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不征收消费税问题的公告
<p>现将有关消费税征收范围问题公告如下:</p><p> 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应征消费税的“润滑油”,不征收消费税。</p><p>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文件同时废止。此前未征消费税的不得补征,已征的消费税税款可抵顶以后纳税期其他货物的应交消费税。</p><p> 特此公告。</p>
法规国税函[2010]455号 关于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评通过企业依法纳税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科学技术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的规定,近期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开展了2010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前期工作。
现将已经通过初评的申请企业名单下发你局,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78号)规定的要求,对名单所列企业的依法纳税情况及涉税违法行为进行核查。
核查结果请务必于2010年9月30日前上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
通过2010年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初评的企业名单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 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
现就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公告如下: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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