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深化“放管服”改革、改善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负担,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三、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开展“六税一费”减免税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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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发[2019]11号 国务院关于推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着力构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发展新体制,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加快形成国际竞争新优势,充分发挥产业优势和制度优势,带动地区经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高质量发展为核心目标,以激发对外经济活力为突破口,着力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开放创新、科技创新、制度创新,提升对外合作水平、提升经济发展质量,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

  (二)基本原则。

  ——坚持开放引领、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的对外开放平台作用,坚定不移深化改革,持续优化投资环境,激发对外经济活力,打造体制机制新优势。

  ——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集聚知识、技术、信息、数据等生产要素,推动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促进产业升级,拓展发展新空间。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弘扬企业家精神,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

  二、提升开放型经济质量

  (三)拓展利用外资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提高引资质量,重点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研发、财务、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等功能性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可依法、合规在外商投资项目前期准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支持区内企业开展上市、业务重组等。(商务部、证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外商投资导向。对在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国家级经开区内从事鼓励类项目且在完善产业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外商投资企业,可按规定予以支持。(各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实行差异化的区域政策,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继续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倾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可统筹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自有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和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物流交通、承接产业转移、优化投资环境等项目,提供相应支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提升对外贸易质量。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申请设立综合保税区。(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运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外贸转型升级基地和外贸公共服务平台。(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保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

  (六)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其在“放管服”改革方面走在前列,依法精简投资项目准入手续,简化审批程序,下放省市级经济管理审批权限,实施先建后验管理新模式。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改革,推行容缺审批、告知承诺制等管理方式。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优化机构职能。允许国家级经开区按照机构编制管理相关规定,调整内设机构、职能、人员等,推进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优化国家级经开区管理机构设置,结合地方机构改革逐步加强对区域内经济开发区的整合规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据国家级经开区发展需要,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中央编办、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优化开发建设主体和运营主体管理机制。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对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进行资产重组、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引入民营资本和外国投资者,开发运营特色产业园等园区,并在准入、投融资、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给予支持。(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发建设主体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证监会等单位负责)

  (九)健全完善绩效激励机制。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经批准可实行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允许实行兼职兼薪、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多种分配方式。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市场化原则开展招商、企业入驻服务等,允许国家级经开区制定业绩考核办法时将招商成果、服务成效等纳入考核激励。(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支持开展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程序开展符合其发展方向的自贸试验区相关改革试点。在政府职能转变、投资贸易便利化等重点领域加大改革力度,充分发挥国家级经开区辐射带动作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打造现代产业体系

  (十一)加强产业布局统筹协调。加强上下游产业布局规划,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形成共生互补的产业生态体系。国家重大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在国家级经开区。充分发挥中央层面现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发展重大产业项目。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国家级经开区推进主导产业升级予以适当支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行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坚持市场化运作、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企业、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关键零部件和中间品制造企业,支持企业建设新兴产业发展联盟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与相关投资基金合作,充分发挥产业基金、银行信贷、证券市场、保险资金以及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等作用,拓展国家级经开区发展产业集群的投融资渠道。(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承担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鼓励企业研发、采购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国际化发展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实施现代服务业优化升级行动。地方人民政府可结合地方服务业发展实际,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在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内发展医疗健康、社区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以及工业设计、物流、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快推进园区绿色升级。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加大循环化改造力度,实施环境优化改造项目。(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省级人民政府相应予以政策支持。在符合园区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要求的基础上,对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内的重大项目依法简化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推进国家级经开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各省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发展数字经济。鼓励各类资本在具备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投资建设信息技术基础设施,省级人民政府可将此类投资纳入当地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并予以支持。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创建数字产业创新中心、智能工厂、智能车间等。(中央网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产业创新能力。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自主创新示范区等试点经验,率先将国家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到位,成效明显的可加大政策先行先试力度,打造成为科技创新集聚区。在服务业开放、科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发展等方面加强制度创新。对新兴产业实行包容审慎监管。(科技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家大科学装置和国家科技创新基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打造特色创新创业载体,推动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升级。(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国家级经开区内科研院所转化职务发明成果收益给予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符合税收政策相关规定的,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税务总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国家级经开区对区内企业开展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给予支持。(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支持在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开展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等试点。(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对内对外合作平台功能

  (十七)积极参与国际合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积极探索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开展合作。支持中西部地区有关国家级经开区参与中国—新加坡(重庆)战略性互联互通示范项目“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外交部、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在科技人才集聚、产业体系较为完备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一批国际合作园区,鼓励港澳地区及外国机构、企业、资本参与国际合作园区运营。支持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做好国际合作园区的金融服务。鼓励地方人民政府用足用好现有政策,依法、合规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合作园区。(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证监会、进出口银行、开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拓展对内开放新空间。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善财政、产业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根据所在区域产业布局,增强产业转移承载能力,开展项目对接。充分发挥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开展合作,共同建设项目孵化、人才培养、市场拓展等服务平台和产业园区,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创造条件。省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共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促进与所在城市互动发展。在保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国家级经开区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相关机构共享公共资源交易、人口、交通、空间地理等信息。国家级经开区可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设城市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国家级经开区完善高水平商贸旅游、医疗养老、文化教育等功能配套,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中央商务区、专家公寓等。对公共服务重点项目,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家级经开区可提供运营支持。支持有条件的国家级经开区建设国际化社区和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教育部、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要素保障和资源集约利用

  (二十一)强化集约用地导向。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开展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等改造,并按规定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积极落实产业用地政策,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利用现有存量土地发展医疗、教育、科研等项目。原划拨土地改造开发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仍可继续按划拨方式使用。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可依法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鼓励地方人民政府通过创新产业用地分类、鼓励土地混合使用、提高产业用地土地利用效率、实行用地弹性出让、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供地等,满足国家级经开区的产业项目用地需求。加强国家级经开区存量用地二次开发,促进低效闲置土地的处置利用。鼓励新入区企业和土地使用权权属企业合作,允许对具备土地独立分宗条件的工业物业产权进行分割,用以引进优质项目。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级经开区盘活利用存量土地的,可给予用地指标奖励。除地方人民政府已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外,现有项目开发地下空间作为自用的,其地下空间新增建筑面积可以补缴土地价款的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自然资源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降低能源资源成本。支持省级人民政府在国家级经开区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集体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支持区内电力用户优先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支持国家级经开区按规定开展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市场化改革,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减少或取消直接供气区域内国家级经开区省级管网输配服务加价。(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完善人才政策保障。支持国家级经开区引进急需的各类人才,提供户籍办理、出入境、子女入学、医疗保险、创业投资等方面“一站式”服务。允许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家级经开区工作。对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急需的外国专业人才,按照规定适当放宽申请工作许可的年龄限制。对国家级经开区引进外籍高端人才,提供入境、居留和永久居留便利。(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移民局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促进就业创业。对符合条件且未享受实物保障的在国家级经开区内就业或创业的人员,可提供一定的购房、租房补贴,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高国家级经开区内企业培养重点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补助标准,对国家级经开区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等按规定给予支持。(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单位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进国家级经开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重大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国家级经开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商务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涉及调整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的,按规定程序办理。

国务院

201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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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8
文号:国发[2019]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建[2019]225号 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2015年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保监会组织实施了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通过市场化方式支持破解初期市场信任不足导致的研发应用瓶颈,促进重大技术装备创新。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更好满足新形势下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经过创新,其品种、规格或技术参数等有重大突破,具有知识产权但尚未取得市场业绩的首台(套)或首批次装备、系统和核心部件等。其中,“首台(套)”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前三台(套)装备产品;“首批次”是指用户首次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同批签订合同、同批生产交付的装备产品。同时,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小型关键装备覆盖范围扩展到用户在首年度内(即从用户首次购买之日至当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使用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装备产品。

  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下称《目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并根据重大技术装备发展情况进行适时调整。申请列入《目录》的重大技术装备产品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工业转型升级要求,且为当前国民经济建设和国家重大工程急需的装备产品;

  (二)节能、节材、环保效果突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三)首次进入市场阶段,尚未取得市场化业绩。

  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是指由生产《目录》内装备制造企业投保,与用户共同受益,承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质量风险和责任风险的综合险保险产品。其中,质量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用户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的风险;责任风险主要保障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用户财产损失或发生人身伤亡风险。首年度关键零部件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的2倍,首台(套)装备、首批次装备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保险责任限额应不低于装备价值。

  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示范条款另行发布。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应统一使用综合险示范条款。对于民用航空装备、高技术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核电装备等单价金额巨大的重大技术装备,经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自主协商,可选择按国际通行保险产品条款进行承保。参加试点的保险公司应向银保监会备案相关保险产品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应积极打造由总公司直接领导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专业团队,建立绿色理赔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水平,优化保险产品,确保落实好相关政策。

  五、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由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给予适当额度保险补偿,利用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强化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降低用户风险,并引导培育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市场,加快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应用。

  六、制造《目录》内装备,且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的企业,在装备交付用户、保单正式生效、累计保费满20万元后集中申请保险补偿。申请保险补偿的企业应为从事《目录》所列装备产品制造的企业,除其所制造的装备产品应具备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外,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

  (三)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

  (四)具有申请保险补偿装备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五)申请保险补偿的装备应符合《目录》规定有关要求。

  七、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保险补偿。保险期间应连续不间断,保险补偿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

  八、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银保监局、财政厅(局)应按要求认真组织本地区装备制造企业(含中央企业)开展项目申报,按职责和权限做好初审和推荐工作。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银保监会、财政部加强对地方政策落实的指导。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做好《目录》调整优化相关工作,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商银保监会、财政部开展项目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保险补偿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地方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政策执行,会同银保监会及时跟踪统计掌握项目执行情况和政策效果。财政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建议,按规定及时分配和拨付保险补偿资金。银保监会有效加强相关保险市场监督和管理,并商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及时开展示范条款、保险费率等适用性评估和调整工作。

  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进一步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及对项目进行政策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牵头做好年度总结和整体绩效评价,并组织和督促指导相关省份做好年度绩效自评和全流程绩效监管,银保监会配合做好绩效管理相关工作。

  十一、各级财政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当地产业基础、行业特征,因地制宜制定地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并做好与国家政策的衔接。鼓励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用户企业对投保装备免收质保金,发挥保险对质保金的替代功能。

  十三、本通知所指首年度关键零部件和首年度小型关键装备范围由每年申报通知规定。

  十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此前印发的《关于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19号)、《关于深入做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8〕35号)等政策文件相关条款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银保监会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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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0
文号:财建[2019]2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9]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财政部

2019年5月16日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债务重组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债务重组,是指在不改变交易对手方的情况下,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定或法院裁定,就清偿债务的时间、金额或方式等重新达成协议的交易。

  本准则中的债务重组涉及的债权和债务是指《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

  第三条 债务重组一般包括下列方式,或下列一种以上方式的组合:

  (一)债务人以资产清偿债务;

  (二)债务人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

  (三)除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外,采用调整债务本金、改变债务利息、变更还款期限等方式修改债权和债务的其他条款,形成重组债权和重组债务。

  第四条 本准则适用于所有债务重组,但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一)债务重组中涉及的债权、重组债权、债务、重组债务和其他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列报,分别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二)通过债务重组形成企业合并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

  (三)债权人或债务人中的一方直接或间接对另一方持股且以股东身份进行债务重组的,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债务重组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债务重组的交易实质是债权人或债务人进行了权益性分配或接受了权益性投入的,适用权益性交易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第二章 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第五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或者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在相关资产符合其定义和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

  第六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初始确认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应当按照下列原则以成本计量:

  存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当前位置和状态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投资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使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专业人员服务费等其他成本。

  生物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税金、运输费、保险费等其他成本。

  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和可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税金等其他成本。

  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七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导致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六条的规定计量其初始投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九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首先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受让的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然后按照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比例,对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扣除受让金融资产和重组债权确认金额后的净额进行分配,并以此为基础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分别确定各项资产的成本。放弃债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三章 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第十条 以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相关资产和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一条 将债务转为权益工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在所清偿债务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时予以终止确认。债务人初始确认权益工具时应当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所清偿债务的公允价值计量。所清偿债务账面价值与权益工具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十二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务。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章 披露

  第十四条 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权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额,以及该投资占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股份总额的比例。

  第十五条 债务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第五章 衔接规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2019年1月1日至本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应根据本准则进行调整。企业对2019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债务重组,不需要按照本准则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自2019年6月17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印发的《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38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06]3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同时废止。

  财政部此前发布的有关债务重组会计处理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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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6
文号:财会[2019]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2019]46号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水利部、民航局、税务总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现将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政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制定的减征政策文件抄送财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资金,根据宣传思想文化事业需要积极予以支持,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中央财政加大对财力薄弱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地方做好相关工作。各级财政用于宣传思想文化事业方面的经费继续按照现有资金管理方式使用。

  二、自2019年7月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低50%。降低后各省(区、市)。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至2025年12月31日。自2020年1月1日起,缴入中央国库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相关规划,统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等。具体资金分配根据基金年度实际征收情况,以及国务院批复的南水北调工程和三峡后续工作相关规划的资金落实情况等统筹安排。

  三、自2019年1月1日起,纳入产教融合型企业建设培育范围的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的投资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按投资额的30%比例,抵免该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试点企业属于集团企业的,其下属成员单位(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职业教育有实际投入的,可按本通知规定抵免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允许抵免的投资是指试点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独立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的办学投资和办学经费支出,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与职业院校稳定开展校企合作,对产教融合实训基地等国家规划布局的产教融合重大项目建设投资和基本运行费用的支出。

  试点企业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足抵免的,未抵免部分可在以后年度继续抵免。试点企业有撤回投资和转让股权等行为的,应当补缴已经抵免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四、自2019年7月1日起,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民航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17号)第八条规定的航空公司应缴纳民航发展基金的征收标准降低50%。


 财政部

2019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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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22
文号:财税[2019]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7年度第二批及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一、2017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2.实事助学基金会

  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4.中脉公益基金会(原中脉道和公益基金会)

  5.亿利公益基金会

  6.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7.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二、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

  1.国家能源集团公益基金会(原神华公益基金会)

  2.爱佑慈善基金会

  3.陈香梅公益基金会

  4.安利公益基金会

  5.中国红十字基金会

  6.中国社会福利基金会

  7.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8.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基金会

  9.中国留学人才发展基金会

  10.中国航天基金会

  11.南都公益基金会

  12.中国移动慈善基金会

  13.中国海油海洋环境与生态保护公益基金会

  14.凯风公益基金会

  15.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16.中国民航科普基金会

  17.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18.中国癌症基金会

  19.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

  20.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21.吴阶平医学基金会

  22.中国华侨公益基金会

  23.中国人寿慈善基金会

  24.韩美林艺术基金会

  25.爱慕公益基金会

  26.中国医学基金会

  27.兴华公益基金会

  28.心和公益基金会

  29.智善公益基金会

  30.包商银行公益基金会

  31.王振滔慈善基金会

  32.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

  33.詹天佑科学技术发展基金会

  34.萨马兰奇体育发展基金会

  35.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

  36.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育基金会

  37.中国下一代教育基金会

  38.河南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39.中远海运慈善基金会

  40.中国和平发展基金会

  41.开明慈善基金会

  42.国家电网公益基金会

  43.友成企业家扶贫基金会

  44.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45.中国预防性病艾滋病基金会

  46.中兴通讯公益基金会

  47.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

  48.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

  49.中华艺文基金会

  50.重庆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1.吴作人国际美术基金会

  52.波司登公益基金会

  53.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54.慈济慈善事业基金会

  55.威盛信望爱公益基金会

  56.华阳慈善基金会

  57.华润慈善基金会

  58.黄奕聪慈善基金会

  59.顶新公益基金会

  60.太平洋国际交流基金会

  61.星云文化教育公益基金会

  62.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3.中信改革发展研究基金会

  64.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65.中国社会组织促进会

  66.中国滋根乡村教育与发展促进会

  67.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68.中华志愿者协会

  69.东润公益基金会

  70.中国互联网发展基金会

  71.光华工程科技奖励基金会

  72.中天爱心慈善基金会

  73.田汉基金会

  74.中国出生缺陷干预救助基金会

  75.余彭年慈善基金会

  76.顺丰公益基金会

  77.中国电影基金会

  78.健坤慈善基金会

  79.善小公益基金会

  80.中山博爱基金会

  81.三峡集团公益基金会

  82.新华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83.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84.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85.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6.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87.宝钢教育基金会

  88.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9.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90.中国西部人才开发基金会

  91.中国华夏文化遗产基金会

  92.四川大学教育基金会

  9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94.招商局慈善基金会

  95.中国志愿服务基金会

  96.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

  97.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98.中华慈善总会

  99.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

  100.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01.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102.中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基金会

  103.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04.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

  10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106.中国孔子基金会

  107.中国科技馆发展基金会

  108.致福慈善基金会

  109.中国科学院大学教育基金会

  110.北京理工大学教育基金会

  111.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112.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113.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114.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115.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116.泛海公益基金会

  117.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118.中社社会工作发展基金会

  119.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20.万科公益基金会

  121.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

  122.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123.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

  124.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25.中国牙病防治基金会

  126.中国煤矿尘肺病防治基金会

  127.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128.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129.韬奋基金会

  130.金龙鱼慈善公益基金会

  131.比亚迪慈善基金会

  132.援助西藏发展基金会

  133.中国教师发展基金会

  134.中央财经大学教育基金会

  135.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36.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137.桃源居公益事业发展基金会

  138.中国绿化基金会

  139.中国人权发展基金会

  140.中国海洋发展基金会

  141.民生人寿保险公益基金会

  142.启明公益基金会

  143.周培源基金会

  144.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145.青山慈善基金会

  146.北京交通大学教育基金会

  147.中国扶贫基金会

  148.中国器官移植发展基金会

  149.中华诗词发展基金会

  150.中国足球发展基金会

  151.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52.实事助学基金会

  153.章如庚慈善基金会

  154.中脉公益基金会

  155.亿利公益基金会

  156.华中农业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157.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58.陶行知教育基金会

  159.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

  160.中华同心温暖工程基金会

  161.东风公益基金会

  162.润慈公益基金会

  163.中国煤矿文化宣传基金会

  164.中国敦煌石窟保护研究基金会

  165.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

  166.陈嘉庚科学奖基金会

  167.李可染艺术基金会

  16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

  169.河仁慈善基金会

  170.天诺慈善基金会

  171.亨通慈善基金会

  172.中国交响乐发展基金会

  173.中国禁毒基金会

  174.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

  175.中华农业科教基金会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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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1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会[2017]25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鼓励行政事业单位提前执行。

  执行本制度的单位,不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科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彩票机构会计制度》《地质勘查单位会计制度》《测绘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国有林场与苗圃会计制度(暂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等制度。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201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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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10-24
文号:财会[2017]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税总办发[2019]58号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已经税务总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9年5月22日

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2019年税务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部署、国务院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及社会关切,强化政策宣传解读,加大主动公开力度,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强公开平台建设,完善公开制度规范,不断提升政务公开工作水平,为高质量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发挥积极作用。

  一、强化政策解读主动回应关切

  (一)解读重要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围绕2019年全国税收工作主题、主业和主线,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要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切实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文稿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同步发布。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的内容,原则上要通过参加或组织例行吹风会等形式及时跟进解读。在重要征管服务措施出台、重点工作推进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和省税务局主要负责同志要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吹风会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方式,履行好信息发布、权威解读等职责,带头宣传政策措施,主动引导预期。

  (二)积极回应各方关切。要在用好局长信箱、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在线访谈等传统渠道的基础上,全面优化税务网站功能,进一步提高纳税人、缴费人及各方面同税务部门沟通交流的便利性、有效性。各级税务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各方提出的意见建议特别是反映的问题,要实施台账管理,限时办结、对账销号,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要密切关注和及时研判涉税涉费舆论,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要主动宣传解读,发现误读等不实言论时要主动解疑释惑,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持续加大主动公开力度

  (一)加强公文公开管理。各级税务机关拟制公文时,要明确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等属性。对符合《条例》规定拟不公开的公文,要依法依规说明理由,并在报批前送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机构审查。文件起草部门要把好公开属性选择的“第一关”,核稿人、部门负责人、分管局领导要认真做好公文公开属性的审核工作。办公厅(室)在对公文进行发文审核时,要加强对公文公开属性的复核,对没有明确公开属性的,或者没有依法依规说明拟不公开理由的,一律作退文处理,补充明确后再予以办理。

  (二)推进重要决策执行公开。起草与税(费)行政相对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税(费)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听取有代表性的税(费)行政相对人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大事项,除依法应当保密或另有规定的外,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依据。在重大税费事项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调整完善,并按规定将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推进税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按照“谁执法、谁公示、谁负责”原则,全面梳理法定职责范围内的执法项目,明确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职责,规范信息公示内容。税务总局逐步建立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途径和执法结果等信息,公开的信息要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四)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对于涉及纳税人、缴费人切身利益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外,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各承办部门在主办(分办、独办)的建议提案复文制发后,要按照公开程序主动公开。

  三、深化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一)推进减税降费信息公开。对新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以及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税费优惠政策,要创新方式,加大公开力度,在税务网站集中发布、多媒体推送。各级税务机关应通过税务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及宣传资料等方式,多渠道开展减税降费政策及落实情况、政策成效宣传,增强纳税人、缴费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促进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二)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晒权督权,公开并及时更新调整权责清单。持续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公开税务稽查随机抽查的职责、程序、事项以及随机抽查结果等信息。主动公开A级纳税人相关信息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在税务网站公告纳入监管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其信用情况,以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涉税服务失信名录。结合“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及时公开优化纳税缴费服务举措、精简税费资料、优化发票办理等内容,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办理进度查询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推送办理进度提示信息。

  (三)推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按规定和程序认真做好重点项目文本、绩效目标、绩效自评结果、绩效评价报告的公开工作。做好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公开工作。

  四、加强公开平台建设

  (一)规范税务网站建设。严格落实网络意识形态责任制,加强税务网站内容建设和信息发布审核,把好政治关、政策关、文字关、程序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网站检查考核有关要求,加强和完善税务网站日常管理和常态化监管工作。制定税务网站建设管理规范,推进集约化建设,开展网站改版升级,进一步规范栏目设置、页面设计、功能建设、安全防护和管理监督,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推进税务网站与政府网站互联互通,提升税务部门网上服务水平。

  (二)推进新媒体建设。理顺税务部门新媒体管理机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做好开设整合、内容保障、安全防护、监督管理工作。坚持移动优先,充分运用图文、H5、音视频等展示形态,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推进税务“网”“微”“端”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完善融媒体编辑部建设,促进信息内容、平台终端和管理体系的互通共融。

  (三)推进税务总局公报创新。办好税务总局公报电子版,推进电子版与纸质版同步发行,逐步实现公报移动端展示。建立健全各级税务机关规范性文件向政府公报编辑部门报送制度。

  (四)加快办税服务厅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适应税务机构改革后职责调整变化,及时梳理编制并公开办税指南。进一步整合优化办税服务厅“一站式”功能,加快实现“一个窗口”“一次办理”。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网通办”,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明白、更便捷。加强12366纳税服务热线建设,推动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与纳税服务平台共享共用政策业务咨询知识库。

  五、完善政务公开规范化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完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务公开和网站新媒体建设管理工作,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室负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加强人员配备,提供工作保障。要加强政务公开绩效考评及结果运用,促进各项工作落细落实。

  (二)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将学习贯彻《条例》作为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任务,加强对从事政务公开工作人员的培训,使其准确理解掌握相关规定,切实增强公开意识,提升工作能力。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力度,规范做好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工作实际及时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确保与《条例》有序衔接、平稳过渡。进一步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质量,按要求做好年报上报和公开工作。

  (三)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税务总局组织编制《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明确基层税收管理领域政务公开事项、要素、依据、时限、渠道等内容;省和市两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指导县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制定《税收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进一步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努力提升基层税务机关政务公开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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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2
文号:税总办发[2019]5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办公厅(室),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黑龙江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精神,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以下简称“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涉及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行政处罚信息划分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一)明确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明确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明确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严格执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信用网站将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规范开展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一)有序开展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须向信用网站提供相关身份材料和已履行行政处罚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并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行政相对人主动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提请开展信用修复的,应参照信用网站修复要求,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通过相关信息系统报送信用修复完成情况,经信用信息公示的责任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二)有序开展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人除参照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要求外,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要求,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并向信用网站提交信用报告,经信用网站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可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也可引入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信用修复专题培训。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三)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

  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均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四、进一步强化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主体责任

  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同级信用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落实政策规定,明确专人负责,严禁违规下线公示期限未满或未经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并配合“信用中国”网站做好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金融和信用建设司负责对本通知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并指导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加快各级信用门户网站一体化建设,推动信用修复“一网通办”,做好相关修复受理和技术支撑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相关工作按本通知要求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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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现就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公告如下:

  一、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二、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依据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三、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是指纳税人直接从境外进口或者委托代理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不包括在境内购买的进口车辆。

  四、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同类应税车辆(即车辆配置序列号相同的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税额。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五、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中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的,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为公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并纳入《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的企业;公共汽电车辆是指按规定的线路、站点票价营运,用于公共交通服务,为运输乘客设计和制造的车辆,包括公共汽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

  六、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所取得的车辆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七、已经办理免税、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纳税额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辆转让或者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应纳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初次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至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情形发生之日止。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的不计算在内。

  八、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

  九、本公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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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23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17]13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

为进一步健全职称层级,拓展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空间,最大限度释放和激发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要求,经研究决定,目前未设置正高级职称的职称系列均设置到正高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系列和名称

(一)增设正高级的职称系列和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工程系列增设正高级工程师,经济系列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会计系列增设正高级会计师(其中审计专业为正高级审计师),统计系列增设正高级统计师,技工院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增设正高级讲师,工艺美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工艺美术师,艺术系列增设高级舞台技师(副高级为主任舞台技师),实验技术系列增设正高级实验师,船舶系列增设正高级船长、正高级轮机长、正高级船舶电子员、正高级引航员,民用航空飞行系列增设正高级飞行员、正高级领航员、正高级飞行通信员、正高级飞行机械员。农业系列继续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职称评审工作,可设置农业、林业相关专业。其他系列个别专业未设置到正高级职称的,在分类推进各系列职称制度改革时进一步完善。

(二)在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增设的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各系列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各等级的结构比例,按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及各行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标准条件

(三)申报评审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备正常履行岗位职责必需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系统、扎实的专业理论和实践功底,科研水平、学术造诣或科学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前沿发展动态,取得重大理论研究成果和关键技术突破,或取得其他创造性研究成果,推动了本专业的发展。

2、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工作业绩突出,能够主持完成本专业领域重大项目,能够解决重大疑难问题或掌握关键技术,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指导、培养中青年学术技术骨干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发挥了较强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4、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本系列相应专业副高级职称,在副高级岗位上从事相关工作5年及以上。

5、国家对职业准入有明确要求的,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四)正高级职称评价标准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各省),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按照职称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基本标准条件的具体评价标准。

三、评审组织

(五)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组建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核准备案。各地以及实行自主评审的单位经授权组建的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备案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备案情况定期向社会公示。未经核准备案,不得自行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

(六)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由本专业或相近专业高水平专家组成,一般应具有正高级职称。首次评审可以吸纳高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行业协会学会等相邻或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业内公认、业绩突出的资深专家担任评审委员会委员。

(七)创新正高级职称评审方式,建立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可采用个人述职、成果展示、面试答辩、实践操作、综合评议、业绩考察等多种形式,提高正高级职称评审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八)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坚持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严格掌握标准条件,确保评审质量,切实发挥正高级职称评审的导向作用。

(九)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宏观调控。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评审。其他单位也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严格评审标准,进行适当的比例控制,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

(十)本通知实施前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职称,要按照通知要求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衔接办法由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四、监督管理

(十一)加强正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广大专业技术人才的监督作用。建立职称评审公开制度,实行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正高级职称的评审办法、具体评价标准在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时一并上报,并向社会公开或在本单位内部公开。

(十二)正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照评审权限开展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管理,建立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委会,视情节停止该评委会的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十三)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违纪违规行为取得的正高级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增设正高级职称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举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省、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坚持分类推进、试点先行、稳步实施,抓紧制定各系列实施方案,科学制定评价标准,做好衔接过渡,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加强舆论引导,搞好政策解读,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正确对待和积极参与改革工作。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意见建议,要及时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7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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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7-11-01
文号:人社厅发[2017]13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办发[2019]2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加快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提高综合交通运输网络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按照“远近结合、统筹谋划,科学设计、有序推进,安全稳定、提效降费”的原则,明确技术路线,加快工程建设,力争2019年底前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任务

  (一)加快建设和完善高速公路收费体系。按照实现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辅以车牌图像识别、多种支付手段融合应用的技术路线,制定印发总体技术方案、工程建设方案、运营和服务规则、网络安全防护制度。(交通运输部负责,2019年5月底前完成)推进中央与地方两级运营管理等系统升级,收费站、收费车道、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ETC)门架系统硬件及软件标准化建设改造,加强系统网络安全保障。(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基本具备系统切换条件。(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2019年12月底前完成)适时实现新旧系统切换,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加快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推广应用。制定印发加快推进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快捷收费应用服务实施方案。(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2019年5月底前完成)拓展服务功能,鼓励ETC在停车场等涉车场所应用。(交通运输部牵头)加快现有车辆免费安装ETC车载装置。组织发行单位开展互联网发行、预约安装、上门安装等服务。依托商业银行网点以及汽车主机厂、4S店、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出入口广场等车辆集中场所,增加安装网点,方便公众就近便捷免费安装。组织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深入居民小区和村镇,开展宣传和安装服务,2019年底前各省(区、市)高速公路入口车辆使用ETC比例达到90%以上,同时实现手机移动支付在人工收费车道全覆盖。完善结算系统,提供便捷高效服务。(人民银行、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推动汽车预置安装。2019年底前完成ETC车载装置技术标准制定工作,从2020年7月1日起,新申请批准的车型应在选装配置中增加ETC车载装置。(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交通运输部配合)升级优化ETC车载装置,研究推动ETC与新技术融合发展。(交通运输部负责,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配合)实现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共享,便利车辆安装ETC车载装置。(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负责)

  (三)加快修订完善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司法部负责,交通运输部配合)清理规范地方性通行费减免政策,出台优化重大节假日小型客车免费通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等通行费减免政策的具体实施意见。(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2019年6月底前完成)修订《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标准。(交通运输部负责)调整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从2020年1月1日起,统一按车(轴)型收费,并确保不增加货车通行费总体负担,同步实施封闭式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不停车称重检测。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引导拥堵路段、时段车辆科学分流,进一步提升高速公路通行效率。(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研究统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摩托车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政策。(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负责)完善高速公路信用体系,对偷逃车辆通行费等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交通运输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民银行等配合)

  (四)推动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置换。允许地方政府债券置换截至2014年底符合政策规定的政府收费公路存量债务,优化债务结构,减轻债务利息负担,防范化解债务风险,为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创造有利条件。(财政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交通运输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民银行、国资委、银保监会等参加的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协调相关工作,定期汇总分析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国务院。(交通运输部牵头)各地成立由省级人民政府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应急工程简化基建程序加快推进项目建设。(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细化工作方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更多从用户角度出发,深入调查研究,摸清基本情况,完善政策措施。要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推进各项工作,确保地方债务管理平稳有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资金支持。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要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工作给予资金支持。部级系统建设资金纳入年度部门预算,从车辆购置税资金中列支。(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各地ETC车载装置安装、系统和设施建设改造资金由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采用通行费收入列支、财政补助等方式解决,鼓励各地通过市场机制筹集资金。(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央财政通过结构调整安排车辆购置税资金,对各地相关设施和系统建设改造予以适当补助。(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负责)

  (四)强化安全管理。加强相关设施和系统建设改造期间施工管理,加强后期运营管理,加强系统和网络安全保障。拆除高速公路省界正线收费设施,保障正线公路畅通;对正线外的设施,要统筹应急、养护、服务、监督检查和公安查控等工作需要综合利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妥善分流安置收费人员。各地要坚持属地负责和转岗不下岗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收费人员安置工作方案,以内部择优转岗为主,多渠道分流安置收费人员,依法妥善处理职工人事劳动关系,保障收费人员合法权益。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支持。(省级人民政府负责,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国资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指导)

  (六)加强宣传引导。加强对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现不停车快捷收费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确保社会稳定。(交通运输部、省级人民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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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 2019-05-16
文号:国办发[2019]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建保[2019]55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取得了明显成效。截至2018年底,3700多万困难群众住进公租房,累计近2200万困难群众领取公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保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新型城镇化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公租房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部分大中城市公租房保障需求量大,但保障覆盖面较低,尤其是对住房困难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门槛较高、力度不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要完善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为更好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群众住房问题中的“补位”作用,现就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快完善主要由配租型的公租房和配售型的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努力实现本地区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促进解决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的住房困难,不断增强困难群众对住房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基本原则。

  1.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要将规范发展公租房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同时,要防止保障与市场出现错位,既不能把公租房违规转为商品住房,也不能将对公租房的支持政策用于发展商品住房。

  2.分类合理确定准入门槛。要针对不同困难群体,合理设置相应准入条件,采取适当的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统筹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新市民的公租房保障工作,加大对符合条件新市民的保障力度。

  3.坚持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要继续做好公租房实物保障工作。同时,积极发展公租房租赁补贴,满足困难群众多样化的居住需求。

  二、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全面梳理低收入特别是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住房状况,凡申请并符合条件的要实现应保尽保。持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明确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给予保障。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住房困难等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具体保障方式可结合保障对象意愿和公租房供给因地制宜确定。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三)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四)准入、使用、退出管理。各地要建立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加强资格审核,确保保障对象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完善公租房配租方式,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以及申请时间等因素,可通过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排序。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定期复核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健全公租房退出管理机制,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三、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各地要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以及重点发展产业符合条件的青年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具体准入条件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合理确定,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可设立最长保障期限,重在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与用人单位精准对接,搞清需求,合理确定公租房供给数量、租金标准等。

  (二)保障方式和标准。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试点的城市,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建设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促进职住平衡。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等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三)准入、使用、退出管理。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政府筹集的公租房主要面向其用人单位定向供应,职工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用人单位依照当地有关规定,协助住房保障等部门对职工保障资格进行审核,对定向供应的公租房进行分配,切实履行对入住职工的管理责任,并督促不再符合条件的人员退出保障,确保公租房合规使用。研究制定面向用人单位定向供应公租房的管理办法,并指导用人单位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管理。

  四、加强公租房建设运营管理

  (一)加强公租房建设管理。各地要强化对招投标、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的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各参建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对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追责,督促参建主体对易产生质量常见问题的部位和环节采取针对性防治措施,切实保证公租房建设质量安全。

  (二)积极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明确购买主体,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公开择优确定承接主体,规范服务标准,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切实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增强群众满意度。

  (三)加快推进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和应用制度,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公租房申请、使用、退出等环节失信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管理,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予以联合惩戒;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标准的,列入重点关注对象名单,依法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适应的惩戒措施。

  (四)完善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各地要充分考虑保障对象日常生活、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租房小区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将公租房小区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积极发展各项便民利民服务和社区志愿服务,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的应用,切实提升公租房社区居住品质。

  五、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各地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要落实好土地、资金、税费等各项支持政策,确保公租房工作顺利实施。

  (一)确保用地供应。新建公租房的地方,要依据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公租房用地应保尽保。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加强资金保障。各地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租房建设规划,统筹各项资金用于公租房房源筹集、租赁补贴发放。政府投资公租房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租房贷款本息及维修养护、管理等,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三)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公租房建设筹集、经营管理所涉及的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以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规定落实优惠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市县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落实,积极推进公租房工作。2019年底前,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将本地区公租房发展情况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市县公租房工作加强督促指导,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总结推广经验。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总结规范发展公租房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地方的先进经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及时进行宣传推广。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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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建保[2019]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税协秘发[2019]19号 关于做好选拔2019年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为加强税务师行业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税务师行业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现将做好2019年行业高端人才培养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选拔工作

  2019年拟新选拔200名高端人才培养对象,具体选拔工作安排如下:

  (一)基本条件

  1.政治素质高,勤奋好学,爱岗敬业,本职工作业绩突出,具有培养潜力。

  2.具有开拓创新意识、组织协调能力、实践工作能力、分析研究能力。

  3.在税务师事务所执业,具有税务师(含注册税务师)职业资格。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二)优先条件

  符合上述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优先选拔:

  1.近3年工作成绩优异受到省(市)级以上表彰。

  2.近3年在省(市)级以上各类业务竞赛中获奖励。

  3.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过与业务有关的学术论文。

  4.参与中税协业务课题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5.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认定的特级、一级注册税务师。

  6.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律师或资产评估师资格。

  (三)选拔程序

  1.按照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个人自愿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协会初审汇总,中税协审定后择优录取。

  2.本次申报选拔工作全程采用信息化管理模式,个人申报、税务师事务所推荐、地方税协初审请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www.ecctaa.com)-“高端人才”管理模块完成相关操作。

  3.地方税协审核截止日期为6月20日。中税协于7月5日前,完成专家审定、公示等工作。

  4.申报人员可在“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查看申报过程及结果。最终录取通知可在“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官网(www.cctaa.cn)进行查询。

  二、培养工作

  (一)培养周期

  培养周期为两年,第一年侧重于高端业务知识提高,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10天;第二年侧重于综合能力提升,在中税协扬州培训基地集中面授培训6天。

  (二)培养内容

  2019年8月8日至15日,将举办“走出去”企业税务代理研修班,具体培训课程以培训通知为准。

  另外,学员还须参加中税协网校提供的政治、经济、法律等课程学习。

  三、考核要求

  (一)两年培养周期内,累计参加面授培训天数不得少于12天。

  (二)两年培养周期内,参加中税协网校远程培训课时不少于32学时。

  (三)结业(2020年12月31日)前,须提交两个本人参与的业务实操案例(案例格式见附件2)。登录“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高端人才”管理模块上传案例。

  学员完成上述学习任务,经中税协专家考评合格后,颁发由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用印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高端人才证书》。

  四、其他

  (一)以前年度入选高端人才培养对象,但未完成考核规定培训时间,可申请并入新生培训班学习。

  (二)联系人:乔娇娇,联系电话:(010)68413988转8410。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秘书处

201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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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17
文号:中税协秘发[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发改运行[2019]819号 关于做好2019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林草局、铁路局、民航局、外汇局、知识产权局,铁路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信厅(经信委、经信厅、经信局、工信局)、财政厅(局)、物价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三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年度目标任务均顺利完成。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2019年将重点组织落实好8个方面27项任务。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巩固、增强、提升、畅通”八个字上下功夫,巩固“三去一降一补”成果,加大“破、立、降”力度,降低全社会各类营商成本,有效减轻企业负担。坚持降成本与推进高质量发展相结合,坚持降成本与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相结合,坚持降低企业外部成本与企业内部挖潜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继续推动大规模减税和降费

  (一)降低增值税税率。落实好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税率降至9%等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对政策实施后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继续向推进税率三档并两档、税制简化方向迈进。

  (二)加大税收减免力度。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政策。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三)清理规范政府性基金。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至2024年底对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减半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授权各省(区、市)在50%幅度内对地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减征此项收费。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落实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政策。

  (四)继续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清理规范部分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不动产登记费,调整专利收费减缴条件,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无线电频率占用收费标准。开展政府部门下属单位、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协会商会涉企收费,进一步打破中介服务垄断。

  (五)持续推动网络提速降费。实现中小企业宽带资费再降低15%,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再降低20%以上。

  (六)确保清费减负措施落到实处。加大对转供电环节以及铁路、港口、民航、电信等领域降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乱收费投诉举报查处机制,加大对乱收费的查处和整治力度。

  三、加大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七)畅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渠道。改革完善货币信贷投放机制,抓紧建立对中小银行实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的政策框架,引导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降低小微企业信贷综合融资成本,精准有效支持实体经济。

  (八)更好地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强化融资服务平台建设,着力破解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不充分问题。实施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成本的奖补政策,健全民营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九)完善商业银行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推动商业银行基层分支机构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务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健全并落实尽职免责制度,设立内部问责申诉通道,为尽职免责提供机制保障。激励银行加强普惠金融业务。

  (十)扩大直接融资规模。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扩大直接融资。推动债券品种创新,扩大优质企业债券发行规模。实施好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适时启动股权融资支持工具

  (十一)清理规范银行及中介服务收费。推动银行业进一步减费让利。加强监管督导和检查,深入整治不当收费,严禁附加不合理贷款条件或收费。

  四、持续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十二)推进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实施。建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修订工作,进一步缩减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完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信息公开机制,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丰富信息公开内容,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政策透明度和清单使用便捷性。

  (十三)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继续压减行政许可事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强制性认证种类,优化审批许可或评价发证流程。在自贸试验区率先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规范项目审批前置性条件,推广投资项目承诺制。在全国推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大幅缩短全流程审批时间。继续压缩开办企业、注册商标、获得电力等时间,优化注销、破产办理流程。

  (十四)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推进“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推行信用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优化环保、消防、税务、市场监管等执法方式,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十五)持续优化政府服务。推行网上审批和服务,加快实现一网通办、异地可办,使更多事项不见面办理,确需到现场办理的要“一窗受理、限时办结”“最多跑一次”。确保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上线运行,同步实现“互联网+监管”功能。

  五、明显降低企业社保缴费负担

  (十六)下调企业社保缴费比例。自2019年5月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省份,可降至16%。

  (十七)稳定社保缴费方式。稳步推进社保征收体制改革,各地在改革过程中不得采取增加小微企业实际缴费负担的做法,不得自行对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十八)保持前期政策连续性。将阶段性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延长至2020年4月底;其中,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将现行费率再下调20%,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以上的可下调50%。

  (十九)合理确定社保缴费基数。以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六、继续降低用能用地成本

  (二十)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运用降低增值税税率和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以及通过延长电网企业固定资产平均折旧年限政策和扩大电力市场化交易等措施降电价,使一般工商业平均电价再降低10%。

  (二十一)提高电力交易市场化程度。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放开所有经营性行业发用电计划,鼓励售电公司代理中小用户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鼓励清洁能源参与交易。

  (二十二)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进一步优化工业用地供应管理政策,加快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政策落地,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用地。

  七、推进物流降本增效

  (二十三)取消或降低一批公路、铁路、民航、港口收费。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全面推广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货车使用非现金支付、客车ETC等优惠政策,优化通行费增值税发票开具。下浮铁路货物执行运价,将降低增值税税率的实惠传导至下游企业;进一步清理规范铁路货运杂费及铁路专用线等收费。减并港口收费项目,降低港口设施保安费、货物港务费等收费标准。降低民用机场收费。引导督促国际班轮公司降低码头操作费及单证类附加费。

  (二十四)着力提高物流效率。深入推进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加强多式联运公共信息服务能力建设。全面推广无车承运人发展,促进模式创新和资源整合。推进城市绿色配送示范工程建设。

  (二十五)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两年内基本取消全国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力争提前实现,做到不停车快捷收费,加快通行。

  八、提高资金周转效率

  (二十六)加大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力度。加大对企业收取保证金行为的检查指导力度,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担保制度建设,推行银行保函替代、工程保证保险替代和工程担保公司保函替代,减轻建筑业成本负担。进一步明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政策。

  九、支持企业内部挖潜

  (二十七)引导企业加强成本管控和提升管理水平。引导企业强化资源能源集约管理,推进资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做好成本控制。支持企业深入推进管理、产品、组织、业态及模式创新,拓宽效益提升空间。

  有关方面要进一步完善降成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加强会商,密切跟踪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扎实推进降成本各项政策落地见效。要加强降成本政策宣传,让企业了解并用好各项优惠政策。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继续加强对各地好的经验、做法的梳理,并做好宣传和推广。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2019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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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5-07
文号:发改运行[2019]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人社厅发[2019]65号 财政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降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党中央各部门人事、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人民团体人事、财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号)精神,现就降低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自2019年5月1日起,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降至16%。

  二、做好缴费政策衔接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后,机关事业单位清算2019年4月30日之前的养老保险费,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降低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是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减轻部分单位缴费负担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和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密切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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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4-30
文号:人社厅发[2019]6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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