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境内公司对欧洲办事处工作人员支付的工资,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境内公司负担的境外办事处人员的工资不免个人所得税。
答疑企业集团内财务公司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免征增值税?
参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五):二、关于界定不征收增值税存款利息的问题
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存款利息属于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存款利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利息。
财务公司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范围,企业从集团内财务公司取得的存款利息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疑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旧车,可以放弃减征开具3%的专用发票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手车经营公司销售二手车不是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当不适用以上规定。
答疑污染物浓度平均值低于国家标准50%,但最高值超过了国家标准,可以享受减征优惠吗?
环保税法实施条例: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减征环境保护税的,前款规定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浓度值的小时平均值或者应税水污染物浓度值的日平均值,以及监测机构当月每次监测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均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答疑2018年发生的委托研发没有享受加计扣除,2019年还可以享受吗??
电子签合同要到科委备案;发生研发支出三年内可以追溯扣除;取得发票;关联方研发的还要提供研发支出明细;委托方加计扣除,且只能按发生额的80%计入加计扣除的基数。财税[2015]119号: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答疑纳税人发票保管满5年后,可以自行销毁吗?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答疑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如何备案?
自2019年10月1日起,建筑企业简易计税项目已从备案制改为留存备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答疑我司是境内建筑公司,在香港承接一个施工项目,委托香港一个工程监理公司在施工现场提供监理服务,我司支付监理费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二)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
依据上述规定,香港的公司向贵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程监理服务不需要由贵司代扣代缴增值税。
答疑请问办理报关出口一定要法人主体吗,分公司是否可以办理报关出口?
参考《商务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9]72号)规定,自2019年3月1日,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在办理完备案登记后可凭《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到海关、税务、外汇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
另参考《关于进一步优化报关单位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1号)规定,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凭《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在海关备案的分支机构可以在全国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
答疑合作研发、委托研发怎么认定?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中明确:合作研发是指立项企业通过契约的形式与其他企业共同对项目的某一关键领域分别投入资金、技术、人力,共同参与产生智力成果的创作活动,共同完成研发项目。
委托研发是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开发的项目。委托人以支付报酬的形式获得被委托人的研发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答疑2016年适用特殊税务处理合并时被合并公司自2000年累计亏损为900万,是否可以按每年80万元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二十六条 《通知》第六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是指按《税法》规定的剩余结转年限内,每年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所以,被合并企业五年内发生的亏损才可以按文件规定的限额进行弥补,已发生5年以上的亏损不可以在合并企业弥补。
答疑新疆的集装箱运输企业可以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令2013年第21号明确“ 二十四、公路及道路运输(含城市客运)
8、公路集装箱和厢式运输” 为鼓励类产业,所以新疆地区企业从事集装箱公路运输,且该项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符合西部大开发优惠条件,可以适用15%的所得税优惠。
答疑发票丢失要登报作废声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2019年7月24日起,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取消登报要求。
答疑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预缴的所得税,在季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抵减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填表说明第14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填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按照税收规定已经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本年累计金额。
所以,建筑企业在项目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季度申报时可以抵减计算的应纳税额。
答疑2019年金融企业与小微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小微企业具体怎么界定?
财会[2017]77号: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答疑有机肥销售免征增值税吗?
财税[2008]56号: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答疑所得税申报时,3季度资产平均值怎么计算?
财税[2019]13号: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所以,3季度资产平均值为前三个季度平均值之和/3.
答疑2019年留抵增值税退税时要求9月底的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是9月当月增加的留抵额不低于50万元吗?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所以,9月底的增量留抵进项税是与2019年3月底相关较增量不能少于50万元,而不是与2019年8月底相比不能小于50万元。
答疑研发费加计扣除可以在填报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填报享受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汇算清缴时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6号)附件1中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填报说明规定:“三、加计扣除” 类各栏在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时,纳税人不填报。
综上规定,研发费加计扣除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时享受,应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享受。
答疑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8个行业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因此,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等8个行业外的小规模纳税人现在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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