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关于学习贯彻王军同志在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讲话的通知

     王军同志的讲话体现了总局党组开展好教育实践活动的决心,明确了“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思路,提出了抓好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单位要迅速组织认真学习,对照检查第一环节工作,查漏补缺;细化第二环节工作方案,拿出时间表、路线图。一把手及班子成员要切实带头认真开展交心谈心,深入查摆“四风”问题,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以整风精神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同时继续抓好整改落实,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务求实效。要及时总结情况,注重典型引路,扎实推进工作,以实际成效作为评判和检验活动的标尺。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职责,严格把关,继续推进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

  国家税务总局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2013年9月13日

  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

  ——在全国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交流推进视频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学习贯彻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开展好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交流“学习教育、听取意见”环节的成果,部署“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的工作。刚才,河北省国税局等8家单位分别作了发言,大家讲得都很好。下面,我代表总局党组、总局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讲三点意见。

  一、把握活动态势,坚定信心鼓劲加压

  总局机关和系统开展教育实践活动近两个月来,总的来看,开局良好、进展顺利、态势向上,具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坚持真学深学,夯实活动基础。紧紧围绕活动主题,采取集中学习与分散学习相结合、自主学习与专题辅导相结合、理论学习与业务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宗旨意识和群众观点。黑龙江省国税局开展“五对照”,深入进行学习和检查。总局机关各支部对学习教育进行了“回头看”。二是坚持联系实际,落实活动主题。总局提出服务税户、服务基层、服务大局的“三个服务”;任务求实、干事踏实、说话朴实的“三个实在”;执法禁贪、服务禁懒、管理禁散的“三个禁止”,把“为民务实清廉”主题在税务系统落了地。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开展“访税情、解民忧、促发展”大走访。深圳市国税局深化纳税人信用等级管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三是坚持开门纳谏,广泛听取意见。深入开展集中调研和意见征集,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纳税人,问卷调查,借助各种媒体等方式,真心实意征求意见建议。据不完全统计,全系统共召开纳税人座谈会900多场,走访纳税人8万多户,发放各类调查问卷13万多份,收集整理意见建议6000多条。大连市国税局运用“七渠八查”模式,确保听取意见敞开门、心贴心。四是坚持立说立行,贯彻整改要求。注重边学习、边查找、边整改,对看准的问题不等不拖,能改即改。总局办公厅把教育实践活动与清理制度相结合,牵头清理行政和业务类制度362份。吉林省地税局以开展“执法不规范、服务不到位”专项整治为抓手推进活动。河北省国税局敢抓敢管,提出“约法三章”,强化整改措施。五是坚持同步推进,强化系统督导。总局组成8个督导组,指导各省国税局,联系各省地税局。各督导组严督实导,规范督导程序,细化督导任务,狠抓中央精神及总局党组部署的贯彻落实。六是坚持统筹推进,促进业务工作。把开展活动与做好税收工作紧密结合,营改增扩大试点、金税三期工程等各项重点工作顺利推进,做到了两不误、两促进。浙江省地税局建立覆盖全省的办税服务综合管理系统,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总局大企业管理司通过问卷调查,倾听纳税人意见建设,提高个性化纳税服务水平。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受到了中央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中央第29督导组的肯定。其中,浙江省地税局办税服务厅改善为纳税人服务受到了刘云山同志的肯定,深圳市国税局教育实践活动得到了中央第29督导组组长张耕同志的表扬。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开展活动中还有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领导带头还不够充分。个别省局一把手的带头开展活动、带头聚焦“四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还不够,特别是有些同志还不能很好地把自己摆进去。二是思想认识还不够到位。有的对活动没有真正重视起来,存在“跟着走、看着走”,推一推、动一动的现象,有的对“四风”问题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三是活动信心还不够坚定。有的党员干部认为作风问题积重难返,对教育实践活动能否取得实效信心不足,对开展活动有畏难情绪或不以为然的心态。四是学习教育还不够扎实。有的学得不深不透、联系实际不够、触及思想不够,一般号召多、具体要求少,重形式、轻内容。五是听取意见还不够深入。有的听取意见范围不够广泛,有的听取意见的对象针对性不够强。六是查摆问题还不够具体。有的说班子多、说自己少,讲客观原因多、挖主观根源少,有的避重就轻、避实就虚,没有触及“四风”的实质性问题。七是整改落实还不够有力。有的只有表态、没有实际行动,有的整改问题力度不够、措施不实。八是督促指导还不够严格。个别督导组对有的工作环节把关不够严、督导不够得力,个别同志存在“抹不开面子”的问题,动真碰硬的责任心、主动性还需进一步增强。

  同志们:我们既要看到进展成效,以坚定信心决心;又要直面存在问题,以增强动力压力。要按照“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全面强化领导责任特别是一把手的责任,拧紧“螺丝扣”,加大“推动力”,发扬成绩,改进不足,确保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下一环节更好推进。

  二、严把标准质量,查摆问题开展批评

  当前,税务系统教育实践活动已进入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这是整个活动的关键环节,对于确保活动取得实效至关重要。总局党组和活动领导小组对做好这一环节的总体目标是:高质量,严要求,求团结,鼓干劲。要以整风精神落实“为民务实清廉”要求及总局结合自身实际提出的36字落地要求,以深化学习、找准问题、促膝谈心、写好材料为重要基础,召开一个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注重边学边改、边找边改、边谈边改,今后集中进行整改。具体来讲:

  一要深化学习。按照“宽视野、想大局、重提高”的要求,反复学,细细学,带着如何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如何聚焦自身“四风”问题学。重点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刘云山同志就进一步搞好中央和国家机关教育实践活动提出的六点要求,深入领会中央《关于做好第一批教育实践活动查摆问题、开展批评环节工作的通知》、《关于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同时,要注意学习报纸、网络、党建刊物上介绍的别的单位开展活动第二环节工作,特别是如何聚焦“四风”的好经验、好做法,努力实现“三个提高”,即:提高从主观上查找问题根源、真正把自己摆进去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提高查找出自身和班子“四风”问题的能力;提高对做好召开民主生活会各项准备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特别是在今后工作中坚持践行群众路线重要性的认识,更加自觉地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要求上来。

  二要找准问题。按照“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要求,以党章党纪、革命历史、先进典型、民心民意为镜,以积极主动的态度,紧紧聚焦“四风”问题,切实进行“三个查找”,即:在查找普遍共性问题的基础上,重点查找本部门、本单位和本人的具体问题;在查找班子集体问题的同时,深刻查找自身承担的责任和存在的问题;在查找“四风”方面存在问题的同时,深入查找思想根源方面的问题。要先查找个人的问题,再查找班子和别人的问题;查找班子和别人问题的同时,也要找一找自己在其中有无责任、有什么责任、有多大责任。领导干部特别是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的一把手必须真正把自己摆进去,查准查透,不做“夹生饭”,不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党组同志特别是我自己在这方面将严格带头,请同志们监督。

  三要促膝谈心。按照“畅思想、深入谈、求共识”的要求,在民主生活会之前拿出足够的时间精力,真挚诚恳地开展“三轮谈心”,即:第一轮重点谈班子、谈自己,在认真分析日常反馈、民主评议意见的基础上,开诚布公,敞开胸襟,谈班子和自己存在的“四风”问题;第二轮重点相互开展批评、交换看法,有了第一轮谈心的基础,就要打消不应有的顾虑,克服不想谈、不敢谈、不真谈的倾向,相互之间推心置腹、善意批评、坦率交流;第三轮重点深入探讨开好民主生活会、更进一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剖析班子“四风”问题,做到谈开谈透,把矛盾和问题基本消弭在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之前。

  四要写好材料。按照“紧密结合实际、挖掘思想根源、明确整改措施”的要求,剖析班子和自己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中央八项规定、转变作风及“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挖思想根源,明确努力方向和改进措施,做到“三问自己”,即:一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对群众意见和上级点明及对照查出的主要问题,逐一检查并作出了实事求是的回应,是否讲透了自己的问题、自己的不足,有没有以工作问题代替“四风”问题,以班子问题代替个人问题,以共性问题代替具体问题;二要问一问自己是否分析客观原因多了,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检查剖析自身原因少了,是否讲得都是真话实话;三要问一问自己是否提出了改进措施,是否都能落到实处。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要写出高质量的剖析材料,必须自己写、用心写、反复改。领导班子的对照检查材料,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主持起草,领导小组要反复讨论修改,领导班子要集体讨论审议两次以上。其中,近期班子主要负责人有调整变化的,新任主要负责人要主动从自己到任以后多作剖析,敢于担当。要把审议班子剖析材料与修改个人剖析材料有机结合起来。班子剖析材料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接受督导组评价和群众评议。剖析材料总的要求是实事求是,有血有肉,深刻明了。建议剖析材料一般分四个部分,即基本评价(其中主要讲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转变作风等内容)、“四风”问题(其中还要包括对用车、住房和办公用房、人情消费、三公经费开支、配备秘书等问题的说明)、体会认识(重点在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还包括对教育实践活动意义的认识及收获、感悟)、整改措施。剖析材料篇幅服从质量,内容聚焦“四风”。班子和一把手的剖析材料字数要相对多一些,班子其他成员的剖析材料字数一般不少于5000字。

  五要开好会议。按照“触动思想、触及灵魂,解决问题、增进团结”的要求,以整风精神开好高质量的民主生活会,聚焦“四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到“三个到位”,即:摆进去自我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紧密联系自己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联系自己成长经历特别是领导岗位上的各种表现,敢于亮丑,袒露问题;摒杂念相互批评和聚焦“四风”要到位,根据自己对同志的了解,坚持实事求是、知无不言,敢于批评、开宗明义,坚决反对对上级放“礼炮”、对同级放“哑炮”、对自己放“空炮”;求团结鼓干劲和整改“四风”措施要到位,树立“闻过则喜”的胸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取得共识,增进团结。严防把民主生活会开成评功摆好会、工作总结会,而要开成灵魂受触动、思想得提高的会,开成同受教育、互警互励的会,真正体现红红脸、出出汗、排排毒、治治病的要求,达到“团结——批评——团结”的目的。同时,一把手也要注意始终把握会议进程,对在会上发泄私愤、无中生有、恶语中伤的要严肃批评。另外,一经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总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拟于国庆节后10月上旬召开,总局班子成员在10月中旬参加联系点省国税局党组的民主生活会;总局机关各单位及各省国税局的民主生活会要在10月中、下旬召开,10月底前全部开完;各省地税局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间要服从地方党委的统一安排。希望大家科学安排,并为督导组和一把手审改剖析材料留出时间。

  三、扭住关键不放,深入推进确保实效

  教育实践活动后两个环节的任务将更为繁重,要求将更加严格。因此,从总体上讲,我们必须紧紧抓住关键的人、关键的态度、关键的步骤、关键的保证,确保税务部门教育实践活动一步步走向深入,每一步都取得实效。

  一要扭住领导带头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一把手是各部门和各单位领导班子的班长,党员干部的标杆,是教育实践活动的第一责任人,活动能否抓得深入、抓出成效,关键看一把手的重视、一把手的推动、一把手的带头。我代表总局党组提出了在整个教育实践活动中,要努力做到担当于心、筹划精心、学习上心、闻过虚心、剖析掏心、批评诚心、整改实心、制度束心、长效恒心。我本人将带好头,总局机关各单位、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主要负责同志也要带好头,我们共同牢记政治责任,全程履职尽责。刚才发言的几位一把手,其活动之所以搞得好,就是他们的头带得好,大家要向他们学习。做到领导带头,最基本的标志是:不能简单按上级发的文件“画”,不能简单照下级写的稿子念。要自己动脑、动心、动手,要敢于担当,把活动搁在心上、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地上、映在税上。

  二要扭住整风精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整风是我们党解决自身问题的一大法宝,中央多次强调把整风精神贯穿教育实践活动的始终。我们要严格遵循中央要求,在开展教育实践活动的每个环节中弘扬整风精神,每项措施中体现整风精神,每个步骤中落实整风精神,牢固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区别情况对症下药,切实对自身的作风之弊、行为之垢进行有效的大排查、大检修、大扫除,达到“强身健体”的目的。

  三要扭住整改落实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开展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解决问题是关键。前一段,我们已经初步解决了作风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但总的看,离教育实践活动目标、离群众期盼还有相当差距。在活动第二环节中,对群众的意见,一把手要带头抓整改,能改的要立即改;需要时日的,要将责任和任务分解下去、布置下去,让专人和部门提早去研究如何整改。涉及班子成员个人的,要在写剖析材料的过程中边写边改,边写边制定整改措施及目标。总之,不能等到活动第三环节再抓整改,要早抓、早改、早作准备、早下决心、早点解决。要把整改落实贯穿到每个环节,花大气力、下大功夫,发扬“钉钉子”的精神,不解决问题不罢手,不达到目标不收兵。对群众反映比较突出的“老大难”、“马蜂窝”问题,一把手要亲自认领、主动担当,以“子规夜半犹啼血,不信东风唤不回”的精神整改解决。

  四要扭住强化督导贯穿始终这个关键不放。加强督导工作是搞好教育实践活动的重要保证。总局党组将始终自觉接受中央督导组的督导。总局各督导组要切实承担起系统活动督察员、指导员、联络员、质检员的职责,坚持督查求严、指导求实,紧紧抓住关键问题、重点工作进行督导,代表总局党组严把查找问题关、谈心交心关、自我剖析关、民主生活会关。要切实做到指出问题不留情面,督促整改一抓到底,对思想认识上不去的不放过,查摆问题不聚焦的不放过,自我剖析不深刻的不放过,整改措施不到位的不放过,基层群众不满意的不放过。对学习抓得不够、问题找得不准、根源挖得不深的,要责令其“补课”,限时保质完成,否则将向全系统通报批评。督导组要参加各省地税局民主生活会并作出评议,对于召开会议效果不好、问题突出的要给出正式意见,总局党组将以适当方式向地方党委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反馈。

  同志们:随着教育实践活动的不断深入,我们会更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实质性的问题。总局机关各单位和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党组及总局各督导组要有更好的思想准备、组织准备、工作准备,要以更高的标准解析认识上的差距,以更严的要求深入查摆“四风”问题,以更实的作风推进工作、服务群众,以税收改革发展的实绩、纳税人和基层干部的满意度来检验评判活动成效。

  谢谢同志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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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09-13
文号:税总群教组发[2013]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3]1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中秋国庆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2013年中秋节、国庆节即将来临,为过一个欢乐祥和、风清气正的“两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密切联系群众,营造和谐氛围

  各级税务机关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切实转变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努力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要坚持用群众工作统揽信访工作,拓宽诉求渠道,加强沟通协调和情绪疏导,确保不发生信访突发事件。改进税收宣传,加强涉税舆情引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涉税舆情苗头问题,确保不发生重大涉税舆情。认真改进和落实税收工作为民务实清廉的各项举措,加强纳税服务和征收管理工作,营造和谐的税收工作环境,保持税务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

  二、加强内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牢固树立安全责任意识,认真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巩固安全集中大检查成果,节前再开展一次治安、消防、保密等部位和环节的全面排查。重点检查机关办公区、办税服务厅、住宅区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发票库、档案室、财务室、计算机机房、库房等安全隐患,落实责任、限期整改,防止各类灾害事故和治安问题。严格办公区、住宅区门卫制度,加强安全巡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保持良好的工作生活秩序。加强保密安全技术、装备和人员管理,杜绝泄密、失密事件。充分重视交通安全工作,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管理监督,保证行车安全。做好机关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管,预防公共卫生事件。

  三、加强应急值守,严格落实责任

  认真做好值班工作,坚持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同志带班,及时处理值班有关事项,并抽查节日期间值班情况。认真落实紧急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遇有紧急或重大事件,立即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或税务总局总值班室,不得迟报、漏报、瞒报。完善和落实应急工作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及时应对、稳妥处置。严格责任追究,对因工作措施不到位、处置和报告不及时,造成重大损失及社会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遵守纪律,确保清廉节俭

  为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正风肃纪的要求,中纪委和中央教育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的通知》,并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网站。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坚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以及税务总局党组实施办法,加强对税务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增强干部纪律意识和节俭意识,及时提醒和纠正问题,刹住“两节”期间公款送礼、公款吃喝、公车私用、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各级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坚持以身作则,带头正风肃纪,自觉接受监督,切实发挥表率作用。要敢于动真碰硬,加强对顶风违纪者的查处和问责,严格执好纪、把好关,确保税务系统清廉节俭之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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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09-16
文号:税总办发[2013]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党组发[2013]96号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务干部进修学院: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快速发展,作用日益突出,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和国家税收利益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党建工作也取得明显成效。党的十八大作出了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总体部署,对包括注册税务师行业在内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对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进一步加强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行业党的组织体系

  1、扩大税务师事务所党的组织覆盖。凡有正式党员3名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都应单独建立党组织;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按照业务相近、地域相邻的原则,就近就便与当地协会、业务主管部门、其他税务师事务所或街道社区联合建立党组织。税务师事务所已经与其他社会组织联合成立党组织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单独设立党组织。对尚无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可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等办法开展党的工作。

  2、依托地方协会健全行业党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行业应依托地方协会成立行业党委(以下简称地方行业党组织)。地方协会在地市及以下设有派出机构的,应以派出机构为依托成立党的组织;没有设派出机构的,可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行业党组织设置模式。

  3、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地方行业党组织受地方党委领导,由当地税务部门党组负责管理,接受上级行业党组织指导。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一般由地方行业党组织负责管理。地方行业党组织和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隶属关系由当地税务部门党组商同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研究确定。

  二、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和服务

  4、规范党员组织关系接转。行业协会驻会人员和税务师事务

  所从业人员中的党员,都应将组织关系转入所在协会或事务所党组织。一时不能转入正式组织关系的,应转入临时组织关系,或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党组织活动。退休后到协会或税务师事务所工作的党员也应接转组织关系,离开协会或事务所后,可将组织关系转回原单位党组织或居住地党组织。

  5、加强对党员的教育培养。加强对党员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党员培训工作,把党员教育与行业诚信、职业道德建设相结合,把遵守党的纪律与遵守执业准则相结合,努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关心党员的政治进步,积极创造条件,拓宽发展空间。加大对优秀党员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激发党员的自豪感、荣誉感和归属感。加快党员信息数据库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数据库和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网校等平台做好党员教育培养工作。

  6、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认真开展以“把业务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业务骨干”为主要内容的“双培”工程。加大在党组织相对薄弱和无党员的税务师事务所发展党员工作力度。加强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注重从优秀的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骨干和青年注册税务师中培养积极分子。要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做好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养的衔接工作。

  三、抓好党组织书记队伍建设

  7、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拔党性强、业务精、作风正、形象好的党员担任党组织书记。地方行业党组织可设书记、常务副书记、副书记各1名,书记一般由协会会长所在税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常务副书记由协会会长担任,副书记由非会长所在税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一般由事务所负责人或合伙人中的党员担任,提倡税务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

  8、加强党组织书记培训。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负责对地方行业党组织书记的培训,定期举办事务所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地方行业党组织负责对事务所党组织书记的轮训工作。地方行业党组织和事务所党组织书记每届任期内至少参加一次集中培训。结合注册税务师行业特点和党组织书记岗位需求,突出培训重点,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党组织书记开展党务工作的能力素质。

  9、开展党组织书记述职测评。地方行业党组织书记每年要向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税务部门党组和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报告工作,进行述职,接受点评。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每年底要向全体党员报告本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接受党员的测评评议。地方行业党组织可适时组织部分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书记向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税务部门党组和地方行业党组织述职,进行点评。

  四、推动党组织活动规范化实效化

  10、健全党组织活动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应建立健全活动制度,对开展活动提出要求。每年制定具体活动计划,明确活动时间、地点、内容和形式,落实具体责任人,确保活动定期开展并取得实效。认真落实“三会一课”、民主评议党员等基本活动制度。

  11、创新党组织活动方式。坚持集中与分散、脱产与业余相结合,采用“小型、灵活、多样”的方式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开设网上党建园地、党建论坛,开通手机党建微博、微信等,把党组织活动拓展到网络上。积极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示范岗、党员服务承诺制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增强活动的吸引力。

  12、丰富党组织活动内容。着力提升党组织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促进业务发展,加强诚信建设,构建行业文化,维护各方权益,履行社会责任,举办政策宣讲、岗位练兵、诚信教育、社会实践、帮扶群众等活动,使党组织工作紧贴行业特点、紧贴业务工作、紧贴职工思想实际,真正为党建所需要、为管理层所支持、为党员所拥护、为职工所需求。

  五、强化对党建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13、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特别是党组书记要强化抓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建工作的责任意识,坚持“条块结合、条走在前”,积极、主动地抓好行业党建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行业党建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行业党建工作与各项税收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落实,推动党建工作扎实开展。

  14、发挥行业党委指导作用。中国注册税务师行业党委要加强对行业党建工作的研究,积极探索创新,结合实际制定行业党建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地方行业党组织扎实推进党建工作任务落实。直接联系一批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解剖麻雀,总结经验,推动行业党建工作深入开展。地方行业党组织要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通过教育培训、典型引路、督促检查、表彰激励等多种方式,推动事务所党组织健全组织,开展活动,发挥作用。

  15、强化党建工作基础保障。地方行业党组织应在地方协会设置相应工作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税务师事务所党组织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落实党组织活动场所和党务工作人员。各级税务部门、注册税务师协会和税务师事务所要积极研究探索党建工作投入机制,做好经费保障,保证党组织活动正常开展。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党组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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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09-30
文号:税总党组发[2013]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农经发[2013]10号 关于印发《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委、办、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水利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林业厅(局),各银监局,供销合作社:

  为切实做好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监测和指导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和《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3]84号)关于“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的要求,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林业局、中国银监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制定了《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

  农业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水利部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林业局

  银监会

  供销总社

  2013年12月13日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央关于“实行部门联合评定示范社机制,分级建立示范社名录,把示范社作为政策扶持重点”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定及监测工作,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指导、扶持与服务,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以下简称“国家示范社”)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成立,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全国联席会议”)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 对国家示范社的评定和监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

  第四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工作采取名额分配、等额推荐、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全国联席会议根据各省(区、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和示范社建设情况,确定各省(区、市)国家示范社分配名额。

  第二章 申报

  第五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原则上应是省级示范社,并符合以下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2.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

  3.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国家林业局《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制订章程。

  (二)实行民主管理

  1.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健全,运转有效,各自职责和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记录等制度,并认真执行。

  3.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签到簿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采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

  (三)财务管理规范

  1.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2.成员账户健全,成员的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与本社的交易量(额)和返还盈余等记录准确清楚。

  3.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与成员没有产品或服务交易的股份合作社,可分配盈余应按成员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4.每年编制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会计报告,经过监事会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理事会接受成员质询。

  5.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也可以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

  6.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并建立具体的项目资产管护制度。

  7.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年终定期向工商登记机关和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会计报表。

  (四)经济实力较强

  1.成员出资总额10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东部地区2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1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50万元以上。

  3.年经营收入:东部地区5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3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150万元以上。

  4.生产鲜活农产品(含林产品,下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农企对接”、“农校对接”等,进入林产品交易市场和林产品交易服务平台流通,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5.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社务管理普遍采用现代技术手段。

  (五)服务成效明显

  1.坚持服务成员的宗旨,以本社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

  2.入社成员数量高于本省(区、市)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100人以上(特色农林种养业合作社成员数量可适当放宽)。农民成员占合作社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新品种、新技术普及推广。

  4.带动农民增收作用突出,成员收入高于本县(市、区)同行业非成员农户收入30%以上。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

  1.广泛推行标准化,有严格的生产技术操作规范,建立完善的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记录制度,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2.在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中产品质量、科技含量处于领先水平,有注册商标,获得质量标准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不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为主的合作社除外)。

  (七)社会声誉良好

  1.遵纪守法,社风清明,诚实守信,在当地影响大、示范带动作用强。

  2.没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事件,没有行业通报批评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对于从事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和林业生产经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国家示范社的评定重点向生产经营重要农产品和提供农资、农机、植保、灌排等服务,承担生态建设、公益林保护等项目任务重、贡献突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

  第七条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

  具体申报程序: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征求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意见,经专家评审后在媒体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根据示范社分配名额,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向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等额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第三章 评定

  第八条 国家示范社每两年评定一次。

  第九条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对各地推荐的示范社进行复核。

  第十条 国家示范社评定要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评定程序:

  (一)工作组根据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的推荐意见,对示范社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国家示范社候选名单和复核意见。

  (二)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组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评定工作报告报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三)全国联席会议审定后,在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异议的,由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称号,由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中国银监会、水利部、国家林业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发文并公布名单。

  (五)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国家示范社名单汇总,建立国家示范社名录。

  第四章 监测

  第十一条 建立国家示范社动态监测制度,对国家示范社运行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为制定国家示范社的动态管理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二条 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加强对国家示范社的调查研究,跟踪了解国家示范社的生产经营情况,研究完善相关政策,解决发展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两年一次的监测评价制度。

  具体程序:

  (一)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国家示范社运行监测工作方案,报全国联席会议确定后组织开展运行监测评价工作。

  (二)国家示范社在监测年份的5月20日前,将本社发展情况报所在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材料包括:国家示范社发展情况统计表,示范社成员产品交易、盈余分配、财务决算、成员增收、涉农项目实施等情况,享受税费减免、财政支持、金融扶持、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情况。

  (三)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机、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所辖区域国家示范社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核查无误后,经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汇总,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本地区内国家示范社监测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合格与不合格监测意见并报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成立专家组,负责对各省(区、市)监测结果进行审查,提出监测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专家组的监测意见,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国家示范社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全国联席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监测合格的国家示范社,以农业部文件确认并公布。监测不合格的或者没有报送监测材料的,取消其国家示范社资格,从国家示范社名录中删除。

  第十五条 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在监测中淘汰的国家示范社数量,在下一次国家示范社评定中予以等额追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国家示范社及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一经查实,已经评定的国家示范社取消其资格;未经评定的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行申报。

  第十七条 国家示范社要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对不认真、不及时提供的,要给予警告,并作为监测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在申报、评定、监测工作中,不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存在徇私舞弊行为的有关人员,要按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第十九条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会同发改、财政、水利、税务、工商、林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本地示范社评定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全国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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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12-13
文号:农经发[201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函[2013]84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

农业部:

  你部《关于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农请[2013]2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农业部牵头的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国务院

  2013年7月24日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促进我国农民合作社持续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建立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

  组织开展专题调研,研究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和完善农民合作社立法建议;加强对农民合作社的指导和服务,协调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扶持政策;制定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监测管理办法;研究解决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林业局、银监会、供销合作总社等9个部门和单位组成,农业部为牵头部门。农业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农业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承担,负责督促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在全体会议之前,召开联络员会议,研究讨论联席会议议题和需提交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及其他有关事项。研究具体工作事项时,可视情况召集部分成员单位会议,也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有关方面。重大事项由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向国务院报告。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农民合作社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及时向牵头部门提出会议议题,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会议议定事项和工作任务;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

全国农民合作社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陈晓华农业部副部长

  成员:杜鹰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胡静林财政部部长助理

  李国英水利部副部长

  解学智税务总局副局长

  孙鸿志工商总局副局长

  张建龙林业局副局长

  周慕冰银监会副主席

  骆琳供销合作总社理事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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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07-24
文号:国函[2013]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3]1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务实节俭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2013]4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国税务系统2014年元旦、春节期间各项工作,确保税务干部职工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基层关心税务干部职工。各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改进作风,自觉深入到基层一线特别是困难地区、困难家庭、困难税务干部职工中去,认真开展走访慰问、专项救助、送温暖等活动,切实关心税务干部职工疾苦,帮助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认真做好税务系统离退休干部职工及优抚对象的慰问工作。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研和走访慰问,要坚持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要增加基层负担。

  二、切实维护税务系统和谐稳定。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坚持属地管理,强化工作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税务系统和谐稳定。要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妥善安排和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纳税服务、税收征管等各项税收工作,从源头上减少税收征纳矛盾。要着力做好信访工作,深入排查各类矛盾纠纷,加大信访问题调处解决力度,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问题解决在当地,防止发生重大信访事件。要坚持涉税舆情监控分析,加强舆情引导,改进税收宣传,积极营造有利于税收工作和谐发展的舆论环境。

  三、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切实增强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要在节日前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加强税务机关重点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区域的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深入整改安全问题。要严格抓好消防安全设施配备和日常检查防护,强化公务用车及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坚持内部宾馆住宿查验制度,加强机关食堂餐饮管理,切实防范各类问题,确保税务干部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要认真落实保密管理制度,加强对涉密载体和涉密岗位的监督检查,严防涉税失密泄密事件。

  四、树立节俭文明过节的新风。坚决落实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税务总局党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通知》(税总发[2013]131号)规定,切实厉行勤俭节约,做到移风易俗、文明过节。全国税务系统要严禁用公款搞互相走访、送礼、宴请等拜年活动,严禁用公款吃喝、旅游和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贺年卡及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严禁将走亲访友、外出旅游等非公务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严禁公车私用。坚决落实节庆、论坛、展会摸底清理和整改的各项规定,大力精简各种茶话会、联欢会,严格控制年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严禁年终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坚决反对“四风”,狠抓廉洁自律、廉洁从税,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商业预付卡,严禁参与赌博活动。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廉洁自律,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两责”,切实管好身边的人,以身作则带好队伍。各级税务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责任,加强监督执纪问责。要严肃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奢侈浪费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

  六、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要严格落实值班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要加强值班保障措施,切实关心节日期间坚守值班、加班岗位的工作人员,确保节日期间的工作妥善安排、正常运转。要落实涉税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细化应急预案,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健全应急协调机制,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值班人员和带班领导要坚守岗位,严禁擅离职守,确保及时处置各项值班事务,遇有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要立即请示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应对。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研究部署节日期间的有关工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本通知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3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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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12-30
文号:税总办发[2013]1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释[2013]15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失效提示:依据法释[2016]2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法规自2017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O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1次会议、2013年6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

  为依法惩治有关环境污染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五)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六)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

  (七)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八)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九)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十)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

  (十一)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二)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三)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十四)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

  第二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一)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

  (二)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

  (三)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四)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

  实施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以污染环境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第五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第六条 单位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之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行为直接造成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以及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第十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

  (一)危险废物,包括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废物,以及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二)剧毒化学品、列入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以及含有上述化学品的物质;

  (三)含有铅、汞、镉、铬等重金属的物质;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

  (五)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环境的物质。

  第十一条 对案件所涉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第十二条 本解释发布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4号)同时废止;之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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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6-17
文号:法释[2013]15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中税协发[2013]58号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颁布《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已经四届十一次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现予颁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二O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2013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依法经营、规范发展,推动税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提高社会知名度,根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务师事务所是指经国家税务机关批准成立的并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认定,由事务所自愿申请,中税协和地方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根据申请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的等级分为五级,即A级、AA级、AAA级、AAAA级、AAAAA级。地方税协负责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并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中税协负责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核认定,由地方税协协助进行书面和实地审核,中税协向其颁发证书和牌匾。证书和牌匾由中税协统一设计制作。

第五条 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具备专业优势、享有执业信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优先推荐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中税协认定的等级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本省适用,跨省执业的由执业所在地税协确认其适用性。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六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等级认定标准(见附件1《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标准》)。

第七条 中税协负责制定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认定标准和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子公司或分公司颁发牌匾的业绩标准,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调整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

地方税协负责制定本地区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规模及业绩标准,报中税协备案。

第八条 等级审核认定采取项目评分制,满分100分,90分(含)以上合格,具体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向地方税协申请A级、AA级、AAA级认定,向中税协申请AAAA级、AAAAA级认定。

第十条 税务师事务所申请等级认定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申请表》;

(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验资报告复印件(再次申请,无变化可不提供);

(三)事务所从业人员名单(注明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和个人会员证编号);

(四)税务师事务所全体职工的劳动合同清单和为全体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五)上年度会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及当期财务报表;

(七)上年度纳税完税凭证统计表;

(八)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内部管理制度(再次申请可只提供变化部分的制度);

(十)委托人满意度调查问卷(见附件3);

(十一)中税协或地方税协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地方税协受理税务师事务所A级、AA级、AAA级申请后,应组织审核小组对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写出审核报告。税务师事务所向中税协申请AAAA级、AAAAA级认定之前,先报地方税协进行书面审查;若地方税协30个工作日未提出审查意见,则视为同意,可直接向中税协申请;地方税协书面审查未通过的,中税协可对地方税协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 实地审核结束后,就存在的问题向事务所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由地方税协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地方税协将认定的A级、AA级、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报送中税协备案。

第十四条 中税协负责对申请AAAA级和AA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

第十五条 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对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候选名单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等级所管理

第十六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必须对上年度获得等级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实地审核,并与当年年检合并进行。

第十七条 申请更高等级、资本关系发生变化和处于集团化审查三个阶段的上年度等级事务所需重新申请,并上报第十条及集团化审查的材料;其他上年度等级事务所接受实地审核时,除应遵循《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度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提供第十条(二)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及工商登记档案外,不需要重新申请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 地方税协对实地审核后符合A级、AA级、AAA级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认定,并将名单上报中税协备案。

中税协对实地审核后符合AAAA级、AAAAA级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提交中税协会长专题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如十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由中税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告并颁发牌匾。

第十九条 税务师事务所获得等级后有合并、分立等重大变更事项,涉及等级认定的,中税协和地方税协依据本办法相关程序进行处理。

第五章 集团化审查

第二十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税务师事务所,应同时报送集团化审查材料,进行集团化审查, 批准后方可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经营规模及业绩总和申请等级认定。

(一)具有母子、总分或母子加总分等组织结构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因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

(三)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认为有必要申请集团化审查的税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一条 税务师事务所应按照初次申报审查、过渡期审查、一体化审查三个阶段的顺序分阶段申请,并按照《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文件清单》报送相应阶段的审查材料。

如税务师事务所在两个连续认定年度内未通过同一阶段的审查,其申请视为终止。税务师事务所重新申请时,应符合上述各阶段的全部要求。

两家以上规模达到AAAAA级标准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合并时,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过渡期审查和一体化审查的申报时间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本地区自行设立分所的税务师事务所完成初次申报审查后,不需申报过渡期和一体化审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A级、AA级、AAA级的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由地方税协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税协在批准税务师事务所集团化审查申请后,将集团化税务师事务所的基础信息报中税协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税协可根据本办法制定A级、AA级、AAA级的具体认定办法,报中税协备案。

第二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办理等级认定工作不得向税务师事务所收取任何费用。从事等级认定的工作人员不得有违反廉洁自律的任何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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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7-16
文号:中税协发[2013]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部发[2013]53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务局,各军区、各军兵种、总装备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武警部队: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维护退役军人失业保险权益,现就军人退出现役后失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复员的军队干部,以及安排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军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军人服现役年限按实际服役时间计算到月。

  二、退役军人离开部队时,由所在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保障)机关财务部门,根据其实际服役时间开具《军人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证明》(以下简称《缴费年限证明》)并交给本人。

  三、退役军人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本人持《缴费年限证明》及军官(文职干部)转业(复员)证,或者士官(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缴费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视同缴费年限记入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记录,与入伍前和退出现役后参加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四、军人入伍前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其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到军队,由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保存其全部缴费记录。军人退出现役后继续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五、根据《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2001]国转联8号),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城镇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就业后,应当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其服现役年限不再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其在当地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日起累计计算。

  六、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执行前已退出现役的军人,其失业保险按原有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后勤部负责解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总参谋部 总政治部 总后勤部

  2013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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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7-30
文号:人社部发[2013]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市[2013]106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方便服务企业,提高审查效率,经研究,决定将部分由我部负责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计与施工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委托各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主管部门”)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由我部负责审批资质资格的建设工程企业,凡资质证书有效期在2013年10月1日(含)后到期的,其资质资格延续审查工作交由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二、企业资质资格延续申请材料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各建设工程企业应通过我部网站下载“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各省级主管部门。

  三、各省级主管部门应按现行资质资格标准和实施意见规定的程序、标准和时限完成审查工作(包括公示和受理申诉、调查举报等),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内,按资质类别分别填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审查情况汇总表》,并附汇总表上全部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报送我部。

  四、我部将根据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同意延续资质资格的企业颁发资质证书。

  五、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审查工作要求,规范审查工作程序,保证审查工作质量。

  我部将对各省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定期进行抽查。对于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通过资质资格延续的,我部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对不符合延续条件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资格。

  六、企业资质资格有效期届满未提出延续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在其有效期届满后1个月内将企业名单上报我部。

  七、涉及我部审批的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海洋、消防等方面的资质,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单位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企业申请由我部审批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其资质延续审查工作仍由我部组织实施。

  八、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所属单位的资质延续审查工作参照本通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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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7-10
文号:建市[2013]1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法释[2013]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3年5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6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5月31日

    为正确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一般规定部分有关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财产保险中,不同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分别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在其保险利益范围内依据保险合同主张保险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 人身保险中,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四条 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

    第六条 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当事人对询问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八条 保险人未行使合同解除权,直接以存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情形为由拒绝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就拒绝赔偿事宜及保险合同存续另行达成一致的情况除外。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保险人因投保人、被保险人违反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享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条款,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二条 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

    第十三条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中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则认定:

    (一)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

    (二)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

    (三)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

    (四)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

    第十五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十日核定期间,应自保险人初次收到索赔请求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算。

    保险人主张扣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期间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扣除期间自保险人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作出的通知到达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之日起,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按照通知要求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到达保险人之日止。

    第十六条 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第十七条 保险人在其提供的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专业意义,或者虽不符合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人民法院应予认可。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法律规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火灾事故认定书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的除外。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财产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就其所受损失从第三者取得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提起诉讼,请求保险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依法受理。

    第二十条 保险公司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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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05-31
文号:法释[2013]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3]5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部门配合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局),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地税部门在国土资源部门积极支持与密切协作下,强化土地税收管理,取得明显收效。特别是在全国开展第二次土地调查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依托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调查信息,积极探索“以地控税”工作,有效提升了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控管水平。为了进一步深化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合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土资源部决定自2013年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作配合

  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是地税部门应用土地管理信息提高土地税收征管质量与强化税收职能作用的有效手段,也是国土资源部门推进地籍信息成果应用建设及运用税收信息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途径。各地要充分认识两部门联合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协作配合,通过信息的共享和深化应用,切实加强税收征管和土地管理工作。地税部门要将税收征管和稽查中发现的纳税人未批先占、私改用途等违法用地信息以及其他土地管理所需的涉税信息提供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本地最新的土地调查信息(包括土地权利人、土地坐落、四至、用途、面积、正射影像图等)和土地登记信息提供给地税部门。

  二、 共同安排部署,联合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税部门要与国土资源部门相互协商,在充分尊重地方意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1-2个试点地区,及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联合下发文件部署试点工作。要共同对试点地区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验收。

  试点地区地税部门要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制定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明确试点工作的具体内容、时间安排、部门分工和实施方式。要联合成立信息共享工作小组,由双方分管领导亲自负责,指定牵头处(科)室和具体责任人;要建立常态化的工作机制,规范共享信息的标准、口径,确定交换的方式和频率;要通过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及时研究解决信息共享工作中的问题,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三、 争取政府支持,形成工作合力

  地税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试点工作,争取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形成各部门积极配合的工作局面。共同提请地方财政部门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开展“以地控税,以税节地” 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常态化的经费保障方式,确保信息共享工作持续开展。

  四、规范试点工作,建立长效机制

  试点地区要抓好各项工作制度建设,规范试点工作。要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制度,对涉密信息要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保密协议应在省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备案。

  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形成信息共享和双向流动的长效机制,定期交换新增和变更信息。要尽可能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已有的平台作为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大力推进在线信息查询,力争实现信息的实时共享。

  在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各地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要及时沟通协商,认真梳理、深入研究、找准对策,促进成果应用与共享,实现部门工作的共同推进。

  各地要在2013年6月15日前将试点名单和工作方案联合上报国家税务总局(财产行为税司)和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国土资源部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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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05-27
文号:税总发[2013]5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函[2013]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意见如下:

纳税人将同类商品房销售给关联企业职工或与该纳税人有特定关系的自然人,价格明显低于销售给其他无关联关系的购房者的价格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核定其营业额。

提示:

2013年11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以新地税发(2013)287号文,向国家税务总局递交《关于征收营业税核定营业额有关问题》函文,该文载明:

“我区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发现某房产开发公司销售给原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职工(含特定关系人)的部分商品的价格,与向其他社会个人销售同类商品房的价格相差较大,税务机关依法核定了其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纳税人认为,低价销售的商品房,虽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但其是依据房屋原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批复定价的,应属正当理由,税务机关不应按核定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我们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低价将商品房销售给原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职工的行为,应属关联企业间违反独立交易原则所进行的交易。

因此,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原拥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主管部门的批复为依据低价销售商品房,不属于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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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3-12-24
文号:税总办函[2013]88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发[2013]1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要求,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会议费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财政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28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系统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分类、审批和会议费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范会议费管理。

  第四条 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第五条 要将会议费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在预算报表中单独列示,如实填报。要严格控制会议费预算规模,强化预算执行刚性,会议费预算要细化到具体会议项目,执行中不得突破,坚决杜绝无预算支出和超预算支出会议费。

  第二章 会议分类和审批

  第六条 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中会议分类,国税系统会议分为二、三、四类会议:

  二类会议,是指税务总局召开的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三类会议,是指税务总局及其内设机构召开的专业性会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召开每年一次的年度工作会议。

  四类会议,是指除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税务总局内设机构召开或各省国税局及其下属各单位召开的小型业务会、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七条 国税系统会议按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批:

  二类会议。税务总局按《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程序和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的会议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会签,经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批准后召开。二类会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次。

  三类会议。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四类会议。经本单位局长办公会审批或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并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八条 建立会议计划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会议计划(包括会议数量、会议名称、召开理由、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提交本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审批后执行。

  如确需召开未列入年度计划的其他会议,应详细阐述理由,严格按照会议审批制度和规定的程序,经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主要领导批准后,列入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

  第九条 严格控制会议时间。二、三、四类会议会期均不得超过2天;传达、布置类会议会期不得超过1天。会议报到和离开时间,二、三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2天,四类会议合计不得超过1天。

  第十条 严格控制会议规模。

  二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30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5%以内。一般不邀请中央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同志出席。

  三类会议。参会人员不得超过150人,其中,工作人员控制在会议代表人数的10%以内。

  四类会议。参会人员视内容而定,一般不得超过50人。

  第十一条 改进会议形式,充分运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降低会议成本,提高会议效率。

  传达、布置类会议优先采取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召开,并注意控制规模,节约费用支出。

  第十二条 会议实行定点管理。应当在四星级以下(含四星)定点饭店召开,按照协议价格结算费用。未纳入定点范围,价格低于会议综合定额标准的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可优先作为会议场所。

  参会人员在50人以内且无外地代表的会议,原则上在单位内部会议室召开,不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以在京单位为主的会议不得到京外召开。不得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召开会议。

  第三章 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支付

  第十四条 会议费开支范围包括会议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医药费等。

  前款所称交通费是指用于会议代表接送站,以及会议统一组织的代表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会议代表参加会议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五条 会议费开支实行综合定额控制,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用。

  会议费综合定额标准如下:

  单位:元/人天

  会议类别 住宿费 伙食费 其他费用 合计

  二类会议 300 150 100 550

  三、四类会议240 130 80 450

  综合定额标准是会议费开支的上限,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结算报销。

  第十六条 二、三、四类会议费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

  会议费由会议召开单位承担,不得向参会人员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地方转嫁或摊派。

  第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会议费报销时应当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定点饭店等会议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会议费开支,对未列入年度会议计划,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会议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以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禁止以现金方式结算。具备条件的,应由单位财务部门直接结算。 ??

  第四章 会议费公示和年度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当将非涉密会议的名称、主要内容、参会人数、经费开支等情况在单位内部公示,具备条件的应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条 各省国税局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包括会议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代表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汇总后报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第二十一条 税务总局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并抄送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二条 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国税系统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编制汇总和上报国税系统会议费“一上”、“二上”预算,对下批复部门预算。

  (三)对国税系统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

  (四)按规定向财政部报送国税系统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

  (五)对国税系统报送的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关制度。

  第二十三条 税务总局办公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税务总局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

  (二)按规定报批税务总局机关二类会议和负责三类、四类会议的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负责安排税务总局机关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四) 按规定报送税务总局机关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会议费使用的内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国税局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本系统、本单位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二)负责本单位年度会议计划编制和审批管理。

  (三)编制汇总和上报本系统会议费“一上”、“二上”预算,对下批复部门预算。

  (四)对本省国税系统会议费支付结算实施动态监控,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监控管理。

  (五)负责安排本单位会议费预算并按规定管理、使用会议费,做好相应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会议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六)按规定向税务总局报送本级和下属预算单位上年度会议计划和执行情况,并对会议年度报告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各级国税机关会议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督察内审部门、监察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会议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议计划的编报、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二)会议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会议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会议会期、规模是否符合规定,会议是否在规定的地点和场所召开;

  (五)是否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或地方转嫁、摊派会议费;

  (六)会议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六条 严禁借会议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套取会议费设立“小金库”;严禁在会议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

  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一般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不得使用会议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本次会议无关的其他费用;不得组织会议代表旅游和进行与会议无关的参观;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会议举办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计划外召开会议的;

  (二)以虚报、冒领手段骗取会议费的;

  (三)虚报会议人数、天数等进行报销的;

  (四)违规扩大会议费开支范围,擅自提高会议费开支标准的;

  (五)违规报销与会议无关费用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如行为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饭店或单位内部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税务干部学校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部定点饭店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系统业务特点和工作需要,制定会议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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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3-12-02
文号:税总发[2013]12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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