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函[2004]10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收分析建档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税收与经济的相关性分析,科学编制税收计划,需要对影响税收收入的一些特殊因素量化并建立档案,以便进行历史的、同口径的对比和测算。现将建立税收分析档案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建立税收分析档案的必要性把握税收与经济的内在规律,建立税收与经济的数量关系,是深化税收分析,提高税款征收率的必然途径。比如税收弹性分析,当税收收入增长与相关经济指标增长出现偏离时,必定存在一些经济以外的影响因素(本期的或上期的原因)。建立税收分析档案,是对一些比较明显的影响因素先进行量化分析,然后再进一步寻找其他影响因素(主要是征管因素)。各级税务机关要把影响税收收入特殊因素的分析建档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抓实抓好,这既是开展本级税收分析的需要,也是为上级提供建档数据、实现科学决策的要求。

  二、建立税收分析档案的基本内容影响税收与经济相关性的因素较多,其中征管质量(不包括清欠和缓缴入库)是一个重要因素,但征管因素难以直接量化,需要将其他能够直接量化的因素都剔除后,才可以分析征管因素的情况。税收分析档案包括除征管因素外的所有其他因素,主要内容是:(一)建立分主要税种的税收分析档案。在分析税收收入总量增减收因素的基础上,各地要建立包括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营业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其他税收等主要税种的税收分析档案。并对主要增减收因素如清欠(新欠)、缓缴入库(新批缓缴)、查补入库、库存变化(包括原材料和产成品)、汇算清缴、政策变化(包括新的减免税政策,优惠政策到期、变更纳税地点、时间等)等进行量化分析(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二)凡是影响税收收入但也同样程度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不在建档范围。如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迁移或停产等现象。(三)政策影响部分,只反映新发生的政策以及延续政策中比上期变量较大的因素,正常延续执行且变量不大的政策因素不在建档范围。为了便于汇总建档,总局制定了统一表式,请各地按照要求编制。根据当地税源特点,各地可以将影响本地区税收收入较大的其他因素补充填报。对总局设计的建档表式认为有因素不全和概念不清的,也请及时提出意见,以便修改完善。

  三、建立税收分析档案的要求(一)建立税收分析档案要实事求是、精细量化,确保数据准确,不可粗枝大叶、框算对付,更不能人为造数,掩饰问题。

  (二)要与税收会计报表衔接。如清欠和缓缴入库,在税收分析档案中作为增收因素时,税收会计报表中欠税和缓缴数余额应相应减少。

  (三)要注意有些因素对税收前后影响的逻辑关系。如一个时期集中购进会减少增值税收入,但以后时期购进相应减少又会增加增值税收入,所以分析库存变化影响增值税收入时,要在不同时段分析反映增减情况,不能只影响一方面;反映清欠和缓缴入库增加收入时,也一定要如实反映本期新欠和新批缓缴情况,这样才能前后衔接。(四)进行税收与经济的相关分析,涉及本期因素和历史因素,建立税收分析档案要注意积累数据,规范和稳定数据口径。

  四、税收分析档案的报送方式(一)请各地按附表内容,填列2002年、2003年全年累计档案和2004年起分月的档案。(二)在“其他”及“政策影响数”后可增加内容,但需列明因素名称。对表中各因素中影响较大的因素请作简要的文字说明(细化到企业)。(三)2004年11月6日前一次性报齐2002年、2003年全年累计档案和2004年前10个月分月档案,以后的报送时间为每月6日前。上报方式以TRS软件的形式通过广域网传送,地址为:Center\jitong\jihua\各地上报\2004年收入档案。TRS任务从本目录下载。

  (四)如对已报档案数据需作调整修改的,可随时重新报送,文件名后一定要注明修改字样。(五)国税发[2004]12号文件中要求上报的税收分析档案(TRS格式)不再上报。各地在做好新的税收分析档案上报工作的同时,还要进一步做好月度收入的全面分析,从11月报送10月份收入分析起,每月15日前将分析报告的WORD文件以TRS软件的形式通过广域网上报总局(计划统计司)。地址为Center\jitong\jihua\各地上报\2004年收入分析。TRS任务从本目录下载。

  建立税收分析档案是一项长期要做的工作,请各地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加以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将税收分析建档与税收分析、预测有机结合起来,着眼于应用。在建档工作中各地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总局(计划统计司)沟通。

  附件:税收增减收入因素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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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9-23
文号:国税函[2004]108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03]14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和铁路系统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现对铁路系统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铁道部所属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铁路运输体制改革后,从铁路系统分离出来并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企业,包括铁道部所属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中国铁道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总公司、中国土木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以及铁道部所属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2003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其他企业、单位的房产和土地,继续按税法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11号)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1120号)全文失效的规定,为了支持铁路企业改革和平稳过渡,保持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全文失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中国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2]852号)全文失效继续执行至2003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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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7-11
文号:财税[2003]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资评价[2003]74号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企业:

  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及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我们制定了《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有关情况和问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清产核资工作,促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依据《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资金核实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清产核资企业上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组织进行审核并批复予以账务处理,重新核定企业实际占用国有资本金数额的工作。

  第三条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应当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做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各项基础工作,如实反映企业资产质量和财务状况,做到全面彻底、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可靠性和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应当按照规定经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财务审计,查出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提供相关合法证据或者社会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承担企业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工作和出具经济鉴证证明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据《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规定,对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客观、公正审计和经济鉴证,并对审计结果和经济鉴证证明的真实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企业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的认定与处理,按照事实确凿、证据充分、程序合规的原则,依据《企业清产核资办法》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由清产核资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申报批准,并按照资金核实批复结果调整账务。

  第六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在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中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工作范围、工作内容、工作结果和基准日的资产财务状况,以及相关处理意见;

  (二)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包括:基准日企业基本情况表、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等;

  (三)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四)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有关意见专项说明。企业申报处理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专项说明和各类资产损失明细情况表,应当逐笔写明发生日期、损失原因、政策依据、处理方式以及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齐全情况,并分类汇编成册;

  (五)有关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备查材料,主要包括:企业清产核资原始凭证材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可以用复印件),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备查和存档资料,应当分类汇编成册,并列出目录,以便于工作备查;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企业在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基础上,经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和有关资产损失提出合规证据或者经济鉴证证明后,对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按照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分项提出处理意见,编制清产核资报表,撰写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二)企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报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附相关合法证据及经济鉴证证明等材料;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在规定工作时限内,对上报的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清产核资报表、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四)企业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金核实批复文件,依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企业会计账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及工商变更登记。

  第八条对于企业在清产核资中查出的资产盘盈与资产损失相抵后,盘盈资产大于资产损失部分,根据财政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清产核资政策的通知》(财清[1994]15号,以下简称财清15号文件)的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相应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扩大清产核资试点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办发[1993]29号)和财清15号文件规定,企业清产核资中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数额较小,企业能够自行消化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批准后分年计入损益处理;对查出的企业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数额较大、企业无能力自行消化弥补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冲减企业所有者权益。

  第十条企业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冲减所有者权益的,可依次冲减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对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查出的各项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规定,以及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财务政策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310号,以下简称企业310号文件)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的,可以依次冲减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公益金、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资金核实批复文件,及时调整会计账务,并将调账结果在规定时限内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抄送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1份)。

  第十二条企业有关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冲减所有者权益应当保留的资本金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金限额,不足冲减部分依据财企310号文件规定,暂作待处理专项资产损失,并在3年内分期摊销,尚未摊销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其他长期资产”项目中列示,并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中加以说明。

第十三条企业经批准冲销的有关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和有关实物资产损失等,应当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并组织力量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进一步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以后追索收回的残值或者资金应当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及时入账并作有关收入处理。

  第十四条企业对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资料应当认真整理,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并按照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予以保存。

  第十五条企业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经营管理中的矛盾和问题,应当认真总结经验,分清责任,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相关内部控制机制,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企业应当在清产核资工作的基础上,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和健全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制度,巩固清产核资成果。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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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9-13
文号:国资评价[2003]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2004]17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申请民航空管系统集中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函》(民航规财函[2003]488号),现就民航系统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空管系统(见附件1),在2003年度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首都国际机场、西藏自治区内民用机场及下放地方管理的机场(见附件2),在2003年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机场,在2003年度内是否实行在省内合并纳税,由所在地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单位,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各单位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

  1.民航空管系统合并纳税企业名单(略)

  2.机场就地纳税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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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02-06
文号:国税函[2004]1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4]16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中第一条内容修改为““案件系统”依托金税工程系统网络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市)税务局稽查局、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四级检举案件信息管理。上级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案件系统”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受理、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条内容修改为““案件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同级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各级税务局应依照上述职责岗位配置相关机构和人员。即:省、地(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县(区)税务局稽查局也应有人具体负责案件举报工作,以确保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转。”;第三条内容修改为““案件系统”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处理、审批和案件转办的日常工作流程上设置了“举报业务人员”、“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分管举报工作),“税务局局长”(分管稽查工作)职责岗位。”;第八条中“对转下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案件通过“案件系统”发送;对跨省、跨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案件,需呈报上一级举报中心,由其通过“案件系统”转发”修改为“对转下级税务机关的案件通过“案件系统”发送;对跨省、跨地区税务局系统的案件,需呈报上一级举报中心,由其通过“案件系统”转发。”;第十二条修改为“同级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对“案件系统”内的数据定期做备份,具体期限自行掌握,以防数据丢失。”;第十三条部分内容修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掌握,第3层次密码中的用户登录密码由各级稽查局的举报业务人员自己掌握。”;第十四条部分内容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案件系统”,即原“税务稽查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已于今年6月在全国各级国家税务局开通运行。为保证系统正常运行,提高运行质量和运行效率,充分发挥该系统对税收检举案件处理过程的监督作用,统一规范工作流程,现通知如下:

  一、[条款修订]“案件系统”依托金税工程系统网络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四级检举案件信息管理。上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案件系统”对下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受理、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修改为]“案件系统”依托金税工程系统网络实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省税务局稽查局、地(市)税务局稽查局、县(区)税务局稽查局四级检举案件信息管理。上级税务局稽查局通过“案件系统”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受理、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条款修订]“案件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同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修改为]“案件系统”的运行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负责,同级税务局信息中心负责该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技术支持。

  三、[条款修订]“案件系统”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处理、审批和案件转办的日常工作流程上设置了“举报业务人员”、“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分管举报工作),“税务局局长”(分管稽查工作)职责岗位。

  各级国家税务局应依照上述职责岗位配置相关机构和人员。即:省、地(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也应有人具体负责案件举报工作,以确保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转。[修改为]“案件系统”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处理、审批和案件转办的日常工作流程上设置了“举报业务人员”、“中心主任”、“稽查局局长”(分管举报工作),“税务局局长”(分管稽查工作)职责岗位。

  各级税务局应依照上述职责岗位配置相关机构和人员。即:省、地(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设主任一人,专职工作人员一至二人;县(区)税务局稽查局也应有人具体负责案件举报工作,以确保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正常运转。

  四、“税务局局长”负责审批重大、督办、下级呈报案件,并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金进行审批。

  五、“稽查局局长”负责审批上级批转、呈报上级、下级呈报案件和无价值检举案件,并依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规定对举报奖金进行审批。

  六、“举报中心主任”负责审核、呈报、管理案件及其它事项。

  七、“举报业务人员”负责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受理、转办、交办、督办;审核、跟踪、上报、通报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统计、分析检举案件的数据情况;负责导入中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CTAIS及各地使用的其他征管系统)中检举类案件的企业基本信息、结案信息、税款(含滞纳金、罚款)入库信息等其它工作。

  八、[条款修订]对受理的检举案件,应在7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案件系统”、提出处理意见,并按领导审批意见将案件分配到相应的部门。对由本级直接查处的检举案件以及转出案件,由负责该案件跟踪的举报业务人员在系统内制作纸质函件,送相关单位或部门;对转下级国家税务机关的案件通过“案件系统”发送;对跨省、跨地区国家税务局系统的案件,需呈报上一级举报中心,由其通过“案件系统”转发。[修改为]对转下级税务机关的案件通过“案件系统”发送;对跨省、跨地区税务局系统的案件,需呈报上一级举报中心,由其通过“案件系统”转发。

  本级直接查处的案件结案后,稽查部门工作人员负责将案件结案报告和执行报告转交本级举报中心,受理该案件的举报业务人员据此在“案件系统”中作结案登记,制作结案报告,并根据实际入库情况即时进行入库登记,制作入库附表。

  九、对未能如期结案的督办案件,由举报中心向上级举报中心发出延时请示或制作阶段性报告;超期未请示或上报的,上级举报中心将生成并发出案件催办通知书。

  十、检举案件的计奖由结案地的举报中心完成分类、呈报上级审批和举报奖金发放的处理工作。

  十一、各类税务违法检举案件受理、查处情况统计汇总报表由省级稽查局举报中心在每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按月生成备查。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完成全国报表的汇总。

  十二、同级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负责对“案件系统”内的数据定期做备份,具体期限自行掌握,以防数据丢失。

  十三、[条款修订]“案件系统”具有前后台三个层次的操作密码:1.服务器开机和操作系统登录密码;2.Oracle数据库管理员密码;3.案件管理系统的超级管理员密码、用户登录密码。三层密码在不同层次涉及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其中1、2及第3层次密码中的系统超级管理员密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掌握,第3层次密码中的用户登录密码由各级稽查局的举报业务人员自己掌握。[修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掌握,第3层次密码中的用户登录密码由各级稽查局的举报业务人员自己掌握。

  十四、[条款修订]各地行政区划有发生变更的,应立即将变更情况以电子和纸质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要严格按照总局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做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并及时上报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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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4-12-31
文号:国税发[2004]1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2003]1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正式启用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的统一部署,“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试点工作已于2002年6月在全国全面试运行。试运行情况表明,“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证明联”)数据的时效性较强,对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具有重要的作用,且基本能够满足目前出口退(免)税工作的需要。据此,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正式启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并依据该系统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工作的组织领导,密切配合,紧密协作,分工负责,及时解决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畅通。

  二、各地国税、海关部门要建立联系紧密、运转协调的跨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在数据规范、信息传输、数据转换、单证打印等方面的运用上,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有关文件的要求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会同海关继续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培训、宣传工作,确保出口企业有关人员能熟练操作,正常运用。

  四、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运行过程中,国税部门应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并准确地确认和提交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要求核查并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的时间范围: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

  (二)出口企业进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核查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时,要求网上数据项目必须与出口货物具体报关项目核对完全一致后,方可确认和提交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其中必须重点核对的项目有:海关编号(报关单号)、出口日期、出口口岸、经营单位编码、备案号、贸易方式、运抵国(贸易国别)、批准文号(收汇核销单号)、成交方式、运费、保费、杂费、商品编号、商品名称、第一数量、第一计量单位、第二数量、第二计量单位、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总价、币制。

  (三)由于目前部分海关试运行H2000系统,打印的报关单号是18位,而传往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电子数据是依照H883系统的报文格式打印的,报关单号为9位,因此,在全国海关统一实行H2000系统前,对此类报关单“证明联”,各地国税部门可比对后9位号码+标志位(0)+项号(2位)。比对全部18位+标志位(0)+项号(2位)的时间,另行通知。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及时维护清分规则,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数据及时、准确地清分给基层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各地退税部门应通过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查看不可清分数据,了解数据清分情况。对存在不可清分数据的情况,要及时调整清分方案,并交由当地信息中心根据新的清分方案调整清分程序。

  (五)国家税务总局下传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分别为:企业按日确认的数据,代码:001;一个月终了后企业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数据,代码:003;修改、更正数据,代码:002。各级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时,必须使用“001”数据;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在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款申报、审核时,可使用“003”数据。

  (六)对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纸质申报凭证及其相关电子数据,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必须与总局下发的出口报关单“证明联”等电子信息进行严格审核、核对,对报关单“证明联”电子信息核对有误的,不予办理退(免)税。

  (七)“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数据经出口企业网上确认后,其数据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传输到国家税务总局,由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负责传输数据的核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给各地的数据,由各地国税部门管理。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参见附件1。为方便企业查询,现将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予以公布(附件2)。

  五、各级海关应充分认识到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录入、传输的质量,直接影响到国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正确性。保证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的相一致,是确保“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顺利运行的基础。为此,各级海关应配合国税部门做好以下具体工作:

  (一)各级海关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同时该张报关单“证明联”的底帐数据随即通过海关总署传送至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确保电子数据与纸质单证数据项目的严格一致。报关单“证明联”一经打印,不得人工修改,对确因录入、网络传输及系统故障等原因需要修改数据的,要收回原报关单“证明联”,重新打印并上传新电子数据,不得采取人工填写或修改后加盖印章的作法。

  (二)各级海关要加强业务管理,严格业务操作规范。尤其是在成品油、煤炭、粮食、矿砂等大宗散装货物的进出口过程中,审单、接单部门在对进出口审单过程因报关单数据修改而进行的重审环节中,必须根据计算机系统提示的操作要求,进行计算机系统上的“复审计证”操作,不得省略,以确保报关单数据逻辑关系一致。

  (三)应出口企业申请,海关应按照出口退(免)税法规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清洁仓单的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对转关运输的出口货物,启运地海关在收到出境地海关回复的书面回执联或转关电子回执后五个工作日内,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四)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联网运行的畅通,各海关要加强热线值班服务管理,落实专人负责,解答企业疑难问题并协助查询数据。为方便企业咨询,现公布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电话(附件3)及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4)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附件5)。

  六、为保证“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正常运行,现将《公告》稿(见附件6)下发你们,请及时对外公布。


  附件1:

海关报关单数据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的核对办法


  一、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办法

  利用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监控台可以完成税务系统内部海关报关单数据传输的核对工作,对于监控台显示数据核对有误,由当地信息部门负责解决。

  二、基层出口退税部门发现缺失和错误的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的处理办法

  1、确保企业已经在电子口岸上查询到该信息,并正确报送。

  2、检查该企业的企业海关代码是否为新增或变更,如果是,考虑是否因清分规则没有更新而导致数据无法清分。

  3、确保已从当地信息中心的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服务器中及时、准确地取得所有报关单信息,并正确地导入退税审核系统。

  4、通知当地信息中心检查海关报关单传输系统运行是否正常。

  5、登入税务系统内部网中的出口退税技术支持网站

(HTTP://130.9.1.116/CKTS/),进入“报关单查询”页面,输入9位报关单号即可查询。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已收到该信息,则属于税务系统内部数据传输问题,由税务系统各级信息部门负责解决;如果查询结果为总局没有收到该信息,则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和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的数据传输问题,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与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核实解决。

  6、对于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与纸质单证不符的情况,也可通过上述查询办法,以核对海关报关单电子信息是否在税务系统内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改变。

  附件2:全国国税部门热线电话 

  附件3:全国海关“出口退税子系统”热线值班电话表

  附件4:海关总署信息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010)65195991

  (1)企业已经打印了出口退税证明联并已经上传总署信息中心,而在电子口岸查不到数据;

  (2)企业在电子口岸上查询的数据与纸质报关单不一致,信息中心帮助企业定位不一致的原因,并答复企业,属总署信息中心的,一并解决;其他方面的,负责通知有关方面。


  附件5: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热线电话解答问题的范围

——(010)65195656

  (1)用户使用操作方面的咨询:包括用户向国税局报送数据的具体操作和“数据查询”功能输入查询条件的操作;

  (2)客户端软件问题:包括网页上有错误、表头无信息和表体无信息等问题;

  (3)有关17999上网卡的业务咨询;

  (4)纸质报关单数据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数据不一致;

  (5)数据传到电子口岸后,发现有错误,需要进行修改的;

  (6)与电子口岸执法系统使用相关的业务咨询。


  附件6:

公  告


  为防范和打击利用假冒、伪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活动,改善管理部门服务质量,完善出口退(免)税管理,加快出口退(免)税进度,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根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在全国试运行情况,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出口企业必须依据“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以下简称“出口退税子系统”)生成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电子数据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口退税子系统”的功能和作用

  “出口退税子系统”是中国电子口岸最先投入试点运行的子系统之一。该系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在公共数据中心建立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联的电子底帐,使海关、税务、外汇、外经贸等部门实现出口报关和退税环节的联网数据核查;为企业用户办理出口退税申报提供结关信息查询及网上交单等操作功能。企业可通过本系统查询本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单、核销单电子数据,经选择确认后在网上向退税部门提交有关单证的电子数据。

  二、“出口退税子系统”的企业身份认证

  (一)企业必须经过身份认证方可进入“出口退税子系统”完成相关业务操作。系统根据操作员输入的密码进行身份验证。操作员处理的数据将自动进行电子签名、加密。未通过身份认证的企业将无法开展相关的出口退税网上操作。

  (二)企业应确定负责本企业办理退税的人员并向本地区国税局申请身份认证,参加相关培训。人员如有变化,应提前5天向本地区国税局办理更改手续,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三、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网上交单操作流程

  (一)出口报关单电子数据提交

  指出口企业通过本系统向国税局提交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数据。出口退税申报所需的其他单据,如:专用税票、核销单等数据暂不通过本系统提交,提交时间另行通知。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单据提交”功能,系统自动提取该企业未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电子底帐数据。

  2.用户点击列表中的单证号码,可查阅相应单证的详细数据。

  3.用户选择并点击准备提交的数据,使用“选择提交”功能,即可完成向国税局的单据提交任务。

  4.用户也可使用“批量提交”功能将相关数据集中提交国税局。

  (二)结关信息查询

  指海关在出口货物实际离境即结关后,通过本系统向出口企业发布结关信息,通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企业可通过网络查询该信息,并及时到海关申领、打印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

  操作步骤如下:

  1.用户登录本系统,选择“结关信息查询”功能,系统将显示该企业已结关货物的报关单编号、结关日期、申报地海关等信息。

  2.用户点击页面右上角打印按钮,可打印出该页结关信息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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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3-02-12
文号:国税发[200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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