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公转私怎么转合法?

问题:

公转私怎么转合法?

答复:

1、发工资

公司将每月的工资通过公户发到每个员工的个人卡上,且公司已经依法履行了代扣个税的义务。

2、员工差旅费报销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钱打给销售人员用于出差的备用金,出差回来后实报实销、多退少补。

注意:留存证明差旅费真实性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出差人员姓名、时间、地点、出差目的、支付凭证等)

3、税后分红打给股东

公司将对公账户上税后利润以分红的形式打给股东个人,且已代扣代缴了20%的个税。

4、个人独资企业的利润分配

个人独资企业将缴完经营所得个税后的利润通过对公账户打给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5、支付个人劳务报酬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支付给个人劳务报酬,且已经代扣代缴了个税。

6、归还个人借款

公司通过对公账户转入股东个人卡中,用以偿还之前公司向个人的借款。

风险提示:公司长期借股东钱未还,有账外资金回流的嫌疑,一旦被稽查,税局就会怀疑是否存在无票收入等违法行为,风险巨大。

7、向个人采购

公司向个人采购物资,且取得了税务局代开的发票,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采购的个人是合法的。

注意:要索要发票、留存合同协议等相关证明。

8、向个人支付赔偿金

通过公司向个人支付违约金、赔偿金, 这种情况下,公司把钱转给个人是允许的。

注意:要留存好相关的证明材料。

9、公司向个人房东转房租款

公司租个人房屋用于办公,每月向个人房东支付房租款,这种情况是允许的。

注意:如果租赁合同约定水电费由公司承担。实务中,水电费税前扣除需要取得对方发票复印件及分割单、收据,以及本公司付款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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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是否免征个税?

【问题】

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回答】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三)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规定:

(五)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文件规定:(二)、第一条所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凡能提供有效支出凭证等材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部分,可以依照上述(94)财税字第20号通知第二条以及国税发〔1997〕54号通知第五条的规定,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文件规定:

(十四)、取消外籍个人住房、伙食等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批复》(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搬迁费、出差补贴、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补贴,由纳税人提供有关凭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取消上述核准后,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按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税发〔1997〕54号的要求,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

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29号)第一条规定: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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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虚开普票与虚开专票有什么区别呢?

问题:

虚开普票与虚开专票有什么区别呢?

答复:

虚开发票罪是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在日常生活中,常见虚开的情形:变更品目、虚假业务内容等。

虚开普票与虚开专票有什么区别呢?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虚开普通发票罪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普通发票罪】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追诉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在《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虚开发票案(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

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怎么理解?

参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⑶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

⑵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⑶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所以,千万不能因为是普票就小瞧了它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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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计提的工资薪金,是不是一定允许税前扣除?

【问题】

计提的工资薪金,是不是一定允许税前扣除?

【回答】

不是的。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可以税前扣除:

1、实际发生;

2、合理的工资薪金;

3、汇缴之前必须支付了的;

4、遵循相关性原则,比如与任职有关。

参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参考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1. 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2. 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3. 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4. 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5.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说明:因政策不断变化,以上会计实操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以官方更新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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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1
来源:正保会计网校

答疑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题: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关于延续实施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3年第24号):“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八、本公告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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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30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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