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1995]9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计算交际应酬费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最近,一些地方询问,执行新税制之后,对缴纳增值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计提交际应酬费时,其销售净额或业务收入中是否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为统一政策,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法规的销货净额和业务收入总额,是指企业销售收入或业务收入的帐面净额不包括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所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因此,增值税销项税额不应计提交际应酬费。
法规国税函发[1996]7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企业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本法规涉及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废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征税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现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式样及填写须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据此式样根据需要印发给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扣缴义务人。本表自1997年2月1日起使用。
附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外轮运输收入税收报告表
法规国税函[1995]1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在经济特区之外地区的外资金融机构适用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近来有些地区询问:经国务院批准,在经济特区之外的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可否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法规的有关外资金融机构税收优惠待遇?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的“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是指除经济特区之外,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据此,凡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都可以享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法规的税收优惠待遇。
法规国税函发[1995]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H股的六户上市公司汇兑损益特案处理的通知
安徽、云南、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北京、上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证券会及有关企业反映,1993年在香港发行H股的六户股份公司,在外汇体制改革后,其发行股票所筹外汇产生的汇兑损益,在五年内按直线法进行摊销有实际困难。为支持其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六户股份公司在香港发行股票所筹集外汇产生的汇兑净收益,比照外商投资企业的处理办法进行特案处理。即,企业可选择五年内按直线法平均摊销,或者逐年弥补年度亏损,余额留待并入企业的清算收益。
附件:
六户股份公司名单
法规国税函发[1995]1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有关法规,考虑到铁路部门的实际情况,现就铁道部直属三个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缴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铁道部直属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不包括直属工程处)、中国铁路物资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1995年度仍暂由上述各总公司集中缴纳所得税。
上述三个总公司所属的企业,在办理集中缴税时,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报送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应按有关法规,核定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
法规财税政字[1996]156号 财政部关于对神—朔铁路占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财政厅:
你局晋地税农字[1996]第20号《关于神朔铁路占地耕地占用税征收情况的报告》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华能精煤公司)修建的神朔铁路,按照国务院国函[1995]75号文件确定的性质,属于企业经营的铁路专用线,根据我部[87]财农字第206号和[92]财农税字第37号文件规定,该铁路线路不属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按照我部[88]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银行扣缴耕地占用税拖欠税款的联合通知》的规定,对纳税人不能履行纳税义务的,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应缴纳的耕地占用税款。
法规国税函发[1995]1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缴纳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航总局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7号)延续执行一年。上述文件第三条,第五条规定实行就地缴库的企业,其纳税人与缴库地点应由当地国家税务局主管机关按规定予以确定。
法规国税函发[1996]8号 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税收财务大检查办公室:
你办《关于在企业所得税预缴中对偷税行为如何认定问题的请示》(粤税财检[1995]42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
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因此,企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法规国税函发[1995]17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内私立学校(院)捐资办学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1995]82号)收悉。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的捐赠,可以作为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列支。我局认为,上述捐赠是指外商投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包括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公益组织等)或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不包括直接向受益人的捐赠。请按此原则处理你省外商投资企业向私立培正商学院的捐赠。
法规国税函发[1995]3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执行沿海开放城市政策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外[1995]140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北京市实行沿海开放城市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函[1995]16号)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税法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1995年度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二、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国务院国函[1995]16号批复的发文之日,即1995年2月27日起,在北京市行政管辖区内执行。
法规国税函发[1995]3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东北电力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东北电力集团是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56家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核心企业是中国东北电力集团公司。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号、国税发[1995]62号文件规定,经审核,同意东北电力集团核心层、100%控股的紧密层企业共89户(名单附后),1995年度企业所得税暂由核心企业在沈阳合并缴纳。
东北电力集团投资的股份制、联营企业以及其他中央企业,东北电力集团所属的事业单位,均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定规,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一九九五年六月九日
法规国税函发[1995]3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县以上种子公司征免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晋地税所字[1995]第3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业、农垦、农牧、渔业、水利、气象等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8号)规定,县以上种子公司应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其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法规财税字[1996]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示》(藏国税发[96]第11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4年1月1日起发放的西藏特殊津贴,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西藏各族职工的关怀,对进一步促进西藏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在你区区域内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西藏特殊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陕西焦点聚光咨询有限公司 陕ICP备1801891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