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卷烟的消费税税率是多少?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 )附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一)卷烟

  1. 工业

  (1)甲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上(含70元):5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

  (2)乙类卷烟(调拨价70元(不含增值税)/条以下):36%加0.003元/支,在生产环节征税。

  2.商业批发

  5%,在批发环节征税。

  (二)雪茄

  36%,在生产环节征税。

  (三)烟丝

  30%,在生产环节征税。”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一、将卷烟批发环节从价税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

  ......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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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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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四、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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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什么税目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五、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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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什么为差额扣除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九、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将火车票、飞机票等交通费发票原件交付给旅游服务购买方而无法收回的,以交通费发票复印件作为差额扣除凭证。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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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免税备案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 三、享受国际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境外单位和个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时,提交的备案资料包括:
  (一)关于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业务介绍的说明;
  (二)依据的税收协定或国际运输协定复印件。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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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如何确定销售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签证费、认证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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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6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答疑简并发票领用次数后,对于纳税信用A级和B级的纳税人一次领用增值税发票的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第二条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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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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