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如何确认收入?
【回答】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七) 项所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特许权费,在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
答疑取得租金收入如何确认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度汇算清缴时哪些表单可以免于填报?
答复:
小型微利企业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上述表单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中直接填写。
答疑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包括已经派出的人员吗?
鉴于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已经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的原则,在判断劳务派遣公司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可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答疑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如何判断企业从事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
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可参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列举的产业加以判断。
答疑非居民企业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呢?
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因此,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故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
答疑核定征收企业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疑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办理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便捷享受优惠政策,无需其他手续。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信息系统将利用相关数据,为小型微利企业智能预填优惠项目、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答疑税收政策中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什么?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可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等文件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今后如调整政策,从其规定。
答疑申报企业所得税,同时符合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应该怎么选择?
◆ 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对小型微利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答疑我公司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为什么选择不了小型微利企业?
小型微利企业应准确填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国家限制或禁止行业等基础信息,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后,征管系统将根据纳税人填报的基础信息和应纳税所得额,自动判定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无需人工选择。如自动判定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请核实相关栏次是否填报正确。
答疑增值税专用发票可否开给小规模纳税人?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答疑2023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是什么?
除烟草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等以外,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答疑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开具1%的发票如何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季度销售额超过30万的,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应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相应栏次,对应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按销售额的2%计算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减税项目相应栏次。
答疑印花税减半征收在信息采集上没有自动显示,选择什么减免代码?
纳税人申报“六税两费”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中勾选相应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选项并确认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后,系统将自动填列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答疑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申报完毕怎么不自动扣税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3号)规定,为降低对提前申报的企业资金占用的影响,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可选择申报与缴税相分离,申报完成后暂不缴款,缴税期限 (2024年5月31日)届满前缴纳税款即可,青岛市税务局会同步提供缴税提示服务。
答疑2023年企业所得税年报表在哪里下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关联申报有关事项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3号)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仍适用2022年版,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2016年版)以及填报指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资料下载-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答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多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4号)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答疑我公司由于生产需要,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变动较大。在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时,“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应如何计算?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答疑现在小型微利企业有什么企业所得税上的优惠吗?
根据《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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