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1]6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等3家外商投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函[2001]96号)、《关于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请示》(协国税发[2001]261号)和《关于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申请减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1]262号)收悉。经审核,宜兴协联热电有限公司、武进路劲常漕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和武进亚能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称3家公司)是设立在经国务院批准的沿海经济开放区内,且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投资经营适用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1号)等有关法规,同意对3家公司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不含煤灰渣销售、相关的物资经营和公路沿线的配套、股务设施等非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所得,适用1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001年8月2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8-21
文号:国税函[2001]65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6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施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部直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68号)第三条法规,交通部直属施工企业第一航务工程局等9户工程局(总公司)所属的二级施工企业,均统一由局、总公司为所得税纳税人。目前,这9户工程局(总公司)已按有关法规与交通部脱钩,转为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全资控股企业,现就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所属中港第一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二航务工程局、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中港第四航务工程局、天津航道局、上海航道局、广州航道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航道局)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路桥集团第二公路工程局以及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仍统一由工程局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所属全资控股的二级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就地预交比例为应交企业所得税额的15%。

  三、上述9户工程局(航道局)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统一授权由各工程局(航道局)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09-04
文号:国税函[2001]67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1]75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民航运函[2001]666号)转发给你们。对其通航所涉及的税收问题,请按照中、日两国政府于1983年9月6日在北京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的通知

民航运函[2001]666号             2001-9-27


民航华东管理局:

  根据中、日两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备忘录及会谈纪要的有关规定,日本货物航空株式会社(Nippon Cargo Airlines)将于2001年10月28日起开通大阪至上海及东京至上海往返定期全货运航线。现将航班具体计划通知如下:

  1.航班号:KZ425/426

  机型:B747-200F

  班期:周四

  航线:大阪-上海(浦东)-大阪

  2.航班号:KZ225/226

  机型:B747--200F

  班期:周二

  航线:东京-上海(浦东)-东京

  具体航路及时刻以空管部门批复为准。请各有关单位大力协助,做好飞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10-01
文号:国税函[2001]75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减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1]18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鉴于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的特殊性质,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对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按规定从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补充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中心取得的发行收入用于其他用途的部分,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考虑到该中心为实现即开型彩票向电脑型彩票过渡购置电子监控设备、视屏系统用于机房建设,投资较大并且设备更新速度较快等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规定,同意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此次为向电脑型彩票过渡而购置的电子监控设备、视屏系统、UPS电源、终端机、软件等设备折旧期限缩短为二年,机房装修费用折旧期限缩短为三年。过渡完成后再购置有关设备和装修机房发生的费用,应按正常期限提取折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10-10
文号:国税函[2001]88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烟财[2001]585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有偿调整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4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卷烟生产计划的有偿调整,其目的是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烟草行业的结构调整,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和正常增长。各省级局(公司)应积极配合,加强指导调控,严格按有关规定操作实施好卷烟生产计划调整的财务处理工作。

  二、严格计划指标调整的帐务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2001]146号文件,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请各单位按规定做好有关帐务调整工作。调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支付的款项,在“经营费用——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支出”列支;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企业所取得的款项,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卷烟生产计划指标调剂收入”。

  三、通过省公司集中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收入形成的税后利润,作为本省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只能首先用于关闭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补贴及其与关闭企业直接有关的诸如销毁关闭企业烟草机械设备费用等补贴,然后也可用于应扶持卷烟工业企业的亏损补贴和技改还贷。不得用于对外投资、非生产性开支等。

  直接调出卷烟生产计划指标的卷烟工业企业所取得的收入也按上述规定范围使用。

  四、自本文发布之日起,原国家局《关于调整省际间卷烟生产计划后有关利润分配和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烟财[1994]8号)同时废止。

  实际执行过程中,本通知未明确问题,请各省级局(公司)及时与国家局财务管理监督司联系。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10-12
文号:国烟财[2001]58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0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浙江、安徽、江苏、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辽宁、黑龙汀、吉林、内蒙占、山西、河北、广东、江西、广西、海南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宁波、青岛、大这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分支机构,在2001年底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文件规定,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北京、浙江、江苏、四川所属各营业部,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5%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他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从2001年度起,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内容,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的规定执行。

  四、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

  附件: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名单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image.png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01-11-06
文号:国税函[2001]80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11031104110511061107110811091110111111121113 1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