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金[2025]127号 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时间: 2025-12-12
文号:财金[2025]1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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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各中央金融企业,其他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国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会计准则、《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商业银行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0]124号)、《商业保险公司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22]72号)、《关于引导保险资金长期稳健投资 进一步加强国有商业保险公司长周期考核的通知》(财金[2025]62号)等有关规定,我部对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以及编报说明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快报构成及填报范围

  本套报表的基本构成包括报表封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商业银行、证券类、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类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详见附件1)。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金融企业填报。

  二、快报填报要求

  (一)金融企业应严格按照编报说明(详见附件2)填报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并根据适用类型填报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和财务快报补充表。

  (二)金融企业原则上应全级次填报财务快报。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金融企业,均需以合并口径填报。

  (三)金融企业按规定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按照国家所有者权益填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其他金融企业比照规定填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资本保值增值率。

  (四)2025年四季度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准则)的保险类金融企业仍需填报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新保险准则)。2026年一季度及以后季度已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已执行新保险准则),未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类金融企业填报保险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未执行新保险准则)。

  (五)中央金融企业、中央其他部门和机构管理的金融企业(两项统称中央金融机构)为联营、合营企业第一大股东,且该联营、合营企业在境内取得金融机构许可证或为类金融企业(如私募基金等),中央金融机构需报送该联营、合营企业的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数据。

  (六)中央金融企业需按照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编报说明(详见附件4),填报境外资产情况、境外资产对手方国家(地区)情况和境外资产分币种情况(详见附件3)。

  三、快报报送要求

  (一)金融企业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银行类、证券类、保险类、担保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类金融企业财务快报补充表按季度报送。为测算金融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当年第四季度还需报送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并于第二年决算后按规定报送正式文件。

  各中央金融机构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0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于第一、二、三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财政部(金融司)报送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第四季度财务快报主要指标表和补充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以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于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送。报送各季度报表时,遇节假日顺延。

  中央金融企业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报送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

  (二)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送资料包括: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报表、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详见附件5)。

  报送资料统一用A4纸打印,报表封面按规定签字、盖章,否则无效,电子文档同时报送。

  四、其他事项

  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及时报送数据和有关材料。各金融企业以及各地财政部门原则上均应以网络版方式报送,因数据保密等原因无法通过网络版报送的金融企业和地方财政部门仍以单机版方式报送,财务快报数据处理软件另行下发。财政部将根据各单位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快报工作开展情况,按不同档次予以通报。

  各单位在报表编报过程中如有业务或软件方面问题,请及时与财政部金融司和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联系。

  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1965471 010-61965468

  软件公司联系电话:010-68553397 400-119-9797

  E-mail: jrscwjcc@mof.gov.cn

  附件(请在网页端打开):

  1.金融企业财务快报.xlsx

  2.金融企业财务快报编报说明.doc

  3.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xls

  4.中央金融企业境外资产情况统计表编报说明.docx

  5.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分析报告参考格式.doc

  财 政 部

  202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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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M货币,即其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2X25年12月31日,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允许基于任何其他目的的货币兑换。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因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禁止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甲公司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在上述情况下,甲公司在对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进行折算时,应当如何估计即期汇率?

  分析: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当一种货币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企业应当对计量日的即期汇率进行估计,使其能够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在满足上述有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估计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采用未经调整的可观察汇率或其他估计方法,对相关即期汇率进行估计。

  本例中,甲公司不能以变现或结算净投资为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但能够基于其他目的兑换货币。在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实行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并采用单一汇率,该汇率每日更新。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一种货币在某一目的下不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但在其他目的下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企业应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列的因素,以判断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是否满足货币缺乏可兑换性时即期汇率的估计要求:一是是否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如存在多个可观察汇率,可能表明这些汇率包含对出于特定目的取得另一种货币的“激励”或“惩罚”,因而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二是可兑换货币的用途。如企业能够取得的另一种货币仅限于有限用途(如进口紧急物资),则该汇率可能未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三是汇率的性质。相较于受监管部门管制及其他经常性干预的汇率,可观察的自由浮动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四是汇率更新的频率。相较于长期不变的可观察汇率,每日或以更高频率更新的可观察汇率更能反映当前主要经济状况。

  本例中,基于其他目的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时采用单一的自由浮动汇率且该汇率每日更新,同时基于其他目的兑换的货币也并非为有限用途,因此,甲公司认定基于其他目的下的可观察汇率能够满足“如实反映在当前主要经济状况下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进行的有序兑换交易所采用的汇率”的要求,甲公司在折算乙公司2X25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和2X25年度的经营成果时可采用该可观察汇率作为估计的即期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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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甲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和列报货币均为L货币。乙公司和丙公司为甲公司在境外设立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记账本位币分别为M货币和P货币,均为各自经营所在地的法定货币。甲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需将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为L货币。

  情形一: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规定,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须在提交兑换申请时申报资金用途并完成相关行政审批流程。通常情况下,货币主管部门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2X26年6月1日,因无法满足市场对L货币的兑换需求,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了官方兑换渠道。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前述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

  情形二:丙公司所在地货币主管部门规定,除进口食品和药品以外,不接受用于其他目的的L货币兑换申请。

  假定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在上述情形中,甲公司应当如何分别评估M货币、P货币是否可兑换为L货币?

  分析:

  情形一中,2X26年6月1日前,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提供L货币的官方兑换渠道,按照正常行政流程进行审核并完成兑换需10个工作日,前述10个工作日为通过官方兑换机制将M货币兑换为L货币的正常行政延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企业能够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可在兑换交易中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某一市场或兑换机制将该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前述一定时间范围允许因法律或监管规定、公共假期等实际因素导致的兑换业务办理的正常延迟。因此,在满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其他相关评估要求的情况下,甲公司在提交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能够取得L货币的,可认定M货币可兑换为L货币。

  2X26年6月1日后,在乙公司所在地的货币主管部门暂停官方兑换渠道期间,仅有零散中间商以非官方设定的汇率开展以M货币兑换L货币的交易,且该兑换交易不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存在其他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应当仅考虑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本情形中由于在官方兑换渠道暂停期间,不存在能够产生可强制执行权利和义务的市场或兑换机制,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M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

  情形二中,甲公司仅可基于进口食品和药品的目的申请将P货币兑换为L货币,而不能为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的净投资申请兑换L货币。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0号》,在评估一种货币是否可兑换为另一种货币时,对于境外经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折算,企业应当假定其取得另一种货币的目的是变现或结算其境外经营净投资。本情形中,由于甲公司不能基于变现或结算对丙公司净投资的目的申请兑换L货币,因此,甲公司应当认定P货币不可兑换为L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