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应如何申报缴纳租赁合同印花税?

【回答】

以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3年为例,根据不同的房屋租赁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 情况一:合同每年均约定有明确的租赁金额

企业在书立应税凭证当日,应按租赁合同的总金额,按千分之一申报印花税。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五条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延伸课堂:

如果实际结算的金额与合同所列的金额不一致,多缴纳的印花税可以退回吗?

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囗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  应税合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一致,不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变更应税凭证所列金额的,以变更后的所列金额为计税依据。已缴纳印花税的应税凭证,变更后所列金额增加的,纳税人应当就增加部分的金额补缴印花税;变更后所列金额减少的,纳税人可以就减少部分的金额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或者抵缴印花税。

● 情况二:租赁金额未列明,按照市场价格另行约定

企业应当于书立合同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第一条  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

● 情况三:合同既约定了租金,又约定了物业管理费

合同中分别列明经济事项的,应分别计算。因物业管理费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故仅就租金部分申报印花税。

▷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九条  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税目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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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4
来源:上海税务

答疑用人单位应如何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回答】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征收比例

各市、县(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按规定设置征收比例,具体征收比例以各地发布的残保金征收通告为准。

温馨提示:

·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年平均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月初在职职工人数+月末在职职工人数)÷2

年在职职工人数=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之和÷12

·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上年在职职工人数

职工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最高标准按照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即当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高于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时,按当地年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算应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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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4
来源:江苏税务

答疑非营利社会团体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回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

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

(四)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第八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七)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前款规定的非营利组织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此,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社会团体,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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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6-21
来源: 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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