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全面营改增后境内企业向境外提供哪些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一)下列服务:


  1.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建筑服务。


  2.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工程监理服务。


  3.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5.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


  6.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7.在境外提供的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播映服务。


  8.在境外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服务。


  (二)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


  1.电信服务。


  2.知识产权服务。


  3.物流辅助服务(仓储服务、收派服务除外)。


  4.鉴证咨询服务。


  5.专业技术服务。


  6.商务辅助服务。


  7.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8.无形资产。


  (四)以无运输工具承运方式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


  (五)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六)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服务。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取得相关资质的国际运输服务项目,纳税人取得相关资质的,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未取得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


  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的经营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如果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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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黑龙江税务

答疑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何种情形时,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第九条规定,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一)前3年接受捐赠的总收入中用于公益事业的支出比例低于70%的;


  (二)在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存在逃避缴纳税款行为或为他人逃避缴纳税款提供便利的;


  (四)存在违反该组织章程的活动,或者接受的捐赠款项用于组织章程规定用途之外的支出等情况的;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


  被取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对存在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的公益性群众团体,应对其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各项收入依法补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中的“行政处罚”,是指税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警告或单次1万元以下罚款除外)。


  第二条规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未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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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2-10
来源:大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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