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包括哪些?
【回答】
根据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应税凭证,是指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书面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包括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类似于合同性质的单据。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未列举的合同或凭证不属于应税凭证。应税合同主要是指反映纳税人发生经营性活动的经济合同,这类合同属于合同法所规定的范围,因此,应税合同不包括未列举的其他合同,例如,作为计划使用的合同,劳动合同,出版合同,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等。
答疑纳税人的车辆被法院扣留或质押,无法使用车辆的期间,是否需要缴纳车船税?
需要。因为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拥有了车船就产生纳税义务,不论是否实际使用车船。
答疑企业购买的仅仅在企业内部道路上行使、不在社会道路上行使的、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车辆,是否需要缴纳车辆购置税?
需要。如果符合免税条件的,可以进行免税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税务总局、工信部、公安部2020年第23号《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规定,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无法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向销售方申请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销售方核对信息后,先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发票。
答疑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如资产划转单、商品调拨单)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总公司与分公司属于同一个法人主体,各分公司之间也属于同一个法人主体,同一个法人主体不能自己与自己签订合同,因此,不需要缴纳印花税。如果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经营行为书立的应税凭证应当缴纳印花税,因为母公司与子公司属于不同的法人主体。
答疑纳税人为什么要进行出口应征税货物信息数据用途确认,如何确认?
为便于出口应征税货物纳税人准确、规范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避免遗漏和错误填报,税务机关事先对可能适用征税情形的信息数据进行了归集。纳税人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对相关出口货物信息数据对应的政策适用、发票开具、出口业务类型等事项,进行用途确认。
从事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纳税人在进行用途确认时,还应根据39号文件有关规定,填报出口货物所对应耗用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当耗用的保税进口料件总额,和纳税人各纳税期填报的保税进口料件金额之间存在差额时,纳税人应将清算当期产生的调整金额,与当期出口信息数据对应的进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金额合并计算后填写。
答疑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如何计算和申报?
出口应征税货物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下简称39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计税方法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申报缴纳。
答疑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包括哪些?
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出口货物(以下简称出口应征税货物),是指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在出口环节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包括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以及按其他规定适用出口征税政策的货物。
答疑公司跟境外企业签合同,要帮境外企业代扣代缴印花税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资产交付地、境内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所在地(居住地)、书立应税凭证境内书立人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涉及不动产产权转移的,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答疑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地下停车场(车库)是否缴纳房产税?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征免房产税问题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答疑《离境退税申请单》应如何取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1号)的规定,“第八条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需要离境退税的,应当在离境前凭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购买退税物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向退税商店索取《离境退税申请单》。
……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答疑提供零税率应税服务是否需要进行退(免)税资格备案?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八条规定:“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方可申报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如果提供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发生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前,在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后,可按规定申报退(免)税。”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第二条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新纳入零税率范围的应税服务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申报退(免)税时,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6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于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报退(免)税。……”
答疑金融企业的逾期贷款,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企业所得税上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一、金融企业按规定发放的贷款,……属于逾期贷款,其逾期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疑我司是一家金融企业,请问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取得的收益是否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根据《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第十八条规定,本通知除第十七条规定的政策外,其他均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的应予免征或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疑某房产由于自然灾害受损严重,企业决定将其拆除,则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截止到什么时候?
根据房产税的规定,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因此,企业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截止到当月末,从下月起不再承担房产税的纳税义务。
答疑房屋的附属设施是否需要计征房产税?
根据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电梯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
房屋内部的附属设施,在会计核算中,往往是与房屋分别确认为固定资产的,计算房产税时应当计入原值。但是,房屋外部的附属实施,例如,围墙、停车场、水塔、游泳池、喷泉等,虽然会计上也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但由于不符合房产的概念,不计入房产税的原值。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如更换中央空调),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
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如更换水龙头),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答疑根据房产税的规定,对出租房产约定免收租金的,在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如何避免免租期内缴纳房产税?
税收筹划:由于免租期内按照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因此,可以将总租金分配到具体的付款时间,删除免租字样。
例如,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的房屋3年,从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第1年免房租,第2年、第3年租金分别为每年10万元,分别于2022年1月10日、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则第1年免租期内应当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如果改为:
3年总租金20万元,2022年1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2023年1月10日前支付10万元。则第1年就不需要按照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了。
答疑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包括取得土地的成本?
包括。根据财税2010年第121号规定,应税房产原值,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原价,且包含地价(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不得扣除折旧或摊销,因为已经规定了扣除比例。会计上没有记载房屋原价的,参照同类房屋评估原价。
例如,甲企业购买一栋办公楼,支付了购买价款与房屋维修基金,并进行装修后才正常使用办公楼。则房屋维修基金在会计上计入固定资产,也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装修费以房屋为载体,属于不可移动的附属设施,也应当计入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但是,以后期间如果办公楼重新装修时,应当将新的装修费原值计入房产原值,同时扣除原装修费的原值。
例如,按揭购买的房产,利息支出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符合会计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应计入房产原值,不符合会计资本化条件的利息支出不计入房产原值。
答疑总部将房产或土地无偿给分公司或子公司使用,但是未办理产权过户,房产税由总公司缴纳还是分公司缴纳?
该房产或土地应当由总公司纳税。纳税人的确定应当先考虑产权人,产权人无法确定的再考虑实际使用人。由房产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纳税的,意思是代管人或使用人代替产权人纳税,纳税义务人还是产权人,而不是代管人或使用人。
答疑企业在自有土地上搭建板房作为职工宿舍,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需要。因为板房符合房产的概念,应当缴纳房产税。
再如,企业将屋顶出租,将墙面出租,将空地出租,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不符合房产的概念。
再如,加油站顶棚、充电桩顶棚、自行车棚,都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因为不符合房产的概念。
答疑供电公司占用耕地建造变电站或变电所,是否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
需要。因为占用耕地建造变电站或变电所属于从事非农业生产。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这样的土地属于建设用地,不属于耕地,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当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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