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确保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顺利实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资源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等规定,现就资源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资源税纳税人应按月自行计算申报缴纳资源税,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


  二、从事矿山开采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新开采的矿山,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开采的矿山,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资料。


  从事工程项目建设而发生资源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在本公告施行后开始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应在首次进行资源税纳税申报时,同时附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在本公告施行前已施工建设的工程项目,纳税人应在本公告施行后的两个月内补报已取得的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采矿许可证》、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资料。


  三、年度结束后,主管地税机关发现纳税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情形之一的,应参照国土资源部门年度矿山储量动态监测报告标明的实测开挖量来计算核定其年应纳资源税额,并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将核定的年应纳税额通知纳税人。


  当采用上述方法不足以正确计算核定年应纳税额的,主管地税机关可以同时参照矿产品缴纳的增值税、炸药使用量、用电量、工程爆破工作量等因素以及其他合理、可行的方法来计算核定年应纳资源税额。


  四、对零星分散资源税,为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各级地税机关可按照《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规定,委托矿产整治办公室、国税部门、火工品销售公司、混泥土公司等有关单位代征资源税。


  五、本公告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7-18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

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制发契证格式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0日


关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的解读


2016-09-13               浙江省地税局


  一、公告下发背景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纳种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契证长期以来作为我省的契税完税证明,为契税的“先税后证”征管模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地税部门信息管税水平的不断提高、与不动产管理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的不断加深,契证作为部门间信息传递的媒介作用趋于弱化,基层征收部门和纳税人也对优化简化契税征管流程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地税部门需要采用更便捷的方式完善契税征管。契证取消前后,各级地税部门将加强与国土、住建、公积金中心、银行等相关单位的衔接工作。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明确,为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取消发放契证。


  三、公告执行


  公告规定,本公告自10月8日起施行。即在10月8日起,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地税部门不再向缴纳契税的纳税人打印发放契证。需要说明的是,原取得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不再换发、补发。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8-06-1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地税告[2016]3号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废止]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除外);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8:30起,全市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房产交易办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以及原暂停业务办理的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车辆购置税征期仍为发票开具之日起60日内。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纳税人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国地税系统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zjds.gov.cn/)、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公开发布。在2016年10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四) 由于杭州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凡持有的小客车指标将于10月7日前过期的纳税人,请务必于9月23日下班前缴纳车辆购置税,以免指标过期造成损失。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提供视频辅导及操作说明,敬请关注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pub/hzgs/)、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hzft.gov.cn/),有关情况请向当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浙江省杭州市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9-08
文号:杭地税告[2016]3号
时效性:全文失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事项的公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从2016年10月8日起浙江省国税、地税系统将改用“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系统”(以下简称金税三期系统)进行税收征管。为最大限度降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对纳税人正常涉税(费)业务办理的影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6日00:00至10月8日8:30,全省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包括自助办税服务终端)、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发票代开点、委托代征单位等办税场所将暂停办理所有涉税业务(涉税咨询以外);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系统、代征单位开票软件、个人房屋出租税收征管软件、车船税代收代缴软件、国地税社会化办税服务平台等网上应用业务暂停使用;浙江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网上电子申报客户端、发票信息查询等网上应用服务暂停使用。


  二、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8:30起,全省国地税办税服务厅、各行政服务中心国地税窗口以及国地税各网上应用业务全部恢复办理。


  三、纳税(费)申报期限调整


  因杭州G20峰会、中秋假期、国庆假期及金税三期系统上线等因素,2016年9月和10月国地税申报期同时作适当调整,9月调整为9月1日-9月20日,10月调整为10月8日-10月24日。


  四、纳税人注意事项


  (一)本次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设计了“浙江国地税联合电子税务局”,并对各类涉税软件进行了升级改造。请纳税人配合各级国地税部门开展的相关培训,并关注国地税系统各级门户网站的通知,进行涉税软件的升级更新,下载操作手册和操作视频,按照相关提示操作使用。


  (二)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配套使用的表证单书及填报说明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zjds.gov.cn/)、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zjtax.gov.cn/)公开发布。在2016年10月8日金税三期系统上线后,纳税人可登录上述网站下载使用。


  (三)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出现业务办理高峰,税务机关将酌情增设办税窗口,提供导税服务、预约服务和延时服务,保障涉税业务顺利办理。在此期间,如给纳税人带来不便,敬请给予理解和支持,并请尽量妥善安排涉税(费)事项办理时间。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将根据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进展情况,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敬请关注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门户网站,有关情况请向当地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或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8月2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8-2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条款修改]

温馨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条款“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


  [条款修改]为方便纳税人办税,减轻纳税人负担,同时满足“金税三期”工程优化版推广工作的需要,对我市越城区行政区域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修改为:对我市越城区、绍兴滨海新城辖内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申报期(含房地产企业)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16年4季度的纳税申报期限调整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


  二、2017年开始的纳税申报期限


  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从2017年开始,调整为按半年缴纳,上半年的申报期限为6月1日至6月15日,下半年的申报期限为12月1日至12月15日。


  三、按照房屋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保持不变。


  本公告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调整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期限的通知》(绍市地税政[2007]57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越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问题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0-01
文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6年杭州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区各用人单位(不含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浙江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第323号令)和《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办法》(杭财社[2008]89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2016年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总数(系指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规定比例的须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征缴时间:2016年7月12日—9月30日。


  三、征收标准:2016年征收标准经批准执行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6831元。


  四、计算公式:保障金应缴数额=(2015年单位职工年平均人数×1.5%-2015年在岗残疾职工人数)×2013年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五、征缴程序:残保金征缴采用“残联劳服机构预核定,用人单位地税网上确认”的模式缴纳。


  (一)用人单位复核期。7月12日—8月25日。用人单位收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后,及时核对残保金应缴数额。有异议的,在复核期内携带复核资料[《复核单》、《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或《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对安置残疾职工有异议,还需携带《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工资清单(银行)》等相关凭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到核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预核定通知书》的劳服机构复核。


  (二)单位确认缴纳期。8月1日后,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综合申报表→杭州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信息确认栏” 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机关、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依据核定数直接生成应征额并扣款缴纳,无需网上确认)。对应缴额有异议的,点“信息不一致”,并于8月25日前,携带上述复核资料,到税务关系所在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复核(逾期不予受理)。复核后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再次登陆“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点“信息一致”,申报缴纳。


  (三)单位申请减免期。7月12日—8月12日。用人单位向税务关系所在地残联劳服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和《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获准予减免的单位请于9月报税有效期内登录地税网申报缴纳,减免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四)小型微型企业免征。2015年1月1日(含1月1日)后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且年平均人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型微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6个月残保金;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保金。2015年1月1日前已经征收的残保金不再退还。


  (五)逾期不上网确认缴纳的用人单位,自欠缴之日起,将按相关规定予以按日加收5‰滞纳金、公示并报“信用杭州”平台曝光,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罚。


  感谢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理解和支持!


  特此通告


  杭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7-0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杭人社发[2016]104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降低在杭企业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成本、减负担、去产能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16]43号)精神,切实有效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经研究,决定对在杭企业实施临时性降低部分险种社会保险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本次临时性降费的对象为已依法参加杭州市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含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二、降费标准


  从2016年2月起至2017年12月止,每年对企业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部分实行临时性减征1个月,下调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率0.2个百分点,下调企业缴纳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0.2个百分点。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不予减征,仍按规定征收。


  三、操作衔接


  (一)临时性降费期间,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相关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相关社会保险费的申报、核定、征缴程序不变,仍按现行办法操作,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做好与地税部门的业务对接工作。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减征当月的医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医保个人账户中应划入部分仍按规定标准划入,减征造成医疗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的部分,先由当地历年结余资金予以弥补,仍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三)主城区的生育保险费率由1.2%下调至1%。主城区的工伤保险在现行企业缴费费率标准的基础上,一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二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0.8%调整为0.6%;三类行业的缴费费率由1.2%调整为1.0%;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0.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按调整后的费率标准和原浮动办法执行,调整后各类行业的最低浮动费率和最高浮动费率同步下调0.2个百分点。


  (四)主城区临时性减征企业职工医疗保险费分别安排在2016年9月和2017年9月,下调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的具体操作时间从2016年4月开始实施,涉及2016年2月和2016年3月未享受的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减征费额,于2016年4月和2016年5月在当月应征费额中核减,单位缴费基数以核减月基数为准。


  (五)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及四县(市)可按照杭政函[2014]43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临时性降费后,各区、县(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生育保险费率不低于0.5%且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应保持在9个月以上,以确保基金运行安全。


  四、工作要求


  (一)适当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市政府全面推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人力社保、财政、地税等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把减轻企业负担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沟通协调,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地税等部门,抓紧时间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于2016年 4月底前将有关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掌握并向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报告。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3月28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3-28
文号:杭人社发[2016]10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通知》(浙财综[2016]43号)的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现将暂停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二、缴纳义务人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或补缴手续。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分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规费局承办  办公室2016年11月30日印发

 


公告解读


经省政府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确保政策及时规范落实,明确相关申报、征收和减免事项,特发布此公告。公告内容解读如下:


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自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暂停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其中,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应在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解读:

(1)对按月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1月1日起取得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原规定在2016年12月1日之后申报征收,因此,网税、个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统从2016年12月征期开始,暂停受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申报业务。该规定是落实“2016年11月1日(费款所属期)起暂停征收”的具体体现。


(2)考虑到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金融行业等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即按季申报的缴纳义务人,其2016年10月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在2017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可通过网税系统或上门申报缴纳)。


二、缴纳义务人少申报、欠缴、缓缴等应缴未缴地方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在2016年11月1日前)的,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补申报或补缴手续。


解读:由于网税、个人出租房和委托代征系统不办理往期补申报及欠费补缴业务,因此规定补申报或补缴手续需到主管地税机关前台办理。


三、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减免政策按实际征收月份执行。减免条件中涉及全年指标的,可按实际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


解读:

(1)2016年1-10月优惠属期的减免金额以该属期应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减免基数,并按减免幅度或额度确定减免金额。

(2)减免条件按征收月份占全年比重折算,是指:如大宗商品贸易减免项目规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办理2016年1-10月减免适用政策时,可按1亿×10/12折算减免条件,即1-10月实际销售额超过“1亿×10/12”的,视同符合该减免政策条件。


四、公告施行日期解读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省政府于11月23日批准同意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因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且省政府批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暂停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因此施行时间为2016年11月1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经研究决定,废止《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第二十四条第五款“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第七款“清算组或者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所得税清算报告”。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11月21日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部分条款的公告》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税的要求,顺应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形势,进一步推行简政放权,简化纳税人注销清算程序,制定发布了该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公告废止了《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清算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公告》(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8号)中第二十四条第五款和第七款,即纳税人在办理注销清算时,不再需要报送清算前12个月及清算期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资产盘点明细表、债权债务处置明细表)和清算组或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等相关资料。此举减少了纳税人办税资料的报送,有助于提高纳税人办税效率。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21
文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现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等“四项开发成本”(以下简称“四项开发成本”)的核定办法规定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三、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30日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四项开发成本”核定办法的公告》解读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省地税局制定了“四项开发成本”具体核定办法。


二、《公告》规定了哪些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四项开发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


2.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四项开发成本”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定期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建造年份、结构、用途、区位、材料等因素,核定“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


三、《公告》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同时废止。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30
文号: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并购办发[2016]9号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我办在征求相关部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经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促进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代章) 

2016年11月15日 

 


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按照市场化、法治化要求开展企业破产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政府法院工作联动,打通企业破产审判工作中的制度接口和政策接口,切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制订推进企业破产审判重点工作及任务分工方案如下:

 

一、推动企业破产审判体制机制创新

 

探索企业破产审判程序前预重整备案,研究制订预重整制度操作规则,通过各种途径积极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企业破产法。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破产审判工作的部署,支持地方法院依法受理企业破产案件,推动地方法院加快破产案件审判进度。(责任单位:省高院★。单位后加★为工作牵头单位,下同)

 

二、推动建立企业破产审判相关专项经费

 

推动、指导有条件有需要的市、县(市、区)安排企业破产审判相关专项经费,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用于解决无产可破“僵尸企业”的破产审判启动和资金周转、援助问题。(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高院。)

 

三、完善企业破产审判税收政策

 

税务部门按税收征管法、企业破产法规定申报、受偿税收债权,对债权依法受偿后仍然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可凭人民法院裁定书予以核销。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重组如符合相关条件,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发生债权转股业务的,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破产重整企业在引进战略投资人需要办理税务变更的,可凭人民法院裁定或有关文书予以变更。(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完善企业破产审判信用修复

 

企业破产重整后可向人民银行申请信用修复,由人民银行采用“大事记”或“信息主体声明”的方式在征信系统内进行记载或说明,对确经法院判决的债务偿还,可在征信系统内予以标注。同时积极向人民银行总行争取支持,出台更合理、更具操作性的信用修复政策。(责任单位:人行杭州中心支行★、省国税局)

 

五、便利破产企业税务注销登记

 

地方法院要加强与税务机关工作联动,税务机关依法参与破产程序后,税收债权未获全额清偿但已经过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管理人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法院裁定书办理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予以认可。税务机关应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向破产管理人出具税务注销文书或清税证明,并积极创造条件加快破产企业税务注销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高院)

 

六、加快破产企业资产处置协调

 

破产企业审批、登记手续不全的房地产和生产经营项目,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消防等部门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提升破产企业资产价值。对财产处置中涉及土地、房产、排污权分割处置、转让,符合条件的,国土、环保、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政策予以支持,对土地、房产拍卖、房权过户、抵押权注销登记、排污权转让、政府回购等事项,凭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包括行政和刑事的查封、扣押、冻结)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责任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

 

七、严厉打击逃废债

 

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行为专项行动,保持对逃废债的高压打击态势,采取行政和司法手段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公安、法院、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密切关注企业生产、经营、投资等情况,严格管控风险企业账户资金流向,防范不合理的对外投资和转移资金行为,维护利益方的合法权利。对确因经营风险陷入困境的企业,允许其依法申请破产、重整,在破产程序中协商债权清偿事宜,积极发挥破产程序揭露逃废债违法行为的作用。(责任单位:省金融办★、省公安厅、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监局、省高院、省检察院)

 

八、加大破产重整融资支持

 

拓宽重整融资渠道,利用区域性股权、产权、金融资产,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私募债的方式融资,探索合法合规开展破产重整资产证券化业务,针对有价值的待履行合同设计融资方案及交易结构,通过私募发行的方式吸引民间资本参与,同时将有关债务认定为共益债务。(责任单位:省金融办★)

 

九、加快破产企业不良贷款核销

 

对破产企业单笔贷款额在1000万元及以下的,经追索1年以上,确实无法收回的贷款根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自主核销。对符合规定核销的不良贷款的损失允许商业银行按税法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鼓励商业银行快速处置不良贷款,修复资产负债表。(责任单位:浙江银监局★、省国税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1-15
文号:浙并购办发[2016]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就启用新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公告如下:


  一、本次启用的纳税申报表包括:《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预征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三)(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四)(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后尾盘销售适用)》、《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明细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清算方式为核定征收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六)(纳税人整体转让在建工程适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七)(非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核定征收适用)》。(表样见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二条及附件1、附件2、附件3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纳税申报表表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解读《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一、文件出台背景

 

  2015年初,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进一步明确了房地产清算项目分类及纳税申报表要求。公告生效以来,有效推进了我市土地增值税的精细化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我市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决定启用新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二、文件出台意义

 

  文件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确保税务机关依法合规进行税种管理,避免征纳矛盾和执法风险,推进公平纳税。

 

  三、文件重点内容

 

  启用新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同时废止《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第二条及附件1、附件2、附件3。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2-01
文号: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浙江省财政厅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现就《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从2016年12月14日起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意,及时向我厅反映。联系方式: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电话(传真):0571-87056552。


  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2016年12月14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茶叶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为支持我省茶叶流通市场发展,促进茶叶生产经营活动。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 农贸市场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以下简称《通知》 )规定,经研究,决定对专门经营茶叶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茶叶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茶叶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计算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事项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13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2-13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金税三期系统上线有关房地产涉税事项的公告

尊敬的市民:


  您好!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金税三期系统将于2016年10月8日在我市地税系统全面上线运行,同时将停止使用原房地产一体化税收征管系统。为确保系统顺利切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暂停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9月21日至9月22日仍可正常办理业务,但暂停POS机刷卡缴税。


  2016年9月23日涉税业务仅受理纸质资料,交易应缴税费在领取不动产产权证件前缴纳。


  2016年9月26日至2016年10月7日进行系统切换,暂停受理各类土地、房屋交易登记及相关涉税业务。


  二、 恢复业务办理安排


  2016年10月8日起,相关业务恢复办理。


  三、注意事项


  (一)请广大市民根据本公告妥善安排相关业务办理时间,尽量减少因系统切换对房产交易登记和纳税申报业务带来的不便。


  (二)金税三期系统上线运行初期,可能会因系统运行等问题出现服务大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市民在不影响相关事项办理前提下,合理安排办理时间。详情请咨询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


  感谢广大市民长期以来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理解,对于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公告。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9月15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09-15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分局):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质效,满足税务机关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在新经济形势下对会计信息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涉税信息采集共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6]96号)、《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准则>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甬财政发[2013]1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财政部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要求,现就强化纳税人财务报表报送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送财务报表的范围


  需要报送财务报表的纳税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管理的纳税人除外。


  二、报送财务报表的格式


  纳税人应根据单位经济活动的性质及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确定适用的会计准则制度类型。并分别向主管国、地税务机关报备其适用的财务、会计准则制度。纳税人在进行首次季(月)度财务报表报送时,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执行的会计准则、制度,选择需要报送的财务报表格式。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一般企业)


  2.商业银行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商业银行)


  3.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证券公司)


  (4)证券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照商业银行格式


  4.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2)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保险公司)


  (4)保险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比照商业银行格式


  5.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应执行商业银行报表格式;担保公司应当执行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资产管理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执行证券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2)利润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2)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3)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1)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2)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3)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


  三、报送财务报表时间


  纳税人当期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税项目,或者在减免税期间,均应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要求,编制、报送财务报表。


  (一)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报表附注。


  (二)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三)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和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报表附注。


  (四)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组织于月度终了后15日内报送月度资产负债表和业务活动表;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


  四、报送财务报表的方式


  从2017年1月1日起,我市纳税人向地税机关报送财务报表的,不需再另向国税机关报送。


  五、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17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6-10-17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1... 375376377378379380381382383384385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