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纳税信用评价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时限


  (一)新设立企业在2018年4月1日以前已办理涉税事宜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2018年4月30日前对其纳税信用进行联合评价;从2018年4月1日起,对首次在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事宜的新设立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对其纳税信用及时进行联合评价。


  (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和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在每一评价年度结束后,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以下简称《信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进行纳税信用评价。


  二、增设M级纳税信用级别


  将纳税信用级别由A、B、C、D四级变更为A、B、M、C、D五级,其中,M级纳税信用适用于未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新设立企业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企业。关于A、B、C、D级纳税信用评价方法继续参照《信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开展对M级企业的纳税信用激励


  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M级的企业,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联合实行以下激励措施:


  (一)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


  (二)税务机关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三)税务机关推出的其他守信激励服务举措。


  四、企业(包括新设立企业)发生《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所列失信行为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及时对其纳税信用级别进行调整,并以适当的方式告知。


  五、除上述规定外,纳税信用管理的其他事项按照《信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信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27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8]19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平台在试点地区上线应用的通知

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共享房地产项目涉税信息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6]533号)要求,自2017年起,市国税局和地税局强化部门协作,集中优势资源,攻克难关,联合研究开发建筑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一体化平台),实现共建管理平台,共享项目信息,共管项目税收,有效解决了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税收管理链条断裂的问题,极大提升了税收管理水平。一体化平台已联调成功,目前在试点企业运行正常。结合试点运行情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决定在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试点应用一体化管理平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台上线时间和范围


  2018年5月1日起,一体化平台在高新区、李沧区、胶州市试点上线应用。自上线之日起,试点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和建筑企业(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和享受小微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国税、地税工作要求,在应用一体化平台中设立项目,开具销售不动产或建筑服务增值税发票。


  二、规范管理,做好信息采集


  1.建筑业项目信息补录


  青岛市本地建筑企业对于2018年5月1日已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完工的项目,需补录项目信息、合同信息、已开具发票信息、税款预缴及分包款发票取得情况,补录应于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竣工验收的项目不需进行项目补录。


  在2018年5月1日前已在试点地区报验的外地入青施工建筑企业应将项目合同信息、发票开具情况、预缴税款情况、分包款发票取得情况进行补录,补录应于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前已核销报验的外地建筑企业无需进行补录。


  2.房地产项目信息补录


  2018年5月1日上线前,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需要补录项目信息、楼盘信息、房源信息、合同信息,同时对已经开具的营业税发票、增值税发票信息也要按照要求做好补录工作,此项补录工作在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对于2018年5月1日上线前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不需再进行项目信息补录。


  3.尾盘销售发票开具


  对于2018年5月1日上线前已经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在进行尾盘销售时,项目备案信息不需要进行修改,只要录入需开具发票的楼盘信息、房源信息、合同信息即可开具发票;对于2018年5月1日以后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项目,按照第2项要求补录信息,在进行尾盘销售时,录入合同信息,按规定开具发票。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试点单位对一体化平台上线工作要高度重视,要分别成立以分管局长任组长的工作小组,并建立工作联席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国税、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工作。


  (二)强化辅导,做好纳税服务


  各试点单位一是要结合“放管服”和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工作,扎实做好平台上线的辅导工作,辅导纳税人做好一体化平台客户端的下载安装,引导纳税人指定专人负责一体化平台操作,并建立AB角制度;二是要制定一体化平台上线应急预案,及时解决房地产、建筑业纳税人在应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平台平稳运行。


  (三)及时反馈,确保试点质量


  各单位要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在上线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反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将对各单位上线运行情况进行通报。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17
文号:青地税发[2018]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实施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和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是指纳税人到除房地产交易、车辆购置税等专业服务厅以外的任一办税服务厅,均能够办理国税地税主要涉税业务。省内所有具备条件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全部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整合为“山东税务系统12366纳税服务热线”,纳税人点按“1”键,可咨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进出口税收、发票业务,并可进行投诉举报;点按“2”键,可咨询个人所得税、房屋涉税业务及其他税收业务。


  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工语音服务时间为法定工作日的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自动语音提供24小时全天候服务。


  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办税服务厅清单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7]564号)要求,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套餐式”服务涵义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托网上办税服务厅,对新办纳税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法定义务事项和首次领用发票相关办税事项时,实行一并办理,建立集中处理涉税事项的“套餐式”服务模式。


  二、“套餐式”服务对象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面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多证合一”或办理“两证整合”后,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的纳税人。


  三、“套餐式”服务内容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包括以下13个涉税事项:


  网上办税服务厅开户、登记信息确认、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税(费)种认定、定期定额户核定定额(个体工商户适用)、实名办税、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发票票种核定(万元版及以下,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一般纳税人及自开专票试点纳税人适用,万元版及以下,25份)、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票领用。


  四、“套餐式”服务流程


  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主要业务处理流程为:新办纳税人在网上办税服务厅提交“套餐式”服务事项申请;税务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办理,并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反馈办理情况;纳税人依据反馈情况到办税服务厅,领取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等办理结果。


  纳税人可登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查看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功能操作手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将根据升级优化情况不定期进行更新。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4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5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镇土地使用税管理指引]的通知》(税总发[2016]18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要求,助推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困难减免: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土地闲置不用的;


  (三)全面停产、停业(依法被责令停产、停业的除外)连续超过六个月,土地闲置不用的;


  (四)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


  (五)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


  (六)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


  (七)受市场因素影响发生严重亏损的;


  (八)从事社会公益事业的。


  二、下列情形不得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一)除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从事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不予减免税。国家限制类、淘汰类的产业具体范围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税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减免税申请报告及《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二)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证明纳税人使用土地的资料;


  (三)证明纳税人纳税困难的相关资料;


  (四)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或者其他受灾损失证明;


  (五)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受理文书;因改制依法进入清算程序的纳税人,应当提供有关改制清算证明资料;


  (六)全面停产、停业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全面、连续停产或者停业导致土地闲置不用超过六个月的相关证明资料;


  (七)因政府建设规划致使土地不能使用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证明资料;


  (八)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任务的纳税人,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九)为推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为重点扶持企业的,应当提供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资料。


  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由县税务机关负责核准。


  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7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


  2.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3日



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全面贯彻落实《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及生物医药新品种等智力劳动成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是指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科技成果专有权利的自然人(以下简称个人、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人员转让科技成果是指将本人基于自身创造行为而取得的科技成果的专有权利转让给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居民企业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科技成果;


  (二)以科技成果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


  (三)以科技成果抵偿债务;


  (四)其他科技成果转让行为。


  第二章 财产原值和税款计算


  第五条 个人转让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转让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条 财产原值是指个人在发明、研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的支出总额,具体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费用,主要指发明、研发活动过程中实际支付的雇佣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仪器、设备购置费用,主要指用于发明、研发活动必要的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三)直接投入费用,主要指发明、研发活动过程中的各类直接消耗材料,如原材料、燃料、动力、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等的制造费用,以及必要设备的租赁费用等;


  (四)发明、研发活动必要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与发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资料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知识产权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等;


  (五)与发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合理费用是指科技成果转让时按照规定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八条 财产原值及合理费用,凭合法有效凭证扣除。纳税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财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法核定其财产原值。


  第三章 纳税申报


  第九条 纳税人以科技成果进行投资入股,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实行分期纳税;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也可以选择递延纳税。


  第十条 个人科技成果转让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科技成果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并选择分期纳税的,纳税人转让科技成果应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第十一条 个人直接转让科技成果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符合条件并选择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纳税,或者符合条件并选择递延纳税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让应当缴纳(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当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科技成果转让之日的次月15日内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


  第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扣缴)申报时,应当报送以下资料:


  (一)科技成果技术证书(包括专利证书、技术许可证书等);


  (二)科技成果转让合同(协议);


  (三)科技成果转让方身份证明及受让方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四)财产原值、合理费用的合法有效凭证;


  (五)发生外聘人员费用支出的,应当提供聘用合同(须注明聘用起止时间、从事劳务事项、支付费用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以及被聘用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仪器、设备的租赁合同及出租方开具(代开)的租赁费发票;


  (七)《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见附件1)、《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见附件2)。


  选择分期纳税或者递延纳税的,还应当按规定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等。


  第四章 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和报送相关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纳税人未如实提供或者填报有关科技成果财产原值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22日。



关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的背景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和实施意见,大力支持和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科技成果转让个人所得税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财产原值和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征收管理、附则共五章、十七条。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明确科技成果转让为转让人本人原创性的科技发明和专利技术;


  (二)明确享受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核定办法的受让方只能是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内的居民企业;


  (三)明确科技成果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无论是否能够提供财产原值凭证,均应填报《自然人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申报表》《仪器、设备购置(租赁)明细表》;


  (四)科技成果转让财产原值一般包括的支出项目;


  (五)科技成果转让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分期纳税或递延纳税;


  (六)《办法》的实施期限等。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3
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国税发[2017]9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通知

各区、市国家税务局,市局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任务分工安排]的通知》(税总办发[2017]116号)等文件要求,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税收现代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深化“放管服”改革系列部署,按照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集成导向、目标导向,对焦纳税人需求和基层税务干部期盼,继续加大税务系统简政放权力度,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充分释放税收信息化潜能,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提升税收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深化简政放权要求


  坚持放要彻底且有序,进一步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和前置性审核事项,精简纳税人资料报送,打造权力瘦身的“紧身衣”,切实为纳税人减负。


  1.减少和优化税务行政审批。按照总局要求,取消非居民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机构场所的审批,由纳税人自主选择纳税申报地点。结合纳税人信用积分确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票数量,完善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推动取消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便利纳税人生产经营。


  2.推行税收权力和责任清单。积极落实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权责清单范本,确保相同的权力和责任事项,在青岛国税各级税务机关的名称、类型、依据、履责方式和追责情形统一规范,努力形成上下贯通、有机衔接、运转顺畅、透明高效的青岛国税系统权责清单运行体系。


  3.简化纳税人设立、迁移、注销手续。办税服务厅不设置新办纳税人补充登记窗口,“多证合一”纳税人首次办税时不进行信息补充采集。加强与青岛工商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工商登记数据质量和传输的通报、对账机制及管理办法,提升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取消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实施“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报验”,实行网上报验。根据总局规范,简化纳税人在青岛市内跨市、区变更登记流程,便利市场主体自由迁移。及时修订简易注销办法,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


  4.改进纳税人优惠备案和合同备案。实现与青岛市政府政务网信息共享,改进各税种优惠备案方式,基本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减轻纳税人备案负担。简化建筑业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事项。取消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合同备案环节,优化对外支付备案程序。


  5.精简涉税资料报送。清理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实行涉税资料清单管理,清单之外原则上不得要求纳税人报送。将小微企业财务报表由按月报送改为按季报送,减少小微企业报表报送次数。进一步扩展征管电子档案的采集范围,扩大涉税资料的复用项目,减少纳税人纸质资料报送。


  (二)切实创新监管方式


  坚持管要规范且有效,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推动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6.改革税收管理员制度。根据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修订,按照属地固定管户向分类分级管理转变的要求,合理确定税收管理员工作职责,简并整合日常事务性管理事项,健全完善税源管理的衔接机制和配套制度,税收管理员主要做好以风险应对为重点的事中事后管理,进一步实现管理方式转型。


  7.全面推行实名办税。在青岛国税前期推行的实名办税基础上,继续健全完善实名办税制度,按照企业类型、涉税风险等因素,合理适时扩大实名信息采集范围。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实名信息双方互认,实现一次采集多次、多处使用。充分利用实名身份信息,简并相关附报资料,优化办税流程,加强信用管理,防范领用、代开发票等各类涉税风险。


  8.推进跨区域风险管理协作。在总局打通省际之间、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横向通道的基础上,加强异常普通发票、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风险信息交换,推进非正常户、D级信用户、涉嫌骗税和虚开发票纳税人等风险情报信息共享,提升跨区域风险监控能力。


  9.建立信用动态监管方式。积极与总局对接,全面落实总局修订后的纳税信用管理制度,严格按最新纳税信用评价制度开展2017年纳税信用评价工作。推出具有青岛特色的信用共享联动举措,实现个人信用与企业纳税信用的有效对接。按照总局信用积分指标要求,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动态信用评价,出台面向不同信用积分纳税人的个性化服务举措,实施分类服务,并根据纳税人信用积分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服务举措内容及服务对象。


  10.优化征管资源配置。制定完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转变税收征管方式的方案,推动涉税业务流程简化,优化税源管理部门职责配置,在一线税源机关突出纳税服务和风险管理两条业务主线,做好税收业务规范以及应用系统的调整优化,完善网上办税功能,强化数据治理。


  11.强化部门协同合作。与青岛地税联合加强与外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协税护税水平。进一步推动将纳税信用体系融入社会信用体系,强化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纳税人自律、社会监督和行政监管相结合的合作机制。落实总局进一步深化“银税互动”工作要求,健全市、县两级税银合作机制,充分发挥各区、市税务机关“银税互动”宣传阵地的作用;拓展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推送范围,推动银税互动常态化建设,推进“银税互动”持续升级。


  (三)不断优化纳税服务


  坚持服要优质且有感,以问题为导向,抓住主要矛盾,调整关键环节,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


  12.推行新办纳税人“零门槛”办税。为新办纳税人提供“套餐式”服务,一次性办结多个涉税事项。优化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事项即时办结流程,大幅缩短办理时间。将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新办纳税人纳入取消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范围,减轻纳税人发票认证负担和办税服务厅工作压力。


  13.创新发票服务方式。推进税务信息系统与公路收费系统对接,依托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推动物流行业降本增效。试行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线上申请、网上缴税、自行出票”模式,分行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促进小微企业发展。适应商事制度改革要求,推行税控器具网上变更。推动完善发票管理制度,取消发票领购簿等规定。


  14.便利申报纳税。对接总局金税三期相关功能,简并优化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申报表,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缩减纳税人申报纳税准备时间。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实际经营额、所得额不超过定额的,取消年度汇总申报,调整重新核定定额规则,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连续三个月超定额20%以上,且平均销售额在起征点以上的,进行调整定额。


  15.大力推行网上办税、就近办税。配合总局落实“最多跑一次”事项,要求办税服务厅窗口严格按清单要求按时办理涉税业务,积极推动“一网通办、一表集成、国地联办、一次办结”为主要内容的便捷式办税体系建设。梳理现行网上办税系统功能清册,确定青岛国税“全程网上办”清单。


  16.深化国税局、地税局合作。拓展网上办税功能,优化纳税人应纳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和地方附加税费的一体化申报缴税。推行青岛国税、青岛地税联合签署税银协议,实现线上线下一方签署双方互认,解决纳税人多头跑问题。打通国税局、地税局信息壁垒,扩大一方采集、双方共享范围。大力推行和实施国地税“一人一机双系统一POS”和相互委托代征,在更大范围内,实现纳税人“进一个门、上一个网、办两家事”。


  17.提高政策服务透明度。对税收政策科学分类,明确上网发布渠道和形式,升级12366纳税服务平台,提高税收政策透明度。充实专家辅导力量,加大话务员培训力度,积极探索推行12366人员激励措施,加大考核力度,全面提升咨询答复水平。


  18.完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结合纳税服务实际,全面参与全国税收营商环境指标体系及考核办法建立工作。认真分析总局营商环境有关指标,优化营商环境。


  19.坚持需求导向,提升大企业个性化服务水平。坚持以千户集团关心的涉税需求为重点,转变服务思路,定位高端服务,围绕“暖心、用心、放心”,打造个性化服务品牌。


  (四)持续改进税收执法


  坚持法治思维,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加强执法行为监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法治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20.规范税务行政处罚。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局联合制定并实施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行重大税务行政处罚集体审议,减少税务行政处罚裁量空间。完善简易处罚流程,简化办理环节,合并执法文书,提高执法效率。


  21.严格核定征收管理。严格依法行使税收核定权,进一步规范各税种和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征收的标准、程序和计算方法;青岛国税、青岛地税联合开展核定征收,统一核定基数,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纳税人的核定结果基本相当。推行核定信息公开,完善公开内容和程序,提高核定征收透明度。


  22.科学应用风险应对策略。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对信用级别低、风险等级高的纳税人实施重点监控;对风险等级低的纳税人主要做好风险提示提醒,促进纳税人自我修正、自愿遵从;对信用级别高、无风险的纳税人避免不当打扰。


  23.完善税务稽查执法机制。加强税务稽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进一步强化金税三期双随机工作平台的运用和管理,结合信用管理、“黑名单”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及时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查处结果,提高稽查随机抽查的针对性、有效性和透明度。拓展跨区域稽查范围,提升税务稽查资源的配置效率。


  24.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按照总局关于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扎口管理工作制度,对税务稽查、进出口风险、大企业风险、反避税和纳税服务提醒等应对任务,通过金税三期风险管理平台集中推送。积极向税务总局提出金税三期完善需求,实现任务扎口后风险成效反馈的闭环管理。


  25.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扩大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依托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执法过错行为的事后追责。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务行政应诉工作,积极预防和化解税务行政争议。


  (五)统筹升级信息系统


  坚持科技引领,以用户体验为中心,提升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用户界面,推动数据共享共用,充分发挥税收信息化支撑深化“放管服”改革的重要作用。


  26.优化金税三期系统功能。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做好金税三期测试工作,及时调整青岛国税本地特色软件。根据税务总局扩展后的大数据平台应用功能,实现相关数据应用,满足个性化需求。


  27.完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整合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相关子系统,优化系统架构和功能,强化纳税人端技术支撑,完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加强系统安全管理,提升发票数据应用保障能力。


  28.加快推进电子税务局建设。根据总局业务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听取一线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升级改造青岛国税网上办税厅和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青岛国税电子税务局,实现纳税人申报、缴税、发票领用和开具、证明开具等绝大部分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让纳税人办税更加快捷高效。


  29.集成整合信息系统。加快金税三期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网上办税系统的系统集成步伐,实现三大系统功能整合、数据互通、一体运维。推动跨信息系统流程整合、数据自动传递,一处录入多处使用,便利纳税人办税和基层税务干部操作。加强统一运维管理平台应用,全面提升系统运维、网络安全、应急管理的支撑保障能力。


  30.加快对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开展青岛国税税务信息系统自查和信息资源普查,清除“僵尸”信息系统,提出青岛国税清理整合的信息系统清单和需要其他部门提供共享的信息资源需求,编制青岛国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按国家统一规定将整合后的信息系统接入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31.推动数据融合联通。进一步加强数据质量管理,形成制度化、常态化的问题数据发现、分析、修复机制,从源头修复问题数据。完善征管数据管理机制,组建专门征管数据管理团队,提升税收数据管理能力;要建立合理、高效的数据供需双方对接渠道和良性互动机制,通过提供公共数据应用、提供个性化数据应用、提供数据、提供服务支持等方式,构建多层级的数据服务体系,有效支持各单位、各部门的数据应用需求。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要吃透上情,认准市情,摸清下情,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涉及税收工作的方方面面,要切实增强推动改革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各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应亲自统筹谋划,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落实,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沟通,通力协作,按照既定的工作时限和任务,扎实推进各项改革措施落实落地。确保“放管服”改革全面落地。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抓好改革任务的组织实施,每季度向征管和科技发展处报送贯彻落实情况,市局汇总后按要求报送总局。


  (二)强化落实,抓好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扎实推进配档表所列工作任务的落实,市局各牵头部门要负起主责,加大对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积极采取务实有效的举措,切实解决重点难点问题,要注重结合工作实际,以纳税人关心强烈的突出问题为切入点,突出重点,深入研究,抓好工作落实,最大限度提升办税效率,确保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各基层局在“放管服”工作方面,要有新的做法、亮点、创新,并及时上报对应处室,进行提炼、推广。


  (三)严格督导考核。市局办公室要把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作作为工作督办的重要内容。要经常性的开展督查,及时跟踪问效,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四)做好对外宣传。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放管服”“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等工作推进,挖掘工作亮点,及时向税务总局、市委市政府等上级部门报告。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做好舆情研判,畅通纳税人投诉举报渠道,及时解决纳税人反映的各种问题,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同时通过主流媒体主动发声,宣传“放管服”工作成果及创新做法,营造税政稳定、税制公平、办税透明的社会舆论氛围。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10月20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7-10-20
文号:青国税发[2017]9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现将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8年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


  自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以购进以花生壳、玉米芯、三剩物、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或燃料生产生物质压块、天然气等燃料以及电力、以水果等为原料生产浓缩果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的规定计算抵扣。全市统一扣除标准附后(附件5)。


  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纳入试点范围的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应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2018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核定扣除标准


  青岛市2017年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的,以下产品的统一扣除标准执行时间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一)全市统一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见附件1)。其他乳制品是指除《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所公布的全国统一扣除标准以外的液体乳及乳制品。


  (二)全市统一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啤酒除外)扣除标准(见附件2)。


  (三)全市统一啤酒扣除标准(见附件3)。


  (四)全市统一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4)。


  (五)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见附件5)。


  (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见附件6)。


  三、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报送资料


  (一)根据《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规定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货物的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书面情况说明;


  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见附件6)。


  (二)纳入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按照《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四、其他事项


  青岛市2017年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下达的扣除标准,对2018年度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7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2018年4月28日


  附件:


  1.全市统一的其他乳制品扣除标准


  2.全市统一的酒及酒精和相关产品(啤酒除外)扣除标准


  3.全市统一的啤酒扣除标准


  4.全市统一的植物油和相关产品扣除标准


  5.全市统一的其他产品扣除标准


  6.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以下简称《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要求,青岛市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原则上采用投入产出法。在广泛征求纳税人及主管税务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并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下达本地区范围内2018年度扣除标准。同时,对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需报送的资料予以进一步明确,并向社会公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公布扩大试点行业的范围及标准。为有效解决我市农产品加工行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化解税收管理风险,本着农产品抵扣规模较大、原材料与产成品比较单一、行业户数不宜过多的原则,在充分调研及广泛征求各区市局、纳税人意见的基础上,我们决定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最终选择“以购进以花生壳、玉米芯、三剩物、农作物秸秆等为原料或燃料生产生物质压块、天然气等燃料以及电力”和“以水果等为原料生产浓缩果汁”两个行业,自2018年6月1日起纳入试点范围。


  为使扩大核定扣除试点的标准制定的公平、合理、更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我们将所有试点企业的生产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来源,通过加权平均的方式计算扣除标准。会同青岛市财政局共同下发全市统一的扣除标准,报经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二)公布已纳入试点行业的扣除标准。2018年度以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面粉、软骨素为原料生产货物的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定扣除申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以提出申请的同行业所有试点纳税人的生产数据作为基础数据来源,综合全市平均水平,统一计算了相关核定扣除标准。其中,2018年纳税人申请调整的产品包括:以大豆为原料生产的粗豆皮。对调整的产品,要求纳税人依照投入产出法的规定上报相关测算数据,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并参照类似产品行业的扣除标准,下达了调整后品的扣除标准。


  (三)明确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需报送的资料。根据《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明确了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资料报送的相关要求。其中:以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纳税人申请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情况说明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表》;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进行备案。


  三、其他事项


  已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应根据本公告下达的扣除标准,对2018年度已申报数据进行调整。


青岛市国家税局

2018年4月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4-28
文号: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鲁商发[2018]2号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投促局、财政局、金融办、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7部门联合制定了《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1日



山东省总部机构奖励政策实施办法


  为发挥总部机构在产业聚集、消费升级、人才吸引、资本汇集等方面的作用,引领总部经济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助推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39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2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意见》(鲁发[2017]25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部机构(企业)定义


  总部机构(企业)是指依法在山东省境内注册并开展经营活动,对其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主要包括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及职能总部。其中,职能总部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包括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其中的一项或几项。


  二、总部机构(企业)认定标准


  (一)新设企业同时达到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认定为总部机构(企业):


  1.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导向,在山东省境内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


  2.跨地区或跨境经营,在省外已投资设立不少于2家企业,或经授权管理、服务的省外分支机构不少于2家;


  3.注册资本2亿元及以上;


  4.连续经营一年以上,营业(销售)收入20亿元及以上,在山东省的年度缴纳税额5000万元及以上(年度缴纳税额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能总部在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方面的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占公司业务收入、从业人员的50%及以上,同时符合本条第一项第1、2款要求,以及达到本条第一项第3、4款标准的50%,可给予奖励。


  三、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程序


  (一)基本原则及管理部门


  1.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政府审核、社会公示、动态管理。


  2.总部机构(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金融类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其余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由省商务厅牵头负责。财政、税务、统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


  (二)申报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山东省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1);


  2.工商营业执照、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复印件;


  3.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4.区域总部或职能总部需提供总公司的授权证明;


  5.省外分支机构或投资控股的企业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


  6.上年度税收完税证明;


  7.信用承诺书(附件2);


  8.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六份,申报资料为复印件的,需同时交验相关原件。


  (三)审核流程


  1.企业申报。企业携带以上材料,于每年4月底前到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申请认定。


  2.初审提报。各县(市、区)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将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


  3.市级审核。市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集申报材料后,组织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等部门会商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将拟认定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于每年6月底前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


  4.省级确认。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收齐各市申报材料后,组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等部门及相关专家共同进行审核确认。


  5.社会公示。省级商务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等部门将拟认定的总部机构(企业)名单在相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各部门联合行文公布总部机构(企业)名单。


  四、总部机构(企业)奖励扶持政策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并在政策实施期内新设的总部机构(企业),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青岛市自行奖励)。


  (二)省、市、县(市、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总部机构(企业)的跟踪服务,积极创造宽松、公平的发展环境,在人才引进、税收优惠、出入境、贸易便利化、资金结算等方面研究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依法解决其在山东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商业欺诈、诚信经营、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和困难。


  (三)总部机构(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各地政府固定资产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所需的水、电、气、热、通信等公共设施,各有关部门要提供便利服务。


  (四)各市、县(市、区)应积极加大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带动产业结构调整、就业及税收贡献突出的总部机构(企业),可研究制定相应扶持奖励措施,进一步放大政策叠加效应。


  五、总部机构(企业)监督管理


  已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的机构(企业),五年内迁离山东或者变更总部机构(企业)性质和职能的,收回补助和奖励所得。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认证资格和扶持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相应资格,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六、实施期限及解释


  (一)本规定自2017年9月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二)本办法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附件:


  1.山东省总部机构(企业)认定申请表


  2.信用承诺书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21
文号:鲁商发[2018]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三控一促”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以下简称“省局5号公告”),结合我市税收征管工作实际,现将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具体清算单位原则上由主管税务机关以政府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认的项目来确定,属于分期开发的项目,参照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竣工验收交付、预售资金回笼情况确定。原则上对于不属于“同期规划、同期施工、同期交付”的房地产项目,应分期进行清算。


二、关于销售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其收入按下列顺序确认:


(一)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售价或评估价格确定。


三、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应按月预缴土地增值税,并于取得收入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经政府批准建设的保障性住房和拆迁返还住房取得的收入,暂不预缴土地增值税,但应当在取得收入后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的过程中,向购房人收取的装修费等全部价外收费,应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作为房屋销售计税价格的组成部分,预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四、关于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问题


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的利息,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五、关于装修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可移动家电、可移动家具、日用品、可移动装饰用品(如窗帘、装饰画等)的支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在收入中同时剔除购置成本。


六、关于金融机构证明确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使用的借据(借款合同)、利息结算单据等,视同金融机构证明。


七、关于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申报资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税务机关通过评估建立的房地产开发成本平方米造价预警指标,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准予扣除的成本;上述预警指标中没有的,可以参照各级建筑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各项房地产开发成本平方米造价指标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建设规费收取标准等,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其准予扣除的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异议的,可委托物价部门进行个案评估:


(一)建筑工程费明显高于中标概算价格或者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大宗建筑材料供应商或者建筑工程承包人(含分包人)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关联企业,并且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或者价格明显偏高的;


(三)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价格明显偏高的;


(四)清算申报时所附送的凭证和资料不符合清算申报要求的。


核定房地产开发成本后,清算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率原则上不得低于5%。


八、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类型划分的问题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的预征率进行预征,并按规定的三种类型进行清算审核。


九、关于成本归集分摊问题


(一)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包括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当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和增值率,主要成本按照下列原则和方法计算分摊:


1.土地成本。土地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和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土地成本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如果清算项目中同时包含别墅和其他多层、高层建筑的,应先按照别墅区的独立占地面积占清算项目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别墅区应分摊的土地成本;对剩余的土地成本,按照剩余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比例计算分摊。


同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中,包含联排别墅、合院式别墅、单体商业服务建筑等独立占地建筑,土地成本可比照别墅,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2.建筑安装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应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之间计算分摊。但对于清算项目均能够按照不同业态独立记帐、准确核算,且受益对象单一、能够提供独立合同、独立结算资料的成本,可直接计入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扣除项目中,并不再重复分摊其他业态同类成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3.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项房地产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其他房地产开发成本按照建筑面积的比例,在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之间计算分摊。


(二)多个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共同占用同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的,各清算项目的土地成本按占地面积比例分摊;共有的其他成本费用,按建筑面积占比法,在不同清算项目中进行合理分摊。


(三)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且支付的。除另有规定外,扣除项目须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


十、关于人防工程相关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处置利用地下人防设施建造的车库(位)等设施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土地增值税收入。凡按规定将地下人防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准予扣除相关成本、费用;未无偿移交给政府、公共事业单位的地下人防设施,其相应成本不允许扣除。人防工程成本按照建筑面积占比法,在不含室内(外)装修费用的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计算。室内(外)装修费用未能单独核算归集或划分不清的,在计算该成本时,不得从全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剔除。


十一、关于清算申报后取得收入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申报后至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前,应就其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月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申报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待收到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结论后,在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根据重新确定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办理税款补退手续。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申报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应当按月区分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其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单位建筑面积扣除项目金额=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十二、房地产项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续管理问题


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核定征收的,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在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按照征收率核定的,纳税人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不同类型的核定征收率分别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房地产开发成本核定的,纳税人应按本公告十一条第二款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


十三、关于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后转让的成本扣除问题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整体购买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投入资金继续建设后转让,其扣除项目如下:


(一)取得未竣工房地产所支付的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的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未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发生的金额不作为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的基数);


(四)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有关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


(五)加计改良开发未竣工房地产成本的百分之二十。


十四、关于项目管理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的,应自变化之日或特殊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提交相应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进行实地核查记录,纳税人应予以配合。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2.合同成本清单,竣工验收证明,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


3.证明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开发间接费用的相关资料。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应在其达到该比例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地产项目销售、自用和出租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结论后,应根据相关规定跟踪监控销售剩余开发产品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十五、关于资料报送的相关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并获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项目信息登记,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报告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同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1.房地产项目立项批文;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转让合同;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提交清算审核纸质资料的同时,应在税务机关网上办税厅上传电子申报表及附表。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除按照省局5号公告要求报送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全部报送资料应制定索引目录,编号装订成册:


1.建设方、施工方、咨询企业三方盖章的工程结算审核报告,甲供材设备购领存明细表;


2.合同成本清单;


3.相关发票复印件或电子档案;


4.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能提供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的,在报送土地增值税清算资料的同时,应按照《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国税发[2007]132号)中《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的模板样式进行情况说明。


十六、关于执行时间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20日止。


对于2017年9月21日之前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税务机关未出具清算结论的房地产项目,在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按照省局5号公告和本文规定内容执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若干具体政策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2号)第一条、《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5-18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网上办税服务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各网上办税系统,提高用户体验,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对网上办税系统进行升级完善。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业务,6月份的申报期延长至2018年6月25日。


  二、2018年6月6日17:00至2018年6月11日8:00,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将暂停所有网上办税服务。届时,青岛国税局、青岛市地税局官方网站、税税通网上办税厅、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厅、青岛国税、青岛地税微信平台办税功能、客户端网上办税软件(含增值税发票网上认证)、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平台、出口退税网上申报软件、重点税源(含税收资料调查)网上直报软件、大企业网上办税“税企直连”对接系统、车购税自助办税机系统、手机税税通APP、掌税通APP、金税三期个税扣缴系统、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代征代扣税款征收系统、契税自助办税机系统等均暂停提供服务。


  三、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请务必于2018年6月6日17:00前联网开启税控开票系统,并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自动下载完成。建议纳税人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的纳税人,请于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2018年6月11日至2018年6月15日期间完成税控系统的网上抄报税工作,抄报税成功后即可正常开具发票。因未及时抄报税造成无法正常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持税控专用设备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抄报税。


  四、网上办税系统升级期间,各区市局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工作日正常提供服务。纳税人可利用同城通办服务选择合适的地点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五、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6月8日,位于市南区延安三路236号的市南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位于市南区香港西路57号七楼的青岛市地税局征收局办税服务厅因受系统调整影响暂时停止对外服务。


  六、特别提醒广大纳税人,网上办税系统服务暂停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人员可能较多,请尽量在2018年6月6日前或2018年6月11日后办理涉税业务。


  七、在网上办税系统升级期间,12366纳税服务热线暂停服务。纳税人进行咨询、投诉、发票举报,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八、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11日。


  特此通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5月3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5-31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全省市场主体年报、全程电子化登记等工作的公告

一、凡于2017年12月31日前在全省各级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不含已注销、吊销)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http://sd.gsxt.gov.cn)依法报送2017年度年报并公示。年报内容选择不公示的企业,点击报表中的“不公示”按钮。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报内容的,应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逾期不年报,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影响到你单位良好信誉和经营。


  二、山东工商(市场监管)全程电子化登记系统已上线运行,省内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通过网上办理开业、变更、申领电子营业执照等业务。电子营业执照可用于年报系统登录及办理全程电子化登记业务。


  三、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尽快到管辖的登记机关免费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否则,将对你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年报等带来不便。


  四、长期停业未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登录http://sd.gsxt.gov.cn查询)应及时到管辖的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连续两年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3月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3-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工作要求,便利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6号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对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


  1.对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所得税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标准如下: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二、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2月22日


  相关附件: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_政策解读



《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进一步简化个体工商户税收核定征收管理,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放管服”改革及优化税收环境工作要求,落实好市政府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鼓励就业创业实施意见,便利个体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到大厅申报办税负担,拟定了《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简化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


  原《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第6号)对个体户个人所得税实行附征率征收,行业划分较多,附征率标准划分过细,共设置了7大类行业49个经营项目,大多数经营项目按照年营业额对应5个附征率,合计241档附征率,纳税人申报较为繁琐,且对收入过高的,税收调节作用不显著,有必要进行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1.对个体工商户核定个人所得税方式,由核定附征率调整为核定应税所得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标准如下:

image.png

    2.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方式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收入总额的),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的)。


  3.个体工商户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行业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公告》的执行日期


  本公告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停止执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2-22
文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税发[2018]62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优化纳税服务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的二十条意见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推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以来,全省国税系统牢固树立“山东发展人人有责,动能转换人人尽责”的大局意识,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担当,立足自身职能,主动对接服务,有力地助推了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建设。为深入贯彻实施《山东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总体方案》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全面推动“放管服”改革与新旧动能转换精准对接,经省局研究,推出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20项措施,努力实现纳税服务再优化、再创新、再突破。


  一、以政策引领新旧动能转换


  1.编印政策指引


  统一编印分行业、分类型的《支持新旧动能转换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和解读宣传手册,根据政策适用企业、行业,结合纳税人实际需求,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政策解读宣讲。


  2.开展专项辅导


  发放联系卡,分行业、分类型由专人提供24小时政策咨询;12366热线开通专键,办税服务厅设置专岗,官方网站开设专栏,专项解答新旧动能转换税收政策;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新媒体开展专题宣传,丰富纳税人政策获取渠道。


  3.实施精准对接


  筛选确定留抵税额退税名单,各级税务机关依分工与新旧动能转换企业一对一对接政策落地;与科技、发改、经信、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及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登记等清单,依托清单信息对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


  4.减轻备案负担


  新旧动能转换企业享受所得税税收优惠,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的办理方式,实现税收优惠资料由报送税务机关改为留存备查。


  二、以服务助推新旧动能转换


  5.申报纳税集成办


  为新旧动能转换企业提供网上办理更正申报功能;增值税申报表网上填报一表集成;利用发票数据实现增值税申报表自动辅助填报;税企间财务报表自动转换一键报送;增值税、消费税等主税种和地方附加税费一体化申报缴税;在法定缴税期限内,纳税人自主选择网上缴税扣款时间。


  6.发票领用即时办


  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发票用量按需领用,一次最高可领取三个月发票用量;实行发票领用网上申请、邮寄配送;初次领用发票在首次办理涉税业务的同时即时办结。


  7.出口退税加速办


  在总局规定的基础上,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出口退税再提速,一类出口企业2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企业办理时间压缩50%;取消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出口退(免)税预申报环节;精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出口退税申报资料,不再报送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出口企业按规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不再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加工贸易专用)。


  8.税源登记网上办


  省内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实现网上开具、网上报验、自主反馈和进度查询。


  9.服务套餐定制办


  针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拓宽“最多跑一次”“全程网上办”的业务范围,提供个性化“套餐式”服务,实现全部业务最多跑一次和主要业务一次不用跑。


  10.绿色通道优先办


  在办税服务厅设立“服务新旧动能转换绿色通道”,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开展双向预约、全程导税服务,办理涉税业务实行优先办、加速办、全能办。


  11.涉税资料无纸办


  将所有新旧动能转换企业纳入“无纸化”办税范围,实现申报纳税、涉税备案、出口退税等办税资料的无纸化报送。


  12.证明材料一次办


  对于各类征管软件中已有的证明材料,不再要求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重复报送;已完成实名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业务不需提供身份证明。


  13.自助办税专属办


  在新旧动能转换产业园区、重点经营场所、重点企业等区域,设置24小时自助办税终端,实现“贴近式”的自助办税服务。


  14.纳税信用平台办


  依托“银税互动”平台,针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纳税信用相关特色金融服务产品;推广退税信用贷款,帮助企业快速获得融资支持。


  15.征纳互动诚信办


  主动帮助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开展税收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的企业及时提醒,预防、化解企业纳税风险;与新旧动能转换企业签署“互信协议”,无上级交办、信访举报的,原则上不作为税务稽查、纳税评估重点。


  三、以机制保障新旧动能转换


  16.建立信用评价豁免机制


  对新旧动能转换企业非主观故意发生的,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逾期申报、漏缴税款等行为,在纳税人改正后,暂不降低信用评价级别。


  17.建立团队服务机制


  领导联系行业,成立领导挂包服务团队,与重点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对接,根据重点行业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服务机制、措施,帮助重点行业对接税收优惠政策;团队服务项目,成立业务专家服务团队,立足研究新旧动能转换专门政策,明确解读口径、操作指南,为重点项目政策落实提供智力支持。


  18.建立部门联动机制


  主动对接发改委、经信委等“十强”产业主管部门,了解相关行业发展重点和企业发展需求,提供宣传辅导等税收服务;对接环保、民政等部门,为办理涉税业务的企业提供相关部门常规业务办理指南,指引企业到相关部门办理业务。


  19.建立容缺办理机制


  新旧动能转换企业办理涉税业务时,非关键性材料不齐全的,税务机关可先行受理、办结或流转,同时一次性告知需事后补正的资料、时限和超期处理办法,由企业进行缺件承诺并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资料。


  20.建立容错问责机制


  对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中因先行先试等出现的失误错误,要采取容错纠错处理;在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工作落实中,对只部署不检查、只安排不行动的,对回避矛盾、被动应付,贯彻落实不坚决、不彻底的,对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的要找准症结,分清责任,严肃问责。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6月1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1
文号:鲁国税发[2018]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助力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编制了《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现予以发布,并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包含5大类61个办税事项,《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包含6大类160个办税事项。


  二、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是指纳税人办理“全程网上办”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可全程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上办税平台等互联网渠道办理,无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现场办理。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最多跑一次”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一次办理。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分别对清单所列办税事项全面实现“全程网上办”和“最多跑一次”,同时可以通过推行网上办税、邮寄配送等多种方式,积极扩展清单事项范围并向社会公告。


  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对清单内容进行适时调整,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布。


  五、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和“全程网上办”清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2.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2018年6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挂牌成立。市、县两级新税务机构将逐步挂牌。现将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合并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规范化简称为“山东省税务局”。新税务机构成立后,启用“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合并后,执法主体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按照依法合规、有利于纳税人和有利于优化服务强化管理的原则统一明确执行标准,统一执法尺度。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承继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税费征管权利义务,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继续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由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本地区中央税、共享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和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本地区地方税收、有关基金(费)的征收管理调整为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负责本地区所有税种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四、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机关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对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办税地址设在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55号,同时设济大路办公区,地址为济南市济大路5号。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438439440441442443444445446447448 1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