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3]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是在民政部注册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以“先富帮后富,共同富裕”为宗旨,推动以社会扶贫为主要内容的光彩事业,其中向中西部地区和贫困地区捐款和捐建光彩小学是光彩事业的主要扶贫方式之一。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精神,对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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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增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本法规自2007年3月16日起,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江苏、山东、广东、四川、云南、浙江、辽宁、陕西、河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等有关事宜的申请》(华保字正[2002]153号)。经研究,同意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新增分支机构在2002年度纳入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并按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实行就地预交。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就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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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7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集团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关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度收取管理费的请示》(资财字[2002]第3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962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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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团法人,主要通过募集资金,资助癌症研究事业。2003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以癌症防治宣传教育、义诊、筛查和深入研究为主题,尤其是在西部缺医少药地区进行“远离乳癌,健康一生”的公益活动。为支持该基金会开展公益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同意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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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15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河北、江苏、陕西、安徽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煤建设集团公司《关于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请示》(中煤建发[2002]9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994.5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煤建设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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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上海、安徽、黑龙江、陕西、浙江、河北、河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新型建筑材料(集团)公司《关于收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的申请》(中新财发[2002]34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2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746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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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2003]17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所属企业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为做好燃油税开征工作,我局组织印制了燃油税专用凭证,将于近期发放各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分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部门负责做好燃油税专用凭证的接收工作。各地要按照燃油税专用凭证计划(计划表附后)认真核对和验收,并妥善保管。何时发放到有关纳税人,另行通知。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摸清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纳税人数量及其使用燃油税专用凭证的用量情况,全面掌握其变化动态,及时报告总局,以便燃油税正式出台后,总局可根据各地实际用量准确制定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
附件:燃油税专用凭证印制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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