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相关政策
发文时间:2020-02-04
作者:毕马威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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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年伊始,中国迎来了自非典以来的最大健康危机。全国政府机构、企业、民众团结一致,尽各方最大的能力抗击疫情。自2020年1月25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其他相关部委连续出台一系列特别时期的特别政策,为卫生系统和广大国内外企业及民众提供进口疫情防控物资的相关便利。


  以下对进口物资相关新政进行解析,希望对疫情非常时期的企业进口相关工作有所帮助。


  《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6号,2020年2月1日发布,以下简称“财政部6号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捐赠物资办理通关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7号,2020年1月25日发布,以下简称“17号总署公告”)


  《海关总署关于全力保障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物资快速通关的通知》(署综发〔2020〕19号,2020年1月27日发布,以下简称“总署19号通知”)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的通知》(税委会〔2020〕6号,2020年2月1日发布,以下简称“税委会6号通知”)


  主要文件内容及解析


  1、财政部6号公告


  财政部6号公告针对此次疫情,对2015年发布的《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以下简称“102号公告”)进行了补充,主要内容包括:


  102号公告中规定的免税税种为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即不包含进口环节消费税),此次考虑到部分物资可能涉及消费税(例如部分车辆),财政部6号公告规定可同时免征进口环节消费税(然而公告中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物资表述为免征关税,是否可以同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待后续明确)。


  102号公告中列名的免税进口医疗物资范围为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医疗书籍和资料;财政部6号公告列明此次免税范围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102号公告中规定捐赠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政部6号公告规定的免税范围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的物资,以及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的物资。


  102号公告中规定受赠人为(一)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和中国癌症基金会;及(三)经民政部或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且被评定为5A级的以人道救助和发展慈善事业为宗旨的社会团体或基金会。财政部6号公告增加了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并将由省级民政部门以单位名单形式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6号公告发布于2020年2月1日,有效日为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于企业在公告有效期内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公告明确规定,对企业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2、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


  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主要目标是在特殊时期推出紧急便利措施,保障市场供给。我们将相关规定与《关于对进口捐赠医疗器械加强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民政部2006年第17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17号公告”)以及《捐赠药品进口管理规定》(药化管〔2016〕66号,以下简称“66号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比较。


  最值得关注的是有关医疗器械和药品的注册及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根据2006年17号公告规定,捐赠的医疗器械应已在中国办理过医疗器械注册,并实施检验备案登记管理,涉及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海关还应验核进口许可证件。66号规定中,捐赠的药品要求为我国已批准进口注册的品种。


  此次17号总署公告及总署19号通知中,我们关注到下列措施,可便于企业、组织、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医疗机构快速清关:


  对用于治疗、预防、诊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苗、血液制品、试剂等特殊物品,可凭相关主管部门证明予以放行;


  暂停境外捐赠医疗器械备案登记,对于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捐赠医疗器械,直属海关凭当地医疗器械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快速放行;


  对用于防控疫情的涉及国家进口药品管理准许证的医用物资,海关可凭医药主管部门的证明先予放行,后补办相关手续。


  3、税委会6号通知


  税委会6号通知主要明确了对按照财政部6号公告可予以免税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因此,企业进口原产于美国的相关免税物资(例如医用消毒剂、N95口罩、医用防护服和防护眼镜等物资),在财政部6号公告实施期内(即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不实施对美加征关税措施。


  毕马威观察


  各文件的快速出台反映了我国政府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重视程度和应对能力。据了解,更多便利化政策正在拟定中,将利于未来企业进口医疗用及劳保用物资,保证市场供应和医疗所需。


  以下就一些企业和民众关心的问题进行简单剖析:


  境内企业是否可以作为捐赠人: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境内企业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捐赠的物资,符合公告相关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此次公告中特别提及了存储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及加工贸易下生产的保税医疗物资也可以用于捐赠,并享受免税政策。


  海内外个人是否可以作为捐赠人: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海内外个人也可以购买后进口捐赠物资,符合公告规定同样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是否可以指定受捐赠医疗机构:102号公告中规定受赠人为省部级以上政府部门及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并不包括医疗机构,但仍可以通过各部门及组织报备使用清单进行使用人指定捐赠。根据此次财政部6号公告,新增了可作为受赠人的单位名单政策,各省民政部门将负责出具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直属海关及税务部门,相信该单位名单将包含各省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的主要医疗机构。


  已缴纳进口税款的捐赠物资如何申请免税:根据财政部6号公告,对于符合免税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已经征收的税款(包括对美国加征的关税)可以申请退还,需注意申报进口时间应当是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且申请退税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完成。


  是否可以允许旅客随身携带疫情防控物资入境:根据《海关法》规定,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邮寄进出境的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关于进境旅客所携行李物品验放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规定,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携带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在此次疫情特殊时期,海关总署要求各地海关对进境旅客携带个人物品中涉及疫情物资的,可以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适度从宽掌握,但对于明显超过自用合理数量范围的货物,属于旅客带货情形,仍需要履行相关通关手续,海关将给予通关便利,一对一指导办理报关手续。


  是否可以自海外使用邮寄快递方式直接寄送疫情防控物资给个人(例如指定医护人员):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规定,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需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此次海关总署提出特事特办原则,提出对于声明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的,可以采取个案处理方式,有限办理报关手续,并建议各地海关对特殊情况可先登记放行,再补办相关手续。但使用邮递方式向医护人员寄送物资的热心人士需知晓目前尚无明确方案支持,可能造成物品延迟送达,因此建议在不超过上述个人限值的前提下寄送援助物资。


  毕马威建议捐赠人事先与受赠机构确认捐赠物资的种类和数量,并与进口代理人确认捐赠物资(特别是进口药品和医疗器械)所适用的海关商品编码、对应进口证件要求以及其他准入性规定,确保捐赠物资能够顺利通关并及时投入使用。


  毕马威希望上述解析对企业和社会广大民众有一定帮助,我们愿与企业和广大民众携手,共渡抗疫难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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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8    作者:周庆华 马振宇 臧紫薇 赵月

  (中国税务报社霍志远税收宣传工作室供稿。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保定市税务局、沧州市税务局)

资产划转涉及多个税种:先分税种具体分析,再总体综合考量

  根据Wind数据统计,2026年第一季度,中国并购市场(包含中国企业跨境并购)共披露1734起并购事件,同比上升5.86%;交易规模约4541亿元,同比上升6.53%。资产划转是企业并购重组的重要工具,不少上市公司为整合内部资产、优化业务架构,倾向于采用资产划转的方式进行重组。近年来,一些上市公司因资产划转税务处理不当,导致大额补税的案例屡见不鲜。笔者提醒,资产划转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多个税种,各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不尽相同,企业需要全面考虑各项税收政策,确保税务合规。

  典型案例

  2026年3月,上市公司BH公司发布公告称,拟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配套、附属设施所涉及的业务,调整至其全资子公司Q公司名下运营。具体调整方式为:上市公司BH公司将上述资产及相关负债按账面净值一并划转至Q公司,并以划转形成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划转完成后,上市公司BH公司仍持有Q公司100%股权。同时,上市公司BH公司相关员工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一并转移至Q公司。

  所得税:符合条件,可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均为居民企业,且属于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按账面净值向Q公司划转资产,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划转股权架构的要求,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中规定的情形。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为优化业务架构而开展资产划转,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如果划转后,相关业务继续在Q公司开展,在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且划转双方在会计上均未确认损益,则本次划转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全部条件。此时,上市公司BH公司和Q公司均不确认所得,Q公司取得被划转资产的计税基础,按划出方原账面净值确定。

  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可适用重组相关政策

  本次划转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不仅转移了环保芳烃油装置及相关资产,而且一并转移了相关负债,并按照“人随业务、资产走”的原则将相关员工转移至Q公司,构成了“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员工”的资产包划转。

  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若Q公司也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条件,上市公司BH公司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属于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不缴纳增值税,且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无需转出相关进项税额。

  对于土地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1号)明确,企业在改制重组过程中,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企业中的,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笔者认为,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的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若净资产中包含房地产,实质上属于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由于划转双方均为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故符合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条件,划转涉及的房地产转移可以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需要提醒的是,有观点认为,上述政策中的入股投资必须以改制重组为前提,直接投资不能适用此政策。鉴于此,上市公司BH公司适用该政策时,需审慎处理,或及时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契税和印花税:可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本次划转资产中包含土地、房屋,在符合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可以免缴契税和印花税。

  契税方面,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规定,母公司以土地、房屋权属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划转,免征契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为母子公司关系,上市公司BH公司若以土地、房屋权属向Q公司增资,视同划转,Q公司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可以免缴契税。

  印花税方面,对于资产划转协议涉及的产权转移书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及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印花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4号)明确,对同一投资主体内部划转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和构筑物所有权、股权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因此,上市公司BH公司与Q公司签订的资产划转相关产权转移书据,可以免缴印花税。

  值得注意的是,增资还会涉及营业账簿印花税。案例中,上市公司BH公司以划转净资产向Q公司增资,会直接增加Q公司的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根据印花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定,Q公司应就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增加部分,按照0.025%的税率缴纳营业账簿印花税。

  制定划转方案时进行总体考量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各税种涉及的企业重组相关政策,各有其适用前提,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条件之间可能存在冲突或协调问题。如果企业仅关注单一税种,片面追求某一税种的政策适用,可能导致其他税种处理不合规,甚至引发补税风险。比如,企业含负债划转,若同时转移资产、关联债权、负债和员工,可以适用不征收增值税政策,但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包含负债的资产划转,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实务中尚存争议,企业需谨慎处理,避免产生税务风险。

  对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以税务合规为底线,以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为核心。企业可以将各税种的适用条件逐一对照,在确保税务合规的前提下,让方案能够同时满足多税种的政策适用条件。但也要做相应取舍,对于不同政策存在的互斥或叠加关系,企业需结合交易实质审慎选择。

  同时,交易应当以统一的交易目的和实质内容为基础,不应单纯为了享受某一税收优惠而过度设计交易架构。如果企业通过增资等操作“制造”划转条件,以此享受重组优惠政策,税务机关可能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定企业税务处理不合规。因此,企业在设计划转方案时,应当确保交易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和实质,准备充分、合理的商业目的证明材料,如董事会决议、战略规划、资产评估报告等,降低事后被纳税调整的风险。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资产划转不仅涉及税务合规,还面临证监会监管、证券交易所规则和信息披露等多重约束。若被划转资产涉及特定行业资质或许可(如环保、能源、医疗等),还需取得行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同时,上市公司应在涉税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交易所要求充分披露。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6年04月17日  版次:07  作者:薛芬芬  郭婷婷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兰州市城关区税务局、兰州市七里河区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