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青财税[2016]6号 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营改增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的部署要求,为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会贯彻全面实施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是推动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近年来最大的减税举措,能够大大减轻企业负担,具有一举多得、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显著作用。各级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层层落实好相关具体操作事宜,同时要积极做好相关测算、调研、评估分析等工作,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全面有序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6]32号)印发后,市财税部门立即行动,市财政局于3月16日及时召开了全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联系工作会议,第一时间向市委市政府汇报扩围工作;市国税局下发了《青岛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实施方案》,倒排工期,扎实推进税源确认、税种核定、系统升级、发票发售、一般纳税人登记、纳税申报等征管基础工作;市地税局积极配合、密切协作,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制定征管业务衔接方案、税源移交工作方案,顺利完成了17万户纳税人信息的移交工作。各区市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相互配合,制定改革路线图、时间表,倒排工期,细化分工,落实责任,圆满完成改革任务。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做好组织领导工作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四个行业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营改增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对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充实(附件3)。各区市财政部门要参照市的做法,完善营改增改革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要与税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及部门内部的沟通,协调各方做好试点准备工作,为改革营造有利环境,为税务部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二)做好分析评估和摸底测算工作


各区市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体现责任担当,深入分析评估运行情况和相关影响,深入分析营改增对试点产业和关联产业发展的影响,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运行情况和政策影响,超前谋划应对措施,科学推进财源建设。各区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对所辖区域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进行摸底,按照营改增后的政策对企业的税负进行测算,分析企业税负增减的原因(附件2)。各区市财政部门要根据营改增政策对各区市财政收入的影响,积极开展后续财税政策研究,超前谋划应对措施,增强经济发展后劲。相关分析报告和营改增调查表电子版请于4月27日(星期三)下午3点前通过办公系统发市财政局法规税政处。


(三)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按照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严肃财经纪律,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严禁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严禁改征增值税收入进项税抵扣部分该抵不让抵,对企业该退税的不退或缓退;严禁采取人为手段不开增值税发票,或增加开票手续;严禁与企业串通调账等。


(四)做好宣传和舆情监控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税务部门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开展宣传工作,切实营造理解试点、支持试点、参与试点、推动试点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充分利用各种主流媒体主动及时通报试点阶段成效,做到主渠道、多步骤地开展宣传引导工作。要加强相关舆情监控,发现问题及时回应,正确引导,第一时间解决问题。


附件:


1.《关于认真做好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前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预明电[2016]1号)


2.各区市四行业营改增调查表


3.《关于调整青岛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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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0
文号:青财税[2016]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5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机构设置的通告

根据《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的批复》(鲁编办[2016]92号),青岛市地税系统部分机构设置进行了调整,以下调整已经完成。 


一、撤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四方分局。重新组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北分局(以下简称新市北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新市北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市北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原四方分局所属4个中心税务所划入新市北分局管理,名称相应变更。为方便纳税人,办税服务厅暂分两地,分别为:上清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199)和山东路办税服务厅(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山东路179号,电话:0532-85661250)。原市北、四方辖区内的纳税人可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选择任一办税厅办理业务。 


二、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28号,电话:0532-83652270),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正处级建制,主要职责是负责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工作;牵头制定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管理目标规划、管理办法,并抓好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税系统税收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开展风险任务推送、纳税评估等风险应对工作;负责税务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制定、信息收集、更新工作。 


三、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负责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的税收征管工作,所属直属机构、中心税务所相应更名。 


四、撤销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立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派出机构,正处级建制,负责青岛市黄岛区辖区(除前湾保税港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外)的税收征管工作。原胶南市地方税务局设置的稽查局、直属征收局、内设机构、珠山、隐珠、滨海、泊里、大场、王台6个中心税务所划入黄岛分局,名称相应调整。原胶南市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更名为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分局地税信息中心(挂地税纳税服务中心牌子)。 


特此通告。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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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函[2016]97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批复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黄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关于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认定为居民企业的请示》(青地税黄发[2016]1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英文名称:Hisense Broadband Multimedia Technologies.Ltd,),成立于2009年2月,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1亿元,该企业的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为青岛海信电子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占其投资总额的46.0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第9号)的规定,认定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符合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的认定条件,同意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按照我国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规定办理有关税收事项。 


此复。 


附件:海信宽带多媒体技术(BVI)公司境内投资实体企业情况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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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0
文号:青地税函[2016]9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发[2016]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6日


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 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第六条 允许一照多址,商事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商事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区市不同地址的,申请人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分公司、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除外。


经营项目涉及前置或后置审批的商事主体不适用本条款。


第七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商事主体的住所办理登记。依法设立的集中办公区、市场主体孵化器、律师事务所等具备商务秘书服务功能的机构,可以采用席位注册,登记多家商事主体。


第八条 商事主体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承诺义务,尊重公序良俗,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需经批准后方可营业。


第九条 各区市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规划等需要,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市政府相关规定,设立特定行业禁设区域。禁设区域由各区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梳理,经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后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审批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制定配套措施,加强对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商事主体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公示信息抽查或有关部门的书面告知,依法处理商事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未按规定向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变更;


(二)在同一区市内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未办理登记(备案);


(三)设立或变更的经营场所与住所不在同一区市,未按规定办理分支机构登记;


(四)申报承诺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虚假。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7月31日,2014年6月16日起施行的《青岛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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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青政发[2016]1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税[2016]23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和《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要求,并结合山东实际,我省研究制定了资源税改革方案,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实施。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为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源税税目和适用税率


此次资源税改革我省共设定31个税目,其中,13个税目为国家《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18个税目为我省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具体税目税率详见附件1、附件2)。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和精矿销售额换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资源税负,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换算比或折算率确定原则和我省矿产企业实际,铁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4,井矿盐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3,金矿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5,金矿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04。


金矿原矿的换算比和金矿精矿的换算比,适用于以金矿原矿、金矿精矿的实际含金量、约定比例(一般为93%左右)、标准金锭牌价计算销售额的销售方式。其他销售方式应按照以上方法据实核定计税销售额。


三、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通过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对实际开采年限在15年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对从尾矿中提取的矿产品,资源税减征50%;对从废渣、废水、废气中提取的矿产品,免征资源税。


对从低品位矿、废石中提取的矿产品,暂不给予税收优惠。


四、关于收费基金清理


各市要严格执行中央统一规定,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确保清理收费基金工作与资源税改革同步实施、落实到位,并于2016年9月10日前将本地区清理工作措施及成效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


五、工作要求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级财税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及时跟踪分析资源税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提高纳税服务水平,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1.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中央列举名称)


2.山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省级列举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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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8
文号:鲁财税[2016]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96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关于青岛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5]59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的1.5%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剩余的项目工程造价由项目相关单位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核定。


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动态实名登记,新入职职工必须在48小时之内完成登记,未完成实名登记的职工不能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待遇。


三、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在48小时内采取书面、电话或网络等形式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同时积极救治受伤害职工,保护事故现场,配合有关部门调查。


四、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后,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为其申报工伤;申报工伤时,应当注明按项目参保。


五、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职工,核定工伤待遇以职工本人工伤前六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实际月数计算),月平均工资上下限分别为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60%。


六、工伤职工在工伤保险期限内解除劳动关系前产生的医疗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用,以及到本市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和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支付;超出上述期限的费用,由用人单位预留资金支付。工伤职工本人自愿书面申请不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上述费用按规定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由商业保险或第三人已赔付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不足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在建设项目结束后不再转入其他建设项目或者工伤保险期限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应与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三方书面协议,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八、工伤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核算时间以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为准;其中,解除劳动关系早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间的,以实际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为准。


九、《通知》及本文件中未规定的内容,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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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01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9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74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人社系统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正确办理各类行政争议案件,提高人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意见,现就部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意见统一如下:


一、关于查处欠缴社会保险费案件的时效问题


对用人单位曾经未依法缴纳但后期又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受理时效上,应严格执行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视为违法行为已终了,前期未缴费行为不属于“连续或继续”状态。


二、关于超过退休年龄人员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


用人单位使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超龄人员及其家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予以受理并认定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主体责任。


用人单位使用已办理退休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三、关于交通事故责任不明确时如何认定工伤的问题


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因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的,工伤认定部门应结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对能否认定工伤作出综合判断,原则上不得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为由不予认定工伤或中止案件办理。


四、关于工龄认定异议的处理途径问题


工龄认定是职工退休待遇核算中的一个组成部分,非独立的可诉行为,如职工对工龄认定结果有异议,可就退休待遇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单独就工龄认定结果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诉讼受案范围。


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又就工龄认定等与退休待遇核算相关的问题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复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依法办理并出具复查结论。职工对复查结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诉讼的,如自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时起已超过复议、诉讼申请时效,则仅就复查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对退休待遇核算是否准确等具体问题不再纳入审查范围。


五、关于迁入农工商企业人员的工龄认定问题


迁入农工商企业人员的工龄认定,严格执行《关于城镇农工商企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若干事项的通知》(青政发[1997]153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定,其农龄为本人年满16岁后实际参加农工商企业所在人民公社劳动的时间。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时间从1984年1月起算,1984年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5 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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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4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7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4号 山东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正式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金税三期工程省级应用集中优化版”(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工作部署,我局将于2016年7月8日正式上线运行“金税三期系统”。为做好新系统上线纳税人纳税申报衔接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申报相关通知及“金税三期系统”应用要求,全市各级地税机关将正式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新版纳税申报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纳税申报表表样设置,共涉及13类35张纳税申报表(具体见附件),纳税人向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启用的新版申报表、在用的其他各种申报表电子模板已统一放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http://www.qdds.gov.cn),纳税人可下载使用。 


  二、新版纳税申报表自2016年7月1日启用,适用于我局正式上线运行的“金税三期系统”。已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登录青岛市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http://etax.qdds.gov.cn)进行纳税申报;未开通网上申报的纳税人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纳税申报。 


  三、特别提醒纳税人,金税三期上线运行初期,由于停机上线切换原因,各办税服务厅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集中、业务量激增、业务办理等候时间增加等情况。为尽可能减少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2016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已调整为2016年7月8日至2016年7月25日,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不便,敬请理解和支持,并提请纳税人妥善安排到办税服务厅办税时间,尽量采用网上申报方式。 


  四、请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我局启用新版纳税申报表工作,并按要求使用新版申报表办理纳税申报,如有纳税申报表填报使用问题,可以咨询当地主管地税机关或拨打12366-2纳税服务热线解决。 


  特此通告。 


  附件:新启用的各类纳税申报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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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29
文号:青岛市地税局通告2016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生育政策调整实施期间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条文适用问题的答复》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落实相关政策,现就生育政策调整以后我市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新增60天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问题


(一)自2016年1月1日(含1月1日,下同)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享受生育津贴。


(二)符合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原条例和新条例生育子女,女方2016年3月30日尚处于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的,可以顺延享受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增加产假和生育津贴。


二、生育保险业务办理有关问题


(一)2015年12月31日之前符合二孩生育条件但未办理《生育证》生育二孩的人员,属于违法生育,按规定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生育政策的流、引产人员由镇街卫生计生办出具相关证明,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2016年1月1日至21日期间符合生育条件的流、引产人员或生育人员,可到户口所在地的镇街卫生计生办开具符合生育政策的相关证明,办理生育保险待遇。


(三)在政策过渡期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目前可根据《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生育一孩优惠政策告知单》、《生育证》、《生育政策过渡期生育子女备案表》、《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等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合法生育证明材料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新的《生育服务手册》、《生育证》正式启用后,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凭《生育服务手册》、《流动人口生育服务登记证明》,具有特殊情形再生育的夫妻凭《生育证》,持外省生育证明材料的,可由居住地镇街卫生计生办核实出具符合政策生育证明,办理生育保险相关业务。


三、有关要求


镇街卫生计生办、村居要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做好相关证明的出具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时进行政策宣传,并督促生育人员及时办理登记、审批,以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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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01
文号:青人社办字[2016]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地税发[2016]21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的通知

市地税局各单位、各部门: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的通知》(税总发[2016]2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根据《通知》要求,“印花税票代售许可”不再作为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附件1)。同时,对《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意见》(青地税发[2015]113号)中的附件6《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作相应调整,删除“申请事项”和“申请材料”两栏中关于“印花税票代售许可”的选项。修改后的《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


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取消中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税务行政审批目录清单实施管理,不得在目录外实施审批或变相审批。切实加强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税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


附件:1.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市(区)级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目录(2016年2月)


2.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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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3-04
文号:青地税发[2016]2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4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贯彻建金[2016]74号文件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精神,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就2016年度我市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自2016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5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5年青岛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2016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13428.90元,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22381.50元。


各(区)市最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六区为1583.33元,四市为1433.33元)确定。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基数上限不得超过13428.90元,下限为我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0%,即2685.78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人员缴存比例仍按单位和个人各5%或单位和个人各12%执行,单位和个人部分均由自由职业人员承担。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上下限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原则上各不得超过1611元。有条件的单位,单位和职工最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不得超过2686元。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按照本市上一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缴存比例确定,即六区分别为79元、四市分别为72元。


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分别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


四、其他事项


(一)2016年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各单位应在规定期间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申报工作,自本单位缴交2016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二)各缴存单位在核定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缴存额后,应将核定情况以一定方式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说明:


一、根据青岛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2015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3715元,月平均4476.3元。


二、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青岛市2015年1-2月,六区1500元,四市1350元;2015年3月-12月,六区1600元,四市1450元。由此计算,2015年六区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583.33元,四市月平均最低工资标准为1433.33元。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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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6-30
文号:青住金发[2016]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0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进一步放宽异地贷款政策,规范异地贷款业务管理,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有关政策进行调整,相关调整如下:


一、将申请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本条件“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山东省内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调整为“具有青岛市户籍,在其他城市就业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


二、在我市开具过异地贷款缴存使用证明的职工,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分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办理:


1.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且在异地办理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贷款已结清证明,且符合我市二次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方可受理。


2.职工开具了缴存使用证明但在异地未办理公积金贷款,又以本人或配偶身份向我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证明接收地管理中心出具的无贷款记录证明或将原缴存使用证明退回,经确认后,可按我市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执行。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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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2
文号:青住金发[2016]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1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明确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消费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会员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对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


借款申请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12个月(即满365天),申请贷款时账户是正常缴存状态,且在申请贷款的近12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12个月。


二、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以下四项计算结果和规定的最低值,以1万元为起点,按5000元的整数倍确定(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贷款额度可合并计算):


(一)按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


计算公式为:贷款额度=借款人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配偶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还贷能力系数×12×额度计算年限


1.公式中的“还贷能力系数”为30%;


2.公式中的“额度计算年限”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额度计算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二)按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倍数计算的贷款额度


1.首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5倍计算;二次公积金贷款,按照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5000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对申请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经济适用住房贷款的,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申贷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的20倍计算,贷款额度计算时对账户余额设置1万元的起点数,账户余额低于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2.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公积金账户正常缴存余额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三)按规定比例计算的贷款额度


1.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不含配套费、装修费等)的80%(即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20%)。


2.购买再交易住房(即二手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70%(房龄在10年以内的,其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屋总价款的30%;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龄,房龄增加以5年为一档,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再交易住房的房屋总价款,应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抵押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并以评估价值、房屋交易价格相比的较低值确定。


(四)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1.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5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最高额度为30万元。


2.借款申请人仅本人符合申请公积金贷款缴存条件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的60%


首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6万元;首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21万元。


二次贷款购买新建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30万元;二次贷款购买再交易住房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8万元。


三、关于贷款期限的规定


贷款期限以年的整数倍确定,最长不超过30年,同时不得超过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男65岁,女60岁);再交易住房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贷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购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四、二次贷款限制


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无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满两年,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二次公积金贷款业务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实行计划限额管理,超过计划限额的,实行贷款轮候。


本通知事项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本通知事项与以前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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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青住金发[2016]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住金发[2016]12号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处、室,各管理处:


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机制,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建金[2015]19号)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精神要求,经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本市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夫妻双方可分别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二、提取额度


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取申请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交纳的房租。租住本市其他住房的,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不超过6000元。


租赁多套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提取要件


符合提取条件的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除应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外,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形提供证明材料:


(一)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租金缴纳证明原件。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


(二)承租本市其他住房的,应提供本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原件,单身职工还需提供《具结书》原件。


四、提取程序


符合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每人每年只能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职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又发生其他提取住房公积金情形的,有关提取次数的规定,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执行。


职工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五、防范骗提套取行为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申请人申报的证明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对和审核。申请人有义务如实提供证明材料并应接受相关的调查、核对和审核。


(一)职工及配偶虽经本市某一区(市)房屋产权登记管理部门出具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但经核实在本市其他区(市)拥有住房产权登记信息的,均认定为有房。


(二)对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骗提套取行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骗提套取资金。自骗提套取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取消该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将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其他有关问题


本通知由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4月30日。


附件: 具结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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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7-29
文号:青住金发[2016]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地税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专项活动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各单位: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进一步转变作风,优化服务,增进征纳理解,助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改革”专项活动的通知》(税总函[2016]174号)和积极落实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要求,在前期潍坊试点基础上,省局确定在全省地税系统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现将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组织全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走基层、到企业、进税户,深入了解纳税人所思所想,所盼所忧,重点解决平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规范执法行为,优化服务措施,促进征纳关系更加和谐,促进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不断提升,进一步增强各级地税部门和广大干部职工的服务意识,帮企业解忧,为经济把脉,更好的发挥税务部门职能作用,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真正问需于纳税人,满足纳税人最现实、最迫切的涉税需求,让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坚持问题导向,重点排查纳税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深化问题整改,优化纳税服务,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坚持以促进改革为指引,积极关心、支持和参与改革,以助力改革落地倒逼规范管人管事,不断完善依法办事长效机制。坚持统筹兼顾,专项活动开展要与“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相结合,与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结合,与“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结合,注重形成整体合力,不增加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额外负担。 


二、活动内容 


(一)开展“问需求”调研走访活动。有计划地组织走访座谈活动,走访座谈要做到“三问”: 


一问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重点了解纳税人对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知晓情况和享受情况,以及地税机关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问税收执法服务情况。重点了解税务机关的日常执法、管理、服务是否规范,纳税人是否满意,以及纳税人的意见建议。 


三问企业生产经营状况。深入企业实地考察,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在生产经营、财务管理等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开展“优服务”改革创新活动。在深入开展调研走访 


的基础上,以解决纳税人关心关注的问题为切入点,坚持问题导向与需求导向,进一步优化税收服务工作: 


一是优化服务措施。要根据走访情况与调查问卷反馈情况,认真分析研究,查找出哪些是共性问题,哪些是个性问题,并分别提出切实可行的优化整改措施。本级能够解决的,要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完成时限;本级确实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并协调解决,确保条条有人抓、件件不落空、事事见实效。 


二是优化工作机制。要坚持目标倒逼和问题顺推相结合,建立问题推送与处理反馈闭环工作机制。针对企业提出的意见建议,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深入分析问题根源,研究问题解决方法,通过总结提炼,不断改进和完善工作机制,弥补制度上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不断提升服务质效,防范执法风险。 


三是优化服务创新。各单位要结合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结合纳税人的实际需求,依托信息化手段,运用“互联网+”思维,加强服务理论和服务技术创新,不断改进完善服务方式方法。 


(三)开展“促发展”政策落实活动。各级地税部门在“问需求”、“优服务”的基础上,要有针对性的向企业和当地党委政府提供改进工作、促进发展的意见建议。 


一是促进企业发展。要在调研分析的基础上,把适合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送上门,把能够促进企业发展的政策信息送上门,把对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送上门。同时,要帮助企业分析经济形势,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利用税银互动机制,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积极探索其他促进企业发展的方式方法。 


二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针对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行业发展、税源变化以及制约经济发展的资金、市场、结构、政策等方面的问题和信息,深入思考、积极出谋划策,以市、县为单位,及时为地方党委政府提供经济运行、行业发展等方面的数据信息和工作建议,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助手。 


三、活动步骤 


(一)调查走访(5月20日至6月20日)。各市局、县(市、区)局因地制宜进行集中走访调查活动。具体活动步骤如下: 


各市局、县(市、区)局要从当地企业中选择不低于30户企业进行走访,其中各级领导班子走访户数不少于10户,其他人员走访对象与户数由所在局(分局、所)自行确定。走访企业要有代表性,涵盖大、中、小、微型企业,其中对当地经济发展影响大、财政贡献多、安置就业带动性强的企业必须走访。也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办税服务厅发放调查问卷等形式进行。 


走访座谈过程中,要发放《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附件一)、《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附件二)和其他相关政策宣传资料。 


(二)整改落实(6月20日至7月10日)。各市局、县(市、 


区)局应将走访座谈过程中收集到的问题、意见建议进行梳理分类,认真分析研究,制定优化整改方案,确定责任单位、责任人、完成时限等。同时,汇总填写《纳税人意见建议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附件三)、《走访台账》(附件四)。 


(三)总结提高(7月10日至7月31日)。各市局、县(市、区)局要深化应用活动成果,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各市、县局要根据了解掌握的情况,认证分析研究,形成有情况、有分析、有对策、有建议的专题报告,报送当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活动结束后,还要因地制宜的开展持续性工作,特别是对于活动中发现的需要长时间解决的问题,要做到跟踪研究、跟踪问效、跟踪解决,确保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各市局要总结好本系统活动开展情况,填写《事项统计表》(附件五),于7月31日前将活动总结报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是纳税服务工作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贯彻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的重要举措,是作为省局“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实践活动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班子成员和广大地税干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积极主动地深入企业开展各项服务活动,切实解决企业实际困难,提升税收服务水平。通过深入开展“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更好地了解税情民意、增进征纳理解,更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措施、开展工作创新,促进各项业务工作的有效落实。 


(二)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各市局、县(市、区)局负责同志要带头深入企业掌握第一手资料,要加强统筹兼顾,处理好开展活动和日常工作的关系,要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按照活动要求和步骤,扎实开展好“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系列活动。要充分运用信息、简报、宣传栏等载体加强内部经验交流,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网站等渠道对活动过程中出现的典型人物、典型事例加强宣传,切实营造浓厚的活动氛围,赢得广大纳税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确保活动取得更大的效应。各地要充分利用前期开展“干在实处,走在前列”活动和“纪律行动”的成果,做好结合,提高活动质效。 


(三)严肃纪律,强化督查。各市局、县(市、区)局所有参与走访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不得接受纳税人礼品和宴请;要合理安排好走访纳税人的时间和地点,轻车简从,不得增加基层和纳税人负担。入户走访时态度要真诚谦和,解答纳税人问题要依法依规,不得随意答复、乱开口子。 


附件:1.致全省广大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一封信 


2.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调查问卷 


3.“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纳税人意见建议 


征集及办理反馈情况统计表 


4.“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走访台账 


5.山东地税“问需求、优服务、促发展”活动事项统计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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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26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财票[2016]2号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民政局,省直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符合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公益性社会组织,首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办理《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证》。


1、民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或“三证合一”后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章程(应当载明本组织开展公益事业的具体内容);经财政、税务、民政部门联合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可提交确认公告;


3、申请函(需列明公益事业范围或项目);


4、省级公益性社会组织填报《山东省财政票据领购申请书》(可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http//www.sdcz.gov.cn下载)。


二、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应使用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管理系统开具。若遇特殊情况,不能通过系统开票,手工填写票据后,应及时在系统中补录开票信息,否则暂停换领新财政票据。


三、各级财政部门在公益性社会组织再次申领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时,应认真审核已申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加强票据日常监督检查。各级民政部门要将公益性社会组织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情况纳入年度检查、评估、执法监察、社会组织信用信息记录等工作体系,加强对公益性社会组织监管。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民政厅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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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5-06
文号:鲁财票[2016]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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