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及《关于印发山东省跨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8]9号)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企业应在2020年6月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结清税款。


  三、汇算清缴应报送的资料


  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应报送的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2019年修订);


  2.财务报表;


  3.相关涉税事项资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等优惠事项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2)涉及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3)涉及政策性搬迁业务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5)涉及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企业,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承包工程税收抵免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1号)的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4.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资料报送的特殊规定:跨省、山东省跨市汇总纳税企业二级分支机构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2019年修订)》(A200000),同时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四、其他有关事项说明


  (一)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事宜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再次部分修订,本次修订涉及8张表单的样式和填表说明以及5张表单的填表说明,具体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1号)。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单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


  (二)网上申报相关功能操作


  企业进入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即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为保障填报顺利,提升填报数据准确性,青岛市税务局推出“离线申报模板”,企业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下载中心-表单下载-申报纳税”中下载,在申报前进行预填验算,或按照操作说明填报完毕后导入网上申报系统。


  电子税务局对小型微利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千帆计划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等纳税人自动判定其身份,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生成相关数据,并带出相应表单,提醒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申报结束后,系统会弹出享受优惠事项及金额的提示。如自动判定身份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核实。


  (三)风险提示服务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筹安排,201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青岛市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实行查账征收方式,且通过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均可使用风险提示服务进行风险扫描。风险提示服务流程及注意事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四)培训辅导和纳税咨询渠道


  1.培训辅导。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本年培训辅导将不采用现场培训模式,改为网上视频培训。青岛市税务局制作了年度纳税申报表修订及填报等培训视频,可在青岛市税务局官网“首页-青税书屋”中下载或在青岛税务公众号“微课堂-青税微课”在线观看(微信APP扫描下方二维码)。




  2.纳税咨询。企业对汇算清缴事项有疑问,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台、咨询电话进行咨询;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有疑问,可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税务机关网站纳税咨询栏目、手机税税通咨询建议板块等渠道进行咨询。


  (五)资料报送事宜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的企业,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的纸质资料。上述第三条第三款的五项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本年企业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相应数据格时,网上申报系统自动提示资料清单,企业可上传资料附件,完成涉税事项资料的报送。不选择网上报送涉税事项资料的企业,仍可到办税厅报送纸质资料。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为切实降低疫情传播风险,企业尽量采用网上申报等“非接触”办税方式。2020年4月底前主管税务机关暂不受理涉税事项纸质资料,选择报送涉税事项纸质资料的企业可在2020年5月1日后再行报送。上述通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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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9]19号 山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黄三角农高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在山东省范围内,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二、各级各有关部门、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调整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


  三、各执收单位(代收单位)要在明显位置悬挂标示或制作明白纸,建立缴费前告知制度,让缴费人清楚明白缴费。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更新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确保降费减负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要利用微博、微信公众号、客户端等多种媒体,加大政策宣传推送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和透明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附件: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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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7
文号:鲁财税[2019]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教育(体)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青发[2019]6号)等文件规定,我们对原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教育局

2019年11月8日


青岛市教育费附加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教育费附加)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青岛市职业教育条例》《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费附加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部门预算的原则。教育费附加支出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预算。


  (二)量入为出的原则。根据市本级教育费附加预算收入情况安排支出,既要考虑刚性支出,又要考虑财力可能。


  (三)统筹安排的原则。教育费附加应当与各类教育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并向农村教育倾斜,努力实现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四)绩效预算的原则。注重发挥教育费附加使用效益,做到预算有目标、执行有监控、绩效有评价,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教育局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结合本部门职能,对教育费附加的管理履行相应的职责。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是教育费附加预算的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预算的编报、执行、评价,并对相关结果负责。


  相关职能部门主要包括管理职业教育学校的其他职能部门和市本级非市教育局局属中、高等职业教育学校。


  第四条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教育局研究制定教育费附加支出政策。


  (二)确定年度教育费附加收支预算总规模,按程序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年度预算。


  (三)预算绩效目标审核、批复及下达。


  (四)对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及绩效目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


  第五条 市教育局职责:


  (一)根据年度教育费附加收入规模以及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需求,提出市教育局局属学校教育费附加的分配意见,按部门预算编报程序,将相关项目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组织编报、确定绩效目标。同时,将有关基础数据反馈市财政部门。


  (二)受理项目申请,组织考察、评估和实施项目,加强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落实绩效目标。


  (三)会同市财政局,完善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配套管理制度和管理细则。


  (四)组织对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对教育费附加的监查和审计。


  相关职能部门职责参照本条第(一)(二)(四)项执行。


  第六条 教育费附加使用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绩效目标编制、项目实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并对提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教育费附加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主要包括安排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基本建设,改善学校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补充学校公用经费,促进教育内涵发展,保障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等,主要包括:


  (一)教育重大基建项目、校舍维修改造、教育教学设备购置。


  (二)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教育科研、重大改革项目及大型教育活动开展。


  (三)学校特色发展及现代化、信息化、国际化、均衡化建设。


  (四)教职工素质提升、继续教育、购买教师顶岗教学服务和教学辅助服务、后勤服务等。


  (五)政府校车运营、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等项目补助。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费附加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不得用于偿还债务。


  第九条 市、区(市)教育费附加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统筹用于职业教育发展。不举办职业教育的区(市),应当将教育费附加的30%上缴市财政;当年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达不到30%的区(市),差额部分应当上缴市财政。在下年财政体制结算时,结算相关区(市)上年应上缴资金。上缴资金统筹用于全市职业教育。


  第十条 对补助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原则上实行“分领域专项资金+任务清单”的管理模式,采取因素法切块分配,任务清单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具体项目由区(市)在任务清单内自行确定。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我市年度预算编制的相关要求,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每年度结合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持方向、政策、项目等情况,汇总编制教育费附加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


  第十二条 预算审核。市财政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支持政策,对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报的教育费附加预算、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列入年度预算。


  对需要下达区(市)的,由市教育局列出分领域专项资金和分区(市)资金补助明细,市财政局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提前告知相关区(市),列入区(市)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预算批复。教育费附加预算经市人代会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批复资金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十四条 预算调整。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由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提出意见,按照《关于深化预算管理改革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市级新增支出追加管理的通知》规定,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十五条 预算执行。编报和使用教育费附加的部门作为预算执行主体,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年末未执行完毕的项目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财政资金结转和结余的管理规定执行。


  对年度执行过程中下达给区(市)的教育费附加,区(市)财政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确保绩效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教育费附加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对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资金上年度使用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市财政局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规定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财政预算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直接挂钩,并作为政策调整和管理改进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市教育局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履行部门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负责监督管理本部门的教育费附加使用。


  第十九条 教育费附加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使用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教育等有关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资金使用管理中有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原《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青财教[2018]3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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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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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科技厅关于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按照科技部火炬中心《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与服务便利化的通知》有关要求,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组织开展山东省2020年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企)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不含青岛市)注册成立1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均可申请高企认定。


  (二)2017年认定的高企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须先完成高企名称变更后再提出认定申请。


  二、时间安排


  高企认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实行网上办理,分两批受理,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12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0年9月25日,具体认定程序见附件1。


  各市、国家高新区和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负责高企审核推荐工作。企业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以地方通知为准,每家企业本年度只能申报1次。


  三、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升高企认定管理服务水平。各市要加大高企认定辅导与相关政策的解读培训力度,完善与财税等相关部门高效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升高企认定申报质量。


  (二)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企业应如实填报材料,有关数据应与税务系统相关数据相符。一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高企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认定办)将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取消其资格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不提倡企业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编写申报材料。


  (三)中介机构应严守职业规范。中介机构应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省认定办根据《工作指引》相关规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企认定相关工作。


  (四)按时报送材料。申报企业向所在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提供1份纸质申报材料以备审核留存,具体申报材料内容与要求见附件2至8。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含黄三角农高区)科技部门于受理截止日前将高企申报推荐函、推荐汇总表(见附件9)(各一式四份)报送省科技厅,并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材料报送地址:济南市舜华路607号科技大厦611室


  联系方式:


  省科技厅高新处0531-66777329、66777331


  省财政厅税政处0531-82669724


  省税务局所得税处0531-85656277


  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0。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


  2.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及要求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核实意见表


  4.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


  5.知识产权未重复使用声明


  6.知识产权权属人声明


  7.企业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汇总表


  8.中介机构声明书


  9.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推荐汇总表


  10.各市(高新区)高企认定管理工作咨询电话


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山东省科学技术厅代章)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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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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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知

各缴费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鲁财税[2020]1号)、《山东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等文件规定,为做好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审核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规定如实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未在规定时限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三、残疾人认定


  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3级)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相关部门应在相关信息查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配合。


  用人单位跨省、市、区县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四、征收标准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季节性用工折算公式为: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保障金。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五、征收时间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7月1日—10月31日,向办理税务登记或扣缴税款登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据实申报本单位上年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后的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等信息。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六、优惠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济南市税务局

济南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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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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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20]1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省残联、省税务局:


  近期,《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以下简称《公告》)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进行了调整,现就我省贯彻落实《公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应缴费额的计算办法继续按照《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1号)规定执行。


  三、各级执收机关要严格执行《公告》等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变通或拒绝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主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提高政策知晓度,确保降费政策落地生效,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山东省财政厅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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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19
文号:鲁财税[2020]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关于莱芜区、钢城区税务机构调整有关税收事项的通告

根据济莱区划调整工作需要,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20年5月1日起,对莱芜区、钢城区行政区划内税务机构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及有关税收事项通告如下。


  一、设立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撤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雪野旅游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城工业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雪野旅游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城工业区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并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原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经济开发区税务局的管辖范围并入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


  二、新税务机构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撤销税务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三、撤销税务机关税费征管的权利义务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四、撤销税务机关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由调整后的税务机关负责。


  五、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调整后的税务机构承担,履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新税务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六、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钢城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莱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地址见附表。


  特此通告。


  附件:济南市莱芜区、钢城区、莱芜高新区税务局办税地址


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税务局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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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30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字[2020]67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充分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经省委同意,现就持续深入优化全省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面提升企业便利化水平


  1.提升企业开办注销便利度。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理、一表填报、全程网办,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刻制印章、申领发票、社保医保登记、公积金登记1个工作日办结。新开办企业免费获得一套印章和“政策包”,印章刻制费用由同级财政承担。2020年12月底前,“证照分离”改革由自贸试验区扩至全省。实施“一业一证”改革,8月底前推出便利店、餐饮等10个行业综合许可证。实施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在济南、青岛、日照3市对未开业、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企业进行简易注销试点,公告时间由45天压缩到20天,6月底前全面推开。(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医保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税务局等。排在首位的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2.提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企业报建项目每个审批阶段只需填写一张表单,申报材料由各相关部门共用共享。分类制定审批程序,2020年10月底前组织编制并推出6个主题式审批流程,大幅清理压减政府审查、技术审查等环节“隐形时间”。12月底前,实现设区的市政府对国家级开发区和高新区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等事项统一评估,不再对区域内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区域评估费用由各市政府承担。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数字化联审,10月底前实现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和水电气热等同步设计、并联审查、一次办好、结果互认。取消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项目施工图审查。主动对接企业申请,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城建档案及建设条件落实等事项联合验收,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12月底前,实现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各类建筑(新建民用建筑除外)免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人防办等)


  3.优化获得电力流程。全面推行由电网企业“一窗受理”用户接电行政审批申请。取消10千伏普通用户受电工程设计审查和中间检查环节。有电力外线工程和无电力外线工程的10千伏电力接入,办理环节分别减至4个和3个,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40个和11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和无电力外线工程的低压电力接入,办理环节分别减至3个和2个,办理时间分别不超过7个和3个工作日。省级及以上园区和纳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10千伏企业用户、济南和青岛城市规划区内10千伏企业用户,电网企业投资界面延伸至用户规划红线。城市规划区用电容量160千伏安、农村地区100千伏安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实现接电零上门、零审批、零收费。符合电力直接接入条件且无工程的小微企业,实现当日申请、次日接电。对城镇老旧小区内入户端口以外需要改造的供电设施,产权不属于电网企业的,政府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电网企业出资进行“一户一表”改造。(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4.简化用水用气报装。2020年6月底前,用水用气报装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具备直接接通条件的,简化为申请受理、装表接通2个环节,水气接通均不超过4个工作日;有外线工程的简化为申请受理、现场踏勘编制方案、验收接通3个环节,水气接通分别不超过7个和10个工作日。报装工程涉及规划、道路挖掘(占用)、砍伐树木、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的,由供水供气企业(施工单位)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受理部门并联审批,5个工作日内办结。全面取消在水电气报装中设立的附加审批要件和手续。(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


  5.分类优化财产登记。实行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2020年6月底前,实现线上申请、异地可办,并实行24小时在线申请和网上查询。除法定的不动产登记协税种类外,取消其他税种作为不动产转移过户的前置条件。实现不动产登记与银行抵押贷款、公积金贷款、公证等业务联办,与水电气热过户业务协同办理,不动产登记服务向基层站场、信用优良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延伸。对企业和城镇居民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可按照项目建设时的政策规定完善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有关部门出具的等效文件可作为办理不动产登记依据。对建设单位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购房人签订购房协议、取得合法有效的销售不动产凭证且已依法履行相关义务,由于建设单位相关手续无法完善而影响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将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向建设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完善手续并行办理。对执行县级以上政府决定的行政行为实行尽职免责。(责任人:于国安;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司法厅、省税务局等)


  6.提升纳税服务质量。纳税缴费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一类出口企业和列入省级新旧动能转换项目库的企业出口退税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全省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销业务10个工作日内办结,小规模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注销业务5个工作日内办结。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范围扩大到所有纳税人。(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等)


  7.推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对矿产品实施“先验放后检测”。对因企业提前申报进口货物而引起的进口日期修改,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公开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及靠泊、装卸、场内转运、吊箱移位、掏箱、提箱等作业时限标准。进口企业受疫情影响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延期缴纳(最长3个月)。对大宗资源型商品、食品、农产品进口企业关税保证保险保费给予不超过30%补贴。2020年6月底前,免收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等政府定价收费标准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减半收取铁路保价、集装箱延期使用、货车滞留等费用。拓展中国(山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功能,方便企业快速办理跨境结算、贸易融资、关税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等业务。6月底前全面推开外贸企业出口订单融资封闭账户运行管理试点。(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山东海事局等)


  8.优化高速公路安全管理。2020年6月底前,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及严重安全隐患排查,实现道路安全设施与道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在醒目位置规范设置限速标志,做到易于观察和预判,实时推送高速公路流量、事故、天气等信息数据,相应调整道路限速值。严禁在进出高速公路收费站、服务区、立交桥匝道进行测速取证。公安机关将有关数据推送到相关导航运营商,公开限速、测速等信息,杜绝隐蔽执法。(责任人:范华平;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


  二、着力打通企业难点堵点痛点


  9.强化企业贷款支持。凡列入无还本续贷名单的企业,银行根据企业申请在其贷款到期前1个月进行调查评审。银行不得因无还本续贷下调企业贷款分类等级。企业融资时以知识产权、应收账款、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股权、动产等作为抵质押物,银行不得拒绝。缩短信贷审批时限,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平均办理环节不超过4个、申请材料不超过10件、办理时间不超过11个工作日。按季监测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水平,对明显高于同类机构同类产品平均利率的银行进行窗口指导,实现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下降,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0.5个百分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收取的担保费率不超过1%。根据省级应急转贷引导基金运作等情况,及时足额增加引导基金规模,转贷基金每日使用费率降至0.08%以下。从严查处各类违规收费行为,禁止对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山东银保监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


  10.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压缩投资者纠纷调解时限,普通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30日内完成,简易调解程序自调解员接受选定或指定后20日内完成。对1万元以下的证券期货纠纷,当事人可选择小额速调程序,调解员10日内作出调解建议书并送达当事人。优化投资者纠纷调解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专业调解组织与省内人民法院的在线诉调对接。建立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律服务顾问团,加强中小投资者法律援助。(责任人:刘强;责任单位:山东证监局、青岛证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司法厅等)


  11.优化劳动力市场服务。全面开放线上失业登记,2020年6月底前接入失业登记全国服务平台。7月底前,省内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全程网办,办理时限由45个工作日压缩至15个工作日。特殊工时首次审批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5个工作日,再次审批即时办结。12月底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备案等实现网上“一条龙”服务。自2020年开始,在规模以上企业全面推开技能人才自主评价。(责任人:于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12.规范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行为。取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项目中的企业性质、所在地等限制性规定和隐性门槛。供应商全流程通过电子化方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以银行保函、保证保险替代现金形式的履约保证金,对信用良好的供应商免收投标保证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限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项目验收建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采购项目进行实质性验收;预付供应商合同款,其中货物类项目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30%;对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资金支付时间限定在收到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不得附加未经约定的其他条件。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对提供电子招标文件的招投标项目免收招标文件工本费,对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招投标项目免收进场服务费。依法依规严厉处置串标围标、恶意投诉等行为,对严重失信者,列入“黑名单”,禁止进入山东市场。(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


  三、精准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13.优化政务服务。2020年6月底前,除涉密事项外,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不低于90%。12月底前,各级政务服务大厅全面推开无差别“一窗受理”。推广应用“爱山东”APP,12月底前实现“掌上办”政务服务事项“应上尽上”。发布数据共享任务清单,12月底前实现与企业密切相关的规划、土地、税务、环保、市场监管等政务数据,以及水电气热等公共服务数据的共享共用。全面推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7月底前各级统一发布证明事项清单。(责任人:王书坚;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大数据局、省司法厅等)


  1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压缩涉企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案件办案时限,一般行政处罚案件平均压减至20个工作日,行政裁决案件需在60日内办结。开展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发明专利平均审查周期压缩至3个月,实用新型专利压缩至1个月,外观设计专利压缩至1个月。实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快速办理,全面开展网络知识产权案件在线办理。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电子化办理,办结取证一次实现,办理时限压减至3个工作日。以“十强”产业为重点,构建新旧动能转换专利库,每年向企业推送1000件高价值专利。(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版权局、省司法厅等)


  15.提升监管服务效能。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对轻微失信企业,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对严重失信企业,抽查比例不设上限。动态调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除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专项整治等,不得随意实施行政检查。扩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覆盖面,部门联合检查事项提升至20项以上。落实信用修复制度,对申请信用修复且符合规定的企业,审核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信用修复后联合惩戒措施同步取消。(责任人:任爱荣;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等)


  四、着力打造透明稳定的政策环境


  16.增强政策稳定性和预期性。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文件,须充分听取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意见;需要听证的,按要求召开听证会。调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标准须进行充分论证,并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出台新涉企政策时同步明确新老政策衔接办法,为企业留出适应调整期。在媒体同步发布涉企政策,公开惠企政策申请条件、申报材料清单、办理流程、承办部门、联系方式、起止时间等信息。以县为单位每季度梳理涉企政策,集中推送辖区企业。2020年5月上旬之前,完成涉企税费专项清理整治。加强政策优化集成,5月上旬之前完成已出台涉企政策梳理,去除空洞无物、难以操作条款。5月上旬之前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设立应诉平台,收到诉求1个工作日内启动核实程序,3个工作日内答复,15个工作日内予以解决或服务确认,难度较大或者多部门协调的事项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设立服务企业综合辅导员,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财税、保险、通关等方面的困难。(责任人:省级领导同志;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工商联等)


  17.严禁执法“一刀切”。根据企业环保绩效,实行差异化管控,对民生保障、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以及省重大工程项目,纳入保障类清单,不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对高危和自然灾害风险较重行业,出台限制性政策,事前进行认真论证并充分征求企业意见,根据企业实际分类实施。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重污染天气应急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要求或变相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对企业经营中的非主观轻微违规,凡未造成社会危害的,各级行政执法机构及时指导帮助企业纠错改错,实行“首次不罚”“首次轻罚”。(责任人:省级领导同志;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司法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等)


  18.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各级、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对企业违约毁约。开展政府机关拖欠企业债务清欠行动,实行领导帮包制,2020年12月底前,拖欠5年以上的债务全部清零,拖欠2年以上的债务清偿80%以上。(责任人:省级领导同志;责任单位:各级、各部门)


  全力推动本意见各项措施落实落地。整合山东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协调小组,成立山东省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办公厅,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专班集中办公。各级、各部门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大任务,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亲自抓。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把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任务,跟踪调度督办。省委组织部在各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和省直机关绩效考核中,提高优化营商环境考核权重。省纪委监委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情况纳入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范围,对作风漂浮、落实不力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在继续实施过程中,相应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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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1
文号:鲁政字[2020]6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


  根据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的要求,市总工会将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上解的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费返还范围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的范围是已经建立工会组织并已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经费返还区间为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后续政策时限将按照全总、省总文件另行通知)。


  小微企业的界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确定,各单位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的“小微企业库”查询确定本单位是否属于小微企业(查询网址:http://xwqy.gsxt.gov.cn/)。


  二、经费返还方式和步骤


  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采取先交后返的方式。各小微企业按要求计提并通过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工会经费,申报缴纳当月向上级主管工会或所在区、市总工会提交如下材料各一式两份:


  1.《青岛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附件2);


  2.成立工会的批复文件或基层工会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查询系统查询结果页面。


  上述材料均加盖企业工会公章。


  有工会但暂未开设银行账户的小微企业,可以开设银行账户后再申请返还,或申请返还其上级主管工会代为管理核算。


  未建立工会的小微企业,可向所在区、市、镇街总工会咨询组建工会,各区、市、镇街总工会要积极帮助、指导小微企业建立工会组织,创造经费返还条件,待符合条件后,及时协助小微企业办理经费返还。


  三、资料审核汇总和保存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要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登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库进行查询核实,审核无误后盖章确认,每月5日前向青岛市总工会财务部报送一次《青岛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汇总表》,后附小微企业申请资料,据此办理经费返还手续。


  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应将所属小微企业工会申请资料一式两套上报市总一套,本级留存一套单独立卷,作为会计档案保管备查。


  四、经费返还核算


  1.收到市总拨付的应返小微企业经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付下级经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


  2.返还小微企业经费时,借记“应付下级经费-小微企业全额返还”,贷记“银行存款”;


  3.小微企业工会收到返还经费,借记“银行存款”,贷记“拨缴经费收入”。


  五、有关要求


  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是全总和省总贯彻落实党中央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重要举措。各区市总工会,市直有关单位工会,中央、省驻青有关单位工会要髙度重视,工会领导要亲自抓,经办人员按照要求审核和及时办理,确保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的支持政策落实到位。


  附件:


  1.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青岛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青岛市总工会

2020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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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会协[2020]34号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山东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情况分析报告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运行四年以来,不仅成为防范假冒报告行为,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行业合法权益的有效举措,而且成为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监管、提高会员服务水平的工作抓手。为了更好地推动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工作的开展,打牢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基石,总结发现行业存在的问题,加大监管服务会员力度,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协会对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系统四年以来的报备信息进行了总结分析,撰写了《山东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情况分析报告》,现予发布。鉴于资产评估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工作存在新旧系统交替,数据转换复杂,暂未进行分析。


  为进一步维护业务报告防伪报备制度的真实性、严肃性,保证防伪报备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山东注协、山东评协将继续开设网上举报信箱和举报投诉电话,接受行业内外针对不报备、虚假报备行为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举报受理电话: 0531-82919667


  电子邮箱:sdcpajg@163.com


  防伪查询网址:www.sdcpacpvfw.cn


  附件:山东省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防伪报备情况分析报告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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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2
文号:鲁会协[2020]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国资考核[2020]3号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属企业:


  《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0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pdf


山东省国资委

2020年5月29日



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总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总监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第三条 基本年薪是指财务总监的年度基本收入,为上年度省属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6倍。


  第四条 绩效年薪是指与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计算方法如下。


  绩效年薪=(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平均绩效年薪×40%+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绩效年薪×40%)×年度履职考核系数。


  第五条 年度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年度履职考核结果,按以下方法确定。


  履职考核结果为“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1;


  履职考核结果为“较好”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9+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9(含)至1;


  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0.8+0.1×(年度履职考核得分-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较好”起点分数-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分布区间为0.8(含)至0.9;


  履职考核结果为“差”时,年度履职考核系数为0。


  第六条 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差”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励收入;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为“一般”及以上的,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任期激励收入。


  任期激励收入=(财务总监任期内平均年薪总水平×70%+财务总监本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30%)×30%×任期履职考核系数。


  第七条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根据财务总监任期履职考核结果确定,计算方法如下。


  任期履职考核系数=(任期履职考核得分-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100-任期履职考核结果“一般”起点分数)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核定财务总监的薪酬。财务总监薪酬水平原则上不高于任职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水平。财务总监薪酬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列支。


  第九条 省国资委委托有关企业(以下简称受委托企业)负责财务总监薪酬发放、办理社会保险、企业年金缴存及退(病)休等相关事项。


  第十条 基本年薪由省国资委每年核定一次,按月支付。核定前暂按上年度基本年薪标准发放,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绩效年薪核定前,暂按一定数额每月预发放。省国资委核定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任期激励收入实行延期支付,按5︰5的比例在下一任期前两个年度兑现。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按照受委托企业职工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不得高于受委托企业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第十五条 受委托企业为财务总监建立企业年金,具体缴存比例等按照省国资委审定的年金方案执行。


  第十六条 财务总监公务交通补贴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发放,通信费用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财务总监由任职企业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差旅等其他业务支出,由任职企业参照本企业副职负责人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财务总监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及货币化补贴均为税前收入,由受委托企业或任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九条 财务总监除按照省国资委的规定领取薪酬及享受福利保障以外,不得在任职企业获得任何形式的其他收入或者福利。


  第二十条 财务总监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省国资委有关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依据相关规定扣减薪酬。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总监薪酬管理办法》(鲁国资考核[201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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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鲁国资考核[2020]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四川省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州)金融工作局,人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中心支行,各银保监分局,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市(州)公安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做好我省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不良资产,现将《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保监局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0年6月16日

关于支持金融机构加快不良资产处置若干措施


  为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切实化解金融机构风险,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能力,结合四川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建立不良资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


  各市(州)要发挥部门合力,落实属地责任,明确不良资产处置工作目标,对辖内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进行清单式管理,支持金融机构逐一制定不良资产处置方案,争取消化、处置不良资产的政策。积极协调司法机关和相关部门,建立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平台和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属地不良资产余额和不良资产率保持在合理区间。


  二、丰富不良资产处置主体


  拓展“天府信用通”平台功能,打造不良资产处置信息发布、交易撮合、融资服务平台,提高不良资产处置效率。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作用,定期组织不良资产处置项目对接。支持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发挥作用,灵活运用多种手段参与金融机构和企业债务风险化解处置和资产盘活。积极争取不良资产跨境转让试点,引进外资参与不良资产处置。协调国有企业加大参与处置不良资产力度,通过盘活抵押物、引入投资者等方式提升资产价值,加快不良资产处置。探索成立不良资产处置特殊目的公司(SPV),以过桥基金、分级基金等形式循环使用,提高不良资产处置能力。


  三、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


  加强对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化解工作的考核,督促各银行机构尤其是高风险银行机构切实做好不良资产压降,化解存量、严控新增,防止不良资产“边清边冒”。督促金融机构通过现金清收、重组、核销、打包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多种方式,加大不良资产化解处置力度。加大问责追责力度,对金融机构高管和股东违规开展关联交易、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直接或变相套取、挪用、挤占金融机构及客户资金,或以其他方式损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等金融违法行为,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对防范化解处置风险不力的金融机构人员,依法依规启动问责程序。


  四、加强监管指导与政策支持


  金融监管部门及时掌握金融机构真实不良资产规模和分布,指导机构有计划分阶段平稳有序压降不良资产,制定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计划,细化工作目标,“一户一策”制定化解方案。针对特定机构、特定主体,根据监管要求实施特别监管政策,支持机构进行风险化解处置。实行不良资产化解与政府资源、差异化监管措施挂钩,根据各银行不良资产压降情况,调整政府资源匹配力度,对不良率高、化解工作不实、措施不力的银行加大监管力度。


  五、增强融资担保体系增信分险能力


  对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担保项下的不良贷款,逐户制定化解方案,重组一批、代偿一批、清收一批。各市(州)根据担保公司年度经营及代偿需求,加大资金注入力度,增强公司资金流动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通过增加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并购重组等方式有序整合符合条件的市、县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推动行业机构减量提质,恢复担保公司正常服务和代偿能力。支持省级再担保公司积极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和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等政策。建立完善省级再担保公司、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股本金增长机制,增强资本实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六、分类施策处置困难企业


  在困难企业债务处置工作中,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以债权机构金融债权管理需要及对企业实际情况的市场化判断为前提,有序开展金融帮扶工作,“一企一策”研究增贷、稳贷、减贷等措施。对产业发展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政策,企业产品或服务有市场、发展有前景有价值,且企业和债权金融机构有相关意愿的,利用债务重组、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等方式开展金融帮扶,增强企业造血能力;对仍有品牌、市场、资产价值的企业,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综合运用破产和解、重整等方式进行救助;对已不具备市场竞争力的落后产能企业及“僵尸企业”,支持依法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促进市场有序出清。对具备清偿能力的去产能企业积极进行追索,对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积极申报债权,切实防止恶意逃废债行为。在推进市场有序出清过程中,妥善做好维护稳定、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等工作。


  七、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


  对银行涉诉抵押资产增值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款,由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贷款银行可依法接受纳税人的委托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等事宜。相关单位不得要求银行机构承担无法律依据的缴税义务。简化银行贷款损失税前扣除申报程序,银行向税务机关申报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银行留存备查;对银行单户贷款余额1000万元以下的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损失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留存备查相关资料。


  八、提高金融债权案件办理效率


  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推广金融债权诉讼“绿色通道”,对金融债权诉讼优先立案登记,及时分案移送。推行试点“电话录音公证送达”“委托公证送达”等工作机制,解决金融债权送达难问题。发挥“繁简分流”机制作用,提升金融纠纷案件的审理效率。搭建成熟、专门的金融审判团队,吸收金融专业人才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完善司法评估机制,确保资产评估价值客观公正。简化诉讼费退费程序及审批流程,将预交的诉讼费及时退还胜诉金融机构,降低诉讼成本。配合司法机关持续开展金融借款案件专项执行行动,对超时限和长期未结金融借款案件进行专项清理。加大在人民法院主导下的强制腾退力度,减少司法拍卖参与者的参拍顾虑。进一步丰富司法拍卖资产配套金融服务支持,提高司法拍卖成功率。推动司法机关针对轮候查封案件,做好其他首封法院查封情况排查。推动建立执行人民法院与公安部门协调处理机制,协调财产执行工作,避免久查封不处置。涉刑案件中金融机构不良债权的抵押物,经审查确认不属于涉刑案件资产范围的,积极协调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处置,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权益。


  九、加强金融债权保护


  推动完善诉前资产保全措施,及时对有关资产进行查封、冻结、扣押。协调推动司法机关对诉中财产保全申请,优化审查过程,督促申请人及时提供财产线索,采取保全措施。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金融案件,积极引导债权人及时提出保全申请,协调司法机关依法裁定保全。建立抵债资产过户快捷通道,金融机构通过人民法院裁定等方式取得的抵债资产,在履行取得相关手续后即可办理过户。加大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联合惩戒力度,推动银行同业间共享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和个人名单。协调推动相关部门根据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失信执行人予以联合惩戒。


  十、加大金融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对不良资产清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移交司法机关打击查处。积极协调司法机关,重点加大对贷款诈骗、违法发放贷款、虚假诉讼等犯罪以及恶意逃废债中涉嫌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负面清单,将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及个人纳入失信人名单,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秩序。全力开展追赃挽损,及时依法高效查封、冻结涉案资产,多措并举,最大限度挽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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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22
文号:川金发[202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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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承接司法鉴定业务的风险提示

近期,省内发生多起会计师事务所因出具司法鉴定业务报告而卷入案件纠纷,并被当事人投诉举报事项,现就相关风险提示如下: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4年)]的通知》(会协[2014]28号),注册会计师业务指导目录(2014年)中对司法鉴定业务归类为“其他领域鉴证业务”下的“其他鉴证业务”,目录中列示了司法鉴定业务的主要法律依据有《合同法》《民法通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证程序通则》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因此,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司法鉴定类业务过程中,不仅要遵循上述法律法规,也要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和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开展业务。


  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司法鉴定业务时,要自觉提高风险意识,时刻警醒,严守执业纪律,充分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在做到遵守相关鉴证业务准则的前提下,也要通晓司法诉讼中涉及的鉴证事项规范和操作的特征,熟悉司法诉讼相关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保证执业质量,避免卷入案件纠纷,给本人和事务所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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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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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财税[2020]13号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2019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青财税[2020]4号)有关要求,现将2019年度第一批青岛市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如下:


  1.青岛市慈善总会


  2.青岛市吉上卓锋慈善基金会


  3.青岛市赛轮金宇慈善基金会


  4.青岛市彭措郎加慈善基金会


  5.青岛市微尘公益基金会


  6.青岛市青银慈善基金会


  7.青岛市恩马世兴慈善基金会


  8.青岛市农商银行慈善基金会


  9.青岛市奥利凯慈善基金会


  10.青岛市大德生公益基金会


  11.青岛市一念慈善基金会


  12.青岛市恒星汉学教育基金会


  13.青岛市润泽慈善基金会


  14.青岛市市南慈善协会


  15.青岛市市北区慈善总会


  16.青岛市崂山区慈善总会


  17.青岛市黄岛区慈善总会


  18.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慈善总会


  19.青岛市城阳区慈善会


  20.青岛市城阳区鑫江慈善基金会


  21.青岛市即墨区慈善总会


  22.胶州市慈善总会


  23.平度市慈善总会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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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5
文号:青财税[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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