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结束后可以继续享受降费率政策吗?
发文时间:2020-07-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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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半征收政策执行到2020年6月底,减征政策结束后,如符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施行阶段性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 9号)明确的阶段性降费率实施条件的设区市,从2020年7月起,仍可按规定程序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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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工作答记者问

2020年2月2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医疗保障局就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具体工作及业务操作事项提出了要求,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此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有关部门对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提出具体工作要求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的部署,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提出了阶段性减征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为了确保政策顺利落地,做好减费征缴工作,各地政府主动履职尽责,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我们针对有关具体操作业务进行细化解释,有助于各地把工作落实落细,让参保单位实实在在享受改革红利。


  二、可否介绍一下各地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执行期限?


  答: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有效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明确规定,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政策执行的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期限的合计月数不得超过5个月,具体终止月份按照各统筹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减征政策界定为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预缴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三、有的参保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得知所在地区实施了阶段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后,能否退还2月份多缴的单位费款?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对于2020年2月已经征缴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关部门将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费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减征部分的金额,优先选择直接退费。相关部门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如参保单位愿意,也可冲抵以后月份的单位缴费。


  我们明确要求,各地要加强部门协作,简化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缩短办理时间,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并第一时间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参保单位。


  四、相关部门怎样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业务办理工作?


  答:在实施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地区,参保单位如实向税务或者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基数、适用费率。相关部门将优化申报项目,提前做好信息系统准备,方便参保单位精准享受减征政策,严格按照扣除减征费款后的应缴费额进行缴费。


  五、参保单位如何获知本地区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具体措施和办理流程?


  答:各地应主动公开落实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文件,对各方关注的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解答。缴费人可以通过本地区医保和税务部门官方网站进行查询,也可以通过本地医保咨询热线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相关问题,对缴费人在享受政策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诉求,相关部门将及时进行处理和反馈。


国家医疗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人就《意见》发布后媒体和公众关心的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出台《意见》的背景是什么?


  答: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国家医保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在科学评估基金承受能力的基础上,明确提出“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收治”,于1月下旬陆续出台政策,将卫健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的诊疗费用;迅速向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明确参保单位和个人可延期缓缴医保费,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


  随着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努力将疫情对经济的影响降到最低。当前疫情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面临一定困难。我们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部署,研究提出了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总的看,目前职工医保基金有能力支撑减半征收措施,参保人当期待遇享受不受影响。这一措施可以减轻企业负担,有助于稳定社会预期,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和稳岗。经初步匡算,若全国普遍实施,减征措施最大可为企业减负1500亿元左右。


  问:《意见》的主要政策是什么?


  答:按照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部署,此次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费的总体考虑是:国家下发指导意见,明确基本思路,不对各地减征提统一的具体要求,由各省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政策。一是明确阶段性减征的幅度和时限,从2020年2月起,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二是地方分类施策,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实施减征;小于6个月但确有必要减征的,由各省统筹考虑安排。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三是同步加强有关管理,要确保待遇享受、加强基金管理、做好政策衔接。决定实施减征政策的省份要于规定时限前制定具体方案并报备,各级医疗保障、财政、税务部门要协同做好政策落实。


  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对基金平稳运行是否带来较大的压力?


  答:医保局成立以来,向改革要红利、向管理要效益、向创新要活力,通过打击欺诈骗保、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开展药品集中招采、加强基金预算管理等多项举措提高基金运行的效率,医保基金总体运行平稳,保持当期有结余,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22.9个月。


  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病例发病情况和医疗费用水平来看,疫情相关支出对医保基金影响有限。疫情发生以来,我们一直密切关注各地诊疗服务,从了解的情况看,非疫情相关的患者就诊意愿下降,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服务较去年同期明显下降,降幅在20%左右。考虑到疫情结束后,疫情期间未就诊患者的就医需求将逐步释放,但总体上对基金支出影响也有限。


  经综合研判,实施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具备条件的。考虑到各地基金运行不平衡的实际,我们采取国家定大的原则、省里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减征的办法,既能兼顾基金平衡,也不影响待遇享受,又能支持减轻企业负担。


  问:请问阶段性减征措施是否会影响参保人员待遇享受?


  答:医疗救治工作是疫情应对的重中之重,疫情发生后,国家医保局立足本职,会同有关部门两次发出紧急明电,明确提出专项要求,综合运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综合保障,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一是对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减轻就诊后顾之忧。二是针对疫情特点,有针对性的免除医保目录、支付限额、用药量等限制。三是由就医地医保经办机构预付专项资金,无论是本地或异地患者,都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近年来职工医保制度总体运行平稳,2019年统筹基金当期结存2066亿元,当年底累计结存1.36万亿元。保障待遇支付我们是有信心的,也是有能力的。《意见》强调,要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不能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同时要求医保经办机构要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和群众事务性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