国税函[1998]29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函[1998]29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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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中信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大型集团,到1997年底,合并缴税期限已满。为进一步支持中信集团的发展,现将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信集团全资控股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1998年度由其母公司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北京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信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法规,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法规,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信公司资产控股100%的紧密层企业名单

  企业名称        所在地

  一、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隆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中国生物工程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中兴荣华实业公司 辽宁省大连市

  4.中兴益华贸易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5.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长春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1)长春天通通信技术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2)长春中兴实业发展公司 长春市朝阳区

  6.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兴蚌埠公司 安徽省蚌埠市

  7.中信兴业海南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1)中信兴业海南三亚公司 海南省三亚市

  8.北京中信信远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中信实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三、中信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实业公司 大连开发区

  (1)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欧服务公司 大连开发区

  (2)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信义经贸公司 大连开发区

  2.信燕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1)北京信益装饰公司 北京市东城区

  3.海南金龙实业有限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4.信通国际货运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四、中信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技术上海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北京凯德计算机辅助设计开发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五、中国国际经济咨询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会计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2.中信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

  3.中询投资顾问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中信产业信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5.信龙国际广告公关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六、中信房地产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北京国泰饭店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中信房地产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海南中信房地产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5.上海中信房地产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6.中信房地产公司惠州分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7.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中信房地产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七、中信旅游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信容工贸公司 北京市宣武区

  八、中信化工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化工公司上海经营部 上海市浦东区

  九、中信金属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

  1.上海申信贸易公司 上海市浦东区

  2.天津港保税区津信达贸易公司 天津市保税区

  十、中信物资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一、中信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大连沙和口区

  2.沈阳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沈阳市沈河区

  3.哈尔滨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哈尔滨道里区

  4.威海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威海市开发区

  5.广州华美建设开发公司 广州市东山区

  6.北京华美房地产开发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北京华美实业贸易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北京华美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

  9.北京中信华美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二、中信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中信汽车公司大连分公司 大连市西港区

  十三、中信国际合作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十四、中信国安总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大亚湾国安实业集团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1)大亚湾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大亚湾国安房地产开发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3)大亚湾国安建筑工程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4)国安经济技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5)大亚湾国安建筑材料公司 广东省惠州市

  2.北京国安电器总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1)长沙南方实业公司 长沙市人民路

  (2)北京国联科技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国安电气武汉公司 武汉市武昌路

  (4)天津国安电器公司 天津安山西道

  (5)北京国安电器公司中原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

  (6)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西安公司 陕西省西安市

  (7)北京国安电器公司辽宁公司 沈阳市皇姑区

  (8)北京国安仪器公司 北京市海淀区

  (9)国安电器(张家港)置业公司 江苏张家港市

  3.北海中信国安实业发展总公司 广西北海市

  (1)北海中信国安经济开发公司 广西北海市

  4.北京中信国安工贸集团 北京市朝阳区

  (1)北京国安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2)国安兴达经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3)北京国安世纪商贸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4)廊坊国安物产公司 河北省廊坊市

  5.大亚湾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6.国安建筑市政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7.国安装饰工程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8.国安园林建设设计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9.国安建筑材料供应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0.北京国安国际足球发展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1.北京国安宾馆 北京市朝阳区

  12.国安出租汽车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3.国安静赏轩工艺品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4.北京国强技术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15.明州食府 北京市朝阳区

  十五、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 天津开发区

  1.天津信威工贸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天津港保税区

  2.海南津信实业贸易发展公司 海南省海口市

    3.中信天津工业发展公司贸易部 天津开发区

  4.江苏律信房地产开发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十六、中信上海集团 上海市徐汇区

  1.中信上海(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1)上海中信进出口有限公司 上海市徐汇区

  (2)中信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十七、中信宁波集团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中信宁波信托投资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2.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江苏代表处 江苏省南京市

  3.中信宁波集团公司舟山代表处 浙江省舟山市

  4.中信宁波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5.南京信康国际经济技术发展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

  6.中信宁波集团公司杭州代表处 浙江省杭州市

  7.烟台开发区信易贸易公司 山东省烟台市

  8.中信宁波集团公司烟台代表处 山东省烟台市

  9.宁波信宁工程监理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0.宁波中建工程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1.中信宁波房地产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12.奉化市溪口中信花园酒店 浙江省奉化市

  13.中信宁波国际大酒店 沂江省宁波市

  14.宁波国际大厦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 

  十八、中信机电制造公司 山西省绎县

  1.国营五四一电厂 山西省绎县

  2.国营山西冲压厂 山西省绛县

  3.国营晋南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4.国营华晋铸造厂 山西省绛县

  5.国营红山机械厂 山西省绛县

  6.国营山西锻造厂 山西省冀城

  7.国营燎原仪器厂 山西省闻喜

  8.国营汾水机械厂 山西省闻喜

  9.中信机电公司供销公司 山西省闻喜

  10.中信机电公司铁路运输公司 山西省绛县

  11.中信机电制造公司工贸公司 山西省闻喜

  12.中信机电公司科研设计院 山西省闻喜

  13.中信机电公司信昌公司 山西省闻喜

  14.中信机电公司浙江公司 浙江省杭州

  15.中信机电公司海门公司 河北秦皇岛

  16.中信机电公司山口公司 江苏连云港

  十九、中信大榭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1.中信大榭房地产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2.宁波大榭开发区国际贸易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3.宁波大榭开发区工程建设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4.宁波大榭开发区通信开发公司 宁波大榭开发区

  二十、中信重型机械公司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1.洛阳矿山工程机械设计研究院 河南省洛阳建设路

  二十一、中信广州发展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1.广州华安消防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2.广州市华冠工贸公司 广州市中山一路

  3.中信揭阳公司 广东省揭阳市

  4.中信东芜发展公司 广东省东莞市

  5.中信华美龙岗公司 深圳市保安区

  6.中信华美(汕头经济特区)公司 汕头金砂东路

  二十二、中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十三、北京国际大厦经营管理公司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四、北京京城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五、中信出版社 北京市朝阳区

  二十六、中信深圳公司 深圳市

  二十七、中信(秦皇岛)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省秦皇岛市

  二十八、中国西南资源联合开发总公司 广东省珠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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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新政落地,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合规应对?

  背 景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要求,实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国家税务总局配套制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以下简称“新规”),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规标志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从“程序性告知”迈入“实质性监管”的新阶段。新规的核心并非仅在于明确谁该登记,而在于全面重构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转换的触发逻辑与后果体系。

       主要内容

一、新政核心:三处关键变化与监管底层逻辑重塑

  01、生效时点从“未来时”变为“进行时+过去时”

  过去,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超标,在超标的所属申报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月1日或者次月1日起才按一般纳税人计税,存在缓冲期。新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直接追溯至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500万元)的当期1日。这意味着,企业可能在达标当月就需按高税率计税,几乎没有反应时间。

  02、豁免范围实质性收窄,监管网更密

  新规明确,仅有“自然人”及“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在超标后选择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这实质上将绝大多数市场化运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完全纳入强制登记范围,过去部分单位利用政策模糊地带选择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空间基本消失。

  03、“追溯调整”成为最大风险变量

  这是本次改革的“重磅条款”。纳税人因自查补报、风控核查或税务稽查等原因,对以往期间销售额进行调整时,该调整额必须“回归”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的所属期,并重新计算该期是否超标。

  若因此导致历史某期超标,则一般纳税人身份及其纳税义务将追溯至该期首日生效。这等于为纳税人的历史申报数据设置了“延时风险触发机制”。

  综合以上变化可见,相关监管的底层逻辑已被重塑:从“身份管理”转变为“行为追溯”,即从管理纳税人当前的“身份状态”,转向追溯审视其持续经营“行为轨迹”。税务合规的考察期被拉长,历史期间的申报不实问题可能在未来因一个调整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重估与补税。

二、新政对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挑战和影响

  01、税负“跳升”与现金流冲击

  一旦被追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过往期间已按1%或3%缴纳的税款,需按6%、9%或13%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若企业进项发票获取不足,巨额补税差额及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将直接冲击企业现金流。例如,某企业追溯期内有100万元收入已按1%缴税1万元,若按13%计税且无进项抵扣,需补缴12万元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02、动态监控压力剧增

  企业必须建立连续12个月或四个季度销售额的滚动计算与预警机制。任何月份的疏忽都可能导致销售额超标而不自知,进而触发逾期登记的被动管理。

  03、连锁性合规风险

  身份追溯变更将联动影响企业所得税(收入需价税分离重算)、印花税(计税依据可能调整)以及附加税费的申报,并导致小规模纳税人阶段享受的所有税收优惠(如月度销售额10万以下免征增值税)自追溯生效日起丧失。

  04、纳税辅导期制度取消

  新规明确废止了一般纳税人辅导期管理,包括限量限额发放专用发票、增领专票预缴增值税等限制性措施,降低了相关纳税人办税成本和时间成本,同时缓解企业现金流压力。新登记的一般纳税人自生效之日起即可全额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05、过渡期提供“风险缓冲”

  对于调整2025年及以前所属期销售额导致超标的情形,新规将生效日设定为不早于2026年1月1日。这实际上为历史问题提供了最后的合规整改窗口期。

三、合规应对:构建“免疫体系”的实操要点

  在日趋严格的“以数治税”环境下,被动应对已不足以防范风险。企业需构建主动的税务健康“免疫体系”。

  01、即刻行动:完成风险扫描与过渡期利用

  1) 全面自查

  立即复核以往申报数据,确保账载收入、开票收入与申报收入的一致性与准确性。如发生差异,应充分利用针对2025年问题的过渡期政策,在过渡期内主动完成更正。

  2) 锁定生效时点

  对于2025年四季度或12月所属期超标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一般纳税人生效日已统一为2026年1月1日。应即刻启动税控设备升级、财务系统调整以及向主要客户告知开票税率变更等事宜。

  02、中期构建:建立常态化防御机制

  1) 建立动态监控机制

  建立月度滚动销售额计算表,设定预警阈值,实现销售额超标自动预警。

  2) 合同与发票流程再造

  审核长期合同,对可能跨越身份转换时点的收入,明确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适用不同税率开票。业务部门需知晓,发票税率并非仅由开票时点决定,更由应税交易发生时的纳税人身份决定。

  3) 进项抵扣意识前置

  即使暂为小规模纳税人,对于未来可能转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应有意识地选择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并规范取得与保管扣税凭证,为未来可能发生的追溯抵扣做好准备。

  03、长期规划:从合规负担到竞争优势

  1) 主动评估身份转换

  当销售额接近标准且业务可持续时,应主动评估提前转为一般纳税人的利弊。转为一般纳税人虽税率提高,但能开具专票,有利于与大客户合作,且通过进项抵扣可有效管理整体税负。

  2) 业财税一体化

  将税务风控点前移至业务签订、采购决策等环节。例如,在销售额临近红线时,新的采购决策应优先考虑进项抵扣因素;业务报价模型中应包含不同纳税人身份下的税负成本测算。

  3) 摒弃侥幸心理

  必须彻底杜绝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收入或滥用多个主体拆分销售额的做法。金税系统的持续升级与多部门数据共享,使得此类行为被发现的概率极大,而新规下的追溯补税代价将是巨大的。


  作者简介

  李欣  总监

  致同税务

  刘超  高级经理

  致同税务

新增值税法对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影响

  202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个人出租房屋提供了更清晰的法律框架,但日常开票涉及的核心税率和优惠政策目前保持稳定。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企业租用个人房产所产生的税费都是由企业承担,那么,新增值税法实施后,企业租用个人房屋的税费有什么变化呢?下面将为你详细讲解:

  一、个人出租房屋税费明细(2026年)

  个人出租房屋主要涉及以下税种,且住房与非住房(如商铺、办公楼)的税率和优惠差别很大。

  为了方便你对比,以下是个人出租住房和非住房的税费政策概览:

  (一)个人出租住房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3%征收率减按1.5%计算。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4%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2%)。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暂减按1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5、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免征。

  免税政策:无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个人出租非住房(商铺、写字楼等)

  1、增值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3%征收。

  免税政策:分摊后月租金≤10万元,免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外)。

  2、房产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12%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即实际按6%)。

  3、个人所得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金收入的20%征收。

  免税政策:无

  4、城镇土地使用税

  征收率、税率:按土地面积和等级定额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5、 印花税

  征收率、税率:按租赁合同金额的0.1%征收。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

  6、城市维护建设税及附加(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征收率、税率:按实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城建税7%/5%/1%,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

  免税政策:2027年底前可减半征收;若增值税免征,则附加税费也免征。

  二、关键政策与计算示例

  1. 核心免税政策:在2027年12月31日前,如果你一次性收取租金,可以分摊到各月。只要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就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但如果你为租客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不能免税)。

  2. 个人所得税计算:这是计算最复杂的部分。税款基于“应纳税所得额”征收,计算时允许按顺序扣除以下项目:

  租赁过程中缴纳的除增值税外的其他税费(如城建税、房产税)。

  由你负担的、能提供有效凭证的修缮费用(每月最多扣800元)。

  法定的费用扣除(每次收入≤4000元扣800元,>4000元扣20%)。

  3. 房产税计算:注意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含增值税的租金收入”。如果月租金未超过10万元且享受了增值税免征,那么房产税就直接按实际收到的租金(即不含税租金)计算。

  计算示例:

  假设你在市区有套住房,月租金为5000元(年租金6万元),一次性收取。

  增值税:

  分摊后月租金5000元<10万元,免征。

  房产税:

  年租金60000元 × 4% × 50%(减半优惠)= 1200元(年)。

  个税(据实征收):

  应纳税所得额 = 5000元(月租金) - 100元(房产税,按月均摊) - 800元(修缮费,假设无) - 800元(费用扣除) = 3300元

  应缴个税 = 3300元 × 10% = 330元(月)

  三、发票开具与申报要点

  1、纳税地点:根据新法,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普通发票 vs 专用发票:如果租客(通常是企业)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则你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无法享受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增值税免税,其他附加税费也需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计算。

  3、“核定征收”可能:对于个人所得税,在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为简化征管,可能会对个人出租房屋采用“核定征收率”的方式。例如,按租金收入的1%-2%左右直接核定个人所得税额,具体需咨询当地税务局。

  总而言之,2026年增值税新法的实施对个人房东而言,短期内实际税负和开票流程变化不大,但法律基础更加牢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