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办理过户时,本年度车船税已缴纳,是否可申请退税?
发文时间:2017-07-01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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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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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股票非交易过户需要纳税吗

Wind数据库显示,自2020年6月17日上市公司中牧股份发布了第一份股东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管计划”)非交易过户股票公告以来,截至目前,已有18家上市公司发布类似公告,涉及股票数量4.65亿股,市值73.13亿元,其中个人股东33.80亿元,法人股东39.33亿元。随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明确非交易过户的相关规则,非交易过户市场需求十分可观,不少券商公司计划以此作为未来业务的增长点。


  上市公司发布非交易过户公告


  不久前,某上市公司发布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部分股份非交易过户的提示性公告》,引起了笔者的注意。


  上述公告称,陈某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为开展股票、基金等金融产品投资,陈某委托某券商设立了单一资管计划,拟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将其持有的6900万股公司股份,过户至该单一资管计划。券商公司作为委托资产管理人将遵循合同约定,在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进行管理。本次非交易过户事项及本单一资管计划的运作,不会导致陈某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发生变化。陈某为该公司原始股东,其持有的限售股已经解禁。按公告当日收盘计算,该笔非交易过户的股票市值为6.07亿元。


  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


  那么,上述案例中股票非交易过户,陈某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非交易过户。


  所谓非交易过户,就是不通过交易的形式而使股票的所有权在出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过户。目前,非交易过户主要包括继承所涉证券过户,向经登记的境内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所涉证券过户,离婚情形下依法进行的财产分割所涉证券过户,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过户和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等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情形。非交易过户股票的委托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等。


  2020年4月30日,中国结算修订发布《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持有大量流通证券市值但短期无减持计划的个人和机构股东,可以通过证券形式认购资管计划,委托专业机构以资产管理为主体开展各类投资。2020年5月11日,中国结算发布了《私募资产管理所涉及证券过户业务指南》及相关非交易过户业务说明,明确提出股票非交易过户到资管计划可以正式办理。


  非交易过户新规落地后,一些上市公司股东可以用持有的暂无减持计划的股票,委托券商成立单一资管计划,由券商参与科创板及注册制下创业板网下配售打新业务,或从事融券业务等,上市公司股东从而可以盘活存量资产,获取额外收益。笔者了解到,一些券商资管正在积极推介非交易过户网下新股申购业务。业内人士分析,股票非交易过户业务的市场需求量非常可观,或将成为券商新的业务增长点。


  个人所得税处理备受关注


  新业务的出现,会带来新的问题——个人或企业投资者发生非交易过户时,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是否需要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资管计划运营获得的收益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等。对企业投资者来说,资管计划最终收益将构成企业的投资收益,企业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针对个人投资者的部分非交易过户行为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监管部门仅做出原则性规定。个人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尚未有明确规定,业内人士对此高度关注。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指南(2020年5月修订)》(以下简称“《指南》”)中明确提到,个人投资者股票非交易过户时,可根据《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以下简称“167号文件”)、《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处理。


  具体来说,个人办理协议转让限售股(含行政划拨)、向基金会捐赠限售股、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强制扣划等业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办理过户申请时,个人需要提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涉及继承过户、离婚财产分割过户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过户情形,个人申请过户时仅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原件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个人投资者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时,《指南》并未明确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结合笔者多年实务工作经验,这需要结合个人非交易过户的目的进行判断。以上文提到的陈某为例,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目的是股票减持,且股票属于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股票不属于限售股的,根据税法规定,可暂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陈某非交易过户的目的不是股票减持,资管计划不对所持股票进行买卖交易,资管计划清算后股票原路返回,陈某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理论上来说,非交易过户的目的不应是减持,但在实务操作中,不排除个人投资者通过这种方式减持股票的可能。因此,需要结合具体案例情况分析个人非交易过户是否发生减持。笔者了解到,目前大多数个人投资者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的动因是实现股票的超额收益,而非减持。在实务操作中,也存在个人委托资管计划管理人在价格合适时代为减持的情况。随着上市公司个人股东持有的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业务的增加,未来出现的情况将愈发复杂。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尽早明确个人将股票非交易过户到单一资管计划的税务处理,为相关纳税人提供税收确定性的同时,也有助于防止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2009年9月的知识——


国税总局:个人股票交易收入暂不征个税


  福建首富、紫金矿业股东陈发树“逃税门”事件急剧发酵。陈发树的代言人称陈发树减持后用于再投资,不属于个人所得,不用缴个税;而人民网刊发的文章则借用网友的话说,陈发树不用缴税的理由堪称“史上最牛避税理由”。国家税务总局虽未直接就此事表态,但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国税总局今后将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陈发树代言人发声


  减持后又再投资不用缴税


  证券日报昨日刊登了对陈发树担任实际控制人的新华都(28.46,-1.24,-4.18%)集团总裁助理李欣的采访。对于记者提到的“北京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的,必须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李欣称还不知道这个信息,“中国现有法律实行暂缓收取资本利得税,即在二级市场减持可以暂缓缴税。陈发树个人持有的紫金矿业股票在二级市场减持所得收入,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


  李欣认为,如果套现后不再进行资本投资或产业投资,这部分才会真正成为个人所得。陈发树在减持紫金矿业后资金都作了再投资(购买青岛啤酒(29.88,0.12,0.40%)、云南白药(46.42,1.25,2.77%)股权),而一般缴税都是在年底进行,这样就不用缴了。


  有法学界人士表示,陈发树之所以紧急买入云南白药,就是为了规避法律:卖掉紫金矿业赶紧买入云南白药,就相当于二级市场炒股,不用缴税。对此,李欣称:“我们没有规避法律的想法。”


  网友质疑“最牛避税借口”


  老百姓花掉工资可否不缴税


  对于陈发树方面的最新说法,人民网昨日报道说,网友将此说法称为“史上最牛避税借口”。有网友质疑,既然陈发树个人套现花掉后(投资股票也是一种“花”法)可以不缴税,以此逻辑,老百姓花掉工资也可不缴税,其他企业也可将利润再投资而不用缴税,这样下去,不仅会引发大小非减持套现风暴,国家也无税可征。有网友称,怪不得陈发树可以明目张胆地逃税,新华都的高官简直是“税盲”,其说辞可称为“史上最牛避税借口”。


  人民网记者还向中国人民大学财金学院研究财税的专家求证,他称“不缴税”说根本不成立。新华都的说法在我国税法里被分解成两种情况,首先是大小非在减持套现的刹那,就已经取得了个人所得,就该缴税;而其后的投资则不用纳税,但并不能说套现后再投资就不用纳税了。


  国家税务总局表态


  对“双高”加大征税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前天晚些时候刊出的答记者问表示,今后将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


  国税总局有关负责人称,今年出台的3个文件(“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都是针对高收入者运用资本、管理等要素取得所得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规定。文件明确规定:个人股东在进行股权交易时,应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个人取得股票增值权和限制性股票的所得属于个人因任职和受雇而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税;计征个税的具体计算方法和征管措施也有明确规定。


  另据证券日报报道,国税总局已将大小非减持的机构股东名单下放给各地国税局,同时国税总局正在关注大小非减持的自然人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董事长陈发树就在被调查之列。


  税务专家释疑解惑


  大小非自然人股东不能免个税


  根据据财政部与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关于股票转让所得1996年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及《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国家对个人进行股票交易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文件中仅用了“股票转让所得”或“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等较为模糊的说法,并未说明上述优惠政策具体适用于通过哪类渠道取得的股票。


  北京市税务咨询热线的工作人员表示,自然人股东将在公司上市前取得的股权在公司上市后进行转让的,必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一位税务专家也对记者表示,股票转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只适用于流通后进入的个人投资者,不包括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大小非自然人股东减持所获收入属转让财产所得,必须缴税。 (来源:成都晚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提升车船税税收征管效能,构建地方税种协同共治大格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对《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修订背景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以下简称《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做好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据此,在总结本地区代收代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制定了《广东省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6月16日起施行已经5年。根据近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结合各地税务部门与保险机构的工作实际,拟对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后重新发布,以进一步推进省内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的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持续提升车船税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


  二、制定与修订《办法》的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4月修正)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


  三、《办法》适用的范围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办理交强险业务时,无论车辆登记地在省内还是省外,都应按照《办法》规定代收代缴车船税,具体税额标准按照《广东省车辆车船税适用税额表》执行。


  保险机构可以直接销售或委托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销售交强险,无论通过哪种方式销售交强险,都应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四、主管税务机关的确定


  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由税务机关直接征收车船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


  五、退税的办理


  (一)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重复征税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再次征税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因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原因造成多征、错征税款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多征、错征税款的税务机关或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因完税车辆被盗抢、报废、灭失而需要退税的,由纳税人向直接征收车船税的税务机关或代收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申请,按有关规定办理。


  六、纳税人拒绝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处理


  纳税人若拒绝由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的,可选择通过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粤税通、自助办税终端等“非接触式”办税服务进行车船税申报缴税或至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在投保人足额缴纳车船税之前扣缴义务人不得将车辆保险有关票据给予投保人。


  七、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


  我省实行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后,纳税人原则上应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对于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在购买交强险时,扣缴义务人不再代收车船税。


  八、减免税车辆的办理


  对于减免税车辆,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需要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另一种是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


  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销售交强险时,应减收或不代收车船税,但应将减免税证明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不需要出具减免税证明的车辆,一般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可以凭车牌号或车辆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免税车辆,例如军队和武警专用车辆,警用车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辆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机动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型,拥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外国使馆、领事馆专用号牌的机动车, 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等。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


  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在录入上述车辆信息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户口簿或身份证等农村居民身份证明。


  对于公共交通车辆,扣缴义务人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车船税,但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与该公共交通车辆相关的营运资格证书。


  九、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处理


  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数额有异议的,主要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可选择自行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二是在扣缴义务人代收税款后60日内,持代收税款凭证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