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杭人社发[2016]151号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性下调单位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地税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优化发展环境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6]39号)精神,决定对我市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实行临时性下调:从2016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单位缴费费率由1.5%降为1%。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各地要按省政府的有关部署抓好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掌握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及时报告。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5月9日
法规浙财税政[2016]22号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6年起新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认定名单的通知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宁波不发),省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一分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0]8号)有关规定,经审核,认定台州市椒江区红十字会、缙云县红十字会、庆元县红十会、青田县红十字会、温州市瓯海区红十字会、三门县红十字会6家公益性群众团体,自2016年起获得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资格。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2月8日
法规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上、下半年两期缴纳。上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6月15日前,下半年的申报缴纳期限为当年的12月15日前。
二、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与本公告不一致的内容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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