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申请个税手续费返还?
发文时间:2020-06-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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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情况一: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经营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属于三代手续费的返还范围,这部分不作为计算手续返还的基数,不可以申请返还;

  情况二:

  个体工商户为其员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属于三代返还的范围,这部分可以作为计算手续返还的基数,可以申请返还。


我要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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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手续费返还财税处理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改革有关保障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9号),代扣、代收扣缴义务人和代征人应于每年3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提交上一年度“三代”税款手续费申请相关资料(今年因疫情影响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9年度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申报期限的通知》(税总函[2020]43号)申报日期由2020年3月30日延长至5月30日)。


  既然又到了每年向税务机申请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的时间,我们企业收到该笔手续费返还又该如何缴税做账?今天我们聊聊个税手续费返还的财税处理。


  一、何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个人所得税法明确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另外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行为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三代中“代扣代缴”定义即“代税务机关从支付给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的收入中扣留并向税务机关解缴的行为。”可享受“第三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代扣代缴税款,税务机关按不超过代扣税款的2%支付手续费,且支付给单个扣缴义务人年度最高限额70万元,超过限额部分不予支付”。


  简单理解企业代扣代缴员工个税因履行了扣缴义务人义务可以按2%比例从税务机关取得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返还金额=代扣税款*2%(一般以70万为限,有另外解读可超70万情形这里不做展开)


  二、涉税处理


  (1)增值税


  关于个税手续费返还是否征收增值税目前税法并未明确,各地执行口径不一。


  例如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认为国家税务总局未对个税手续费返还出台具体规定,比照原营业税政策不征收增值税。具体可参考青岛市税务局发布的《营改增政策大辅导-金融业一般纳税人专项辅导》:“企业按照法定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问题”,解答:“税务总局未有具体规定前,暂比照营业税相关政策不征收增值税”。


  而深圳市税务局则认为应按“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参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发布的《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指引(之一)》“四、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结合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来看,“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可以看出总局口径是认为个税手续费返还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


  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和一些地方税局在答疑中明确手续费返还应征收增值税,但因未出台正式文件,答疑仅也限于回复层面,导致各地税局执行口径不一。建议企业实务中应加强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明确征税口径,避免税企矛盾。笔者也就该事项咨询了广州市税局,得到的口径是应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申报缴纳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个税手续费返还不属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不征税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一、财政性资金(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企业收到这笔个税手续费返因不满足向特定对象收取且不具备财政专项用途的性质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故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3)个人所得税


  取得个税手续费返是否缴纳个税还存在争议。


  目前明确提及个税手续费返还免征个税的有关政策如下: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文件,目前明确提及个税手续费返还免征个税的有上述两条,第(2)条强调的事实主体为储蓄机构内的办税人员,不能类推至一般企业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奖励办税人员的情形。第(1)条目前限定的范围是个人办理,一般是指个人支付给他人劳务费等负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帮其申报个税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返还明确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那么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雇佣办税员办理代扣代缴是否属于第(1)条所说的“个人办理”则存在模糊争议。


  另一方面,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取得个税手续费返还,实际不存在免个税这一说法,企业具备支配该笔资金的权力,有权决定如何分配该笔款项,如企业奖励办税人员提升办税能力,那么通过企业奖励给办税人员是否可以套用20号文中的“个人办理代扣”则未有明确规定。


  目前部分地方税局的执行口径是认为已在税务登记系统办理实名制的企业办税员属于直接代办人员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而其他人员(含非办税员的财务人员),则应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也有要征的情形如北京有关答复:“扣缴单位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返还的手续费,将部分手续费奖励给财务人员或申报人员,是否合并被奖励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规定,“三代”单位取得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并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财务人员获得来自于任职单位的手续费奖励属于取得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收入,应合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企业奖励给办税员目前未有明确的法律文件指明是否征免个税,如企业实务上将返还手续费收入奖励给办税人员,则建议咨询当地税局,明确征免口径,避免税企纠纷。


  三、会计处理


  《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其他收益”项目,反映计入其他收益的政府补助,以及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且计入其他收益的项目。该项目应根据“其他收益”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收到的扣缴税款手续费,应作为其他与日常活动相关的收益在该项目中填列。


  按上述规定企业收到的个税扣缴税款手续费收入计入“其他收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生产经营资金压力,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李舟解读: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缓交实际操作要点其实就是这段话解释的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缓交要不要正常申报?答案是肯定的,必须正常在预交申报时填报申报,不能因此而不做申报;

第二个问题,缓交是否影响填表?从政策文字理解,应填写预交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问题是,相关行次是什么?这里没有说清楚,我将预交申报表格式列出来看看:image.png


当然也有一种可能,看看预交表格会不会为此做出调整,比如增加一行“缓交”,但个人认为可能不是很大。
上述表格中,相关行次是哪一行?9行之前显然是不可能填写缓交内容的,12行是减免不是缓交,13行是实际已缴纳,也不是,14行是建筑企业项目部预交的千分之二所得税,只剩下一个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 \ 税务机关确定的本期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可以按照不同预缴方式选择,如果将缓交税款理解为税务机关确认本期应纳税所得额为0也是可以的。

第三个问题是明年什么时候交?可以延迟到2021年首个申报期,应该是第一季度的预交所得税申报,那个时候在15行将原来调减缓交的所得税再调增。。

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李舟解读:再次强调小型微利企业的三个标准: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李舟解读:这里的头两个问题同企业所得税一样,正常申报,次年第一个申报期一并缴纳。但这个缓交是否影响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申报表填写呢?

看这个条款的意思是不影响填写,本年度每期预交申报正常填写申报,只是不用划缴税款而已,这个同企业所得税预交要填写相关栏次不同,需要注意。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5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20-05-29

  经商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缓解其经营资金压力,更大力度帮助企业渡难关,税务总局制发《公告》,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延缓缴纳所得税。

  二、《公告》内容解读

  (一)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1.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适用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均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2.明确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方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度起,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企业可直接按当年度截至本期末的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判断是否为小型微利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时,仍然沿用上述判断方法。预缴申报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既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3.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时间要求。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完成预缴申报后,可暂不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4.明确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的办理方式。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便利纳税人操作,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采用“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企业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并自主选择是否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符合条件且选择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计算延缓缴纳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一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享受范围。无论实行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对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申报期内按规定缴纳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在办理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享受延缓缴纳政策。

  二是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享受方式。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三是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间。享受延缓缴纳政策的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的税款,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如纳税人因买房、买车、积分落户等特殊需要,也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享受延缓缴纳税款。

  (三)实施时间

  《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