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纳税人在办理 2023 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可享受的税前扣除有哪些?

【回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 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在2023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

(一)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符合条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扣除;

(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三)符合条件的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商业健康保险、个人养老金等其他扣除;

(四)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

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

纳税人与其配偶共同填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及住房租金等专项附加扣除的,以及与兄弟姐妹共同填报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需要与其他填报人沟通填报扣除金额,避免超过规定额度或比例填报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填报不符合规定的,一经发现,税务机关将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或者扣缴义务人等渠道进行提示提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对于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暂停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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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30
来源:河北税务

答疑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购买农产品,取得 3% 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回答】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四、本通知自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三、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2% 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六、本通知自 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规定:“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 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 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

九、本公告自 2019 年4月1日起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 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0号)附件2《<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第四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 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x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x 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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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10-30
来源:河北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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