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 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因此,企业在2018年买了100万的固定资产,会计上仍然按会计准则确认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所得税上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即所得税一次性扣除,做纳税调减,会计上分期计提折旧,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处理。不是先预缴,之后再退税。如果税收会计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如果企业会计报告不需要进行上级部门批准或审计,企业可进行无差异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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