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享受专项附加扣除,需要怎么操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2022年第7号)规定:“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 (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选择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既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也可以将电子或者纸质 《扣除信息表》 (一式两份)报送给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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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答疑印花税立法后,是否所有租赁合同都要缴纳印花税?比如电脑租赁、桌椅租赁、花卉租赁这类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吗?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明确合同指书面合同,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也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

对于当事人书立的书面合同是否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应税凭证,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二章第四百六十九条以及印花税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租赁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第十四章“租赁合同”规定执行。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如有其他疑问,请持相关资料至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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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答疑请问个所税手续费返还是否需要交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是哪个文件的规定?

一、增值税: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根据现行税收法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返还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属于财政性资金应计入企业收入总额。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文件规定,企业可将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按照不征税收入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该项收入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资金拨付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请参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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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大连市税务局

答疑合作社收到的农业农村局发放的一次性种粮补贴、种粮大户补贴、粮油基地建设补贴是否属于不征税收入?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七条规定:“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政府性基金,是指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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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答疑公办学校课后服务收费是否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八)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
         1.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
       (1)普通学校。
       (2)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3)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
       (4)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学校食堂是指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管理的学校食堂。

 

    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对该问题仍有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如有其他疑问请致电四川省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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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7
来源:

答疑个人转让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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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3
来源:12366纳税服务平台

答疑请问现在印花税是所有公司都必须要缴纳吗?我公司没有核定印花税这个税种,需要申报缴纳吗?

第一,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二十条规定,本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税 目

税 率

备 注

合同(指书 面合同)

借款合同

借款金额的万分之零 点五

指银行业金融机构、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 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 人(不包括同业拆借) 的借款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

租金的万分之零点五


买卖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报酬的万分之三


建设工程合同

价款的万分之三


运输合同

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

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 运合同(不包括管道 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价款、报酬或者使用 费的万分之三

不包括专利权、专有 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

租赁合同

租金的千分之一


保管合同

保管费的千分之一


仓储合同

仓储费的千分之一


财产保险合同

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不包括再保险合同

产权转移 书据

土地使用权 出让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五

转让包括买卖(出售)、 继承、赠与、互换、分割

土地使用权、 房屋等建筑 物和构筑物 所有权转让 书据(不包括 土地承包经 营权和土地 经营权转移)

价款的万分之五

股权转让书 据(不包括应 缴纳证券交 易印花税的)

价款的万分之五

商标专用权、 著作权、专利 权、专有技术 使用权转让 书据

价款的万分之三

菅业账簿

实收资本(股本)、资 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 分之二点五


证券交易

成交金额的千分之一


 


第二,如果是印花税的纳税人,需要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增加“印花税”税费种认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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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10-1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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