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2002]12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政部令2006年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自2006年03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支持铁路运输体制改革,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通公司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从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铁通公司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铁通公司2002年1月1日以前为铁路运输企业提供通信服务取得的收入,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本通知所称铁路运输企业是指铁道部(含铁道部机关、直属单位、中心、协会、学会等)、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铁路局及广铁集团所属的分局、公司、站、段、所、办、厂、中心、队、室、场、协会、学会、工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疗养院、报社、行车公寓、招待所、中小学、职业高中、铁路中专、职工大学,医院、防疫站、印刷厂、技校、职校、党校、科研所、设计院等)、铁道部或铁路运输企业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含各合资铁路企业及所属站段等)以及其他的成本费用列入铁路运输总支出的单位。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本通知所称“通信服务”是指固定电话、电报、专线、各种MIS系统、数据端口、电视电话会议、数据业务、无线列调、区段通信及其他基本电信业务、增值电信业务、专用通信业务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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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9-06
文号:财税[2002]12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办发[2001]8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良好的税收秩序是确保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基础,是实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的前提条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保证。2001年4月,国务院召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以来,全国各级税务和公安机关按照统一部署,组织了以深入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进行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专项检查和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为重点的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税收秩序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一些长期干扰税收秩序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偷税、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不断发生,越权减免税现象仍然存在。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改善税收征管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深入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下一阶段打击骗取出口退税活动的工作重点是:抓好已破获案件的行政处理和司法处理,尽最大可能挽回损失。在此基础上,要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制度建设和完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深入开展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进一步扩大重点检查的地区和行业范围,务求查深查透。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及时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工作指导,推广先进经验,促进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平衡发展。

  二、严厉查处涉税大案要案伪造、倒卖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仍然是当前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主要方式,税务部门要注意研究不法分子的作案方式、手段和特点,摸清规律,及时发现并予以严厉查处,尽最大努力减少税款流失;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要切实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决打击涉税犯罪活动,严惩犯罪分子。对在查处涉税违法犯罪中出现的司法解释问题,税务和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检察院、法院沟通,保证依法从重从快地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务、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对以地方和部门、单位利益为由,消极抵制税务和公安机关工作的,地方各级政府要严肃处理。

  三、清理税收违规文件整顿工作开展以来,各级税务机关清理出一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文件,有的已经纠正,但仍有相当部分未得到纠正。税收秩序事关国家经济大局,各地区、各部门务必从讲政治的高度,认清统一税法、加强征管的重要性,于2001年年底前坚决纠正各类税收违规文件。对清理不力,拒不纠正甚至继续出台违规文件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核心是堵塞漏洞,加强征管。建设一支过硬的税收执法队伍,是规范税收秩序的重要保证。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通过整顿执法队伍,强化对基层征收单位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监督,铲除腐败,纯洁队伍,规范执法行为。要针对前一阶段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研究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措施。属于制度不健全的,要研究制定新的工作制度,堵塞漏洞,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属于制度不落实的,要强化领导责任,落实各项工作制度。要继续完善“金税工程”等现代化征管手段,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

  五、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地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全民纳税意识。通过对典型案例曝光,普及税法知识,在全社会形成依法纳税的良好风尚。

  六、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涉及面广,影响大,牵动方方面面的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在全面贯彻执行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基础上,突出工作重点,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排除阻力,使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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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0-31
文号:国办发[20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0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保险公司部分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美国友除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两家外资保险公司申请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粤地税发[2002]72号)和《关于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请示》(粤地税发[2002]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对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等下列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期限超过一年、到期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险种所收取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一、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一)普通人寿保险

  1.分期支取储蓄终身寿险(增值红利),豁免交付保险费附约;

  2.友邦金祥六十岁起给付十五年年金及养老保险(包括七十五足岁储蓄养老保险条款、友邦六十岁起十五年生存年金给付附加契约)、豁免交付保险费附约;

  3.友邦金安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寿险(包括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寿附险保险条款、友邦缴费二十年终身年金给付附加契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约;

  4.友邦英才儿童教育金给付寿险(包括儿童储蓄保险条款、友邦儿童生存给付附加契约);

  5.儿童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契约;

  6.友邦金泰生存给付年金及终身寿险(包括缴费至六十足岁终身寿险保险条款、缴费至六十足岁生存给付及年金附加契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约;

  7.友邦康洪五年定期趸缴保险费还本寿险;

  8.定期寿险附加契约;

  9.定期寿险豁免缴付保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契约;

  10.友邦儿童定寿豁免缴付保险费定期寿险;

  11.友邦长鸿增值终身寿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友邦寿险豁免缴付保险费及预支保险金附加合同;

  12.友邦丰盛定期两全增值寿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

  13.友邦金阳给付至八十岁年金及养老保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

  14.友邦金瑞保证年金养老保险、友邦豁免缴付保险费附加合同;

  15.友邦守护神两全保险;

  16.友邦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17.友邦年年红两全保险(分红型)、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8.友邦节节高分期给付两全保险(分红型)、友邦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19.友邦运财星趸缴保费五年期两全保险;

  20.友邦长青树终身两全保险;

  21.友邦附加永安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2.友邦康华两全保险;

  23.友邦金锁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24.友邦安居抵押贷款定期寿险;

  25.友邦金色年华两全保险(分红型);

  26.友邦金色人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27.友邦理财宝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28.友邦理财宝二十年期两全保险(分红型);

  29.友邦附加豁免保费及预支保险金定期寿险;

  30.友邦附加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1.友邦附加儿童定寿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2.友邦附加十八儿童寿险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二)年金保险

  1.友邦金安年金保险、友邦附加割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2.友邦金泰年金保险、友邦附加割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友邦金祥年金保险、友邦附加割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4.友邦明日之星年金保险;

  5.附加天之英才高中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6.附加天之骄子大学教育年金保险(分红型)。

  二、信诚人寿保险公司

  (一)信诚终身寿险;

  (二)信诚增值终身寿险;

  (三)信诚两全保险;

  (四)信诚增值两全保险;

  (五)信诚附加定期保险;

  (六)信诚附加投保人豁免保险费长期疾病保险;

  (七)信诚附加住院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八)信诚附加手术津贴长期医疗保险;

  (九)信诚附加女性保障长期医疗保险;

  (十)信诚附加提前给付长期医疗保险;

  (十一)信诚“创未来”丰盈终身寿险(分红型);

  (十二)信诚“创未来”丰裕终身寿险(分红型);

  (十三)信诚“运智筹”选投资连结保险;

  (十四)信诚家泰宝定期保险;

  (十五)信诚附加家泰宝长期疾病保险;

  (十六)信诚“挚爱人生”终身寿险(分红型);

  (十七)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疾病保险;

  (十八)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妊娠风险保险;

  (十九)信诚“挚爱人生”附加女性保障长期护理保险;

  (二十)信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三、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一)普通人寿险

  1.中意附加定期寿险;

  2.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定期寿险;

  3.中意倍安行两全保险;

  4.中意稳健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5.中意安康行两全保险(分红型)。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中意安裕行年金保险(分红型)。

  (三)健康保险

  1.中意附加永康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2.中意附加残废收入保障保险;

  3.中意附加重大疾病保险;

  4.中意附加意外医药补偿医疗保险;

  5.中意附加手术费补偿医疗保险;

  6.中意附加豁免保险费疾病保险;

  7.中意附加住院及重症监护给付收入保障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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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27
文号:国税函[2002]10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1]1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统计数据的通知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关于印发<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总体处理意见和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国联席[2001]4号)精神,现就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所欠税款申请豁免统计上报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入国联席[2001]4号文件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所欠税款应随同企业债权、债务一并移交,并按有关法规进行清欠。如果企业补缴欠税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经当地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财政、税务机关。

  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仍由财政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由当地财政机关按上述程序上报省级财政机关。

  二、各省级财政、税务机关对“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审核、汇总后,填报“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汇总表”,上报全军保障性企业和农场调整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并连同“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一同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三、企业申请豁免的欠税为企业2001年6月30日前应缴未缴税款及其滞纳金。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汇总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数额,并按法规上报。

  五、各地必须按上述法规在2001年11月10日之前将“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汇总表”上报全军调改办,并同时将该汇总表及“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附表:

  1.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汇总表(略)

  2.军队移交保障性企业欠税豁免申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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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01
文号:财税[2001]17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2001年,各级税务机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税收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征管力度,认真清理和纠正违反统一规定的政策,深入开展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大力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全面改进和加强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全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995.99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23.0%,比上年增长50.8%,。增收335.64亿元,为超额完成税收收入任务做出了新的贡献。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据税收快报统计,2001年全国地方税务局共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下同)716.61亿元,完成年度计划的117.5%,比上年增长40.2%,增收205.6亿元,是增收额最多的一年。

  (一)个人所得税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广东117.81亿元(含深圳35.98亿元);北京80.38亿元;上海78.44亿元;浙江51.69亿元(含宁波11.50亿元);江苏44.53亿元;山东36.98亿元(含青岛5.70亿元);福建36.42亿元(含厦门7.73亿元);辽宁29.47亿元(含大连9.58亿元);。河北23.21亿元;河南19.32亿元。

  (二)与2000年度相比,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宁波86.7%;浙江74.3%;广西65.0%;陕西63.8%;湖南63.3%;宁夏58.2%;湖北56.7%;山东56.1%;河南49.8%;甘肃49.6%.

  (三)个人所得税收入进度列前10名的地区为:宁波155.5%;浙江146.7%;宁夏141.2%;广西138.3%;陕西137.4%;湖南136.3%;西藏132.3%;山东132.2%;甘肃129.3%;湖北127.4%.有2个地区未能完成国家税务总局下达的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计划。

  二、全国国家税务局共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279.38亿元,比上年增长87.1%,增收130亿元。

  (一)收入额列前10名的地区为:广东39.43亿元(含深圳5.17亿元);北京20.29亿元;江苏19.11亿元;山东18.23亿元(含青岛2.53亿元);上海16.67亿元;辽宁16.66亿元(含大连3.65亿元);浙江16.25亿元(含宁波2.49亿元);河北15.76亿元;河南12.36亿元;四川10.18亿元。

  (二)与2000年度相比,收入增幅列前10名的地区为:北京136.7%;上海121.0%;厦门100.3%;陕西99.6%;。浙江95.7%;安徽95.5%;江苏94.1%;河北91.6%;天津90.9%;山西88.9%.三、在2001年度整顿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和个人所得税征管各项工作中,北京、河北、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天津、山西、黑龙江、上海、江西、河南国家税务局,福建、厦门、深圳、广西、云南、陕西地方税务局取得较好成绩,特予以表扬。

  在新的一年里,希望各地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指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税务工作会议和全国所得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总结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经验和不足,进一步采取强化征收管理的措施,继续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挖掘征管潜力,堵塞征管漏洞,努力完成个人所得税全年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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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2-04
文号:国税发[2002]1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9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太原钢铁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实行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晋地税税二发[2002]59号)收悉。鉴于太原钢铁集团是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为扶持该集团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太原钢铁集团2002年度缴纳所得税问题批复如下:

  一、同意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全资控股的28家成员企业(名单附后),在2002年度由其母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按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三、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动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太原钢铁集团所属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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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1-06
文号:国税函[2002]95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2]1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作用的指示精神,巩固2001年整顿和规范个人所得税秩序取得的成果,进一步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稳步推进高收入个人自行申报纳税工作。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由各级地方税务局在辖区内选择部分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由纳税人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收入和纳税情况,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为做好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建立高收入个人纳税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周密部署,认真实施。要把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到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其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的双重功能。党中央、国务院领导一直高度重视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曾多次指示和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和改进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加大对高收入个人的调节力度,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又强调指出,要加快建立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的监控体系,依法加强对高收入者纳税情况的监控。并指出建立纳税档案是一个办法,要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在总结2001年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选择部分高收入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实行收入和纳税情况的自行申报,在全国范围内加快建立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监控系统。

  建立重点纳税人纳税档案,对其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是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大举措,各级地方税务局要积极取得地方党政领导的大力支持,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与协作,要争取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的理解和配合,周密部署,认真实施,保证这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二、各地应在2001年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摸底调查所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从下列范围内选择部分重点纳税人,建立纳税档案:

  (一)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2001年度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100人,全部作为重点监控对象,分别由其所在地区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建立纳税档案;以后年度排行榜发生变化的,各地应根据变化的情况及时调整监控对象的名单;

  (二)演艺界知名导演和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三)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四)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五)建筑工程承包人;

  (六)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七)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八)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九)大、中学和科研机构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和科研人员;

  (十)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及其他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十一)外籍人员;

  (十二)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应建立纳税档案的其他高收入个人。

  三、各级地方税务局建立纳税档案、实施重点监控的重点纳税人的具体数额要求是:

  (一)县(区)地方税务局要有一定数量的监控对象,地(市、州)地方税务局至少100人、省地方税务局至少200人。

  (二)总局在各省地方税务局监控的200人中选取1000人(含《福布斯》杂志发布的中国大陆百名富豪排行榜中的100人)建立纳税档案。

  (三)总局、省、市、县(区)局选取的建立纳税档案的重点纳税人可以交叉、重叠。

  四、为了确保在年内建立起一整套全国监控体系,各级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在9月底前完成重点纳税人的建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务必于10月底前将所确定的重点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基本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总局将从中选取1000人建立纳税档案,责成各地接受纳税人日常申报,实施跟踪监控,重点管理。

  五、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所须申报的内容和申报期限、申报方法提出具体要求。重点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具体要求,按月或按季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取得收入和纳税的相关情况,至少应包括:每次取得收入的项目、地点、金额,扣缴义务人名称,完税情况,完税凭证的复印件等。

  六、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月或按季对监控对象申报的情况进行汇总、对比、分析。如发现零申报、异常申报或所申报收入与实际明显不符的,应要求纳税人对相关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并提供证明材料;发现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或者少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向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同时,要加大稽查力度,坚决打击重点纳税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年7月底以前和次年1月底前,分别将总局确定的1000名重点监控对象的半年和全年的收入、纳税等情况采用Excel表格的形式填写《个人所得税重点纳税人收入和纳税情况汇总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同时附软盘)。

  八、各级税务机关应为建档监控的重点纳税人保密,建档监控所获取的有关重点纳税人的所有信息只能用于税务管理,不得作其他用途和对外泄露。

  九、对重点高收入者建立纳税档案、实施跟踪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和高收入者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建档监控对象名单,并且随着经验的积累和建档监控能力的提高,逐步扩大建档监控的高收入人数,使这项工作在调节高收入方面发挥出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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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23
文号:国税发[2002]1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94]财预字第37号)的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国税局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复函》(财行[2001]6号)的要求,从2001年1月1日起,国家税务局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收费(以下简称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总局为此印发了《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缴库和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和《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从各地上报的情况看,目前两证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还存在一定问题,主要是两证收费收入未按法规及时上缴国库;对总局已拨的两证专项经费未全额、及时下拨到基层单位。

  两证收费收入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和挪用,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而且严重影响财政部对国税局系统2001年两证专项经费的拨款,特别是影响财政部核定国税局系统2002年以后(含2002年)两证专项经费的预算。为此,总局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两证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后,无论是纳税人自行向银行缴纳还是征收单位自收汇缴,均应按有关法规及时缴入国库。纳税人滞纳的,征收单位要催缴并课征滞纳金直至处罚;征收单位自收汇缴的。要比照税款管理,不得拖延、坐支。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要按照《两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法规,尽快把总局已下拔的两证专项经费拨到各基层单位。

  三、按照《两证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法规,总局对各省2001年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费不再下拔,由总局统一支付。

  四、对两证收费不按法规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有关人员,总局将按有关法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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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07
文号:国税函[20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73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任课教师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北京、天津、内蒙古、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教育部来函,函称: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教育部合作设立并组织实施“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该计划由北京大学等十四所支援高校派遣副教授以上的优秀教师,到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从事重点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学。教育部将香港李嘉诚基金会赠款作为奖金,分2002年度和2003年度颁发给赴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每人金额为1.5万元至5万元。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为了支持和促进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十四所支援高校派往西部地区高校教学的任课教师取得的上述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为了有利于有关地区执行政策,便于税收管理,现将“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重点课程教师岗位计划2002年度接受派遣教师发放奖金情况表”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表上的教师姓名、受聘期限、奖金额以及实际执行情况等,免予征收相关人员取得上述奖金的个人所得税。2003年度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奖金发放情况表,届时由总局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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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8-09
文号:国税函[2002]7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2]108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征所得税的通知

失效提示: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失效。

  近接教育部来函,称由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联合举办第二届“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奖励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初中、高中阶段学校的在校学生近年来完成的优秀科技创新和科学研究项目。该活动评出一等奖5名,奖金为11.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1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奖金为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1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4万元人民币;三等奖50名,奖金为2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0.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1.5万元人民币;提名奖120名,奖金为0.75万元人民币,其中奖励学生个人0.15万元人民币,奖励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0.6万元人民币。教育部为此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对学生个人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学生所在学校(或青少年科技场馆)获得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的奖金,可视同捐赠,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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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7
文号:国税函[2002]1087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国税函[2002]10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请示》(辽地税发[2002]99号)收悉。文中称,辽宁省本溪市原国有企业彩屯煤矿破产后,2000年5月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崔某签定了财产转让合同,崔某以500万元买断了彩屯煤矿整体资产,又注入部分资金筹备生产。之后,崔某聘请资产评估所对其买断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固定资产原值16702万元,净值5314万元。2001年3月崔某注册了本溪市彩屯煤矿,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根据以上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计提了折旧,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据此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关于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如何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50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前扣除。彩屯煤矿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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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12-18
文号:国税函[2002]109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充分发挥税收会计、统计报表的作用,根据《2002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欠缴税金核算办法》的调整以及税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在确保指标及指标体系相对稳定的基础上,按照全面、规范、高效的原则,总局对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收会统报表编报时间2002年各类税收会计、统计月报表的编报时间提前为月后6日;年报表的编报时间仍为年后20日。考虑2002年报表修订变化较大,为便于有关报表软件的修改调整,特将2002年1月份会统报表的上报时间推延到2月25日。

  二、关于报表种类、项目及有关口径调整

  (一)细化报表种类调整后的2002年税收会计、统计报表共有20种(具体表式附后)。会计报表中将原《应征、待征、在选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和《持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两种,进一步细化了对应征税金和待征税金的明细分类核算和反映。

  (二)调整报表项目及有关口径

  1.根据2002年预算收支科目顺序的调整,将各报表中的“车辆购置税”项目从18项提前到15项,原“15.屠宰税”依次顺延。

  2.报表数字只报累计数,不报本月数,删除会计报表中的“本月”栏,去除“累计”字样。

  3.将统计报表中的“股份公司”栏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项目的统计口径不变,即仍依据国家工商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法规》填报。

  4.删除《税收资金平衡月报表》中“9.待清理呆帐税金”项目,其下各项目顺序相应提前。

  5.除《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保留原“三、其他收入合计”及其细项外,其余各会计表均删除上述各项,并相应删除原报表中的“总计”项目。

  6.《入库税金明细月报表》中:

  (1)在“合计”栏下依次增设“其中:银行代征”、“其中:其他代征”、“其中:代扣代缴”、“其中:请缴以前年度欠税”、“其中:清缴本年欠税”五栏。

  (2)删除“3.营业税”项目下“校办企业营业税退税”、“福利企业营业税退税”和“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税退税”三项。

  (3)在“三、其他收入合计”下增设“6.社会保险基金收入”、“7.农业五税”,将原“6.其他”顺延为“8.其他”。

  新增“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项目反映地方税务局按法规征收入库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收入。

  新增“农业五税”项目反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入库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及滞纳金罚款收入。

  7.《应征税金明细月报表》中,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涉外企业”和“其他企业”类别设置分企业类型明细栏。其中:“股份制企业”栏反映来源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征税金:“涉外企业”栏反映来源于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合外国企业)的应征税金:“其他企业”栏反映除国有、集体、股份制和涉外企业外,来源于其他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应征税金。

  8.《待征税金变动情况月报表》反映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待征税金情况,按主体税种分设“未到期应缴税金”、“经批准缓征”、“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往年陈欠”和“本年新欠”明细项目。其中:(1)“往年陈欠”项目反映除未到期应缴税金、经批准缓征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在2001年5月1日至2001年12月底发生的待征税金余额;(2)“本年新欠”项目反映除未到期应缴税金、经批准缓征和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外,在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底新发生的待征税金余额。

  (3)凡是关闭、停业和空壳企业的待征税金,不论发生年度,一律反映在“关、停及空壳企业欠税”项目。

  9.将《持清理呆帐税金明细月报表》改为帐外表,以集中反映新征管法实施前,即截止到2001年4月底全部应征而末征的欠税。其中:(1)“三年以上呆帐税金”栏反映除关、停企业、空壳企业、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外,其他超过三年的呆帐税金。

  (2)“三年以内呆帐税金”栏反映除关、停企业、空壳企业、政府政策性呆帐税金外,其他不足三年的呆帐税金。

  10.《提退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删除“提取银行代征手续费”、“提取其他代征手续费”、“提取代扣手续费”三栏。

  11.将原《查补税金明细年报表》改为《查补税金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明细月报表》。其中:(1)在“应征查补税金”大栏下,增设“查处滞纳金”栏,以规范应征查补税金的口径范围。本表“应征查处滞纳金”栏与“入库查处滞纳金”栏的各税种项目数对应相等。

  (2)增设“入库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栏,以集中反映各税种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的入库情况。本表各税种项目的“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应与一般预算收支科目中各税种(类)下的“XX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项)对应相等。

  12.《减免税金明细月报表》中,删除“新办企业”和“校办企业”两栏,增设“其中:软件、集成电路”、“购买国产设备”、“中西部投资‘’三栏,以反映相继出台多种税收优惠政策后,各税种的主要减免项目情况。其中(1)在”高新技术企业“下增设的”其中:软件、集成电路“栏,主要反映对软件、集成电路等高新技术产业销售计算机软件,进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收入减免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购买国产设备”栏反映对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按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抵免的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3)“中西部投资”栏反映对设在中西部地区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对设在西部地区属国家鼓励投资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等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4)“其中:涉外企业”栏反映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各项减免。

  13.《消费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将原“2.烟草加工业”下的“(1)甲类卷烟”、“(2)乙类卷烟”和“(3)丙类卷烟”三项合并为“(1)卷烟”一项,原“(4)雪茄烟”、“(5)烟丝”顺延为“(2)雪茄烟”、“(3)烟丝”。

  14.《企业所得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1)在“一、制造业”的有关行业下增设了“其中:卷烟”、“其中:酒”、“其中:成品油”、“其中:小汽车”等项目。同时,增设了“10.其他行业”项目。

  (2)在“二、采掘业”下删除原“其中: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项目,依次增设“1.原油”、“其中:海洋石油”、“2.天然气”、“3.其他”四项目。

  新增“其中:海洋石油‘’项目统计海上石油勘探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3)在“三、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下增设“其中:电力”项目。

  (4)在“四、建筑业”下增设“其中:建筑安装”项目。

  (5)在“五、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下,依次增设“1.交通运输业”、“其中:铁路运输”、“2.仓储业”、“3.邮电通信业”、“其中:邮政”五项目。

  (6)在“六、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下增设“其中:批发和零售贸易”项目。

  (7)在“七、金融、保险业”下,依次增设“1.金融”、“其中:国有商业及政策性银行”、“2.保险”三项目。

  新增“国有商业及政策性银行”项目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和三家政策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缴纳的所得税。

  (8)在“九、社会服务业”下增设“其中:娱乐”项目。

  以上增设项目的填报口径与《增值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营业税分企业类型统计月报表》中有关项目的填报口径相同,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15.《个人所得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1)在“合计”、“港澳台同胞”和“外国人”大栏下分别增设了“纳税人数(人次)”栏,以分别统计年度内各项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缴纳人数,其中: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就某项所得缴纳多次的,按一人统计;一个纳税人在同一年度内就两项或两项以上所得分别缴纳的,按两人或多人统计。

  (2)在“1.工资、薪金所得”下增设“其中:按25%以上税率征收”项目,以统计对高收入阶层工资、薪金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3)在“4.劳务报酬所得”下增设“其中:按30%以上税率征收‘’项目,以统计对一次收入畸高的演艺体育人员、画家、设计师、律师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4)在“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下增设“其中:储蓄存款利息所得”项目,以统计依据《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16.《涉外税收税额统计月报表》中,在“(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三)外资企业”下分别增设“批发和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和“社会服务业”三项目,并对排列顺序进行了调整。

  17.《税收欠税分项目统计月报表》中:(1)本表统计新征管法实施后,即2001年5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的除未到期应缴税款和经批准缓征税款外的各项欠税。

  (2)增设“关、停及空壳企业”项目,以统计2001年5月1日以后关、停及空壳企业新发生的各项欠税。

  18.《纳税登记户数统计年报表》中,删除“登记户数”栏,将原“纳税户数”大栏下的企业类型划分进行归类。同时,增设“附列资料:纳税户数”、“登记户数”项目。

  三、各地继续利用广域网进行2002年税收会统报表数据传输,其报表的计算机表式,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下发的参数文件制作。

  四、各地的基层征收单位应加强与金库的收入对帐工作,发现差错及时逐笔更正,并在发现差错的当月调整帐表。

  请各地接通知后,抓紧布置,认真执行,以确保2002年报表的及时、准确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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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15
文号:国税函[2001]8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1]8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表扬赴福建税收执法检查组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推进依法制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促进各级税务机关执法水平的提高,总局于2001年上半年对部分地区2000年的税收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为保证执法检查工作有力度、有成效,检查采用了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总局先后从14个地区抽调了部分地市级税务机关的人员,组成了自1995年开展执法检查以来最大规模的执法检查组。

  在2001年的执法检查工作中,总局赴福建税收执法检查组的工作表现十分突出。在对福建省晋江市国家税务局2000年税收执法情况的检查中,检查组认真负责,排除了各种阻力和困难,积极开展工作,从日常执法行为的细节中寻找突破口,敢于揭露违法、违规问题,发扬了连续作战的优良作风,圆满地完成了各项执法检查任务。对总局赴福建税收执法检查组的下列同志,予以通报表扬。他们是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陈康、浙江省台州市国家税务局袁经纬,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国家税务局杜伟、湖北省荆州市国家税务局胡军,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李青、李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扬成,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国家税务局解玉昊。

  总局希望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税收法制干部学习他们的优良作风和工作方法,认真贯彻全国依法治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开展各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恪尽职守,敢于硬碰,勇于揭露并纠正执法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推动依法治税工作上台阶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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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1-11-15
文号:国税函[2001]82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署税发[2002]119号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钻石及钻石饰品相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 海关总署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本法规全文废止。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钻石及上海钻石交易所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77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2年6月1日起,除加工贸易外,全国钻石进出口统一集中到上海钻石交易所办理报关手续,其他口岸均不得进出口钻石。

  二、钻石饰品仍按现行规定管理。各口岸进口时,海关照章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三、从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报关进入国内市场的钻石,包括从国外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和从上海钻石交易所销往国内市场的钻石,进口关税予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由海关照章征收,消费税税率减为5%,并后移至零售环节由国内税务部门征收。

  四、对上海钻石交易所会员单位进口到上海钻石交易所的钻石在上海钻石交易所内实行保税政策,内销时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

  五、国内钻石进入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出口退税的有关单证。其他海关均不再办理钻石的出口退税事项。

  六、加工贸易项下钻石进出口仍按现行政策办理。各地加工贸易项下钻石(包括加工成的成品镶嵌钻石饰品)因故内销,企业须统一到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合同备案主管地海关凭企业提交的上海钻石交易所主管海关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报关单》及有关单证办理加工贸易手册核销手续。上述内销钻石(包括成品中所含钻石)按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征税;内销镶嵌钻石饰品按本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征税。

  七、上海钻石交易所由上海海关根据总署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上海钻石交易所钻石监管办法》进行管理。


  海关总署

  200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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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2-05-20
文号:署税发[2002]119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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