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建房[2010]18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如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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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11-04
文号:建房[2010]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0]55号 关于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统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劳动人事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司令部、总装备部通用装备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以下简称《大典》)自1999年颁布以来,对于开展劳动力需求预测和规划,引导职业教育培训,进行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加强人力资源管理,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的社会职业构成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大典》已不能适应人力资源开发、信息统计、人口普查、职业教育培训、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等工作的实际需要,需进行修订完善。为做好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人才强国为目标,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导向,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充分吸收借鉴国际职业分类先进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职业分类体系,促进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现行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为基础,本着科学严谨的态度和精神,扎实开展修订国家职业分类大典工作。基本工作原则是:

(一)客观性原则。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状况,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我国的社会职业发展及管理现状。

(二)科学性原则。运用科学的分类方法与技术,制定正确的分类标准,设定恰当的能力指标,对现有社会职业进行划分与归类。

(三)合理性原则。按照递进逻辑顺序,以工作作为职业的基本构成单元,以工作活动组合描述职业,并体现职业间的差异,从而构建逐级包容的职业分类框架体系。 

(四)先进性原则。坚持与时俱进,逐步与国际科学的职业分类体系相衔接,使之对社会职业发展具有规范和导向作用。

(五)开放性原则。注重实际运用,遵循职业发展内在规律,使之与职业发展相适应,便于及时进行动态维护和更新。

三、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成立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组织机构,制定工作计划;在前期课题研究的基础上,制定符合我国人力资源管理发展需要的职业分类原则,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职业分类体系框架,建设《大典》修订工作平台;选择部分行业先行开展《大典》修订工作,完善《大典》修订技术文件。

(二)实施阶段(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组织开展行业系统内职业信息调查,利用《大典》修订工作平台,进行职业信息采集等工作;编写《大典》修订初稿;分阶段审定《大典》修订稿。

(三)审定总结阶段(2012年1月至2012年6月)。组织专家对《大典》修订稿进行终审;在总评审的基础上,正式颁布新修订的《大典》。

四、组织领导

为保证《大典》修订工作的顺利进行,决定成立“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统筹协调和组织指导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拟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统计局领导同志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分管司局领导同志担任委员。

“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和专家委员会,其中:工作办公室成员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单位组成,具体负责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的日常性行政工作;专家委员会主要由国内职业分类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内本领域职业分类专家组成,具体承担职业分类大典修订的技术性工作。

职业分类大典修订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行业部门多,统筹协调工作量大,必须加强组织领导,集中各方面力量,发挥专家作用,健全协调机制。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机构、行业组织、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确保《大典》修订工作如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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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8-12
文号:人社部发[2010]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10]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税总发[2013]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止的工作制度目录》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机关保密工作规则》以及《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是指税务机关内部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范围,但不宜公开,一旦泄露会给机关、单位的工作造成损害或被动的事项。

  第三条 税务机关工作秘密范围主要包括:

  (一)机关内部工作需要且不宜公开的各类会议纪要、专报、通报、领导讲话、文件材料、电话簿记、外事活动安排、研究课题等;

  (二)机构、人事管理有关事项和文件资料;

  (三)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部署、违纪案件案情和审理材料、案件的统计数据等;

  (四)信访举报材料、立案查处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

  (五)年度财务预决算及相关数据;

  (六)审计、巡视监督情况及工作报告;

  (七)税收收入计划、减免税、欠税数据;

  (八)税收数据处理分析报告;

  (九)各类税收检查、稽查案件的相关情况;

  (十)反避税相互磋商、案件调查有关情况;

  (十一) 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济情况、商业秘密和个人权益、个人隐私的信息、相关数据;

  (十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采购内容及信息;

  (十三)政府采购预算特别是单一来源采购项目预算;

  (十四)国家秘密范围外的各类安全防护方案和措施;

  (十五)其他应列入工作秘密的事项。

  第四条 严格区分国家秘密与工作秘密的关系。凡属于工作秘密范围的事项,应在公文处理系统中标明不予公开或在相关文件、资料右上角位置作出明确标识。工作秘密可标注的标识为:“内部”、“内部文件”、“内部使用”、“内部资料,不得外传” 等。不得使用国家秘密标识,即“★”。

  第五条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守工作秘密的规定,不得向社会或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工作秘密。对泄露工作秘密的,应进行批评教育,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管理办法。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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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1-25
文号:国税发[2010]16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0]37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0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根据《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和《2006年—2010年注册税务师教育培训工作规划》的有关规定,以及《注册税务师行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培训和注册税务师行业队伍的素质教育要求,中税协培训部制定了2010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现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做好培训组织工作和远程继续教育报名工作。

  另,根据教育培训委员会决议,2010年远程继续教育收费标准为:执业注册税务师课程,每人100元/年;非执业注册税务师、业务助理人员课程,每人50元/年。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0年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为进一步提高行业从业人员的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更好地促进行业发展,2010年中税协培训工作计划如下:

  一、常规培训

  2010年中税协培训部将加大对会员的培训力度,增加常规培训次数,拟举办12期常规培训班:

  1、3月下旬分别在河北、重庆两地各办1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业务准则及操作指南培训班。

  参加人员:地方税协负责培训工作的人员及师资人员。每期培训班人数预计160人。

  时间:每期培训班4天(不含往返)。

  2、委托扬州税院举办10期培训班包括新任所长班。

  (1)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分析培训班(6月);

  (2)房地产企业税收专门业务培训班(7月);

  (3)纳税评估与税收风险防范培训班(8月);

  (4)资本运作与税收研修班(8月);

  (5)特别纳税调整政策分析培训班(9月);

  (6)涉税鉴证业务培训班(10月);

  (7)税务代理相关法律培训班(10月);

  (8)税务师事务所新任所长知识更新培训班(11月);

  (9)非居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业务培训班(11月);

  (10)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业务培训班(12月)。

  参加人员:所长、师资人员。每期培训班人数预计220人。

  时间:每期培训班5天、新任所长班10天(不含往返)。

  二、A级以上事务所骨干人员培训

  在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评选A级事务所的基础上,拟举办一期A级以上事务所骨干人员培训班。

  拟定人数20—30人,拟定培训时间3周(拟定9月)。

  三、地方税协工作人员培训

  为更好地提高协会工作人员的素质,为会员做好服务工作,将举办第四期地方税协人员培训班。(拟定5月)

  参加人员:地方税协领导,具体工作人员,预计120人。

  时间:2天(不含往返)。

  四、远程继续教育培训

  2010年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安排(见附件),已经中税协领导批准,请各地方协会做好组织报名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附件: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2010年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安排

  (一)2010年注册税务师[执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序号课程名称

  一《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及操作指南

  二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三新《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讲解

  四税务代理执业道德规范、法律责任及工作底稿

  五《物权法》讲解

  六破产企业清算的涉税问题及操作实物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实务

  八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及增值税的申报表讲解

  九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一《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内容解读

  十二《企业国有资产法》实施解析

  十三新会计准则的讲解——基本准则

  1新会计准则的讲解——2号(长期股权投资)

  2新会计准则的讲解——3号(投资性房地产)

  3新会计准则的讲解——18号(所得税)

  4新会计准则的讲解——20号(企业合并)

  5新会计准则的讲解——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6新会计准则的讲解——30号(财务报表列报)

  7新会计准则的讲解——33号(合并财务报表)

  十四新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鉴证业务准则解读

  十五新《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准则》解读

  十六税务师事务所涉税风险控制防范

  十七企业经营中的发票处理技巧和风险管理

  (二)2010年注册税务师[非执业]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序号课程名称

  一《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及操作指南

  二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三新《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讲解

  四《物权法》讲解

  五《证券法》讲解

  六破产企业清算的涉税问题及操作实物

  七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操作实务

  八税务代理执业道德规范、法律责任及工作底稿

  九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一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二税务师事务所风险控制防范

  十三新会计准则的讲解

  1新会计准则的讲解——基本准则

  2新会计准则的讲解——2号(长期股权投资)

  3新会计准则的讲解——3号(投资性房地产)

  4新会计准则的讲解——18号(所得税)

  5新会计准则的讲解——20号(企业合并)

  6新会计准则的讲解——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7新会计准则的讲解——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十四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规范、职业道德与诚信教育

  (三)2010年注册税务师[助理]远程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序号课程名称


  一《涉税鉴证基本准则》和《涉税服务基本准则》及操作指南

  二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

  三新《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实务》讲解

  四破产企业清算的涉税问题及操作实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业务核算

  六《证券法》讲解

  七《公司法》讲解

  八注册税务师执业行为规范、执业道德及法律责任

  九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新修订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一新修订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解读

  十二新会计准则的讲解——基本准则

  1新会计准则的讲解——1号(存货)

  2新会计准则的讲解——2号(长期股权投资)

  3新会计准则的讲解——3号(投资性房地产)

  4新会计准则的讲解——4号(固订资产)

  5新会计准则的讲解——6号(无形资产)

  6新会计准则的讲解——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7新会计准则的讲解——8号(资产减值)

  8新会计准则的讲解——9号(职工薪酬)

  9新会计准则的讲解——14号(收入)

  10新会计准则的讲解——18号(所得税)

  11新会计准则的讲解——30号(财务报表列报)

  十三企业经营中的发票处理技巧和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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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3-09
文号:中税协发[2010]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0]39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0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宣传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10年全国税收宣传工作及开展第19个全国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国税发[2010]32号)。《通知》要求,今年4月继续开展以“税收·发展·民生”为主题的第19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根据《通知》精神,中税协研究决定,今年全国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宣传活动继续纳入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中进行。各地税协要认真贯彻总局《通知》精神,统筹策划、精心组织,确保2010年注税行业宣传活动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活动的重点

  (一)活动主题为“税收·发展·民生”。全国注税行业要紧紧围绕2010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总体要求,突出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重点宣传中央有关税收的决策措施、税收政策法规、税制改革、税收法治建设、纳税服务等;宣传税收为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所具有的作用。

  (二)全国注税行业要按照总局宣传月活动的部署,突出宣传注税行业依法规范发展,加强纳税服务理念和优化纳税服务方面的作用。深入宣传注税行业为经济发展服务,为税收事业服务,为纳税人服务,为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服务。使广大纳税人了解、理解、关心注税行业,提高注册税务师队伍和注税行业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更好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宣传活动的安排

  (一)地方税协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主动向当地税务机关汇报宣传活动方案,取得税务机关的大力支持;要紧紧围绕税收宣传月主题,结合总局要求和地方实际,认真制订活动方案,周密妥排、精心组织,抓好落实。

  (二)地方税协要加强调查研究,了解纳税人对注税行业的现实需求,努力提高宣传的针对性;要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和手段,区分不同社会阶层,采取行之有效、生动活泼、形象直观的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增强行业宣传的吸引力,确保宣传取得实效。

  (三)地方税协要抓好对宣传活动的策划和组织,不定期安排专题,组织新闻媒体进行采访报道。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中介组织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注税行业和纳税人关心的热点问题;宣传国家近年来颁布的一系列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注税行业在提高征纳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方面取得的成绩;宣传优秀税务师事务所依法诚信执业,优质高效服务的事迹。

  (四)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利用多种宣传渠道。利用电视、电台、互联网、报刊、杂志等媒体方便实用、覆盖面广的特点和动漫、公益广告、短信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宣传注税行业职能、职责、社会作用、业务范围,努力扩大宣传面,提升影响力,使社会更多关注注税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五)加强对宣传活动的指导。地方税协要加强协会与事务所的沟通与协作,指导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积极投身于宣传活动,坚持正确的宣传导向。事务所可通过网络、媒体、咨询平台等形式宣传依法诚信服务、执业范围及职能作用,解答纳税人提出的问题;向广大企业宣传涉税服务和涉税鉴证等业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使他们充分认识到涉税鉴证等业务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和防范风险的可靠措施。

  (六)充分发挥财税专家、高校师生在宣传活动中的作用。借助专家、学者的优势,增强税收宣传的说服力、专业性和权威性。有条件的地方可联合高校,鼓励大学生以讲座、演讲、征文、知识竞赛等形式进行注税行业宣传,同时为行业发展储备优秀人才。

  (七)在宣传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努力推动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实现注税行业宣传工作的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逐步形成长效机制,使宣传工作发挥更大的作用。

  (八)各地税协要做好宣传活动的总结工作,及时将活动情况报至中税协宣编部。对取得突出成效的做法,协会会刊将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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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3-26
文号:中税协发[2010]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办函[2010]193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收看个人所得税知识动漫系列片《蜗牛一家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税收宣传工作及第十九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安排,总局办公厅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了个人所得税知识系列动漫片《蜗牛一家亲》,并在近期播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播出媒体、栏目: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财经小词典》

  二、播出方式:每日播出一集

  三、播出时间:星期一到星期五17:35分

  四、播出日期:4月5—30日,星期六、星期日休息

  五、播放内容:

  第一集《不能逃避的义务》

  第二集《梦回不列颠》

  第三集《外事活动》

  第四集《爸爸的作家梦》

  第五集《免征的税金》(原名《免征的税务》)

  第六集《国际贸易》

  第七集《老张的原始股》

  第八集《老张的专利》

  第九集《公事公办》

  第十集《吉屋出售》(上)

  第十一集《吉屋出售》(下)

  第十二集《十二万的义务》

  第十三集《不能说的秘密》

  第十四集《老袁的外快》

  第十五集《偷鸡不成蚀把米》

  第十六集《中奖风波》

  第十七集《男友换了新工作》

  请各地结合2010年税收宣传工作及第十九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开展,组织纳税人、税务干部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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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4-06
文号:国税办函[2010]19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建发[2010]235号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物价)、税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11部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操作细则)的通知》(财建[2009]48号)、《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682号)及中标协议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的监督检查,促进家电下乡工作有序推进,我们研究制定了《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



家电下乡流通网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家电下乡销售终端监管,有序推进家电下乡工作,根据《家电下乡操作细则》、《家电下乡中标企业考核及管理办法》及中标协议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含直营、加盟、授权等,下同)、监督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对其备案销售网点经营家电下乡中标产品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所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 鼓励个人和组织对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实施社会监督。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有权向商务、财政和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销售网点的有效监管。

  第五条 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价格)、税务、工商和质监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家电下乡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 中标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中标流通企业采购家电下乡产品,应按照流通企业制定的进货程序进行审核,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索取、留存销售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中标流通企业应当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家电下乡销售网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对中标产品进入本企业流通网络采取限制或禁止措施。

  第七条 中标流通企业收货后2日内,将收货信息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收货确认。

  第八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严格遵守对中标产品价格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加强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安全密钥管理。

  第十条 中标流通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更换中标产品的型号;

  (二)向经销网点销售配送不合格商品或退换货商品;

  (三)在中标地区以外地区销售中标产品;

  (四)向未备案的销售网点提供家电下乡产品;

  (五)以备案为条件向销售网点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切实履行中标配送、服务承诺:

  (一)对县(市)销售网点配送要求及时响应,并在48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72小时,遇特殊情况(如脱销、断档等),应24小时内送达(新疆、西藏、青海、甘肃、内蒙、云南、海南对县(市)销售网点在72小时之内配送到位,偏远地区不超过120小时,遇特殊情况,应48小时内送达)。

  (二)24小时服务电话运转正常。

  (三)严格执行国家“三包”规定。

  (四)严格执行制定的销售及售后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中标流通企业应制定培训手册,培训内容应包括:家电下乡政策、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指南、销售家电下乡产品规范性要求。

  中标流通企业每个月对备案销售网点进行全面规范性考核,建立销售网点考核档案,并于下月10日前将考核程序及结果上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备案。

  中标流通企业要制定备案销售网点违规处罚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责令其改正,直至取消网点加盟、授权合同,违规情节严重的,应向县级及以上商务、财政等部门报告。

  第三章 销售网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网点,应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销售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必须是中标流通企业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加盟及授权的网点应有统一的协议范本。

  第十四条 销售网点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购买须知,在产品公示栏中明确公布该网点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具体型号和中标最高限价,宣传中标产品型号、价格及申领补贴流程等政策。

  第十五条 销售网点应设立家电下乡专柜(专区),销售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在专柜(专区)不得销售其他家电产品或未经授权销售的家电下乡产品。

  第十六条 销售网点应配备家电下乡产品专销人员,其中熟悉计算机操作的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 销售网点严禁发生以下行为:

  (一)抽取产品标识卡,将家电下乡产品作为非家电下乡产品销售;

  (二)擅自更换家电下乡产品商标、型号,或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未获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的产品、非家电下乡产品以及假冒伪劣产品;

  (三)在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过程中虚假宣传,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四)未遵守家电下乡产品价格规定,终端销售价格高于中标价格;

  (五)私自留用标识卡及其复印件,留取或复印农民、国有农林场职工等补贴对象户口簿、身份证等领取补贴的有关资料,录入虚假购买信息等;

  (六)其他具有骗补动机的行为。

  第十八条 销售网点必须为购买家电下乡产品的购买人开具税务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产品商标、型号、实际销售价格、产品标识卡号、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

  第十九条 销售网点应当在农民购买家电下乡产品时查看其相关身份证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应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产品的销售及补贴备案信息。

  第二十条 对于非补贴对象购买家电下乡产品,销售网点也应当按《家电下乡操作细则》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中如实录入。

  第二十一条 代理审查家电下乡补贴资金的销售网点应当对购买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储蓄存折等基础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如因销售网点责任造成信息泄露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所售家电的安装调试、使用辅导,要做到包教包会。需要送货的产品,保证送货上门。满足用户服务要求,实现县市用户24小时之内、乡村用户48小时之内、偏远乡村72小时之内上门服务。

  中标生产企业及销售网点负责家电维修、保养维护等服务,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家电产品的三包规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三条 各县级及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发展改革(价格)、税务等部门加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的检查力度,每个月至少抽查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10%,并与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相关数据进行比对。

  商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政策宣传的规范性与准确性,以及开展促销活动情况;2.履行投标承诺和中标协议以及提供销售、服务等情况;3.使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和销售信息录入情况;4.家电下乡产品进货、销售及库存情况;5.销售的真实性;6.抽卡销售情况。

  价格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有关价格规定的情况;2.中标产品的销售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的执行情况;3.销售家电下乡产品有无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违法行为的情况;4.家电下乡产品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

  税务主管部门重点检查以下内容:1.发票的真实性;2.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 县乡财政主管部门对个人补贴在两台以上的销售和补贴资料进行100%的跟踪。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要求已备案网点建立家电下乡产品进销存台帐管理,对家电下乡产品进行监控,确保真实销售,并建立商务、财政联动机制,防止骗补行为。

  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家电下乡信息系统发出的预警信息进行100%检查。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设立投诉电话或信箱,受理消费者及企业的举报和投诉。接到对销售网点的举报投诉后,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可对举报骗补行为给予奖励。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在家电下乡产品经销场所张贴举报电话宣传材料、设立投诉信箱,及时受理、依法办理价格投诉举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的检查人员应建立《家电下乡检查记录》,对检查过程及结果进行详细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商有关部门建立公示公告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销售网点违规信息以及举报投诉处理等情况,通过网络、媒体等不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八条 上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组织专项或交叉检查。

  第五章 处罚措施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质监主管部门应督促中标生产企业严格生产管理,加强质量控制和检验,确保家电下乡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以及中标要求。督促企业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履行质量承诺。

  第三十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反垄断法》和《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家电下乡市场价格秩序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并纠正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和串通投标等损害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规范家电下乡中标流通企业及其销售网点的经营主体资格和经营行为,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家电下乡产品行为。同时,加大对以“家电下乡”名义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防止假冒商标家电商品流入农村市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质监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中标生产企业和中标产品的质量抽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三包”规定。严厉查处中标企业无CCC认证生产、销售、货证不符行为,加大对中标产品能效标识规定的执法检查力度,坚决打击能效标识以低冒高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应将抽查结果、举报投诉核查结果作为对中标流通企业及销售网点实施处罚的重要依据。处罚结果应及时在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并通过书面形式告知处罚对象。

  第三十四条 中标流通企业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

  第一次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多次发生且情节严重的,扣缴履约保证金直至取消中标资格。

  中标流通企业一般不良行为包括违反第六条至第九条,第十一条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中标流通企业出现违反第十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将实施扣缴保证金、暂存或取消家电下乡流通企业中标资格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 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的处罚: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规定限期内未予改正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的销售网点发生3次以上一般不良行为的,省级商务、财政主管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严重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销售网点出现一般不良行为累计超过三次,立即取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销售网点一般不良行为包括: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销售网点出现第十七条严重不良行为的,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中标流通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整改;发生3次及以上的,应暂停或取消中标流通企业中标资格。

  第三十八条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销售网点半年内不予再次备案。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取消后所导致的补贴领取、产品退换、售后服务等有关问题,由其上级中标流通企业负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的中标流通企业,取消家电下乡投标资格,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条 对中标流通企业所属销售网点被取消家电下乡产品销售资格,或中标流通企业被取消中标资格,所导致的经营损失由中标流通企业自行承担。履约保证金一年后视该企业的善后处理情况予以相应返还。

  第四十一条 骗取家电下乡财政补贴资金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四十二条 家电下乡产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各地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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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0-06-21
文号:商建发[2010]23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0]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遇到一些新的情况。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实践,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条例》第十三条内涵

  《条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为此,《条例》第九条明确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4项基本要求,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15类政府信息;第十二条还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点主动公开的8类政府信息。《条例》还设置了依申请公开制度,以满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为规范依申请公开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二、准确把握政府信息的适用范畴

  《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行政机关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条例》精神,行政机关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三、明确“一事一申请”原则

  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遇到一个申请要求公开分属多个行政机关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有的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受理机关既不能如需提供,又难以一一指明哪条信息不存在,哪条信息属于哪个行政机关公开,影响了办理时效。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申请人尽快获取所申请公开的信息,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

  同时,对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即申请人就一个具体事项向同一行政机关提出多个内容相近的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需要对现有的信息进行拆分处理才能答复,受理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四、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申请

  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度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对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对于课题研究所需政府信息,若已经主动公开的,可告知申请人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部门统计年鉴、相关公开出版物和档案馆、图书馆信息查阅点等渠道自行查阅。

  通过主动公开渠道确实难以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可按照“一事一申请”的方式,向相关行政机关分别提出申请。

  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是《条例》规定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两种基本方式,二者相辅相成。全面、及时、准确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大大减少依申请公开数量。各地区、各部门都应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力度,增强主动性、权威性和实效性。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全面、主动公开。各部门要细化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范围,抓紧对本系统所涉政府信息哪些可以公开,哪些可部分公开,提出明确的指导意见,供本系统各单位依循。

  在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对于需要或者可以让社会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在答复申请人的同时,通过政府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尽量避免将公共性政府信息只向个别申请人公开,以减少对同一政府信息的一再申请,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六、改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服务

  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拓宽受理渠道,为申请人提供便捷的依申请公开服务。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对于申请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畴或无法按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的,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尽量取得申请人的理解。在答复申请时,要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慎重稳妥。

  七、加强、完善保密审查和协调会商

  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遇到情况复杂或者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申请,应加强相关部门间的协调会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是否有效、信息是否应该公开、公开后可能带来的影响等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实践中积极探索,积累经验,完善规章制度,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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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1-12
文号:国办发[201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0]348号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预算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国税系统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国税系统部门预算公开,是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税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要求,掌握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规范预算公开程序,落实工作责任,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各项工作。各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要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财务部门认真做好数据的核实和提供工作,由政务公开职能部门统一对外公开。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妥善处理预算信息公开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明确要求,抓好落实。国税系统作为垂直管理的中央预算单位,其部门预算、决算,由税务总局按照财政部确定的格式和表样进行公开。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要求,扎实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受理公开事项,认真研究公开内容,妥善处理公开有关问题。

  四、夯实基础,完善制度。要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不断完善公开手段和形式,拓宽公开渠道。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建立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落实工作职责,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各单位在贯彻执行过程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财务司)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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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7-27
文号:国税函[2010]34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预[2010]3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意见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预算信息公开的指导意见》(财预[2008]39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预算反映整个国家的政策,规定政府活动的范围和方向。预算信息公开是公共财政的本质要求,是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也是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贯彻落实《条例》要求的具体体现。当前,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进程的推进,社会各界对预算信息公开的期望和呼声也越来越高。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助于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有助于建设高效廉洁政府,提高政府执政能力和办事效率;有助于促进依法理财、民主理财,加强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助于提升预算管理水平,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当前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二、积极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已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继续按照《条例》要求,进一步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还没有向社会主动公开预算信息的地区和部门,要认真按照《条例》要求,抓紧做好预算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在此基础上,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一步大力推进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一)明确预算公开主体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总预算、决算的公开,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预算、决算的公开。

  (二)主动公开预算、决算

  经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以下简称“人大”)审议批准的预算、决算要主动向社会公开。公开的预算、决算,一要完整,原则上应包括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等。二要真实,预算、决算要真实反映本级财政收支情况,要将本地区从上级获得的转移性收入按规定列入本级预算、决算,同时在本级预算、决算中反映对下级的转移性支出。三要细化,一般预算收支预算表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的收支项目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收入分类和支出功能分类基本编列到款级科目,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按照具体的基金收支项目编列。

  (三)积极推动部门预算公开

  各部门要按照《条例》相关规定,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凡是《条例》规定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应及时、主动公开。中央部门在公开部门预算时,原则上应将报送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中的收支预算总表和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参考格式见附件5、附件6),作为部门预算公开的最基本格式和内容先行公开。

  (四)各级人大对于预算、决算报表以及部门预算报表的格式和内容有其他要求的,或要求另行报送其他报表的,按人大要求报送。

  (五)大力推进重大民生支出公开

  按照十七大关于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要求,对预算安排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三农”、保障性住房等涉及民生的重大财政专项支出的管理办法、分配因素等,要积极主动公开。

  除上述按照规定要求主动公开的内容外,各地还可结合当地预算公开的实际情况,按照《条例》要求公开其他预算信息,积极主动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

  三、认真做好预算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获取预算信息的,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法受理,认真研究,妥善处理。

  (一)依法受理依申请公开事项

  要严格按照《条例》规定接受申请人申请的预算信息公开事项,核实申请的相关信息,对申请的形式和内容进行审查。对一些要求公开项目较多的申请,可要求申请人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对申请方式加以调整:即一个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只对应一个政府信息项目。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或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做出更改、补充。同时,进一步完善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程序,有关记录应当保存备查。

  (二)认真研究依申请公开内容

  要对申请内容进行认真分析与研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答复。符合《条例》规定的,要及时向申请人公开。属于涉及秘密事项的信息,不予公开。属于制作过程中的信息或不存在的信息,以及不属于本部门公开的信息,要明确告知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预算信息,可以不予提供。

  (三)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有关问题

  要妥善处理依申请公开的有关问题,改进依申请公开服务。在办理过程中,应主动与申请人沟通。对于按照《条例》规定可以公开的信息,要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内及时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应办理延期答复手续。不能公开的,应明确告知不能公开的理由,并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研究课题类的申请。

  四、切实做好预算信息公开相关基础工作

  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深化预算改革,完善制度机制,共同推进预算公开工作。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要高度重视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学习《条例》及国务院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掌握《条例》和文件的实质和精髓,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为做好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打牢思想基础。

  (二)建立协调机制,加强沟通配合

  要建立健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与同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人大、审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预算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反馈。要完善预算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规范审查程序,落实审查责任。省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县财政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上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属单位预算信息公开工作的指导。

  (三)深化预算改革,夯实公开基础

  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完善预算支出标准体系和政府收支分类体系,细化预算编制,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增强预算编制的准确性、科学性。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减少结转和结余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强政府网站建设,为预算信息公开提供技术保障。

  (四)健全披露制度,强化公开责任

  建立健全预算信息披露制度,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政府公告、新闻媒体、档案馆等途径,拓宽公开渠道。强化预算信息公开责任制度,制订预算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加强考核,确保预算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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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3-01
文号:财预[2010]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10]3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诚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税务总局等15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商秩发[2010]265号,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0年9月在全国继续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全国税务系统要围绕“税收·发展·民生”的主题,以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的税收政策解读为重点,加强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税收收入、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有关内容的宣传。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活动计划,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促进诚信兴商、守法纳税。

  二、周密部署,扎实工作。

  (一)加强宣传咨询。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发挥税务报刊、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等载体的作用,广泛宣传税收政策、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等方面的新举措和取得的积极成效,及时公布近期评定的诚信纳税人名单,积极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和谐社会的氛围;切实改进专业咨询,完善纳税咨询工作规范,加快专业化咨询服务建设,加强咨询质量评估,提高纳税咨询效率,引导和促进纳税人依法遵从。

  (二)强化信用建设。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一步提高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健全诚信纳税数据库,推进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化,加大诚信纳税宣传力度,发挥纳税信用评价对提高税收管理服务效率的作用,区分不同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对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给予更加优质的服务,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三、及时总结,按期报送。

  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省税务机关要认真进行总结,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将材料报送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报送内容包括:配合开展“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最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税人总户数、参评总户数以及A、B、C、D类信用等级企业的户数和分别占参评纳税人的比例情况;信用等级评定信息化应用程度、评定结果的应用情况及对评定办法的修改建议。纸质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纸质材料采用特快专递方式报送,纳税信用评定结果需由国税局、地税局加盖公章后联合上报;电子文档直接上传至“ftp/纳税服务司/综合处/诚信兴商宣传月”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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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8-16
文号:国税函[2010]38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商秩发[2010]265号 关于继续开展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整规办、商务主管部门、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贸促会、企业联合会、消费者协会(委员会):

  “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以下简称宣传月活动)开展五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推动诚信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企业和公民诚信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宣传效果逐渐显现,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宣传成果,推进工作,经各部门认真研究,决定2010年继续开展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诚信兴商,和谐发展

  二、宣传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信用体系建设的方针政策;

  (二)有关市场监管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法规;

  (三)信用基本知识;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五)2009年我国商务、价格、工业和信息化、卫生、海关、税务、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部门以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开展诚信建设的进展情况、取得的成果和有益经验;

  (六)企业信用风险管理知识;

  (七)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扩大销售、提高效益、赢得竞争优势的经验;

  (八)2009年重大违法违规、商业欺诈典型案例。

  三、组织协调

  宣传月活动由商务部、中宣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广电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外汇局以及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消费者协会共同组织,并在各自系统部署和开展相关工作(见附件1)。有关统筹和协调工作由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商务、宣传、价格、工业信息化、卫生、海关、国税、地税、工商、质检、广电、食品药品监管、外汇等主管部门及贸促会、企业联合会和消费者协会,要结合实际,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具体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性地开展宣传月活动。

  (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联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形成工作合力,整合宣传资源,扩大宣传声势和宣传月的品牌效应。

  (三)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商会、行业协会等行业中介组织自律和服务作用,在行业内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强化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引导会员企业建立风险防范机制,不断提高自身信用水平。

  (四)中央及地方有关新闻媒体要积极地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宣传诚信典型,揭露欺诈案例,报道各地方、各部门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要开辟宣传月活动专栏,发布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新闻和工作信息。

  (五)宣传月期间开展的各类相关宣传活动,要统一使用“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标识[可在中国反商业欺诈网(中国市场秩序网)下载http://www.12312.gov.cn/]。

  (六)宣传月活动结束后,各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整规办)要在2010年10月31日前将书面活动总结和《2010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统计表》(见附件2),一并报送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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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10-31
文号:商秩发[2010]2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0]11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第三批上线工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天津市、山东省、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天津市、青岛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济南分行,南宁中心支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为全面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32号)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横向联网第三批上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上线单位

  天津、山东、青岛、广西等4个省(区、市)国税系统,天津、青岛、广西等3个区(市)地税系统为2010年第三批新增上线单位。上述省(区、市)应按照积极稳妥、分步推进的原则,先选择部分地(市)试点上线,再全面扩大上线范围。

  二、关于系统测试、上线时间安排

  新增上线单位要做好系统上线前的各项准备,按时完成联调测试、业务测试、系统切换等工作,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2010年10月11日前,新增上线的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实施方案和计划上报、软件开发及测试优化等工作。

  (二)2010年10月11日至11月21日,新增上线的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各单位完成联调测试、软件定版、生产环境集成等工作。

  (三)2010年11月22日,横向联网系统上线运行。

  三、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接口软件上线问题

  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工作,按照《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联网财政收入接口参考规范〉的通知》(财库[2008]99号)、《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0]32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上线地区要成立跨部门的横向联网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落实负责人员,加强沟通。

  (二)强化基础工作。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按照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测试通过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三)及时跟踪反馈。各单位要做好上线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四)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要加强对各自单位业务人员和技术人员培训,确保工作质量和效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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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10-11
文号:财库[2010]11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财库[2010]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

  为全面推进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以下简称横向联网)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库[2007]4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92号)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接口软件上线工作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8]10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做好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工作

  横向联网对于加快税款入库速度、强化税款监督控制手段、提高税款运行效率和效益以及实现税款明细信息在部门之间共享等具有重大意义。我国自2007年正式推行横向联网以来,已取得重大进展和显著成效,全国近30个省份(含计划单列市,下同)开展了横向联网试点,越来越多的纳税人采用了电子缴税方式。但也应当看到,横向联网还存在覆盖范围不广、业务种类单一、共享信息不完整等问题。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进一步提高对横向联网重大意义的认识,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提出的“2010年前在全国范围内推进横向联网工作的全面开展”的目标,切实加强横向联网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沟通协调,建立健全各层级、点对点的联系机制,做好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共同推进横向联网的全面实施。

  2010年横向联网工作任务是:全面扩大横向联网上线范围,尚未实施横向联网的省份要全部上线。已上线省份要积极扩大市、县上线范围,争取实现在本辖区全面覆盖。使用自行开发系统实现横向联网的省份,要按照财库[2007]49号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向全国统一的横向联网系统过渡。各级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横向联网系统,扩大电子缴税业务种类,包括退税(含出口退税)、更正、免抵调等各类业务,尽快解决商业银行办理电子缴税业务手续费问题,积极探索财税部门信息交换的统一框架。

  二、组织落实好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

  (一)2010年横向联网推广计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2010年财税库银税收收入电子缴库横向联网推广计划》,请尚未实行横向联网的地方按推广计划做好有关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测试和上线时间:4月9日-6月25日。根据各地申请及横向联网系统建设情况,安排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税系统,福建、厦门、甘肃、青海、新疆5个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地税系统实施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山西、浙江、福建、贵州、西藏、青海6个省(自治区)财政系统实施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

  第二批测试和上线时间为7月2日-8月27日,第三批测试和上线时间为9月10日-11月26日。实施税务机关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的省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税局或地税局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晚于第二或第三批次联调测试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将视提出申请省份情况进行批复,并按推广计划时间安排进行测试、上线,未申请单位统一安排于第三批试点上线。实施财政部门与人民银行(国库)横向联网的省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商确定上线批次,不晚于该批次联调测试工作启动前10个工作日上报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组织安排测试、上线。

  (二)已开展横向联网的省份,在扩大市、县上线范围时,可按照2010年推广计划时间安排,根据需要对新增上线地区进行联调测试,通过后直接上线运行,无需再提出申请。

  (三)有关工作要求。

  1.强化基础工作。要做好设备配置、网络联接、数据整理等准备工作,制定详细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照横向联网系统业务需求书和技术方案要求,编写联调测试业务案例,及时排除测试中发现的问题。通过测试后,方可组织系统正式上线运行。

  2.及时跟踪反馈。要做好运行情况的跟踪记录,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规程,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3.加强宣传培训。要采取多种形式对纳税人进行广泛宣传,开展好纳税人委托商业银行划缴税款的签约工作。加强财政部门、税务机关、人民银行(国库)、商业银行业务和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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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4-02
文号:财库[2010]32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工商市字[2010]22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央文明办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农委(农工部、农办、农牧办)、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努力营造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扎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2010]56号)的部署,针对农村集市的特点和现状,制定了《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创建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一、积极发动,广泛参与。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横幅等方式,深入农村集市广泛宣传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意义,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参与创建活动。要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放心消费户”、“文明摊位”等活动,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将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纳入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范围。

  二、明确范围,因地制宜。各地要结合实际,进一步明确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范围,重点是农村地区常年经营的肉菜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市场等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市场,具有明确的开办主体,管理制度健全,市场秩序良好和环境整洁卫生。

  三、示范引导,循序渐进。要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开展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突出地方特色,要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充分发挥创建活动的示范引导作用。要强化调研、典型引路和分类指导,注重总结推广开展创建活动中基层的好经验和市场管理的好做法。

  四、立足服务,争取支持。要引导市场开办者通过创建活动在诚信经营和精神文明上下功夫,不要增加集市内经营者负担,搞形式主义、花架子。同时,要鼓励市场开办者加大必要投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推动集市升级转型。要加强社会监督,服务农民群众,以农民群众的满意度检验创建活动成效。

  附件:创建文明集市示范标准

  一、经营诚信守法

  1.集市内经营者依法经营,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证)经营,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

  2.集市内经营者不得经营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需要前置审批方可经营的商品,应当依法取得前置审批许可。

  3.集市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文明经商,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盗版侵权等商品;无强买强卖、短斤少两、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

  4.认真落实食品经营者索证索票制度、进货台账制度。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5.严格执行国家“限塑令”的规定,禁止销售或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禁止无偿提供塑料袋。

  二、管理秩序良好

  6.集市开办者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设立专门的市场秩序管理办公室,集市管理责任制度规范,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7.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保障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配置完善的消防设施,设立明显的禁烟火标志,严格落实防火防盗安全措施。

  8.集市开办者和经营者应守法经营,依法纳税。

  9.设有12315消费者投诉站,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调解处理满意率90%以上,并在醒目位置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建立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布相关信息。集市内显著位置设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平计量器具。

  10.未发生当地群众对集市开办者和经营者群体性投诉或上访事件。

  11.集市内没有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等涉黑涉恶犯罪案件发生、

  三、环境整洁卫生

  12.集市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市场室内(包括棚顶覆盖)面积达到80%以上。布局规划合法合理,供水、供电、排污和垃圾收集处理等设备运行良好。

  13.集市内不同商品的交易区明确划分,做到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市口清楚、堆放整齐。活禽、水产、熟食等交易区配备相关设施。

  14.集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严格落实清扫保洁和垃圾清运制度,配备专门保洁人员,无卫生死角,无占道经营、乱搭乱建、乱摆摊点、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贴乱画等现象。

  15.日常管理、卫生保洁、质量检测等制度比较健全。各种公示栏、提示牌和广告牌匾设置规范、醒目明确、方便群众。

  16.经营者有较好的环境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人员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实行持证上岗。

  17.认真落实集市门前“三包”,做到集市周边卫生整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整齐、进出有序。

  四、引领文明风尚

  18.集市内经营户和工作人员积极参与文明集市创建活动,对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知晓率、支持率、参与率均达100%.

  19.制定切实可行的集市文明公约,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20.在集市内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放心消费户”、“文明摊位”等活动,经营者广泛参与。

  21.利用集市的电子屏幕、公告栏、广播、板报橱窗等形式,积极宣传国情、农情和党的支农惠农政策以及工商行政管理、治安、消防等法律法规,宣传民主法制、民族团结、道德模范、好人好事等积极正面的内容。

  22.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科普活动。经常利用集市举办展览、讲座、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与经营户和农民生产生活、经商致富相关的科学知识、实用技术、医疗卫生、消防安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知识,活跃农民群众文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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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11-22
文号:工商市字[2010]2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工商市字[2010]56号 关于在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文明办、农委(农工部、农办、农牧办)、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农村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央文明办、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农村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把握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重要意义和指导思想农村集市是农民生活用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主要集散地,是农村日常经济、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的重要场所,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相连,与农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农村改革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各种集市大量涌现,商贸经营活动日趋活跃,在方便农民生活、发展农村经济、加强城乡沟通、促进文明进步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必须看到,我国农村集市总体上还处于一个较低的发展水平,基础设施建设相对滞后,环境脏乱差现象比较普遍,无证经营、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行为时有发生,商品质量特别是食品安全还存在较多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广泛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对于促进农村商品流通、增加农民就业、发展农村经济,对于规范农村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建立现代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对于辐射和带动周边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群众生活质量,对于传播先进文化、引领社会风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把创建文明集市作为提高农民文明素质和农村文明程度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开展创建文明集市活动,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根本,以培育新农民、倡导新风尚、发展新文化为目标,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的涉农市场为重点,着力营造整洁卫生、规范有序的集市环境,着力建设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着力形成科学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风尚,将农村集市打造成新形势下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新亮点,努力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市场监管力度把加强农村市场监管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重要手段,针对农村集市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重点,加大力度,认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行动,切实维护农村市场秩序。要深入开展红盾护农专项行动,结合春耕、夏种、秋播等重要农时季节,重点抓好种子、化肥、农药等重点农资商品的市场监管,规范经营行为。要结合农村食品市场特点,突出农村消费者日常生活食品消费的必需品种,加大对农村集市经营食品的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农村食品经营秩序。要继续深入开展“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市场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旧翻新”、“以旧充新”等制假售假行为。要切实加强农村集市日常监管工作,依法清理和规范农村集市经营主体资格,加强农村集市监管,强化日常巡查,切实保障农村集市消费安全。要把创建文明集市作为推进农村商品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有力抓手,创新农村商品市场监管手段和方式,建立农村商品市场征信、评价、披露、服务、奖惩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信用监管机制对农村商品市场中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警示和惩戒作用,进一步规范农村商品市场交易行为,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要维护好市场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农村集市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三、扎实推进农村集市的诚信建设把诚信建设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重中之重,以建设长效机制为关键环节,以教育为基础、管理为手段,大力倡导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经营理念,引导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诚信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更好地为广大农村消费者服务。要利用集市的电子屏幕、公示栏、广播、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普及诚信知识、大力弘扬诚信理念,表彰诚信典型、曝光失信案例,用身边生动的人和事教育广大经营者。要制定文明服务公约,把诚实守信的要求具体渗透到日常的经营行为中,不断提高经营者的诚信自律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广泛开展创建“诚信经营户”、“星级经营户”、“放心消费户”、“文明摊位”等活动,引导和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重诺守信。积极推进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细化完善具体制度,实施定向有效监管,加快农村市场监管信息化工作进程,努力提高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水平和效能。要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台账、不合格商品退市、商品质量承诺等制度,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保障商品的质量安全。要建立“一会两站”(消费者协会分会、12315联络站和消费者投诉站),畅通申诉举报渠道,有条件的集市可实行先行赔偿制度,切实维护广大农村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四、切实改善农村集市的环境设施把环境设施建设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基础性工作,坚持从完善设施、整脏治乱入手,把治标与治本结合起来,把集中整治与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切实改善室内集市、大棚集市和露天集市的基础设施条件和环境卫生状况。要合理规划集市布局,划出专用场地,建立必要的基础设施,保证供水、供电、排污和垃圾收集处理等设备运行良好。要科学划分市场内不同商品的交易区,做到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市口清楚、堆放整齐,活禽、水产、熟食等交易区要配备相关设施。要大力开展环境卫生整治,清除卫生死角,杜绝乱摆摊点、乱扔垃圾、乱泼污水、乱贴乱画等现象,保持集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美观。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卫生保洁、质量检测等制度,要认真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开展检查。要设置醒目明确的公示栏和各种提示牌,尽可能方便农民群众。教育引导经营者增强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人员要定期开展健康检查、实行持证上岗。认真落实集市门前“三包”,做到集市周边卫生整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有序。

  五、积极培育农村集市的文明社会风尚把形成良好社会风尚作为创建文明集市的根本任务,利用集市有固定场地、人流量密集、信息传播辐射面大的优势,广泛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和文化科普活动,让集市在传播先进思想、普及科学知识、引领文明风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要深入开展国情、农情宣传教育,把党中央国务院重视“三农”、强农惠农的各项方针政策向农民群众讲清楚、说明白。当前,要大力宣传中央为夺取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决定性胜利、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引导广大农民进一步坚定信心、振奋精神,自觉投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实践。要大力宣传“双百”人物和全国道德模范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深入开展群众性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积极倡导社会主义荣辱观,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教育在农村广泛开展。要大力开展民主法制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农民急需、常用的法律知识,组织文化团体和广大文艺工作者深入集市,开展展览、讲座、培训和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活跃集市文化气氛。要广泛宣传与经营户和农民群众生产生活、经商致富相关的科学知识、实用技术、医疗卫生和食品安全知识,引导农民移风易俗、除旧布新,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自觉抵制封建迷信和“黄赌毒”等丑恶现象。

  六、切实加强对创建文明集市活动的组织领导

  (一)思想高度重视,摆上重要位置。创建文明集市,领导重视是关键。各地各部门一定要把文明集市创建作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新的着眼点、生长点,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要积极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市场开办单位加快农村集市的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完善农村集市的设施和功能。要组织协调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创建活动。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农村集市的情况千差万别,必须立足各地实际,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层次、分类别地组织好不同地区农村集市的创建工作。要积极推动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集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提高服务水平、开展文化科普活动。积极推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集市进一步改善硬件条件、搞好环境卫生、优化经营环境。积极探索农村期集、赶圩、庙会等非天天交易集市管理的新方式,规范经营行为,逐步提高诚信经营、文明服务的水平。要把创建文明集市与开展“三下乡”活动结合起来,把集市建成“三下乡”的基本阵地,推动“三下乡”活动常下乡、常在乡。

  (三)稳步推进创建,务求取得实效。创建文明集市必须按照先行试点、以点带面、整体推进、务求实效的总体思路,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要按照规模适中、工作扎实、农民满意、对周边农村影响较大的标准,确定一批创建文明集市的联系点,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成功做法和经验,推动创建文明集市活动整体水平的提高。要坚持利农惠民,充分考虑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努力多办好事实事,使创建活动真正成为党委政府重视支持、市场开办单位和经营者踊跃参与、广大农民群众普遍受益的一项民心工程。要充分尊重和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主动性创造性,促进创建文明集市活动深入持久开展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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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3-25
文号:工商市字[2010]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库[2010]18号 关于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武警总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为规范中央级行政单位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的会计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0]7号)有关规定,现对有关会计核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会计科目的设置

  (一)在“303结余”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政府性基金结余”和“其他资金结余”。其中,“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收支相抵后的余额;“政府性基金结余”科目反映政府性基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其他资金结余”科目反映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收支相抵后的余额。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科目下设置“财政拨款结转”和“财政拨款结余”两个三级科目,分别反映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转资金余额和一般预算财政拨款结余资金余额。在“财政拨款结转”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结转”和“项目支出结转”两个四级科目。

  (二)在“501经费支出”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财政拨款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和“其他资金支出”。其中“财政拨款支出”科目核算一般预算财政拨款实际支出;“政府性基金支出”科目核算政府性基金实际支出;“其他资金支出”科目核算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实际支出。在“财政拨款支出”科目下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科目。

  1.在“基本支出”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在四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2.在“项目支出”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在四级科目下,按具体项目设置五级科目。在五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经济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在“502拨出经费”科目下设置三个二级科目:“拨出财政拨款”、“拨出政府性基金”和“拨出其他资金”。其中,“拨出财政拨款”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拨出政府性基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政府性基金支出;“拨出其他资金”科目核算拨付所属单位的除一般预算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以外的其他资金支出。在“拨出财政拨款”科目下,分别设置“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个三级科目。在三级科目下,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支出功能分类科目”的末级科目设置四级科目,并按所属拨款单位设置明细账。

  二、年末相关账务处理

  年度终了,应将收入类科目下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下相应明细科目的贷方;将支出类科目下明细科目的借方余额转入“结余”科目下相应明细科目的借方。

  三、有关要求

  (一)中央级行政单位应自2010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设置有关明细科目。各行政单位应充分、合理运用账务处理软件,科学设置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对本单位2009年年末“结余”科目余额分别转入新设置的“结余”明细科目。

  (二)没有政府性基金的行政单位,不设置“政府性基金结余”、“政府性基金支出”和“拨出政府性基金”明细科目。

  (三)除本规定之外的明细科目和辅助账,由各行政单位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自行设置。


  财政部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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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0-02-22
文号:财库[2010]1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8]6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本法规自2012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 下载: rar 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反映的问题,经研究,现就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有关填报口径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4行“利润总额”修改为“实际利润额”。填报说明第五条第3项相应修改为:“第4 行‘实际利润额’:填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本期取得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出的预计利润额计入本行。”

  为了节约成本,已经印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并尚未使用完的,可继续使用,其中“利润总额”一栏按照上述说明的口径填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6项“(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中的“第24行”修改为“第20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第五条第14-16项之后增加:“上述第18至20行,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一致的,按《通知》填报;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税率不一致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及相关补充文件的规定计算填报。即第9行或14行或16行与第18-20行关系不成立,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计算关系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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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8-06-30
文号:国税函[2008]63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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