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计算中涉及到的收入、收入额、综合所得是同一个概念吗?
发文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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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是,收入≠收入额≠综合所得。


(1)收入:是合同中约定的税前金额构成,比如“工资薪金收入”,是指的“工资条”中的应发数;劳务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权收入、稿酬收入,是签订的相关合同中的税前金额,可以简单理解是“应发数”;


(2)收入额:对于工资薪金来说,收入额=收入,都是指的“工资条”中的应发数;劳务报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收入*(1-20%)=收入*80%;


稿酬收入额=稿酬收入*(1-20%)*70%


=稿酬收入*56%;


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来说,各自收入额=各自所得额(也就是说,对于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就是“所得”的概念);


(3)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统称为“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即: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收入额相加-四项扣除合计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基本扣除费用6万-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收入*56%)-(基本扣除费用6万+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专项附加扣除+其他)


提醒:(1)“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


“工资薪金应发数+劳务报酬税前金额+特许权使用权税前金额+稿酬税前金额”≤12万元;


(2)“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即:


“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收入*80%+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收入*5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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