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办理发票领用?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规定:“第十五条需要领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设立登记证件或者税务登记证件,以及经办人身份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用手续。领用纸质发票的,还应当提供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领用单位和个人的经营范围、规模和风险等级,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用方式。
单位和个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使用情况是指发票领用存情况及相关开票数据。”
答疑建筑噪声需要缴纳环境保护税吗?
不需要。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难度较大,征税条件尚不成熟。建筑施工噪声具有瞬时性、流动性和隐蔽性等特点,监测难度较大;交通噪声同样具有瞬时性和流动性,监测难度也较大。因此,目前尚未将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噪声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
目前环境保护税应税噪声为“工业噪声”,是在工业生产中使用固定设备时,产生的超过国家规定噪声排放标准的声音。
答疑个体户是否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应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具体哪些企业需要缴纳残保金呢?保障金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个体工商户、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个人,不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义务人,无需申报。
答疑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销售增值税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5号)规定:“四、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免征增值税;不通过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售的,在国内销售环节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国内加工的成品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时视同出口,不予退税,自上海钻石交易所再次进入国内市场,其进口环节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4%的部分,由海关实行即征即退。”
一、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和10%税率的,分别调整为13%、9%。
答疑资源回收企业反向开具的发票能否用于本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5号)规定,十五、资源回收企业从事《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反向开具的发票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点所述“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
答疑对于首次申报差额征税业务的企业是否需要做差额征税项目登记?
目前新电子税局中无需进行差额征税项目登记,可在申报时填写在对应栏次。
答疑新电子税局增值税申报没有“其他扣税凭证明细表”了,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如何填报?
新电局取消《其他扣税凭证明细表》后,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或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铁路等符合进项抵扣要求票据的,在申报时按规定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应填写《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相关栏次。按照《<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规定,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第10栏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答疑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是否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八、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答疑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留存备查资料有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企业享受“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有:“1.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料;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4.年度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范围的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对应收入资料;5.年度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6.当年和前两个会计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及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研发费用管理资料以及研发费用辅助账,研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答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规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疑企业所得税法中所指的其他收入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答疑新办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已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过登记的:新电子税局登录界面右侧边栏:其他功能-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信息确认。
未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过登记的:【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入功能界面后点击【新办开业】,进入后点击【非市监登记】选择纳税人类型为“我是个体工商户”。
答疑新电子税局中,纳税人为什么查看不到文书?
有可能没有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签订流程:①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查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查询】-【税务文书送达确认】。②若未签订《税务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系统自动弹出提示,点击【确定】进入签订,点击【同意签订】,完成签订。
答疑数电票开错了,可以作废吗?
不可以。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如果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形,需开具红字数电票红冲。具体流程为:
第一步:【我要办税】-【开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 点击“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界面。
第二步: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信息确认单页面】,在该页面中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电子发票”,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选择红字发票票种是“电子发票”,确认方确认后系统将直接生成红字发票,提示:“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点击【确定】,红字发票开具成功。
答疑纳税人做个人股权转让,需要报送股权转让合同,新电子税局中是否有线上报送的功能?应通过什么方式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要求,扣缴义务人和被投资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需要履行事先报告义务,被投资企业还需要履行事后报告义务。相关报告的报送可以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股权转让资料报送”模块办理。
答疑新电子税局中如何办理“税(费)种认定”?
【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费)种认定】。
答疑外省进京施工企业如何在新电子税局进行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反馈和税费预缴?报验前是否需要前往西城区税务局办理其他事项?
报验:使用自然人账号登录,【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验前不需要前往西城区税务局办理其他事项。
反馈:使用企业账号,登录界面选择【企业业务】-【特定主体登录】,进入相应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信息,【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反馈】
报告:使用企业账号登录,【地方特色】-【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
企税预缴:首页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项目部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疑新电子税局中,出现企业开票员身份无法进入数字帐户,但其他实名办税人员可以进入的情况,应如何处理?
开票员需获得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授权后,才可以使用“税务数字账户”相关功能。具体授权操作如下: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业务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右上角头像→“账户中心”进入“账户中心”,点击“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点击需要修改权限的办税员操作列里面的【管理】系统弹出“人员权限管理”弹窗,点击“人员权限”后面的【修改】;在“选择人员权限”弹窗中勾选“发票业务”,点击下方【确认】;点击“人员权限管理”弹窗上的【确定】,办税员(开票员)数电业务权限赋予成功。
答疑职工取得单位低价出售的公有住房是否缴纳个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的规定:“一、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答疑缴纳车船税后有完税证明吗?
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证明开具】-【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功能菜单开具税收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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