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落实疫情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有关事项的通告

尊敬的个体工商户:


  为贯彻落实疫情期间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产,经研究决定,对个体工商户有关涉税事项通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公告中“对从事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二、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13号公告中“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规定,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三、除未受疫情影响的个别行业外,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原则上下调50%以上,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将视具体行业受疫情影响情况确定下调幅度。为防控疫情,开展“非接触式”办税,对月核定销售额10万以下的个体工商户,普遍下调50%的工作,由省局统一后台批量处理。


  四、按季申报纳税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按月申报纳税人的,下调定额的期限从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截止期限根据省政府确定的疫情结束期限确定。疫情结束后,定额核定工作有关事项另行通告。


  五、疫情期间办理停(复)业登记的,税务机关将按照疫情防控要求,采取“非接触式”办税方式,及时为纳税人办理停(复)业手续,取消实地核查和资料封存(解封存)要求。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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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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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做好困难单位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参保单位:


  为减轻新冠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纾解企业困难,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厅发[2020]18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6号)、《关于印发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7号)等文件要求,符合政策规定的困难单位可申请阶段性缓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为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实行“不见面”办理和告知承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规定


  (一)申请条件:由于疫情影响,致使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且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的;或受疫情影响3个月仍未恢复正常生产经营且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按有关规定对应缴社会保险费申请缓缴。


  (二)缓缴期限:参保单位符合申请缓缴条件的,可于2020年5月1日后,于每月10日前提出缓缴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


  (三)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参保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经过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同时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缓缴期间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不计利息。


  (四)职工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应先补交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阶段性缓缴社保费政策执行期结束后,如发现缓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有瞒报、虚报、漏报情形的,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关于缓缴办理流程


  (一)符合三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可通过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保险网上申报系统”(以下简称“网报系统”)提交缓缴业务申请。


  参保单位申请缓缴社保费时,需准确填写《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并通过网报系统提交申请材料扫描件(每页加盖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具体申请材料包括:2019年度、2020年1月及申请时前三个月的财务报表和申请时前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明细等相关资料。同时申请缓缴代扣代缴个人缴费部分的,还需提供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决议或者全体职工签字确认表。网报系统提交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缓缴业务经市人社局与市税务局审核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备案同意后,由市税务局通知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按规定办理缓缴审批通过手续,并签订缓缴协议。


  (三)参保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提前或在缓缴期限内,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困难单位缓缴申报审核表》和缓缴协议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纳社保费;参保单位应在缓缴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不缴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应缴额利息。


  三、业务咨询电话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咨询热线:12333


  税务咨询热线:12366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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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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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以及辽宁省医疗保障局、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2号)要求,为切实减轻我市企业负担,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要政策


  (一)减征项目。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施减半征收(以下简称“减征”),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仍按现行政策缴纳。


  (二)实施范围。对实行统账结合模式且按正常费率缴费的各类企业实施减征,机关事业单位以及未实行统账结合模式或未按照正常基数、费率缴费的特殊缴费主体不在减征范围内。


  (三)减征期限。2020年2月至4月,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实施减征,期限为3个月。


  (四)申报缴费。减征期间,减征企业应按月据实正常全额申报,并缴纳减征后的单位缴费部分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已正常申报并足额缴费企业,尊重参保单位意愿,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退费业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锦州市财政局 锦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社会保险费退费有关业务的通知》(锦税发[2019]108号)规定的流程办理。


  (五)待遇保障。实施减征期间,不影响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政策保持不变。


  二、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各级医保部门要与财政、税务部门加强协同配合,明确责任分工,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障工作;税务部门要做好征缴工作及时传递相关信息;财政部门要及时划拨所需资金。


  (二)要切实加强基金管理,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采取切实措施,管控制度运行风险,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各级医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对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分析,确保基金平稳运行。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通过统筹基金累计结余解决,保持2021年基金收入预算平稳增长,确保医保待遇及时支付。


  (三)要进一步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医保经办机构精准掌握基金运行情况,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优化办事流程,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优化经办流程,压缩各环节办结时限,从速从快做好减征期经办工作,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


  (四)加大惠企政策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晓率,确保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落实到位,减轻企业负担,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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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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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大连市税务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规范税务机关行政权力、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重点,大力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严格落实减税降费政策,稳步推进依法行政,努力为推进新时代税收现代化建设提供稳固的法治保障。


  一、全面依法履行税收工作职能


  (一)严格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坚持组织收入原则,严格依法依规征税收费,严肃组织收入工作纪律,严守依法征税底线,坚持做到“三个务必、三个坚决”,营造良好组织税费收入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全面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减税降费的重要指示精神,将落实减税降费作为政治任务来抓,切实推动减税降费政策落实落地落细。


  (三)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统筹抓好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工作,明确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总体要求,将三大类16项重点工作任务进行了细化和分解,全市税务系统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地见效。


  二、注重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发税务规范性文件,认真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工作,确保文件合法性的前提下,逐步加深审核深度,切实提高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发的质量,为从源头上根除制度性侵权打下良好的基础。


  (二)做好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按照“有效、简洁、规范”的原则要求,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确保税务执法依据合法、有效,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稳步推进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一)充分发挥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作用。注重发挥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的领导核心作用,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集体审议、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统筹推进全市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各项工作。


  (二)充分发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作用。注重探索审理机制创新,形成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处理的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全市税务系统案件检查和审理工作。积极听取被检查单位意见,坚持多层面沟通交流,最大程度实现重案审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作用。注重发挥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在制度建设、决策论证、重大执法决定等工作中的参谋助手作用。


  四、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坚持把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作为促进税务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抓手。通过不断健全推行“三项制度”的领导机制,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建设,不断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不断强化监督指导,将“三项制度”与税务执法深度融合,全面规范执法行为。


  (二)持续推动征管业务优化提升。按照“成熟一项、推出一项、落地一项”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管理和延期缴纳税款等征管业务,不断完善征管业务岗责、流程、标准,持续推动征管业务持续优化提升。全面落实《税收征管操作规范》,统一规范税收管理,实现税费业务的统一化、规范化、标准化。


  (三)稳步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贯彻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选案模式和“无风险不打扰,无疑点不进户”稽查选案原则,实现精准打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有关要求,主动将随机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厉打击涉税违法行为。落实国家四部委打击虚开骗税两年专项行动部署,同多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实现跨区域联合执法,有力打击了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为维护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打造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


  五、加强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一)主动开展内部监督。推进内控建设,围绕减税降费、个税改革等重点工作和重点风险事项,建立、修订内控专项制度,形成562项风险点及防控措施的风险指引。开展专项督察、执法督察、内部审计,认真履行内部监督职能。


  (二)自觉接受外部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做好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办理回复率均达到100%。


  六、完善权利救济和纠纷化解机制


  坚持做好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办理复议案件,坚持落实税收公平正义,依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运用行政复议调解机制,引导复议双方当事人及时快捷解决问题。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促进行政应诉工作稳妥进行。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一)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全面公开、精准解读相关税费政策和征管服务措施,对人民群众和媒体关注度高的重要内容,及时跟进解读。积极回应群众诉求,有诉必接、有件必办、有问必复。


  (二)积极加强公开平台建设。率先完成网站改版一期建设工作,有效发挥政务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坚持移动优先,充分运用图文、H5、音视频等展示形态,统筹网站、微信、微博、客户端发布传播渠道,推进税务“网”“微”“端”整体协同、响应迅速的新媒体矩阵体系建设。


  八、增强全社会税收法治观念


  (一)扎实推进宪法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开展“宪法日”和“宪法宣传周”学习宣传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对内抓好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宪法学习教育,对外面向重点人群组织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充分发挥各类媒体和宣传阵地的作用,做到组织保障有力、职责分工清晰、活动特点鲜明。


  (二)扎实推进纳税信用诚信体系建设。对全市纳税人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深化守信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让诚信经营纳税人有更多“获得感”。全面加强信用宣传,开展“弘扬诚信理念,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诚信兴商宣传月”和“信用大连”活动,努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氛围。


  (三)扎实推进税收普法宣传工作。以“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开展第28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打造青少年税法宣传精品,充分利用12366热线、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打造上接天线下接地气的税收普法品牌。


  九、加强税收法治工作队伍建设


  (一)进一步强化法制队伍建设。重视法制人员队伍的培养和保障,确保人员配备与机构职责相适应。先后召开政策法规业务培训会和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培训会,增强对基层政策法规工作的指导,提高具体工作的执行力和操作性。加大法律专业人才的招录力度,持续加大法律专业人才储备力度。


  (二)进一步强化执法队伍建设。以推行“三项制度”工作为契机,组织“三项制度”、反避税实务、税务稽查综合业务、依法行政业务等培训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依法行政的能力。组织开展“岗位大练兵、业务大比武”活动,在全市税务系统掀起了全员参与、全员练兵、全员进步的学习热潮。


  (三)进一步强化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持续开展对公职律师队伍的深度培训,组织全体公职律师参加集中办公和旁听诉讼案件庭审。鼓励支持公职律师参与制度建设、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行政争议案件处理、合同审核等工作,提升公职律师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能力。


  (四)进一步强化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不断完善健全法律顾问制度,支持法律顾问广泛参与多项税收工作,为税收执法、内部管理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带动全系统依法治税整体水平提升。组织召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研讨交流会,促使两者相辅相成,建立工作默契,提高工作成效。


  十、持续健全完善依法治税领导体制机制


  (一)健全依法行政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领导机制,健全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制度,修订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议事规则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及相关文书模板,推动规范与效率有效契合。


  (二)严格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了党委领导下的全面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大连市税务局党委书记、局长任组长,对法治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圆满完成税收法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大连市税务局将以更高的政治站位,更加积极主动的工作态度,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扎实推进法治税务建设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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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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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邮寄申报的通告

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辽宁省(不含大连市,下同)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为辽宁省邮寄申报受理中心。


  一、邮寄申报的接收


  收件人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沈河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一楼吕丹(收)


  邮寄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1号


  邮政编码:110014


  联系电话:024-24897549


  二、邮寄申报的资料


  纳税人选择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应报送纳税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一式两份):


  (一)纳税人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的,应根据规定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或《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简易版)》。纳税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的,应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二)纳税人选择在年度汇算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三)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的,需附报《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四)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需附报《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


  (五)纳税人有按规定在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的,需附报《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六)纳税人重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需要报送《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纳税人也可以就近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相关表单。


  三、邮寄申报的时间


  需要通过邮寄申报方式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请在2020年6月30日前将申报资料以国内特快专递方式邮寄给本通告第一条所列税务机关。


  纳税人邮寄申报填报资料符合受理条件的,申报日期以邮政部门收寄邮戳日期为准。


  四、年度汇算的退税、补税


  邮寄申报后涉及年度汇算应补税或者退税的,因涉及地方财政归属问题,纳税人应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手机APP端、WEB端)网上办理或者到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个人所得税WEB端网址:https://etax.chinatax.gov.cn;


  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下载渠道:IOS端手机打开App Store搜索,安卓端手机使用应用市场(商店),搜索“个人所得税”,下载安装。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WEB端首页“扫码登录”中点击“手机端下载”后扫码下载。


  五、注意事项


  (一)为便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网上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简便快捷。对通过邮寄方式办理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无法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纳税人需逐项填写相关信息。


  (二)填报信息时,纳税人需认真阅读填表说明,仔细填写及核对,确保真实、准确、完整。申报表资料不全,申报表填写不清晰、不完整或者逻辑错误的,税务机关将不予受理并通知纳税人重新填报,或者采用其他渠道办理。为提高辨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纳税人需在申报表上准确填写中国境内有效联系手机号码、能够接收信件的有效通讯地址等关键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准确寄送申报受理回执,沟通纳税申报事宜。


  纳税人如有疑问,请登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栏目查询或拨打12366纳税咨询服务热线。税务机关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0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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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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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大工财[2020]5号 大连市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产业工会,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微企业工会工作,促进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使用管理,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19]32号)和《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工发财字[2020]1号)精神,详见附件1,现将大连市总工会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界定标准执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1年6月18日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附件2,确定的小微企业划型标准。


  二、明确支持政策内容和时限


  市总工会在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实行全额返还。


  (一)对于从2017年10月起根据《关于印发[辽宁省总工会支持企业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辽工发[2017]47号)已享受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返还期限自动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对于2020年2月25日前已申报返还经费,但因账户登记信息不符或账户状态不正常等原因被系统退回或暂停返款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限时修正相关信息,经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再次核实报送,如系统识别成功,返还期限从2017年10月1日开始。


  (三)对于2020年2月25日之后新申报的小微企业工会,经审核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返还期限从2020年1月1日之后的该企业认定为小微企业之日开始。


  三、规范返还工会经费流程


  (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小微企业要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市总工会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政策。市总工会对小微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在各级工会间进行经费分成,全部确认为本级拨缴经费收入。


  (二)已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小微企业工会填写《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附件3),连同相关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所属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


  各类企业工会申报材料: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工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度资产负债表、2019年12月利润表、工会开户许可证、《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其他行业企业工会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019年12月利润表、2019年12月养老保险申报表或其他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工会开户许可证、《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政府有关部门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材料可替代营业执照复印件、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养老保险申报表或其他证明从业人员人数的材料。


  (三)各区市县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进行审核认定,核对工会信息和申报材料,并填写《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附件4);对于之前已享受返还政策但目前已不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企业,填写《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附件5)予以撤销返还资格。《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和《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均于4月、7月、10月和次年1月10日之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


  (四)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二)项情况的25人以下小微企业工会,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核对确认后,填写《25人以下小微企业复核确认汇总表》(附件6),于4月15日前报送市总工会财务部。其中,账户登记信息不符的,同时通知基层工会填报《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登记变更表》;账户状态异常的通知基层工会联系开户行调整。逾期不能正确处理导致市总工会无法正常划拨返款的,市总将不再补返2017年10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工会经费。


  (五)市总工会财务部建立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台账,健全管理制度,按季度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予以全额返还,返还的工会经费记入市总工会的回拨补助支出。


  (六)小微企业工会收到市总工会返还的工会经费,记入回拨补助收入,并严格按照《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管理使用工会经费。


  四、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的指导,加大对《工会法》和《辽宁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宣传力度,并加强与税务部门的工作联系和沟通协调,做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收缴、返还、使用等宣传解释工作。定期开展针对小微企业的工会财务知识培训,通过编制财务制度汇编、操作手册、案例课程等多种方式,运用工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手段,加强资源共享和合作,有效促进小微企业工会建起来、转起来、活起来。


  (二)各级工会要创新服务手段和服务方式,解决小微企业工会财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小微企业工会独立开设工会经费银行账户、独立进行财务核算提供指导服务;对暂不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上级工会可实行“上代下”财务集中核算模式,所需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解决;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工会报账制度,定期向小微企业通报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的指导,不断扩大小微企业工会预(决)算工作覆盖面。


  (三)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支持政策落地见效。各区市县(开放先导区)总工会可依据本通知,结合本地区工会实际情况制定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措施,做好支持本级工会直属小微企业发展工作。


  附件:


  1.《辽宁省总工会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实施细则》(辽工发财字[2020]1号)


  2.《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3.大连市小微企业工会经费返还申请表


  4.小微企业确认汇总表


  5.小微企业撤销汇总表


  6.25人以下小微企业复核确认汇总表


大连市总工会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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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3
文号:大工财[2020]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会函[2020]86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不含大连)、沈抚新区财政局:


  为深入推进代理记账行业“放管服”改革,及时了解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实施有效服务与监管,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代理记账行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20]1号)精神,现就做好我省2020年代理记账机构行业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做好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审核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组织做好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年度备案工作。2019年12月31日前已经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机构及已办理备案登记的分支机构,应于4月30日前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进行年度备案。代理记账机构及分支机构于2019年12月31日前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应向其迁入地审批机关进行年度备案。


  各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催报,切实提高年度备案上报率,并于6月30日前完成代理记账机构填报备案信息的审核工作。对于代理记账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未按要求进行年度备案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列入重点关注名单并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有关义务;对于未能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在60日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


  代理记账审批权划转至审批局或已下放至县(区)的,财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指导审批机关做好报备与审核工作,并按时完成相关工作报告。


  二、优化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各市财政部门要不断优化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服务,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积极推进“政务服务‘一张网’,实现‘一网通办’”。与此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强化对本区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责任,要创新监管理念和监管方式,加强信用监管,依托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代理记账机构的信用情况和失信黑名单,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违法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切实维护代理记账服务市场秩序。


  三、积极引导代理记账行业协会发展并做好监管工作


  各市财政部门要及时掌握行业协会发展动态,严格按照《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本地区行业管理部门做好代理记账行业协会日常备案和2020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工作。各地区依法自发成立的行业协会,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完成注册登记后的1个工作日内,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已经在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行业协会,应当在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最晚不得迟于6月30日),通过“全国代理记账机构管理系统”向行业管理部门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包含协会基本信息及变动情况、会员构成及变动情况等),并保证报告的规范性和完整性。切实加强对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发挥行业协会诚信自律和服务会员的作用。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进一步提升行业管理水平


  各市财政部门要以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为契机,通过代理记账机构备案工作,摸清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基本状况,分析总结代理记账机构行业发展和监管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促进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健康发展的措施,形成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分析报告。报告至少应包括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和代理记账行业协会的基本情况和主要特点、围绕“放管服”改革所做的主要工作,以及本地区代理记账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及下一步工作打算等。分析报告应于7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附电子稿)报送省财政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会计处  段有凤


  电子邮箱:lncfo2008@126.com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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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3
文号:辽财会函[2020]8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工作正在火热进行中,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提示,请纳税人如实填报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数据,诚信申报个人所得税。


  关注官方资讯拒绝“退税秘籍”


  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如有疑问,要及时通过税务机关、12366热线以及个人所得税APP提问留言等方式咨询,不要轻信网传、口传的所谓“退税秘籍”,避免出现违反税法规定的错误申报或不实申报,对您造成不良影响。


  提高风险意识保障账户安全


  在进行年度汇算时,您可以通过自然人网上税务局(官方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申报办理年度汇算退税,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或将申报表投寄到指定的税务机关办理。但无论选择上述哪种方式,您只需在办理申报时同步填写本人银行账号即可,请注意税务机关不会通过其他任何途径向您索要银行账户和密码信息,请纳税人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谨防诈骗上当。


  如实填报信息诚信申报纳税


  在进行年度汇算的过程中,请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预填数据进行确认、补充完善或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纳税人在进行申报时,对于虚增减税项目的申报行为,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计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锦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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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08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政发[2020]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精神,确保全省就业大局总体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稳定就业岗位


  (一)实施援企稳岗政策。对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适当放宽稳岗返还政策认定标准,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住宿、餐饮、会展、零售、商贸流通、交通运输、教育培训、文艺演出、影视剧院、冰雪体育等行业企业,对由于保障供应而造成损失的企业给予倾斜支持,返还标准可按不超过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上述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及困难企业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补贴政策,实施期限均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受疫情影响的其他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申请稳岗返还,裁员率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加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最高可提至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的100%。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市政府确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降低运营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保障性金融政策服务力度,建立信用乡村、信用园区、创业孵化示范载体推荐免担保机制,按规定扩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降低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对优质创业项目免除反担保要求,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予以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支持,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实施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政策,阶段性减征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免期间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可顺延。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8月31日。被认定为创业带头人的个体工商户可参照享受创业带头人社会保险补贴政策。2020年6月底前,允许工程建设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记录良好的企业可免缴。


  推广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供应方式,降低物流和用电用能成本,有条件的地区可加大标准厂房建设力度并提供租金优惠。多措并举减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费、房租、电价等负担。〔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单位,各市政府〕


  (三)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集体协商“稳就业促发展构和谐”行动计划,支持企业与职工集体协商,推进行业集体协商,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措施,保留劳动关系。对拟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指导其依法依规制定和实施职工安置方案,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相关情况,依法依规支付经济补偿,偿还拖欠的职工工资,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各市政府)


  二、开发更多岗位拓展就业空间


  (四)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完善省际间信息沟通、收益分享等机制,鼓励省内产业园区与东部产业转出地区对接,掌握有转移意愿企业清单。搭建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加强企业产销融通对接,重点支持企业对接电商平台和行业区域大宗采购项目,支持拓展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五)充分挖掘内需。加快推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推进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和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加强旅游公共设施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重点人群提供服务。鼓励汽车、家电、消费电子产品更新消费,有力有序推进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六)提升产业和投资带动就业能力。实施重大产业就业影响评估,明确重要产业规划带动就业目标,优先投资就业带动能力强、有利于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产业。调整基础设施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由25%调整为20%,公路、铁路、城建、生态环保等领域补短板基础设施项目,可在20%基础上视条件下调不超过5%。按规定加快发行使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快建设首批投资62亿元的25个项目,做好后续批次项目储备。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支持城市停车场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加快东北亚(营口)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深入实施新一轮重大技术改造升级工程,完善企业技改服务体系,加速向智能、绿色、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提升大连金普新区产业综合竞争力。(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各市政府)


  (七)支持外贸稳定发展。落实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举措,提升外贸服务质量。进一步压缩出口退税办理时间,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办理时间在10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再提速20%。支持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等作用,引导企业增强议价能力,鼓励提供公益法律服务。建设国际营销服务体系,推动大连、沈阳、抚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做大做强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大连海关、沈阳海关、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省分局、辽宁银保监局、大连银保监局、省税务局、大连税务局,各市政府)


  (八)培育壮大新动能。加快5G商用发展步伐,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加强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等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和产业布局。落实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扶持政策,支持科技型企业开展联合技术攻关和到海外投资。加快落实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推进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加强“一照多址”改革探索,按规定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快速发展。〔责任单位:省(中)直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九)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加大环评、审批等领域“放管服”改革力度,持续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发挥辽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作用,推进扶持政策落实落地。开展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建成“就近办”政务服务驿站300个。加快推进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全省高频事项全部具备“最多跑一次”条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营商局、省市场监管局,各市政府)


  三、促进劳动者多渠道就业创业


  (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在疫情防控期间新招用员工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每新招用1人按规定给予不超过1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对为上述企业提供职业介绍推荐成功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企业新招用人数按规定给予不低于200元/人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每户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申请日期原则上为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在企业社会保险费补办补缴后进行。


  对吸纳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按企业为其缴纳3至6个月社会保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市政府确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补贴和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一)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大力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完善政策措施。将20岁以下有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纳入劳动预备制培训政策范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实施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残疾人等重点群体专项培训计划。


  支持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积极承担相应培训任务。鼓励各类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推进落实职业院校奖助学金调整政策,扩大高职院校奖助学金覆盖面、提高补助标准。推进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纳入职业教育统一招生平台。


  推进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和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建设。支持各类企业和职业院校合作建设职工培训中心、企业大学和继续教育基地,建立50个省级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基地。鼓励设备设施、教学师资、课程教材等培训资源共建共享。加大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培训包推行力度,及时编制发布急需紧缺职业目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办、省总工会、省残联,各市政府)


  (十二)支持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加大全省“双创”示范基地、“双创”支撑平台项目和创业孵化载体建设力度,大力支持孵化载体市场化运营,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按需提供精准服务。


  加大优秀孵化基地建设支持力度,根据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每年按规定给予10家孵化基地每家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省级专项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各市面向所有符合条件的孵化平台给予支持,补贴方式由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其实际支出的基本运营和公共服务等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市自行确定。


  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提供。对疫情期间为入驻的企业减免租金的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列支。(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十三)支持新就业形态和多渠道灵活就业。大力发展“小店经济”“夜经济”和平台经济。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鼓励平台企业放宽入驻条件、降低管理服务费,与平台就业人员针对行业计件工资单价、劳动定额标准等内容建立制度化、常态化沟通协商机制。


  支持劳动者通过临时性、非全日制、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形式实现就业。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重点就业群体,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就业人员购置生产经营必需工具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取消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省内城乡户籍限制。对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各市政府)


  四、精准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十四)突出抓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统筹做好硕士研究生计划管理,扩大2020年专升本招生规模。完善参军入伍优待安置政策,持续提升高校毕业生入伍数量。国有企业今明两年连续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持续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加大政府购买面向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事项工作力度,鼓励承接主体优先吸纳公益性岗位安置期满退出的高校毕业生,引导高校毕业生到生产性、生活性服务业,民生急需的教育、医疗、养老等领域,以及县域基层和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小微企业就业创业。适当延迟2020届高校毕业生录用接收。继续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


  给予省内院校湖北籍2020届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2020届、2021届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见习补贴和专业转换及技能提升培训补贴范围。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对距见习协议确定的见习期不足1/3时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全部期限见习补贴,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政府征兵办、省烟草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各市政府)


  (十五)支持农民工就业创业。引导返乡农民工就地参加农业生产,参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就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优先安排返乡务工人员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与政府投资基础设施工程、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建设。


  鼓励支持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一批农民工返乡入乡创业园、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建设一批县级农村电商服务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运输服务站,完善农村电商公共服务和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域电商公共服务中心功能,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技术协会、手工艺传承人等机构或个人作为主体提供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完善疫情期间24小时重点企业用工调度和农民工返岗复工“点对点”服务保障机制。因疫情影响滞留我省且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外省籍农民工,可按规定享受我省有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扶贫办、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各市政府)


  (十六)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就业困难人员指因身体状况、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范围包括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指同一家庭户口内有2名及2名以上共同生活成员,其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员)、低保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残疾人、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后无工作的、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烈属。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可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就业困难人员范围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对就业困难人员,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


  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退役军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复员干部)、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政策。(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退役军人厅、省扶贫办、省残联,各市政府)


  (十七)加强公益性岗位管理。根据就业形势变化、资金承受能力和各地区需求,制定全省公益性岗位开发计划和实施方案,科学确定岗位数量和类别,适时调整岗位规模和安置对象范围等。各市应逐步提高3至6个月的临时性公益性岗位开发比例。


  全省公益性岗位规模在2019年底实有数基础上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各市新开发和腾退的公益性岗位在线发布的同时向省级和国家统一归集。建立公益性岗位申报评估和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


  对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政策享受期限可延长1年,实施期限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延长期满后各市政府确定仍需使用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其中,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和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由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其他人员继续安置所需资金不允许在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十八)加强失业人员服务保障。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乡劳动者,可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失业登记申请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受理,实现失业人员基本信息、求职意愿和就业服务全省共享。


  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生活困难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可视其就业或创业的稳定情况,继续给予3至12个月的低保救助。


  根据物价上涨情况,及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价格临时补贴。疫情防控期间,临时性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对出现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等情形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各市政府)


  五、做实就业创业服务


  (十九)加快推进就业服务信息化。加快完善省级集中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功能,开放线上失业登记,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不见面办理”清单,推进在线办理就业服务和补贴申领。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加快实现公共机构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和向上归集。充分发挥第三方社会招聘网站作用,增加网络招聘活动,推广远程面试,开辟校园招聘专区,推进校企线上对接,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免费提供优质服务。疫情解除后,迅速组织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市场服务机构,密集推出行业化、特色化现场招聘。(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十)强化常态化管理服务。实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经办能力提升计划,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定期联系和分级分类服务制度,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定期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服务,推介就业创业政策和职业培训项目。加强重点企业跟踪服务,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提供上述服务的,各市可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对其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六、强化组织保障


  (二十一)完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统一起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与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配合,压实促进就业工作责任,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增加就业。各级政府要跟踪应对重大项目、重大工程、专项治理对就业的影响,对涉及企业关停并转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企业信息提供给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并同步制定应对规模性失业的措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二)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积极投入就业补助资金,统筹用好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等,用于企业稳定岗位、鼓励就业创业、保障基本生活等稳就业支出。对失业保险金发放出现缺口的地区,采取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等方式予以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就业风险储备金,用于应对突发性、规模性失业风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二十三)完善就业形势监测机制。持续抓好就业常规统计,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及企业用工调查,提升数据质量和时效性,多维度开展重点区域、重点群体、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就业监测。加强统计调查信息与市场主体登记、移动通信、铁路运输、社保缴纳、招聘求职等大数据比对分析,健全多方参与的就业形势研判机制。(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公司,各市政府)


  (二十四)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各地区要明确稳就业防风险工作责任和督促落实机制,将稳就业纳入“重实干、强执行、抓落实”专项行动,重点督促政策落实服务落地和重点群体就业、资金保障落实等情况,对履职不力、后果严重或影响恶劣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各地区要完善加强预警稳定就业的应急预案体系,第一时间处置因规模性失业引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处置过程中,各市政府可根据需要统筹不同群体就业需求,依法依规制定临时性应对措施。(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二十五)完善表扬激励机制。组织实施辽宁省就业创业先进奖评选活动,梳理总结、选树宣传一批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经验、先进单位和典型人物事迹。完善激励办法,对落实稳就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地方,及时予以资金支持等表扬激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二十六)做好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就业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帮助劳动者树立正确的劳动观、价值观。牢牢把握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主动权,做好舆情监测研判,建立重大舆情沟通协调和应急处置机制,消除误传误解,稳定社会预期。(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网信办、省广电局,各市政府)


  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和加快落实各项阶段性和长期性补贴政策,已出台相关文件的,应当根据本意见精神进行补充修改完善;此前于疫情期间发布的有关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照本意见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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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2
文号:辽政发[2020]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大残联发[2020]22号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通告

全市各用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关于印发[大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大财非[2016]691号)、《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现将2019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范围


  2019年12月31日前大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职责


  财政、税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的残保金核定征收工作,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


  三、时间


  2019年度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自2020年6月1日起至7月31日止,2019年度残保金征收工作,自2020年8月1日起至8月31日止。


  四、审核


  用人单位可通过窗口审核或网上审核的方式进行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工作。


  1、窗口审核: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上年本单位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认定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出具《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通知书》。


  2、网上审核: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安置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或持有《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大连市户籍残疾人就业,且愿意签订《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行政确认告知承诺书》的,可在大连政务服务网(http://zwfw.dl.gov.cn/)提交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申请。市残联将依据申请人承诺事项作出行政确认决定,出具《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通知书》并邮寄送达。


  五、缴纳


  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由财政部分补助和以经营收入为主要支出来源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央部属机关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在申报时,应提供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已安置的残疾就业人数(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大连市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通知书》为准)等信息。


  财政全部拨款的行政单位和财政全部补助的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委托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代为核定应缴残保金金额后,报财政部门统一扣缴。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我省人民政府规定1.5%安置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六、附则


  审核征收的有关政策问题,由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会同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审核征收的具体规定可查询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大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网站。


  特此通告。


大连市残疾人联合会

大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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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0
文号:大残联发[2020]2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财会[2020]128号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区内对会计中介机构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9]21号)要求,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我省将在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简称自贸区)内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事项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试点。现将有关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财政部门在辽宁政务服务网公布《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附件1),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应签署《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附件2)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会计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证书。


  二、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各市财政部门应在指定媒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许可的,应签署承诺并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各市财政部门应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各市财政部门按事权稳步推进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工作,及时完善办事指南,制作本地区告知承诺书文本等并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工作已移交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财政部门应当做好协调沟通,配合当地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承诺公示。财政部门(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应在门户网站公示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2.重点监管。财政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并根据处罚情况、其他部门线索和群众举报等进行重点监督和管理。


  3.证后检查。财政部门(其他行政审批部门)应加强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和代理记账机构监督,自审批决定后2个月内对其进行全覆盖检查。


  4.诚信管理。财政部门应建立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记账机构信用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处罚情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规范会计中介行为。


  附件:


  1.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书


  2.中国(辽宁)自贸区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承诺书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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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辽财会[2020]12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辽人社[2020]23号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的若干意见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1号),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统一养老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参保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各类企业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从业人员应参加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我省户籍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自愿在注册地、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省外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居住证所在地参加养老保险。


  (三)用人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参加养老保险。2020年6月底前已参保用人单位参保地保持不变。2020年7月1日后,新参保用人单位在登记注册地所属的市、县(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


  二、统一缴费比例


  (四)统一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16%;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8%,记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


  三、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五)统一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上下限,各地不得自行改变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口径。


  (六)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200%、300%七个档次中自愿选择。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四、统一缴费工资基数核定办法


  (七)单位缴费基数以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新招用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职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职工,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五、规范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制定我省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确保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全省统一调整办法。


  (九)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统一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和待遇支付项目,对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违规列入基金发放的项目、自行提高的待遇标准,必须予以清理纠正。统筹外项目不得列入基金支付范围。


  (十)社保经办机构代发的项目,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后要单独立户建账,与基本养老金分别核算和发放,所需资金按照“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社保经办机构代发专户,不得挤占挪用养老保险基金。


  六、统一转移接续办法


  (十一)参保人员在省内流动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待遇领取地为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的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


  (十二)参保人员跨省流动、转为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七、规范个人账户管理


  (十三)核定缴费基数、计发待遇基数等按照当年公布的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以及基本养老金计发过渡办法执行,不再实行“社会保险年度”。个人账户统一按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记账利率进行账户利息结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公布的2020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息区间为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2021年1月1日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改为自然年度,每年12月底进行个人账户计息。2021年后每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前发生的养老保险转移接续、个人账户一次性返还等涉及个人账户业务,按上一年记账利率计算个人账户利息,当年国家公布记账利率后不再重新计息。


  (十四)按照国家规定,职工退休以后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按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无余额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支付项目统一为: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部分;退休人员按年度调整增加的养老金中按比例(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承担部分;一次性个人账户退返部分。


  八、规范丧葬抚恤待遇政策


  (十五)2020年7月1日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人员(不含退休、退职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与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等折算年限,下同)满15年的,按参保地退休人员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比例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按参保地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的十五分之一发放。国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进行调整时,挂钩的缴费年限同步调整。


  九、其他事项


  (十六)离休人员符合国家和省规定享受的基本离休费、生活补贴、护理费以及丧葬费、抚恤金等待遇项目纳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十七)按照《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5]81号)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社发[2004]3号)参保的农垦企业及其职工按省、市原有规定执行。


  (十八)我省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各市在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前自行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要及时清理规范。今后国家出台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十九)本意见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有特殊时间规定的条款从规定之日起执行。本意见规定的日期均含本日。本意见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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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5-29
文号:辽人社[2020]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沈人社发[2020]45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沈阳市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支持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支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2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力度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20]8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全市“六稳”工作,完成“六保”任务,支持企业稳岗扩岗,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确保全市就业大局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面临暂时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稳岗返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限


  2020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且符合申报条件均可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


  二、申报企业的范围


  长期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省和我市产业结构调整、环保政策的企业。排除技术落后、无市场前景、恢复无望以及严重失信企业。


  三、申报条件


  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申报稳岗返还时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2019年1月1日以来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年度缴费不足的,可在补缴后申报。


  (二)疫情防控期间,中小微企业申请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时,裁员率标准由我市2019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2.94%放宽到不高于5.5%;对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20%。其他企业的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低于3.62%。疫情结束后,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裁员率按2.94%的标准执行。职工退休、死亡、调出、上学、入伍、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以及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同一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之间职工换岗的,不计入裁员率(企业应对以上情况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中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执行。


  (三)企业2019年前三季度生产经营正常,第四季度(含)至2020年末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利润总额较2019年前三季度平均值下降30%以上或进出口额下降20%以上。


  (四)企业2019年有未完成订单或2020年、2021年有新订单、新项目(对企业增加营业收入或利润率能够发挥主导作用),急需资金支持的。担负国家重要项目、受贸易战和环境的影响,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企业。今年以来吸纳就业人数较多和诚信纳税的优质企业。


  (五)2019年已申领困难稳岗返还补贴的企业,在申报时间前两个月及以上利润总额环比回升。


  企业需承诺得到政府此项补贴后,一年内不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我市公布的年度城镇登记失业率。


  四、返还标准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标准按2019年度6个月的我市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2019年度月人均标准为1285元)和企业全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确定。返还金额不应超过该企业历史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稳岗返还资金设定资金上限,其中:全年平均参保缴费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不设上限;100人至200人的企业资金上限为100万元;200人至1000人的企业,每增加100人,资金上限递增50万元;1000人以上的企业资金上限为550万元。


  五、资金使用


  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从“其它支出”科目列支。主要用于企业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相关支出。返还资金一次性发放,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企业稳岗返还”和“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其中一项。已领取“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如符合“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条件,可以按照就高的原则,按照两项政策核定金额的差额给予企业“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补贴。凡是领取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次年3月末前将资金使用情况上报市人社局。


  六、申报材料


  (一)填写《沈阳市暂时性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1),网址:http://rsj.shenyang.gov.cn/;


  (二)具有正规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企业生产经营专项审计或评估报告,报告必须有是否符合暂时性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认定条件的准确结论;


  (三)企业与工会组织协商或以其他形式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


  (四)稳定就业岗位承诺书(附件2);


  (五)企业信用评价报告(《信用中国》网站)。


  七、工作流程


  (一)初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失业保险参保所在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由区、县(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同级财政局、发改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分局、商务局、税务局等部门组成联合审批小组,对企业提交的评估报告结论、缴费情况以及裁员率情况进行初审,形成审核报告。


  (二)复审。区、县(市)审批小组将审核报告和初审合格企业申请资料提交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定期牵头协调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小组进行评估认定,确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


  (三)资金拨付。市人社局对市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认定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返还名单进行汇总,与市财政局联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社局对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企业名单及返还金额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市财政局根据申请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支出户,由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划入企业账户。


  (四)监督检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受理组织和个人的监督举报。同时将整个工作流程纳入市纪委正风肃纪大数据管理平台,进行全程监督,严防基金安全和廉政风险。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充分认识困难企业稳岗返还工作的重要性,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立联合审批小组,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联动,共同做好困难企业稳岗返还的初审工作。


  (二)优化经办服务。各相关部门要以规范、安全、便捷为原则,优化审核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强化信息共享,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信息,简化申报要件、减少企业跑腿次数。按照积极稳妥、突出重点、严格审核的原则,精心组织,协同配合,有力有序推动政策落实。


  (三)防范基金风险。要密切关注我市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情况,按月监测基金运行状况,加强情况预判和适时调控,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和安全可持续。健全监督机制,畅通渠道,严格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技防人防,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验证资格条件,减少自由裁量权,防范内外勾结。严防骗取套取,对骗取或套取稳岗返还等资金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职工技能提升“展翅行动”、失业保险惠企政策进民企和进厂房进工地等专项活动,主动宣传解读政策;积极宣传受益企业和职工稳定就业岗位的实际成效,多渠道扩大政策知晓度。


  文件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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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6-12
文号:沈人社发[2020]4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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