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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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

根据国务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的部署和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范围内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人社、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人社、医保部门核定缴费金额,税务部门按照核定金额进行征收。


  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参照企业征收期限缴纳费款,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企业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签约银行实时扣款及批量扣费等渠道缴费。


  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维持原有缴费方式和代收渠道不变,大力推广通过社会保障卡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小程序、税务手机APP、设在政务大厅或社保经办服务大厅的征收窗口、商业银行端(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POS机等)等途径和方式进行多元化申报缴费。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原代扣协议继续有效,划扣主体变更为税务部门。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月缴费。


  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继续做好企业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缓政策落实工作。缴费人在办理参保登记、费额核定、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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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3
文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2020年第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琼府[2020]5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已经2020年10月13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加快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部署,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引进和培育工作,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和生产所需进口的原辅料、设备等按规定进入自贸港相关政策的“正面清单”或者不列入“负面清单”,享受“零关税”政策。高新技术企业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根据相关规定享受海南自由贸易港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按《海南自由贸易港总体方案》分工落实)


  二、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增量给予奖励,每年额度为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增量的30%,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省统计局一套表网报平台企业)不高于200万元人民币,其他企业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可加计扣除研发费”为准。(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三、奖励新增高新技术企业


  鼓励各市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的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奖励引进高新技术企业


  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完成迁入注册后12个月的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投入等给予奖励,额度为企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5%或研发投入1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五、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积极申报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奖励


  在海南省重点产业扶持政策中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自主创新,增强核心竞争力。高新技术企业一旦签订“对赌”协议,要采取有力措施,落实“对赌”条款。(责任单位: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


  六、减免高新技术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责任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七、保障高新技术产业用地


  将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纳入各级国土空间规划,鼓励市县创新用地供给,实行带项目招标或者挂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供应方式供地,同时积极盘活闲置土地和城镇低效用地,保障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在新一轮产业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出台前,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用地的基准地价,可按照相对应土地用途现行基准地价的60%确定,经省招商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具有重大产业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的基准地价,还可结合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由市县政府按照集体决策方式确定产业用地出让起始价和底价。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积极推行实施标准地制度,支持市县政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向园区平台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等用地。(责任单位: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各市县人民政府)


  八、加大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用好、用足现有的金融扶持政策,依托银行金融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开发科技贷款保险资金池、融资担保、科技保险、贷款贴息等符合我省高新技术企业需求的科技金融产品,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信贷和融资担保等金融服务。(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九、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创新


  申报省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课题的企业一般应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在本领域国内、省内具有技术优势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不受限项限制。大力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建设省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院士创新平台、成果转化中心、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科技创新平台,省级创新券加大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服务力度。(责任单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本政策适用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为了做好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衔接,2019年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本政策第二条、第三条,由省财政在2020年进行奖励。省政府原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政策期满后,根据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本政策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商海南省财政厅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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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4
文号:琼府[2020]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新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城乡居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两险”),经贵州省税务局与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协作,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已实现城乡居民两险缴纳相关功能,现将相关缴费渠道和办税指南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贵安新区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可通过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手机银行APP(贵发E普惠通客户端)和贵安新区社保费缴费码,办理缴费业务。


  二、通过营业网点缴纳


  (一)个人自行缴纳


  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可办理的城乡居民两险缴纳业务包括:


  1.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缴纳;


  2.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


  已在贵安新区社保、医保经办部门办理参保登记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就近选择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办理上述缴费业务。


  (二)村(居、社区)等代办人员集中代收申报缴纳


  村(居、社区等)指定的代办人员完成代收工作后,可携费款和纸质版《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附件1),到相关营业网点,逐户代办费款缴纳。


  (三)银行营业网点地址


  详见《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地址清单》(附件2)。


  三、手机银行APP缴纳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下载安装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贵发E普惠通客户端”,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非特殊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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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通告所称“特殊缴费人”,是指重残低保人员、精准扶贫人员、失地农民等涉及相关部门资助的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


  四、扫码缴费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个人可通过微信或支付宝“扫一扫”功能,扫描下方二维码,按照规定步骤进行相关验证后查询缴纳本年度城乡居民两险(非特殊缴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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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办事指南


  缴费人通过上述缴费渠道办理城乡居民两险缴纳的流程详见《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城乡居民两险缴纳办事指南》(附件3)。


  六、其他


  城乡居民两险缴费人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咨询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或拨打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客服电话0851-88501666。


  特此通告。


  附件:


  1.城乡居民虚拟户社会保险费申报表


  2.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营业网点地址清单


  3.贵安新区发展村镇银行城乡居民两险缴纳办事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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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6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决定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电子专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


  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票样见附件)。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为地区代码,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需要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


  四、试点纳税人向规定范围内的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应当开具纸质专票;向规定范围外的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开具纸质专票,暂不得开具电子专票。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试点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七、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确认发票用途。


  九、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十、本公告自2020年10月2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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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推动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以下简称“浙江省税务局”,下文类同)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推行背景是什么?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国家税务总局自2015年起分步推行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电子普票推行后,因开具便捷、保管便利、查验及时、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在浙江省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具有哪些优点?


  与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具有以下几方面优点:


  一是发票样式更加简洁。电子专票将“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次名称简化为“项目名称”,取消了原“销售方:(章)”栏次,进一步简化了发票票面样式。


  二是领用方式更加便捷。试点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办税服务厅前台、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选择电子税务局渠道领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可以实现“全程网上办”,大幅减少往返办税服务厅的次数。


  三是远程交付更加高效。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远程交付电子专票,减少现场领取、邮寄等环节,发票交付的速度更快,并可避免出现发票丢失和损毁的风险。


  四是管理成本更加低廉。试点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可以大幅节约因使用纸质专票产生的打印、交付、保管等费用负担,有效降低发票管理成本。


  五是签章手段更加先进。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并且使用经过税务数字证书签名的电子发票监制章,纳税人可以验证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更好适应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需要。


  三、税务机关为使用电子专票的纳税人提供哪些便捷、高效的“非接触式”办税服务?


  一是“非接触式”的发票申领服务。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取电子专票,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采取邮寄等方式领取空白纸质专票。


  二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开具服务。试点纳税人在完成对应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并免费领取税务UKey后,即可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的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电子专票。


  三是“非接触式”的发票勾选服务。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后,可以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https://fpdk.zhejiang.chinatax.gov.cn)直接确认电子专票的用途,无需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购买扫描设备办理发票认证事项。


  四是“非接触式”的发票查验服务。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查验电子专票信息;也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四、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本着积极稳妥、循序渐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浙江(不含宁波)电子专票试点开具的时间和范围暂为:


  (一)自2020年10月28日起,在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称“新办纳税人”)中开展专票电子化试点,试点纳税人范围由杭州市税务局确定,受票范围为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二)自2020年11月1日起,杭州市试点纳税人开出的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浙江省税务局和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五、为何要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电子专票的受票范围?


  考虑到专票电子化试点尚未在全国范围内推开,未开展试点的地区纳税人可能对电子专票相关情况了解不足,为增强对受票方纳税人的辅导服务,通过建立“网格化”管理工作体系,向受票方纳税人提供“一对一”的宣传、辅导和答疑,第一时间消除受票方纳税人使用电子专票的疑惑,避免出现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开具的电子专票被受票方拒收或退回等情况。在顺利开展试点工作,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税务机关将按照风险可控、分批分次、服务保障、平稳有序的原则,逐步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大到全国其他省市。


  六、电子专票的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有哪些规定?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七、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是否需要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


  试点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及其纸质打印件。试点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在销售方或购买方正确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经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后,开具红字电子专票。


  八、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是否需要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按照《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要求,单位以电子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会计凭证。《公告》第九条规定,纳税人以电子专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税收凭证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专票。


  九、受票方丢失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后应当如何处理?


  电子专票具有永久保存的优势。受票方如丢失或损毁已开具的电子专票,可以根据纸质打印件信息在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进行查验,通过后下载原电子专票。若纸质打印件一并丢失,还可以向开票方重新索取原电子专票。


  十、纳税人在使用电子专票时应当注意哪些税收风险?


  电子专票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电子专票,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虚假或重复列支等税收风险,不得虚开、骗税,并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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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山东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山东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


  (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由各市税务、人社、医保部门联合确定并告知缴费人。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一)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征缴业务。


  (二)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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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 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医疗保险等补充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我省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暂实行“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渠道、期限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险种、费款所属期、费款金额等。缴费人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照社保、医保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已核定的社会保险费。


  缴费人可在每月1-25日(节假日不顺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办理缴费,缴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至相应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企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办理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选择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协作银行手机APP、民生山西APP、缴费专用POS机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由税务人员协助办理缴费。其中: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参照企业进行缴费;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灵活就业人员进行缴费。


  四、退费管理


  缴费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超过应缴费额的,可根据不同情形,抵缴以后应缴费款或者办理退费。我省社会保险费退费实行“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受理,社保、医保经办机构退还”的方式办理,是否符合退费政策及需提交的申请资料咨询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其中:因缴费人自身原因需要退费的,由缴费人直接向退费地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提交退费申请;因各部门在征缴过程中导致缴费人多缴、重复缴费,可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协商办理退费。


  五、缴费凭证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现场开具并加盖征税专用章的《税收完税证明》、《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以及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网上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为企业缴费证明和记账凭证。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或加盖商业银行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为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证明。


  六、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当期缴费即可。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此前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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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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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湘人社规[2020]21号 湖南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和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省人民政府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含非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企业、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缴费人”)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职工各参保险种的年度缴费工资;2020年11-12月仅需申报新增异动人员缴费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职业年金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11、12月份按原有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


  缴费人应当对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自助、实体”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单位客户端、湘税社保APP和微信小程序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2020年11月9日前,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对缴费人开展辅导培训,并接受相关缴费事项咨询。11月企业的申报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办理申报缴费。缴费人在办理申报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或各地医保部门服务热线咨询。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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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湘人社规[2020]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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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家及我省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其他相关补充社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


  企业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客户端、自助办税(费)终端、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办税服务厅窗口等渠道缴费。企业缴费人可直接使用缴纳税款的三方扣款协议,也可重新签订三方扣款协议,网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江西省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赣服通(支付宝)、行政服务中心税务窗口和办税服务厅窗口智能POS机以及合作银行的微信公众号、银行柜台、手机银行等渠道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全面恢复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12345医保专席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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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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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公告2020年第4号 青岛市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和人员变更登记,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于每月20日前将应缴费款足额存入扣款银行账户。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系统进行升级,自11月10日起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缴费业务,请缴费人在恢复办理后按规定时间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医保经办机构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或者所在地税务部门对外公开电话进行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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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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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全省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全省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的模式,用人单位、个体参保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部门申报缴费工资,由社保、医保部门核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核定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其中,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应缴社会保险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规定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按月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商业银行、单位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小程序、支付宝、移动POS机、办税服务厅及自助办税(费)终端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6时起,社保部门停止办理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业务,同时关闭社会保险网上和银行缴费渠道,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不再接收单位和个人缴费。10月30日以后企业和个人误缴入社保基金收入户的费款原渠道退回。2020年11月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由税务部门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在11月30日前向税务部门办理11月份缴费业务。


  参保登记、缴费核定、权益记录、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部门负责办理,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参保单位或个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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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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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广东省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20年11月1日起,我市现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征收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以及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二、征收方式


  用人单位、个人缴费人员以及建筑工程项目等社会保险费缴费主体(以下简称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及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人按照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生成的应缴费额,依法按时足额向税务部门缴纳。


  三、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通过银行托收、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10月31日前已在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申报了有效托收账户的缴费人,可继续使用该托收账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18时起,参保登记、社会保险费缴纳、待遇核发等业务暂停办理。11月1日0时起,各项社会保险经办业务恢复办理,11月10日0时起,各项缴费业务全面恢复办理。在此期间,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刷卡记账不受影响。


  社会保险法规解读、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和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社保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拨打市政府服务热线12345-5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社会保险费缴纳完成后,缴费人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等多种渠道查询缴费记录并打印完税证明。社保(医保)经办机构不再为缴费人提供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据。


  特此公告。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

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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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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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社会保险费,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向税务部门缴费,税务部门每月11日、21日集中扣款。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承接原有缴费方式,同时为缴费人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继续使用原社会保险费扣款账户缴费,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办税服务厅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办理,缴费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33人社服务热线或962218医保服务热线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税务服务热线咨询。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参照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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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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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西藏自治区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藏人社发[2020]87号),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我区企业单位、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参保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


  (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参加的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参保登记、信息变更期限及渠道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申报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前需到社保(医保)部门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校验、变更;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在每月20日前可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社保(医保)服务窗口或所属地社保(医保)经办服务大厅及网上申报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和基本信息变更。


  三、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参保单位和个体参保人员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参保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参保人员可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度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缴费期限为当年社会平均工资发布之日起至当年12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缴费渠道


  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单位客户端、手机APP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


  五、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0月30日暂停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业务。企业和个体参保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开始办理,缴费人在11月25日前(含25日,遇节假日顺延)向税务部门办理缴费即可。申报缴纳业务移交税务负责,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身份认证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所属地经办机构(社保、医保)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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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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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企业”)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一)企业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网厅等现有方式和渠道申报人员、工资等相关情况,经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缴纳社会保险费。企业应于每月25日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


  (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社保(医保)经办机构经办服务大厅、四川E社保等现有方式和渠道选择缴费档次,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统筹区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网上、掌上、实体、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企业可以通过单位批扣、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联云闪付、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四川税务”手机APP)、银行代收代扣、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等渠道进行缴费。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业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流程及渠道.doc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解读


  为了方便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相关业务,现对《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将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是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大决策。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四川省城乡居民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已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企业社会保险费目前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征收。近期,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对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作出具体安排。按照相关要求,自2020年11月1日起,四川省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关于征收范围


  1.四川省内的企业及其他参加企业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2.四川省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补充医疗保险费。


  (二)关于征收方式


  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采取“社保(医保)核定、税务征收”方式征收。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继续通过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或选择缴费档次,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核定应缴费额后,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渠道缴费。


  (三)关于缴费渠道


  企业的缴费渠道主要有三种,一是单位批扣;二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三是办税服务厅(含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灵活就业人员可以通过多种缴费渠道办理缴费。


  (四)关于其他事项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税务部门后,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费款征收。缴费人办理相关业务时可根据业务范围对应拨打社保(医保)经办机构或税务部门咨询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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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四川省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代扣协议变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已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以下简称“人社”)、医疗保障(以下简称“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税务部门承接原代扣协议,并将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二、代扣协议核对


  原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于2020年11月10日前,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以下简称“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主要适用于无正常税务登记的企业)、“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四川税务”手机APP(只适用于灵活就业人员)完成信息核对。无信息或对相关信息有异议的,可通过上述渠道或开户商业银行重签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或税银代扣协议。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一)已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选择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需完成以下事项。


  1.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的企业,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可直接使用原用于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缴纳社会保险费,无需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新签订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


  2.选择税库银批量扣款的企业,除完成上述事项外,还需完成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参数设置。


  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办税服务厅将共用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所有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使用不同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应通过上述渠道将税款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税批扣”,将社会保险费协议批扣标志选择为“费批扣”,并完成协议验证。


  (二)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新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应根据是否使用同一账户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以及选择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的具体情况,通过上述渠道选定对应的批扣标志。


  (三)未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的企业,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也可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或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医疗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联合发布了《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代扣协议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对《公告》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根据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相关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实现我省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平稳承接及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特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代扣协议变更


  四川省税务局统一从省人社厅、省医保局或商业银行获取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签约数据,按开户商业银行对全省协议明细数据进行清理分类,交换到各代扣社会保险费的商业银行核实和备案;商业银行回传代扣协议核实信息后,四川省税务局根据核实信息对代扣协议,按照不遗漏、不误转、缴费人名称和账户名称必须一致的协议转换规则,将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灵活就业人员代扣协议转换为税银代扣协议。


  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是指实际扣缴人授权开户商业银行办理划缴税款(包括税收收入、由税务部门代收的非税收入、其他收入)、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适用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实际扣缴人可以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办税服务厅或开户银行签订。企业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转前,税务部门将企业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代扣协议扣款账号同原缴纳税款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扣款账号进行比对,将账号比对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统一转换为用于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将账号比对不一致的企业代扣协议转换为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批量扣款)。


  (二)代扣协议核对


  明确了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前,与人社、医保部门或商业银行签订了社会保险费代扣协议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对相关信息的核对渠道和时间要求,以及发现错漏后的处理方式。


  (三)关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他有关事项


  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方式有: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授权划缴税款协议书,以税库银实时扣款或批量扣款方式缴纳(效率最高,为主要缴纳方式);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银行端查询缴款凭证,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开具税收缴款书,到开户商业银行缴费。


  企业通过四川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新签或修改授权划缴税款协议时可选择“共用协议”“税款协议”“社保费协议”三种类型,操作时需准确选择批扣标志,否则将影响税款、社会保险费的正常缴纳。


  新签订协议时,选择“共用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所有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所有非批扣(可办理税款、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税款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税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税非批扣(可办理税款实时扣款业务);选择“社保费协议”批扣标志有2个选项:费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和批量扣款业务)、费非批扣(可办理社会保险费实时扣款业务)。


  选择“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有所有批扣、所有非批扣、税批扣、税非批扣4个选项,可通过修改批扣标志和完成协议验证,将共用协议和税款协议进行相互转换;选择“社保费协议”修改功能时,批扣标志只有费批扣、费非批扣2个选项,不能将“社保费协议”转换为“共用协议”或“税款协议”。


  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三、施行时间


  为与企业社会保险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相关规定执行时间一致,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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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缴费人”)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为提高征缴效率,方便广大缴费人缴费,税务部门提供了“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现将我省缴费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渠道、办事指南等通告如下:


  一、上门缴纳


  (一)通过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缴纳


  在省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以及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且参保经办机构与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主管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在市级、县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参保,但参保经办机构与主管税务机关不在同一市(州)的企业,在其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通过刷卡或三方协议扣款方式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参保经办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业务。


  (二)通过银行营业网点柜面缴纳


  企业可持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出具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或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打印的《银行端查询缴税凭证》,到企业开户行办理缴费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遵义新蒲长征村镇银行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缴费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所在县(市、区)无上述商业银行营业网点的,不能通过该商业银行办理缴费。


  (三)通过银行自助柜员机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各营业网点设置的自助柜员机办理缴费业务。


  (四)通过金融便民服务站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贵阳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农金站部署的“惠农通”“裕农通”和农村金融站互联网终端等POS机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在各地金融便民服务站点部署的“村村通”POS机于11月上旬起提供查询缴纳服务。


  二、互联网渠道缴纳


  (一)企业可下载使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电子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扣款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地址: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中心-其他资料-社保费管理客户端V1.0.052。


  (二)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或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光大银行、贵州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贵阳银行和四川天府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银行APP查询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委托银行代扣缴纳


  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原与商业银行签订代扣协议继续有效。请缴费人将费款及时、足额存入签约账户,税务机关将于每月下旬通知商业银行对缴费人签约账户进行扣费。


  四、办事指南


  上述缴费渠道的办事指南和操作手册详见附件1至附件6。


  五、咨询办理


  (一)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二)缴费人通过互联网渠道办理申报缴费遇到的系统故障等问题,可以通过拨打以下软件开发厂商服务热线、经办银行客户服务热线或在线交流咨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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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告。


  附件:


  1办税服务厅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办事指南.doc


  2电子税务局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3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涉企社会保险费缴纳操作手册.doc


  4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微信端操作指南.doc


  5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支付宝端操作指南.doc


  6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银行渠道缴纳办事指南.xls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关于《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公告》起草背景?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相关部署,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指导意见和实施办法,我省人社、医保和税务部门通过共同开展数据移交与清理比对、信息共享平台搭建、社保费征管信息系统部署、业务测试和人员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已具备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条件。为确保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平稳有序,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有效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按时完成交接任务,制定该公告。


  二、税务机关接收征收险种范围和时间?


  从2020年11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三、由税务部门征收后征缴模式?


  缴费人仍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


  四、提供哪些缴费渠道?


  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上门方式包含税务机关设立的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和政务服务中心税务窗口,以及商业银行营业网点。互联网方式包含税务部门提供的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等渠道,以及商业银行提供的手机APP、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已委托商业银行代扣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可继续通过商业银行代扣方式缴费。


  五、什么时间施行?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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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企业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收体制改革部署,自2020年11月1日起,贵州省范围内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一)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大额医疗救助)、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二)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大额医疗救助)。


  二、征收方式及征收期限


  缴费人按照现行方式和渠道向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按照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应缴费额向税务部门缴费。其中,企业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00前向税务部门缴纳当月费款,职工个人缴费部分由用人单位根据社会保险费政策规定代扣代缴;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或者按年向税务部门缴费,具体期限按照各险种具体政策执行。


  三、缴费渠道


  税务部门为缴费人提供“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元化缴费渠道,缴费人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服务大厅税务征收窗口、自助办税(费)终端、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电子税务局以及商业银行等渠道进行缴费。具体缴费渠道及办事指南等内容,详见《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渠道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2020年第12号通告)。


  四、其他事项


  由于相关部门需联合对申报缴费系统进行升级,2020年11月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业务自11月10日起全面恢复办理,请缴费人按本公告明确的征收期限办理缴费。


  参保登记、权益记录、待遇发放等业务仍由社保或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缴费人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人社部门12333服务热线或统筹区内医保经办机构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缴费人在办理缴费业务时如有疑问,可以拨打税务部门12366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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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决定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专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二、专票电子化试点的其它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5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2020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0年10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政策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加大电子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制发了《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力度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宁波地区开展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为进一步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已在浙江省杭州市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


  二、本《公告》调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公告》规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可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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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0-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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