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桂财采[2023]9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供应商: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等文件精神,通过引入信用担保,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决定在全区深入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业务,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采购电子保函适用范围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推广使用电子保函替代现金保证金是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采购人不得拒收供应商以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预付款,政府采购电子保函与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的保证金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采购人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供等额预付款保函。


  二、积极推广使用政府采购电子保函


  政府采购电子保函包括政府采购领域的投标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及预付款保函。


  投标保证金保函。指政府采购活动中,为防止投标人无故撤销投标文件或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签订合同,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一并递交的担保机构出具的电子担保凭证。


  履约保证金保函。指项目履约过程中,为防止中标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采购人要求投保人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证承诺电子担保凭证。


  预付款保函。指采购人支付预付款后,为防止中标供应商不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担保机构出具的承担返还预付款的电子担保凭证。


  利用全区政府采购“一张网”优势,依托“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https://jinrong.zcygov.cn/finance/gx),供应商可通过在线方式完成保函申请、递交、验收和索赔等全流程电子化操作,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融资便利度。


  三、扎实做好电子保函推广应用各项基础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电子保函推广使用、培训宣传等工作,积极协调解决推广实施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响应和支持电子保函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应用,鼓励供应商使用电子保函。


  电子保函有关业务操作流程和手册可从“广西政府采购金融服务平台”查阅下载,供应商在电子保函的申请、使用、查看应用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咨询技术支撑方:400-903-958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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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4
文号:桂财采[2023]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关于开展第四批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


  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规定,为推动我市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经研究,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决定联合组织开展我市第四批离境退税商店的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条件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三条的市内企业(零售商店),经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备案后,可成为退税商店。条件如下:


  (一)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三)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四)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五)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六)同意自行负担所需的硬件设备和相关费用。


  鼓励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优势企业,本地优势品牌、“浙江老字号”品牌、中国知名品牌、国际知名品牌等企业积极参与离境退税商店备案。


  二、备案流程


  (一)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向的企业(零售商店)可填写《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附件1),连同《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附件2)于12月29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逐级报至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备案。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将在收到备案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备案工作。


  (三)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由宁波市税务局会同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联合对外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XX公司关于离境退税商店的申请(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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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4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文化广电旅游局通告2023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商运字[2022]360号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的指导意见


各盟市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推动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45号)等有关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加强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注册


  从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的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规定》的相关规定,向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办理登记注册,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市场主体申请登记、备案事项前需要审批的,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法定材料之外的其他材料。登记机关应当为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主体办理登记注册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切实优化营商环境。


  二、加强二手车交易市场事中事后监管


  申请人申请办理二手车交易市场登记时,只需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申请,市场监管部门直接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不再到商务部门另行办理备案登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核发二手车交易市场营业执照后通过政务外网推送到商务、税务部门,收到推送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由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税务部门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关于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要求,并参照《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关于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服务功能、设施设备、经营管理等行业标准要求,进行实地检查,对检查不合格的,由市场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市场主体整改,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查处,税务部门停发其相关业务发票。本意见印发之日起已经登记注册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主体参照本条执行。


  三、有效规范二手车市场交易秩序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密切协作,结合“双随机,一公开”定期开展二手车交易市场联合执法检查,依法查处恶意注册、不正当竞争、不正当价格行为、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乱收费、强制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涉黑、涉恶、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线索要第一时间移送辖区公安机关处理,切实维护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推动形成制度健全、监督有力、服务到位的社会共治机制,营造公平合理、秩序规范、诚信经营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环境。


  四、完善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依法采集二手车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健全建立二手车经营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支持二手车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有效落实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指导辖区内二手车交易市场不断完善市场功能,提升市场服务水平。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个体商户、鉴定评估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归行入市,进场经营,服从交易市场的统一管理,推动实现我区二手车交易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


  健全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二手车交易信息管理,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销企业按照商务部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量、交易额等信息上传至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平台。各部门应推动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实现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


  各盟市商务、市场监管、税务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协作,健全工作机制,不断规范、优化本地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发展环境,支持二手车交易市场提升发展能力,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在一定区域内集中交易、规模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推动我区二手车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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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2-5-24
文号:内商运字[2022]36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川财规[2023]10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县财政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和《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为进一步健全全省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制定了《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四川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基于自然资源所有权,依法向矿业权人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包括探矿权出让收益和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条 在四川省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依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中央和地方4:6的比例分成,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省与市县之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分配比例,由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报省人民政府确定。按照“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分成比例与找矿基础阶段投入挂钩”的激励机制。


  第五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管理,监缴由财政部四川监管局负责。


  第六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原则上由矿业权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矿业权范围跨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具体征收机关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会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确定,对应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在相关市县的分享比例,由相关市县政府协商确定。


  陆域油气矿业权范围跨省级行政区域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确定的钻井所在地确定具体征收机关。


  第二章 出让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条 矿业权出让方式包括竞争出让和协议出让。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和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


  第八条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具体范围为《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所附《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矿种目录》)。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第九条 矿产品销售收入,按照矿业权人销售矿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销售收入的具体规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起始价主要依据矿业权面积,综合考虑成矿条件、勘查程度、矿业权市场变化等因素确定。起始价标准按照《自然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有关规定制定。


  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具体规定:


  (一)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二)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第十二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一次性缴清情形除外),可按照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探矿权出让收益的10%,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期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的一半,均摊后不满一个年度的部分按一个年度计算。


  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为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均摊征收期限为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均摊后不满一个年度的部分按一个年度计算。


  第十三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制定,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并将结果报自然资源部备案。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应结合矿业市场发展形势适时调整,原则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十四条 调整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参数,评估期限要与采矿权登记发证年限、矿山开发利用实际有效衔接且最长不超过三十年。采矿权人拟动用评估范围外的资源量时,应按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已设且进行过有偿处置的采矿权,涉及动用采矿权范围内未有偿处置的资源量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在已缴纳出让收益(价款)对应的资源量耗竭后,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地热(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有效期限届满后办理延续登记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矿种目录》外的矿种,经核实有新增资源量时,及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六条 探矿权变更勘查主矿种时,原登记矿种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不需继续缴纳,按采矿权新立时确定的矿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他情形,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涉及增加的矿种,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采矿权变更开采主矿种时,应按合同约定继续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并对新增矿种直接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其中,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中的,比照本办法第八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变更后的矿种在《矿种目录》外的,比照本办法第十一条中规定的协议出让方式,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十七条 石油、天然气、页岩气和煤层气若有相互增列矿种的情形,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并按主矿种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


  第十八条 矿业权转让时,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缴纳义务由受让人承担。


  第十九条 对发现油气资源并开始开采、产生收入的油气探矿权人,应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逐年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条 对国家鼓励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矿产资源,可结合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减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具体减缴流程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第二十一条 采矿权人开采完毕注销采矿许可证前,应当缴清采矿权出让收益。因国家政策调整、重大自然灾害等原因注销采矿许可证的,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根据采矿权实际动用的资源量进行核定,实行多退少补。对采用分期缴纳的矿业权,已缴纳的采矿权出让收益足以抵扣实际动用资源量的,剩余采矿权出让收益不再征收,并由负责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批复文件。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探矿权,因政策性关闭、生态保护红线退出等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已注销勘查许可证,探矿权人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二十二条 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第三章 缴款及退库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矿业权人签订合同后,以及发生合同、权证内容变更等影响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的情形时,及时向税务部门推送合同等费源信息。税务部门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后,及时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回传征收信息。费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内容和要求,由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会同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部门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推送的合同等费源信息开具缴款通知书,通知矿业权人及时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人,首期出让收益按缴款通知书缴纳,剩余部分按矿业权合同约定的时间缴纳,或按本办法分期年限内每年12月31日前缴纳。


  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以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缴款,矿业权人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缴款通知书及时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缴纳的部分,由矿业权人向税务部门据实申报缴纳上一年度采矿权出让收益,缴款时间最迟不晚于次年2月底。


  第二十五条 矿业权出让收益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六条 已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因误缴、误收、政策性关闭、重大自然灾害以及非矿业权人自身原因需要办理退库的,从“矿业权出让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库时中央与地方分成比例进行退库。


  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财政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和权限逐级报批。中央分成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价款退还等相关工作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有关规定执行。


  推动建立税务征收电子化退库审核复核系统,实现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部门网上审核复核。电子化退库审核复核系统建立之前,采取纸质形式审核复核。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要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以及省级财税部门系统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非税收入)等有关规定及时共享缴款信息。


  第四章 新旧政策衔接


  第二十八条 2023年5月1日前已签订的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不再调整,矿业权人继续缴纳剩余部分,有关资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合同约定按出让金额缴纳出让收益但未明确具体金额的,由矿业权人申请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并与矿业权出让登记机关签订矿业权出让补充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印发前分期缴纳矿业权价款需承担资金占用费的,应当继续按规定缴纳。资金占用费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发布的上一期新发放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资金占用费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二十九条 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未进行有偿处置且不涉及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采矿权,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照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转为采矿权后,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自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未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本办法规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征收标准及未缴纳期间的销售收入计算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可一次性或平均分六年征收,负责登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业权人提供的销售收入,清理计算2017年7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矿业权出让收益情况,一次性推送同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相关税务部门据此及时通知矿业权人缴纳欠缴款项直至全部缴清,并及时向相关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反馈收缴信息。


  自2023年5月1日后应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


  (三)《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已转为采矿权的,以2017年7月1日为剩余资源量估算基准日,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十条 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申请在先方式取得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情形除外),自2006年9月30日以来欠缴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价款),比照协议出让方式,按以下原则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一)《矿种目录》所列矿种,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在转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二)《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已转为采矿权的,通过评估后,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自2006年9月30日至2023年4月30日已动用资源量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并可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采矿许可证剩余有效期内进行分期缴纳;之后的剩余资源量,按矿产品销售时的出让收益率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探矿权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已转为采矿权的,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量估算基准日,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三十一条 经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


  第五章 监管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应当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监督管理,按照职能分工,将相关信息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适时检查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情况。


  第三十三条 矿业权人未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分成比例分成。


  第三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未如实提供相关信息,造成矿业权人少缴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其行为记入企业不良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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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9
文号:川财规[2023]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甘财税[2023]19号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发改委、水务局,兰州新区财政局、发改委、农林水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兰州新区税务局,甘肃矿区财政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州)分行:


  为进一步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我们对《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财税[2019]14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


2023年11月7日


  附件


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财政部关于修改部分文件条款的通知》(财税[202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进行核定,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资金,主要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主要用途如下:


  (一)水土保持预防保护、梯田建设、小流域综合治理、淤地坝建设和生态修复等;


  (二)水土保持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和实施方案编制;


  (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和培训;


  (四)水土保持科学研究、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


  (五)水土保持技术、法律咨询;


  (六)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办案以及装备、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修;


  (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


  (八)省政府确定的与水土保持有关的其他支出。


  第三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缴库、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税务、人民银行、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五条 在本省境内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第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下列方式计征:


  (一)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计征;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计征,对石油、天然气按照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每年计征。


  (三)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照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照排放量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照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排放废弃土、石、渣,不再按照排放量重复计征。


  第七条 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项目开工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在建设活动开始前一次性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处于开采期的,缴纳义务人应当按季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时限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九条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及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及开采矿产资源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水土保持补偿费经核定后,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由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并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按工作职责,分别负责辖区内所有生产建设项目及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应当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等资料。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额,并向缴纳义务人送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缴纳通知书应当载明征占用土地面积(矿产资源开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弃土弃渣量)、征收标准、缴纳金额、缴纳时间和地点等事项。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缴纳通知书的规定向所属税务部门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除本办法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得改变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依据、征收标准、征收主体、征收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公示。


  第三章 缴库


  第十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按照1:4:1:4的比例分别缴入中央、省、市(州)和县(市、区)国库。


  第十六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系统实时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按照设置好的预算分配比例直接缴入各级国库。水土保持补偿费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按现行规定由税务部门审核退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在提供退库申请时,同时提供加盖水务部门公章的退库核准文件。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要将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不得截留、占压、拖延上缴。


  第四章 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时编报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监控,每年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分配资金和调整政策的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使用或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重收、多收、减收、停收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税务、审计部门或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缴纳义务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缴纳义务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缴纳义务人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和中国人民银行甘肃省分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水利厅 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甘肃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财税[2019]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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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7
文号:甘财税[2023]1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发改民营字[2023]1455号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的通知


自治区各有关部门:


  经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职能职责推动各项民营经济政策落实落地,促进自治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税屋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


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代章)


2023年11月27日


  (联系人:任媛媛)


  (联系电话:0471-6659346)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分工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的各项重点任务举措,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一)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


  1.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变相设定准入障碍,切实做到“不卡不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3.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完善违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案例归集和通报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二)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


  4.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确保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5.定期归集不当市场干预行为典型案例,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财政厅、商务厅)


  6.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


  (三)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


  7.加强诚信建设。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将承诺和履约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发挥信用激励机制作用,提升信用良好企业获得感。健全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修复机制,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依法依规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对责任主体实施惩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8.严格区分失信和丧失履行能力,尽可能对被执行企业采取“活封”措施,让查封财产保持运营价值,严厉打击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行为,最大限度减低对被执行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不利影响。(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9.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0.设立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开设“政府违约失信投诉”专栏,受理、归集全区范围内涉及各级政府部门的违约失信投诉。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含机关和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11.完善政府违约失信评估考核机制。将盟市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办结率和满意率纳入《盟市政务诚信年度评估指标》《盟市政务诚信季度监测指标》以及年度绩效考核中的“重大失信事件”指标,其中盟市政务诚信监测评估结果直接应用于盟市年度营商环境评估结果。自治区直属机关被认定为政府违约行为数量纳入年度绩效考核中的“加强诚信政府建设”指标。(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其他各有关部门)


  (四)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


  12.鼓励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坚持精准识别、分类施策,对陷入财务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3.完善法院破产案件简易高效审理操作规程,推动各盟市建立实施细则,打造破产案件“快车道”。完善全区破产审判机构建设和绩效考评体系,提升破产专业审判能力。进一步修订自治区建立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强化府院联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14.优化个体工商户转企业相关政策,降低转换成本。(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二、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


  (五)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


  15.健全银行、保险、担保、券商等多方共同参与的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内蒙古证监局)


  16.健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评级和评价体系,加快自治区级征信平台建设及推广使用,加强涉企信用信息归集,推广“信易贷”等服务模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大数据中心、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


  17.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绿色债券,支持优质制造业核心民营企业发行供应链资产证券化融资(ABS),支持增强消费能力、改善消费条件、创新消费场景的消费基础设施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实施企业上市天骏计划,为企业提供法律、金融、公共服务。(内蒙古证监局、人民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完善拖欠账款常态化预防和清理机制


  18.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高级人民法院)持续提升“蒙企通”平台“反映问题”窗口服务质效,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自治区党委依法治区办、发展改革委)


  19.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款项。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


  20.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信息共享、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司法厅)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审计厅、纪委监委机关)


  (七)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


  21.畅通民营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通道,支持鼓励民营经济领域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倾斜政策,取消逐级申报制,取消论文和继续教育硬性要求,符合条件的可直接申报相应专业职称。(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搭建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用工和劳动者求职信息对接平台。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发挥平台企业在扩大就业方面的作用。推进民营经济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优化职业发展环境。(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联、总工会)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托本科高校现代产业学院,引导高校主动面向区域、行业、产业办学,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高校人才培养。积极发挥“金融+财政+土地+信用”组合式产教融合政策激励作用,促进人才培养供给侧和产业需求侧结构要素融合。(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


  (八)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


  23.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直达机制作用,推动涉企资金直达快享。(自治区财政厅)加大涉企补贴资金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24.针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有关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政务服务局、大数据中心及其他各有关部门)


  25.实施自治区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通用清单,及时更新完善并向社会公开。(自治区司法厅)


  (九)强化政策沟通和预期引导


  26.依法依规履行涉企政策调整程序,根据实际设置合理过渡期。(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27.加强直接面向民营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政策发布和解读引导。(自治区党委宣传部、市场监管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工商联)


  28.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邀请优秀企业家开展咨询,在涉企政策、规划、标准的制定和评估等方面充分发挥企业家作用。(自治区工商联)


  三、强化民营经济发展法治保障


  (十)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


  29.落实《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和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的实施意见》,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的实施方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


  30.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31.印发“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提升执法规范化水平”专项行动方案,对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完善行政裁量权基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改进执法方式、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行全面自查自纠,深入对照查找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做到“不烦不扰”。(自治区司法厅)


  (十一)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


  32.依法加大对民营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受贿等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深化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加强协作配合,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财政厅)


  33.强化民营企业腐败源头治理,引导民营企业建立严格的审计监督体系和财会制度。(自治区审计厅、工商联)对于民营企业在接受、运用财政资金中存在的不规范情况,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处罚,同时引导民营企业设立内审机构或配备内审人员,加强审计监督。(自治区审计厅)


  34.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党组织作用,以小温暖、微服务激发党员内生动力、唤醒党员意识,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推动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民营企业腐败治理机制。(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工商联)


  35.推动企业加强法治教育,开办《“八五”普法进行时》系列访谈直播节目,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自治区工商联、司法厅)


  (十二)持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36.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市场监管局)


  37.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行为保全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和行政非诉执行快速处理机制,健全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高级人民法院)


  38.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仿冒混淆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恶意抢注商标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人民检察院)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自治区公安厅、人民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


  (十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


  39.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40.提高监管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开展联动执法。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自治区司法厅,各行政执法部门)


  (十四)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


  41.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不欺不瞒”。(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市场监管局)


  42.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及其他各有关部门)


  四、着力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五)引导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


  43.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治理规范、有效制衡、合规经营,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依法推动实现企业法人财产与出资人个人或家族财产分离,明晰企业产权结构。研究构建风险评估体系和提示机制,对严重影响企业运营并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情形提前预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内蒙古证监局、自治区工商联)


  44.支持民营企业加强风险防范管理,引导建立覆盖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市场运营等各领域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工商联、市场监管局)支持民营企业加强质量安全风险防范管理,提升质量管理意识和能力。(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十六)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


  45.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积极参与和实施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工商联)培育一批关键行业民营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领军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创新能力强的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46.推动加大政府采购创新产品力度,发挥首台(套)保险补偿机制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创新产品迭代应用。(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推动不同所有制企业、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联合攻关。(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国资委、工商联)


  47.推进落实企业科技特派员服务行动,制定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实施方案,开展企业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备案工作,引导科研人员为企业提供精准创新服务。(自治区科技厅)


  48.支持民营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建立技术创新中心、产业研究院、中试熟化基地、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加强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应用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自治区科技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快推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建立落实清单,攻破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瓶颈。组织开展“千校万企”协同创新伙伴行动,推动高校与龙头企业、中小企业加强产学研合作,着力突破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


  (十七)加快推动数字化转型和技术改造


  49.鼓励民营企业开展数字化共性技术研发,参与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应用创新。(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大数据中心、发展改革委、科技厅)


  50.支持中小企业应用“小型化、快速化、轻量化、精准化”解决方案推进数字化转型,推动低成本、模块化智能制造设备和系统的推广应用。(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51.引导民营企业积极推进标准化建设,提升产品质量水平。支持民营企业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应急扩产转产能力,提升产业链韧性。(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


  (十八)鼓励提高国际竞争力


  52.支持民营企业立足自身实际,积极向核心零部件和高端制成品设计研发等方向延伸。(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53.加强品牌建设,强化“蒙”字标产品和品牌建设,提升“中国制造”美誉度。(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54.进一步夯实产业基础,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满洲里、二连浩特互市贸易区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发展。(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


  55.鼓励民营企业拓展海外业务,积极参与共建“一带一路”,有序参与境外项目,在走出去中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我区民营企业同新加坡等国拓展经贸合作。(自治区商务厅、贸促会、工商联、发展改革委)


  56.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贸易保护主义、单边主义、“长臂管辖”等外部挑战。充分发挥自治区现有防范化解风险协作机制作用,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保障民营经济人士在海外人身和财产安全。(自治区外事办、公安厅、商务厅、司法厅、贸促会、工商联)


  (十九)积极参与国家重大战略


  57.充分发挥企业工资指导线导向作用,积极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水平,加大对一线人员和低收入劳动者分配倾斜力度。完善自治区薪酬调查与信息发布制度,促进企业完善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要素由市场评价、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推动出台自治区贯彻落实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工作方案,引导企业加快建立符合技能人才特点的工资分配制度,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待遇。(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


  58.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发展劳动密集型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和生态产业,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加快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


  59.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推进碳达峰碳中和,提供减碳技术和服务,加大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储能等领域投资力度,参与碳排放权、用能权交易。(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60.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乡村振兴,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现代种养业,高质量发展现代农畜产品加工业,因地制宜发展现代农牧业服务业,壮大休闲农牧业、乡村旅游业等特色产业,以国家、自治区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建设为重要抓手,全力推动自治区乡村旅游提质发展,安排自治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提升改造项目,积极投身“万企兴万村”行动。(“万企兴万村”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61.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引导民营资本参与新型城镇化、交通水利等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领域建设。(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交通厅、水利厅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鼓励民营企业作为社会资本参与森林、草原、沙化土地、河湖、湿地、矿区、农田、城镇等生态修复。在自治区各类开发区通过“区域评估+标准地”模式,推行新增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创新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改造、运营维护和服务管理。(自治区住建厅)


  (二十)依法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


  62.依法落实规范和引导民营资本健康发展的法律制度,为资本设立“红绿灯”,完善资本行为制度规则,集中推出一批“绿灯”投资案例。全面提升资本治理效能,提高资本监管能力和监管体系现代化水平。(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内蒙古证监局、财政厅、地方金融监管局)


  63.引导平台经济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补齐发展短板弱项,支持平台企业在创造就业、拓展消费、国际竞争中大显身手,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网信办、商务厅、市场监管局、科技厅)


  64.鼓励民营企业集中精力做强做优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自治区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五、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二十一)健全民营经济人士思想政治建设机制


  65.以我区入围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民营企业和内蒙古民营企业100强的企业作为重点,选取发展党员工作联系点,培养和发展优秀分子入党。持续开展民营企业两个覆盖“百日攻坚”行动,按照取数、比对、筛核、分解、摸排“五步法”,坚持定期排查和同步组建相结合,坚持集中攻坚和常态覆盖相结合,着力提升非公企业党组织组建率,做到有党员的非公企业党的组织应纳尽纳、应联尽联、应建尽建。对暂不具备组建条件的非公企业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成立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开展结对帮扶等方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工商联)


  66.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思想政治引领,组织运用好“同心思享汇”等活动平台,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育引导民营经济人士中的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


  (二十二)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


  67.引导民营企业家增强爱国情怀、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展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


  68.发挥优秀企业家示范带动作用,按规定加大评选表彰力度,在民营经济中大力培育企业家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富有中国特色、顺应时代潮流的企业家成长经验。(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厅)


  (二十三)加强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


  69.优化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结构,健全选人机制,兼顾不同地区、行业和规模企业,适当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牧业等领域倾斜。(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统战部、工商联)?


  70.规范政治安排,完善相关综合评价体系,稳妥做好推荐优秀民营经济人士作为各级人大代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工作,发挥工商联在民营经济人士有序政治参与中的主渠道作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


  71.支持民营经济代表人士在国际经济活动和经济组织中发挥更大作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商务厅、贸促会、工商联)?


  (二十四)完善民营经济人士教育培训体系


  72.完善民营经济人士专题培训和学习研讨机制,进一步加大教育培训力度。(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工商联)完善民营中小微企业培训制度,构建多领域多层次、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培训体系。(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梯次培养,建立健全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传帮带辅导制度,推动事业新老交接和有序传承。(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二十五)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73.把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落到实处,党政干部和民营企业家要双向建立亲清统一的新型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坦荡真诚同民营企业家接触交往,主动作为、靠前服务,依法依规为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解难题、办实事,守住交往底线,防范廉政风险,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民营企业家要积极主动与各级党委和政府及部门沟通交流,讲真话、说实情、建诤言,洁身自好走正道,遵纪守法办企业,光明正大搞经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组织部、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74.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规范政商交往、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跟踪监督,综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公职人员与民营经济人士交往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涉及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权力寻租、利益输送等问题的线索优先办理,快查快结;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有拉拢腐蚀围猎公职人员等违法行为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加大对行贿行为的惩治力度,坚决做到“不纵容不包庇”。(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


  六、持续营造关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社会氛围


  (二十六)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


  75.加强理论研究和宣传,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把握好正确舆论导向,引导社会正确认识民营经济的重大贡献和重要作用,正确看待民营经济人士通过合法合规经营获得的财富。(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发展改革委、工商联)


  76.及时举报处置质疑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否定和弱化民营经济的错误言论和信息,配合有关地区及部门回应关切,打消顾虑。(自治区党委网信办)


  (二十七)培育尊重民营经济创新创业的舆论环境


  77.加强对优秀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宣传报道,持续关注民营经济如何转方式、调结构、激发内生动力,关注典型企业和企业家,选好角度、深度挖掘,讲好故事,加大报道的力度和深度。凝聚崇尚创新创业正能量,增强企业家的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统战部、工商联)


  78.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舆论环境和时代氛围,对民营经济人士合法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失败给予更多理解、宽容、帮助。(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宣传部、工商联)


  79.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降低企业维权成本。(自治区公安厅、党委宣传部、党委网信办、高级人民法院、工商联)


  (二十八)支持民营企业更好履行社会责任


  80.教育引导民营企业自觉担负促进共同富裕的社会责任,在企业内部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全体员工利益共同体,让企业发展成果更公平惠及全体员工。(自治区党委统战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总工会、工商联)


  81.鼓励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做发展的实干家和新时代的奉献者,在更高层次上实现个人价值,向全社会展现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的良好形象,做到富而有责、富而有义、富而有爱。(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


  82.持续发布《内蒙古民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自治区工商联)引导民营企业踊跃参与应急救灾,支持国防建设。(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发展改革委、军民融合办)对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给予床位运营、一次性建设、责任保险补贴。在春节、中秋节、国庆节、“中华慈善日”等节日,引导和鼓励爱心民营企业和人士投身慈善事业,回报社会,营造社会公众广泛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自治区民政厅)


  七、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九)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83.坚持党中央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工作全过程各方面。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建立完善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机制,明确和压实部门责任,加强协同配合。(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及自治区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84.支持工商联围绕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更好发挥作用。(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工商联)


  (三十)完善落实激励约束机制


  85.强化已出台政策的督促落实,重点推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产权保护、弘扬企业家精神等政策落实落细,完善评估督导体系。(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及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86.建立健全民营经济投诉维权平台,完善投诉举报保密制度、处理程序和督办考核机制。着力提升12345热线企业专席服务能力,推进知识库共享,面对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诉求“不推不拖”,提升企业诉求答复质效。(自治区政务服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工商联)


  (三十一)及时做好总结评估


  87.完善自治区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健全政策实施效果第三方评价机制。(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88.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自治区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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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27
文号:内发改民营字[2023]145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青政办发[2023]1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扩大内需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扩大内需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青岛市扩大内需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


  为深入实施扩大内需战略,提升内需对经济增长拉动作用,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鲁政办发[2023]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青岛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扩大内需战略基点,把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更好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度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提供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内需潜力加速释放,到2025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突破7000亿元,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达50%以上;制造业投资加快增长,高技术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基础设施建设取得显著成效;经济循环更加畅通,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1个百分点,居全国领先水平。


  二、深度挖掘消费潜力,推动消费扩容提质


  (一)全面提振传统消费


  1.提升基本消费品质。丰富餐饮消费供给,加强特色饮食街区培育,支持举办美食节等各类活动,打造国际海洋美食之都。加大知名餐饮企业招引力度,鼓励特色餐饮企业集团化连锁经营。实施预制菜全产业链培育计划,培育“种养殖基地+中央厨房+冷链物流+餐饮门店”模式。完善社区周边业态,推动便利店、综合超市、生鲜超市、早餐店等设施进社区,支持智慧商店建设,发展24小时便利店服务。(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2.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落实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购置税减免政策,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推动居住区内公共充电基础设施执行居民电价。深挖汽车消费潜力,支持开展汽车以旧换新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汽车个人消费信贷支持力度。推动二手车流通规模化、规范化发展,提升二手车交易便利化水平。加快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市税务局)


  3.推动家电及电子产品消费升级。鼓励家电生产、销售企业及电商平台深度合作,联合开展家电促销活动,推广智能家电产品,提升家电智能化水平。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支持家电生产企业在区(市)及镇(街道)两级设立直营店、体验店、服务网点。支持企业加大超高清视频、虚拟现实、激光显示等新技术研发力度,推进供给端技术创新和电子产品升级换代。支持可穿戴设备等智能产品消费,打造电子产品消费应用新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4.促进住房及家居消费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优化房地产调控政策措施,全面落实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推行二手房“带押过户”,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商转公”业务。组织企业举办房交会、项目推介会等促销活动,持续释放市场潜在需求。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提振家居消费,促进家庭装修消费,鼓励室内全智能装配一体化,推广智慧家居家电、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


  (二)提档升级服务消费


  5.打造滨海旅游目的地。全面升级文旅消费,深入实施旅游品质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支持建设大型文旅项目、大型旅游演艺项目、国际国内知名IP文旅项目。丰富海洋旅游业态产品,积极开发海岛旅游,对旅游、娱乐用海可依法给开发单位或个人最高25年的海域使用权期限。大力发展冬季旅游,鼓励开发冰雪旅游、民俗旅游等冬季旅游产品,大力开发温泉、中医药为特色的康养旅游产品。完善提升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一部手机游青岛”平台。提升旅游住宿业品质,引进国际知名酒店,发展特色高端旅游民宿,鼓励乡村酒店、旅游民宿建设。(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6.发展时尚文化体育消费。高水平举办青岛影视博览会、凤凰音乐节,支持举办大型演出、音乐节会,提升影视文化发展水平。开展“旅游+婚拍”行动,培育“海誓山盟”婚庆旅游品牌。推进建设咖啡街、文化街、风情街等时尚特色街区。实施市博物馆扩建等项目,到2025年,博物馆数量达到130家。推动户外露营旅游发展,支持建设休闲露营地。推动海上体育运动产业发展,加强品牌赛事引进举办,促进体育旅游发展。加快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工程,争创国家体育消费活力城市。(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商务局、市体育局)


  7.增加养老育幼消费供给。建设国家儿童友好城市、老年友好型城市,深化落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实施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0%,居民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大力发展银发经济,培育发展适老生活用品市场,开展居家、社区和公共设施适老化建设改造,做强中心城区嵌入式和乡村地区互助式养老服务。推进养老院、养老社区、助老餐厅等智慧化场景建设。开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市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成市级示范托育机构30个左右,到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落实普惠托位二孩、三孩保育费补助政策,争创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


  8.扩大优质教育服务供给。推动优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到2025年,全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76所,改扩建中小学校100所,幼儿园优质园比例达到85%,中小学集团化办学覆盖率达到70%。加强普通高中建设,构建供给充足、普职融通、多样化、有特色的普通高中发展格局。加快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建设青岛现代职教园、青岛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支持在青高校建设“双一流”大学。推动产教融合示范学科专业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在岗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养一批创新型、应用型、技术型人才。构建终身教育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9.优化医疗健康服务供给。实施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倍增三年行动计划,加快北京大学人民医院青岛医院二期、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二期等项目建设,到2025年,新增医疗床位1.2万张,三级医院总数达到35家以上,国家及省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分别达到15个、110个。鼓励发展全科医疗服务,增加专科医疗服务有效供给,做实做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提速提质推进中医药强市建设。稳步提高全民医保水平,到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封顶线维持在全省较高水平。落实国家、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10.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深化实施家政服务“领跑者”行动,培育一批服务质量优良、社会美誉度高、示范引领强的家政服务品牌。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一人一码”“一企一码”的监管制度,依法依规推广家政服务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家政服务信用记录可追溯、可查询、可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落实)


  (三)积极拓展新型消费


  11.扩大升级信息消费。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等技术应用。完善青岛城市信息模型平台,支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多场景应用。开展“百企千例”规模应用行动计划,推进远程操控设备、机器视觉等工业终端深度融合,打造一批5G工厂。分类分级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加快“感知青岛”建设,到2025年,60%以上的区(市)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基本建成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惠民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12.推动线上线下消费融合。支持传统商贸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智能结算、网订店取(送)、自助售卖等新模式,推动大型实体零售企业向场景化、体验式消费业态转型。做优做强国家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园区,推动直播电商健康快速发展,打造10家左右省级直播电商基地,5家左右电商供应链基地。到2025年,实物商品网络零售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达到35%。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互联网+医疗”服务,培育壮大智慧养老、智能体育等新业态,拓展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体育局)


  13.加强新型消费载体建设。引导商业综合体错位经营、混业发展,培育沉浸式、体验式、互动式消费新场景,打造一批网红打卡地和消费新地标。打造一批网点集聚、布局合理、业态齐备、品质优良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培育发展夜间消费,打造多业态融合的夜经济场景,每年认定10个夜间经济消费街区、评选5个特色夜间主题活动,争创国家级、省级夜间文化和旅游消费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


  (四)培育壮大新消费热点


  14.倡导绿色低碳消费。深入开展家电以旧换新,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项目建设。开展绿色出行创建行动,积极推进城市公交、出租、公务用车电动化,到2025年,全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公交车、出租车占比分别超过95%、70%。大力推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实施“清洁能源”煤改气热源工程,完成主城区清洁取暖“煤改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15.提升城市消费能级。对标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推动商品消费提质扩容,实施国际知名商贸业项目招引行动和首店引进、新品首发专项行动,每年引进全国和全省首店40家以上,打造国际顶级时尚品牌集中地、中高端消费目的地。提升消费品进出口服务平台能级,建设中国(青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中日韩消费专区,建设买全球、卖全球的优质商品集散地。壮大商务会展业能级,办好中国国际消费电子博览会等活动,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组展商、展览专业服务机构落户青岛,每年举办会展节庆等活动300场以上。优化提升中心城区专业市场。(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贸促会、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16.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加强乡镇商贸中心和县级物流配送中心等基础设施建设,布局城乡融合新型消费网络节点,引导支持农贸市场、小超市数字化改造,丰富适合农村消费的商品和服务供给。支持汽车、家电家具家装、时尚电子等优质耐用品下乡和更新换代。丰富旅游观光、乡村购物等场景,打造美丽乡村消费主题示范街区。提升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休闲垂钓等乡村旅游服务品质,打造一批休闲农业精品示范点和线路,培育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17.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打响“放心消费在青岛”品牌。完善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深入推进数字监管智慧平台建设,加大对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价格欺诈、泄露消费者个人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创新推行企业“信用地图”,推动“青融通”平台信用融资产品创新服务。健全市场监测、用户权益保护等机制,提升行业发展质量水平。健全新兴消费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培育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


  三、持续优化投资结构,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扩大产业项目投资


  18.加强重点产业链投资。深入实施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围绕24条产业链招商指导目录、图谱开展精准化招商,每条产业链每年新引进20亿元以上项目或行业引领性项目不少于2个,推动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加快引进一批国内和世界500强服务业企业及重大项目。积极稳妥推进重大生产力布局项目规划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贸促会、市投促办按职责分工落实)


  19.支持产业升级创新投资。实施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焕新行动计划,落实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投资奖补政策,每年滚动推进500个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落实好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三年行动方案,“一业一策”推动化工、机械、纺织、轻工等重点传统行业改造提升。(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20.加强产业发展载体建设。加快推进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建设,落实“5个1”工作机制,完善优化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大力引进重大项目及产业链上下游配套项目,打造新兴产业集聚发展高地。强化现代服务业发展平台载体支撑,实施高质量楼宇经济发展行动,重点打造100座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工业楼宇、10个以上百亿级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1.建设数字经济发展引领区。高水平举办虚拟现实产业大会,支持发展虚拟现实标准制定、技术研发、生产制造、内容制作、内容分发等业态。深入实施“工赋青岛”行动,拓展“一超多专”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实现工业互联网平台上线运行100家;每年推动1000家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新认定80个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培育3至5家国家级“数字领航”企业,培育世界级“灯塔工厂”后备军。到2025年,“上云用数平台”企业5万家以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10%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二)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和城市建设


  22.推进重点低效片区改造。推动老四方工业区、北客站及周边区域等重点低效片区(园区)开发建设,每年滚动推进300个左右改造项目,加强优质教育、医疗资源及产业导入,到2025年,重点低效片区更新面积达到3.5万亩。按照“站城一体、产城融合、功能复合”的原则,全域推进地铁沿线TOD综合开发,力争至2025年底实现21个TOD项目落地。统筹推进历史城区和邮轮港区等重点片区保护更新,完成保护修缮和更新改造20万平方米,争创全国历史城区保护更新典范。推动旧城旧村改造,按计划改造城镇老旧小区906个,启动改造城中村34个,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需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青岛地铁集团)


  23.推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平,有序推动“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到2025年,新建综合管廊18公里,完成老旧供水管网改造130公里。加大停车设施建设布局力度,到2025年,新增泊位5万个。(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管理局)


  24.推进公园城市建设。统筹构建公园城市发展格局,持续推进“12131”系统工程,新、改建滨海绿道100公里,建设山头公园9个、综合公园10个、口袋公园150个。加快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品质提升。开展重点道路周边公园绿地绿化提升,因地制宜做好高架桥下绿化提升和管护。(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市管理局)


  25.畅通城市内部循环。持续推进市政道路“15515+N”工程,加快胶州湾第二隧道、重庆路快速路、唐山路(重庆路至天水路段)、辽阳路快速路、跨海大桥高架路二期等重大工程建设,持续推进未贯通道路打通。加快推进地铁建设,力争至2024年底新投入运营2条线,三期规划7条线139公里全部开工建设,建成地铁2号线西延段、6号线一期等线路。(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青岛地铁集团)


  (三)提升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26.加快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强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建成全光网城市,5G覆盖区(市)级以上城区重点场所、重点应用领域,接入网、工业互联网持续推进IPv6改造,到2025年,累计建成5G基站4万个,建设“双千兆”城市。发挥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集聚辐射效应,争取设立青岛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山东分中心,推广Handle标识解析全球根节点(青岛)和行业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加快推进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到2025年,全市各类充电桩保有量达到7.3万台,换电站保有量达到100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


  27.构建现代交通网络。优化青岛港港区功能布局,推进专业化码头和通用码头建设,建设董家口至沂水疏港铁路。构建“一环六放射”高快速铁路网,加快推进潍坊至烟台、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等铁路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青岛铁路枢纽高铁线网布局。优化高速公路网结构,加快建设沈海高速(南村至青日界段)、莱州—青岛高速等重点项目。到2025年,高铁通车里程249公里,高速公路总里程超过900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


  28.加强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建强智能电网,建成岛城500千伏、琅琊500千伏等骨干电网项目,电网保障能力达到1300万千瓦以上。提升港口原油和天然气接卸保障能力,到2025年,LNG接卸能力提升至1100万吨/年。实施可再生能源倍增计划,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520万千瓦以上。统筹规划建设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加快推进燃气机组规划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


  29.建设现代水网体系。跟踪国家南水北调东线二期工程进展,完成官路水库主体建设,同步推进配套输配水工程建设。有序实施海水淡化项目,推动海水淡化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加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和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编制实施农田灌溉发展规划,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推进智慧水务建设,推行合同节水管理,工业综合用水重复利用率超过88%,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不低于0.65。(责任单位:市水务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机制


  30.健全重点项目推进机制。聚焦重大战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每年实施省市级重点建设项目、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实施项目联审会商,统筹解决项目推进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问题,建立分级办理、限时反馈、督导落实的工作闭环。建立重点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建设成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


  31.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出台进一步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支持民营经济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经济加大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进一步提高。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管理流程,加强要素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


  32.深化“要素跟着项目走”。落实用地指标提前预支、分级分类保障,加强能耗指标市级统筹,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加快专项债券项目实施进度,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科技创新等补短板项目建设。健全投资项目融资机制,强化政府引导资金作用,用好财政股权投资和市政府引导基金,加强省市县三级引导基金纵向联动。打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路径,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生态环保、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科技创新等领域重大项目和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


  四、主动融入新发展格局,着力畅通经济循环


  (一)健全现代流通体系


  33.提升门户枢纽功能。推动“海陆空铁”四港联动,全方位打造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巩固提升世界一流港口功能,落实青岛港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建设集装箱海运中转中心,扩大中转集拼业务规模,打造东北亚国际航运枢纽中心。到2025年,港口集装箱直达航线达到200条以上。提升胶东国际机场能级,建设航空物流超级货站,打造国际航空邮件集疏分拨中心,建设面向日韩的重要门户枢纽机场和国际中转口岸。到2025年,青岛胶东国际机场国内、国际通达城市分别达到130个、30个,旅客吞吐量超过30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超过33万吨。推进生产服务型(港口型)、商贸服务型、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加快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青岛海关)


  34.推进流通模式创新。放大“一带一路”“双节点”优势,扩大中韩陆海联运规模,强化与西安、郑州、乌鲁木齐等集结中心互联互通,争创国家中欧班列集结中心,到2025年,集装箱海铁联运量突破220万标准箱,中欧班列(齐鲁号)开行量力争超过900列。拓展以航空快递和跨境电商为主的空公联运业务。深化仓储配送体系建设,发展智能云仓,实施“干支配仓”衔接行动计划,布局建设“网络化配送+分布式仓储”智慧流通网,探索建立全程“一次委托”、运单“一单到底”、结算“一次收取”服务方式。推进供销社系统联采分销。探索利用城市轨道交通非高峰时段开展快递运输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销社、市邮政管理局)


  35.补齐农村流通体系短板。实施农村流通体系升级行动,实施“数商兴农”“快递进村”和“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等工程,畅通农产品和消费品双向流通渠道。发挥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作用,布局生鲜冷链物流配送网点,畅通产地生鲜冷链“最先一公里”和生鲜冷链物流末端“最后一公里”。到2025年,实现主要快递品牌进村。(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邮政管理局)


  (二)高水平建设青岛都市圈


  36.加快转变特大城市发展方式。优化城市核心功能,坚持聚湾强心,着力提升胶州湾都市区的经济强度、人口密度、创新浓度和辐射强度,打造世界一流湾区。坚持疏解存量和优化增量相结合,有序疏解非核心功能。强化产业发展分工协作,优化青岛都市圈中心地区、中间地区、外围地区产业布局,构建梯次配套的产业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7.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坚持网络化、专业化发展,重点建设蓝谷、董家口、姜山、南村四大功能性战略节点,增强战略节点承载能力。加快建设莱西—莱阳一体化发展先行区、平度—莱州—昌邑绿色化工联动区。高质量建设济青陆海发展主轴、滨海综合发展轴、青烟综合发展轴。利用开放、港口等资源优势,积极服务和融入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38.推动城乡深度融合。深化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青岛片区建设,建设蓝村、新河、姜山等6个城乡产业协同发展先行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强化县城产业支撑,引导县域特色经济和农村二三产业向县城集聚。落实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就业服务,切实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加强城乡发展统筹规划和布局,推动城乡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统一规划、建设和管护。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中心镇发展成为现代新型小城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服务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


  39.加快建设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培育世界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和世界一流企业。落实全省生产性服务业百企升级引领三年行动,大力发展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商贸、会展业等现代服务业,到2025年,服务业增加值达到1.1万亿元,生产性服务业比重达到60%以上。大力发展现代农业,鼓励区(市)打造百亿级优势产业链、镇(街道)打造十亿级特色产业链,创建全国农产品加工示范基地。推动现代服务业同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深度融合,到2025年,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单位达到50家、市级以上服务型制造示范超过100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贸促会)


  40.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开展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深化产业用地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劳动力要素合理有序流动,建设高标准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健全城乡一体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实现城乡常住人口全覆盖。深化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深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深入推进公共数据运营和数据交易,推动数据有序流通和应用。探索海域使用权立体分层设权。深化“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动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发布评价结果,深化评价结果运用,促进资源要素向优势领域集聚。(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大数据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1.打造全国一流营商环境。深入开展“深化作风能力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研究制定营商环境创新政策。优化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推广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全程网办,推进“一业一证”“一照多址”“一件事一次办”等改革。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大数据局、市民营经济局)


  (五)加快提升国际循环质量


  42.建设高能级开放平台。高质量建设青岛西海岸新区,创建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试验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提升上合示范区国际物流、现代贸易、双向投资、商旅文交流发展“四个中心”功能,建设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提升上合组织国际投资贸易博览会能级,加快推进中国—上合技术转移中心建设。支持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开展首创性、差异化探索,每年推出30项左右高质量制度创新成果,加快建设航运贸易金融融合创新基地,探索建设离岸贸易示范基地和开放式新型数字化易货贸易平台。高水平建设中日(青岛)地方发展合作示范区等重点园区。加快青岛胶东临空经济示范区建设。深化管理制度改革,推动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上合示范区管委、青岛自贸片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43.加快建设贸易强市。支持重要设备、优质消费品、能源资源产品等进口,建设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建设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开展“产业带+跨境电商”培育行动。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高标准建设服务外包示范城市。推进公共海外仓建设。积极培育数字贸易新业态、新模式。积极争取建设大宗商品交易基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青岛海关)


  44.持续提高利用外资水平。发布外商投资指引,加大先进制造、高新技术、数字经济、服务经济等领域外资引进力度,推动一批标志性外资项目落地。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等重大经贸活动,引进一批制造业补链延链强链项目。拓宽利用外资渠道,推进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级层面强化统筹协调,集中会商研究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完善责任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扩大内需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实落地,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二)完善政策体系。落实落细国家、省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密切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及形势变化,聚焦促消费、扩投资、畅循环等扩大内需各领域各环节,因时因势精准谋划、集成制定、动态推出支持政策。抓好政策预研储备,加强政策协同,保持政策供给充足、连续稳定、支撑有力。


  (三)强化评估督导。紧盯扩大内需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定期开展三年行动方案实施成效综合评估。创新完善督导方式,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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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7
文号:青政办发[2023]1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鲁政办发[2023]12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扩大内需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扩大内需战略规划纲要(2022-2035年)》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十四五”扩大内需战略实施方案》,牢牢把握扩大内需战略基点,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和发展活力,结合山东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安排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锚定“走在前、开新局”,以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为总抓手,把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机结合起来,纵深推进“十大扩需求”行动,充分依托庞大市场空间和规模体量优势,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和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深度挖掘释放内需潜力,着力畅通经济循环,更好服务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有效激活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的内生动力源,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建设筑牢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完整内需体系初步建立,经济循环更加畅通,山东国内国际双循环重要战略节点作用持续提升。到2025年,全省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步增长,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60%左右;“四新”经济投资占比进一步提高,制造业投资加快增长,基础设施“七网”和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取得显著成效,高速铁路、高速公路在建及营运里程分别达到4400公里、10000公里,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达到1亿千瓦;全社会物流总费用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2-3个百分点,达到全国领先水平。


  二、着力拓展提升消费需求


  (一)全面提振传统消费。


  1.加大批零住餐行业支持力度。深化“惠享山东消费年”行动,每年举办不少于200场专题活动,打造商旅文体、吃住行娱深度融合的消费场景。引进和优化布局高端星级酒店,培育全国性餐饮集团和管理品牌,振兴“新鲁菜”。对新增设面积100平方米(含)以上的餐饮连锁店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美食广场(店)项目,支持各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扶持。推动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建设电商平台,开展直播营销、内容营销、社群营销,发展“线上引流+实体消费”销售模式,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推进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到2025年,全省建成便民生活圈300个以上。鼓励商贸企业和餐饮门店延长营业时间,繁荣发展夜购、夜娱、夜宵等夜间消费服务。(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


  2.激发文化旅游消费活力。省级财政每年安排资金,支持各市发放文旅消费券,举办文化旅游消费活动。鼓励A级旅游景区开展灵活多样的精准促销活动。完善景区门票预约统一平台,推动省内5A级景区全部接入“爱山东”平台。高水平举办山东省旅游发展大会,持续办好尼山世界文明论坛、青岛国际啤酒节、潍坊国际风筝会等节事活动,支持各市重点培育1-2个重大特色活动品牌。制定文化体验廊道实施计划,加快建设沿黄河、沿大运河、沿齐长城、沿黄渤海文化体验廊道和胶济铁路文化体验线。到2025年,做优做强一批高标准、高品质精品旅游区,新增不少于30家4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集中打造100个精品文化旅游名镇、80个省级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全域旅游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5.5%。(牵头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


  3.加快发展商务会展业。做大做强会展产业链,每年举办各类会展活动不少于300场,吸引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组展商、展览专业服务机构、会展组织落户山东。创新举办具有国际国内影响力的新品发布和首秀首展活动,鼓励各市对场租、设备、搭建、宣传推广费用给予补助。办好日本、韩国、RCEP区域进口博览会,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大力推动传统展会项目数字化转型,培育具有先进办展理念、运营规范、模式创新成效显著的数字化展览龙头企业。(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4.扩大汽车家电消费。落实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等优惠政策,支持各市采取差异化措施扩大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加快公共区域、居民小区等充电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到2025年实现公共充电站乡镇全覆盖。对执行两部制电价的电动汽车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30年底前免收需量(容量)电费。组织实施分期消费补贴活动,鼓励金融机构在符合监管规定前提下,拓展汽车、家电等消费领域信贷业务。举办“山东家电消费节”“山东家电服务节”,推广智慧家居家电、智能服务机器人等智能家居产品。深入推进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试点,布局一批回收交投点、中转站和分拣中心,对新建废旧家电回收站、回收运输中转站项目,按照城市公共基础设施给予政策支持。(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税务局、国网山东公司)


  5.促进住房消费健康发展。坚持“房住不炒”定位,因城施策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各地策划开展一批房产交易展销会,创新举措稳定房地产市场。加快发展长租房市场,大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力度,三年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8.5万套。合理满足房地产和建筑业信贷需求,加强在建在售开发项目监管,全面排查梳理风险项目,对新风险项目及时纳入台账、实行销号管理。管好用好居民小区公共收益。(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二)培植壮大新消费热点。


  1.优化医疗健康服务供给。常态化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进一步扩大集采品种覆盖范围,减轻群众就医负担。逐步提高全民医保水平,到2025年,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政策范围内报销封顶线在“十三五”末基础上平均提高50%左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职工医保普通门诊限额达到3500元以上。培育一批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发展“互联网+医疗健康”,推进全流程数字化、智能化,远程医疗覆盖全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中心村卫生室。加强市县级中医医院标准化建设,全省市级中医医院全部达到三级医院标准,政府办县级中医医院实现全覆盖。(牵头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医保局、省财政厅)


  2.提升教育服务质量。支持学前教育多元办学,扶持和规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扩大义务教育和高中教育学位供给,推动基本教育公共服务优质均衡发展,促进教育城乡一体化。加快教育云网融合建设,推进校园网络提质增效,持续开展智慧教育示范创建,到2025年全省“数字校园”实现全覆盖。加快职业院校和应用型本科高校发展,鼓励校企合作办学,建设一批示范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支持高校通过继续教育体系向社会开放优质数字化学习资源、提供教育服务,参与社区教育、老年教育。(牵头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


  3.深挖养老托育消费潜力。深化落实“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健全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开展普惠养老专项行动,重点支持发展护理型养老床位,到2025年护理型养老床位占比达到65%以上。深入开展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示范活动,提升县域医养结合服务能力,推广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连锁连片托管运营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和家庭养老床位模式。大力发展银发经济,积极开展适老生活用品市场,更好满足差异化、个性化养老需求。全面落实优化生育政策,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到2025年,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每个设区市建立3个以上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托育服务机构。(牵头单位: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


  4.推动家政服务提质扩容。实施品牌引领计划,设立一批家政服务产业园区,培育一批家政服务品牌。打造家政社区示范性消费场景,支持家政企业以连锁形式在社区综合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网点,建立“家政服务超市”,开展在线预订、上门服务、便捷支付等一站式服务。深入开展诚信家政社区惠民促消费等活动,培树100家左右诚信家政星级企业。建立健全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监管制度,开展诚信家政进社区惠民促消费活动。(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升级信息服务消费。丰富5G网络和千兆光网应用场景,支持自动驾驶、无人配送、空天信息等技术应用。大力发展数字流量经济,培育数据采集、清洗、标注等一站式数据服务市场。开展5G“百企千例”规模应用行动计划,推进5G模组与AR/VR、远程操控设备、机器视觉、AGV等工业终端深度融合,打造一批5G全连接工厂。分级分类开展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到2025年16市和60%的县(市、区)达到四星级以上标准,基本建成全生命周期的数字化惠民服务体系。(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


  6.支持倡导绿色消费。大力推广绿色低碳出行,全面推进城市公交、出租、物流等公共领域车辆和公务用车电动化。全面推广绿色建筑,政府投资工程率先采用绿色建材,其中,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为主的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广采用绿色建材,到2025年,全省新增绿色建筑3亿平方米以上,绿色建筑占城镇新建民用建筑比例达到100%。全面推进节约型机关创建行动,到2025年,80%以上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局)


  (三)持续优化消费环境。


  1.建设消费中心城市。实施消费中心城市梯次培育行动,支持济南、青岛对标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打造北方消费中心和重要国际消费目的地。根据客流、物流、区位特点、辐射能力等,培育建设一批区域消费中心节点城市。加快推进智慧商圈建设,推动步行街向复合功能延伸升级,打造一批设施完善、业态丰富、健康绿色的消费聚集区,丰富消费场景,提升消费便利度。(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


  2.促进农村消费升级。开展农村商业体系创新试点,支持建设改造乡镇商贸中心、农贸(集贸)市场,加快农村电商服务站点、便利店、小百货、小超市数字化改造,提升农村消费便利化水平。开展新能源汽车、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生活服务等下乡惠民活动,促进品质消费进农村。充分发挥供销社作用,健全农资保供机制,拓展农产品产销对接渠道。提升乡村旅游、休闲农业、文化体验、乡村民宿等服务品质,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直接用于采摘和农业观光的种养殖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个人出租住房经营乡村旅游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税务局、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供销社)


  3.培育消费新业态新模式。实施电商“三个十”计划,每年新打造10家电商供应链基地、10家直播电商基地、10个电商产业带。鼓励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社区电商、视频号、云逛街等新模式,支持网红经济发展,打造一批直播电商生态圈。全面推广“老字号+博物馆”模式,支持老旧工业厂区向文旅消费载体转型。支持举办国际顶级帆船、赛车、电竞、动漫等赛事,支持青岛争取国际邮轮复航试点。(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省交通运输厅)


  4.吸引境外消费回流。拓展网上直购进口和网购保税进口业务,扩大国际中高端消费品购买渠道,推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规范发展。支持济南、青岛等市增设一批离境退税店、进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建设离境退税商店内快速退税通道。跨境电商综试区符合条件的零售出口企业,实行增值税和消费税无票免税,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免税收入优惠政策,并可按照4%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税务局、省财政厅、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5.开展放心消费创建行动。打造“放心消费在山东”品牌,推进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消费纠纷在线解决,全力维护消费者权益。健全消费领域信用体系,鼓励和规范消费金融创新,加大消费信贷投放力度。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城市创建,培育一批放心消费示范单位。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加强产品伤害监测哨点建设。健全新兴消费领域技术标准体系。(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三、着力扩大有效投资


  (一)加快重大产业项目建设。


  1.加大制造业投资支持力度。每年梳理一批制造业领域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加大设备奖补、要素保障等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加大金融信贷力度。对拟投产重点工业项目,实施“一项目一台账”,及时监测投资进度、竣工投产等情况,确保按计划竣工并投产投用。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鼓励有条件、符合规定的金融机构在先进制造业聚集区设立专营机构,用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加大对制造业项目信贷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


  2.加力提升技术改造投资。出台全省企业技术改造升级三年行动方案,“一业一策”推动钢铁、化工、有色、机械、建材、纺织、轻工等重点传统行业改造提升,每年实施投资500万元以上技改项目1万个左右。省财政每年统筹资金,采用贴息、补助等多种形式,撬动企业加大技改投入。建立技术改造技术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遴选一批专业化技术改造服务商,提高技改服务专业化水平。(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二)深化实施基础设施“七网”建设行动。


  1.完善综合交通网络。加快推进济郑高铁、雄商高铁山东段、津潍高铁山东段、莱荣高铁、潍烟高铁、济滨高铁等重大项目建设,开工潍坊至宿迁高铁及青岛连接线(青岛至京沪高铁辅助通道)。提速济南城市轨道交通二期规划项目、青岛城市轨道交通三期规划项目建设,到2025年,城市轨道交通营运及在建里程达到700公里。加快济南至潍坊、明村至董家口、临淄至临沂等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开工荣乌文登区至双岛湾科技城段、济南至宁津等高速公路项目,到2025年基本实现“县县双高速”。(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2.加快构建现代水网。深入研究论证南水北调东线二期、沂沭河雨洪资源利用东调等跨流域跨区域重大引调水工程。推进济南太平水库、威海长会口水库、临沂黄山水库等重大项目前期工作,力争2023年开工建设济南太平水库。完成淮河流域重点平原洼地治理、济南东部四库连通工程及青岛官路水库、临沂双堠水库、济宁梁北水库主体建设,建成11处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以及枣庄两库四河水系连通、德州水系连通工程。统筹推进东平湖蓄滞洪区滞洪疏导与运沙、相关市水道建设。加快推进小清河生态廊道建设,提升防洪排涝能力、持续改善生态环境、挖掘文化旅游潜力,促进和带动沿河经济发展。(牵头单位: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


  3.优化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网。加快城市燃气、供水、热力、排水等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提升,因地制宜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推进管线入廊。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力争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大力发展停车楼、地下停车场、机械停车库等集约化停车设施。(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4.提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国家物联网标识解析省级节点公共服务平台,推动重点行业物联网感知设施规模化部署,到2025年,物联网终端总数达到2.5亿个,累计建成开通5G基站25万个以上。推动城市、乡镇和行政村千兆光网普遍覆盖,全省16市全部达到千兆城市建设标准,建成“千兆省”。新增北斗卫星导航定位陆地基准站点13座、海域海岛基准站点6座,站点总数达到143座。布局高效人工智能基础设施,培育5个人工智能开放平台和15个以上技术转化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


  (三)大力推进能源转型发展“九大工程”。


  1.规划建设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加快“十三五”结转在建的大型煤电机组建设,有序推进小煤电机组关停并转,在电热负荷集中、网架结构薄弱区域,统筹推动大型清洁高效煤电机组规划建设,审慎规划供热背压机组发展布局。(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2.持续完善油气基础设施。加快山东天然气环网等骨干管网建设,建设青岛董家口、烟台西港区、龙口南山、中石化龙口等一批百万吨级沿海LNG接收站,打造千万吨级沿海LNG接卸基地。围绕沿海港口码头、化工园区和大型库区布局,推动烟台西港至裕龙岛原油管道建设。建设胜利济阳页岩油国家级开发示范区。到2025年,沿海LNG年接卸能力达到2500万吨,天然气、原油管道里程分别达到9000公里、6600公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3.大力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打造山东半岛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环渤海”和“沿黄海”海上光伏基地,研究探索“风光同场”海上清洁能源开发模式。积极安全有序推进海阳、荣成、招远等核电厂址开发建设,建成荣成高温气冷堆示范工程、国和一号示范工程,推进海阳核电二期工程建设,深化荣成石岛湾扩建一期工程、招远核电一期工程等项目有关工作,推动三代及以上自主先进核电堆型规模化发展。打造鲁北盐碱滩涂地风光储输一体化基地,构建黄河下游绿色能源带。建设鲁西南采煤沉陷区“光伏+”基地,统筹推进采煤塌陷地治理与新能源开发。到2025年,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装机达到1亿千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


  4.提升绿色电力消纳能力。梯次推进抽水蓄能电站开发,加快文登、潍坊、泰安二期等项目建设,开工枣庄庄里项目,深化莱芜船厂、五莲街头、蒙阴华皮岭等前期工作,积极推动新选站点滚动纳规,到2025年,抽水蓄能在运规模达到400万千瓦,在建规模达到700万千瓦。发展新型储能,在大规模风光基地接入点、特高压落地点等重点区域实施一批新型储能示范工程,加快储能技术、应用场景和商业模式创新,推广能量型锂电池、盐穴压缩空气等先进储能技术,开展“百万千瓦”行动计划,力争每年新开工项目100万千瓦以上、新增规模100万千瓦左右,到2025年,新型储能规模达到600万千瓦左右。(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四)优化项目投资管理机制。


  1.健全重要项目协调机制。统筹实施省级重点项目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重点项目,实行清单式管理、责任化推进,定期组织开展全省重大项目现场推进,确保项目梯次推进、持续发力。实施项目联审会商,开展问题线上线下征集梳理,统筹解决项目推进建设中的堵点卡点问题,建立分级办理、限时反馈、督导落实的工作闭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


  2.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出台进一步加大力度支持民间投资发展的若干措施。协调推动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积极打造典型案例,规范和引导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支持民营企业参与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相关站场、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加大太阳能发电、风电、生物质发电、储能等节能降碳领域投资力度。根据省“十四五”规划、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确定的重点项目和重点任务,筛选一批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优质项目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


  3.深化“要素跟着项目走”。全面落实用地指标提前预支、分级分类保障,加强能耗指标省级统筹,全力保障重大项目落地。做好专项债券项目谋划储备、对上争取,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统筹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林水利、社会事业、科技创新等补短板项目支持力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


  4.创新项目投融资模式。强化政府引导资金作用,用好财政股权投资和新旧动能转换基金,加强省市县三级引导基金纵向联动。制定盘活存量资产实施方案,打通基础设施存量资产盘活路径。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有序发展,积极搭建有利于投资项目与金融机构沟通衔接的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四、着力畅通经济循环


  (一)构建现代流通体系。


  1.大力发展现代物流。加快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示范物流园区建设,培育区域性物流中心和骨干流通企业,支持有条件的市打造现代流通战略支点城市,构建完善干线、支线和末端配送紧密衔接的现代物流网。全链条布局“集散基地+集配中心+采供网点”三级节点冷链物流网络体系,建设济南、青岛、威海等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完善国际海运物流网络,打造日韩、东南亚、中东、印巴、欧美五大优势航线族群,到2025年,外贸航线数量达到278条,建设300个左右境外物流园区、仓储和分拨中心。加密中欧班列(齐鲁号)图定线路开行频次,打造济南、青岛、临沂三个中欧班列集结中心。畅通黄河流域出海通道,合作建设50个内陆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交通运输厅)


  2.完善流通基础设施。实施新一轮港口基础设施提升工程,加快建设原油、液化天然气(LNG)、集装箱等大型化、专业化泊位,打造世界级海洋港口群。大力发展内河航运,以枣庄、济宁、泰安、菏泽为重点,着力提升运河航运能力,加快推进小清河复航,实施济宁港主城港区、京杭运河枣庄段“三改二”提升、湖西航道下级湖段改造等一批重点航道和码头工程,加快建设山东京杭多式联运物流项目配套铁路专用线改扩建工程、泰安兖矿东平陆港铁路专用线等重点项目,提升内河港口集疏运能力,到2025年,内河港口年货物吞吐量超过1.6亿吨。积极推进德龙烟铁路通道一体化。支持济南机场和青岛机场建设国际枢纽机场,培育烟台、临沂等区域枢纽机场,建设现代化运输机场群。完善城乡商贸流通设施,到2025年,布局形成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服务网络,基本实现县级综合商贸服务中心和物流配送中心、乡镇商贸中心、建制村快递服务全覆盖。(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责任单位:省机场管理集团、省邮政管理局)


  3.加快流通模式创新。畅通多式联运“双循环”服务网络,支持济南、青岛发展国际性多式联运服务,增强烟台、潍坊、临沂、菏泽、济宁多式联运区域辐射功能,加快建设一批多式联运重点项目,铁路集装箱多式联运货运量年增长10%以上。实施“干支配仓”衔接行动计划,布局建设“网络化配送+分布式仓储”智慧流通网,实现省内1日达。积极发展公铁水联运、河海联运和铁路快运,推广冷链运输、高铁快运、网络货运等先进运输方式。深化仓储配送体系建设,支持生产企业和商贸流通企业仓储基础共享共用,发展智能云仓,推进全省供销社系统联采分销。(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大数据局、省供销社)


  (二)更好服务融入国内统一大市场。


  1.提升要素市场化配置水平。推动国家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各项任务扎实落地,协同开展省级试点。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有序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深化开展单位能耗产出效益评价,推进排污权交易试点。制定省数据要素生态体系建设方案,建设完善数据流通交易平台,构建全省一体化数据资源体系。(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大数据局)


  2.打造一流营商环境。实施营商环境创新提升工程,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态调整优化地方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深入开展“双全双百”提升工程,巩固深化“一网通办”“一窗受理”改革,优化完善“爱山东”政务服务平台,推动线上线下服务深度融合,加强“无证明之省”建设,提升“一次办好”改革成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法规和政策体系,加快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网站省市县一体化,健全信用修复机制。(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


  3.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开展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清理行动,全面取消对民间资本设置的附加条件和歧视性条款,在要素获取、准入许可、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等方面,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快推进能源、铁路、交通、电信、公共事业等自然垄断行业竞争性环节市场化改革。建立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对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财政厅)


  4.做强“好客山东·好品山东”品牌。完善“好品山东”品牌体系,组织开展标准对标和品牌遴选行动,进一步提升“好品山东”品牌影响力。实施百年品牌企业培育工程,促进“山东制造”与“好品山东”融合发展。深入实施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三品”战略,开展“百企千品”培优工程。打造高水平“山东手造”展示体验中心,认定一批“山东手造·优选100”企业和产品。建设“好客山东·云游齐鲁”智慧文旅平台。(牵头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三)加快提升国际循环质量。


  1.打造高能级开放平台。打造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升级版,支持开展更多首创式、差异化、集成性制度创新。加快推进青岛国际能源交易中心建设和上合组织经贸学院实体运作,高效运营青岛上合之珠国际博览中心。高水平建设潍坊国家农业开放发展综合试验区。积极推动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争创国家数字贸易示范区。(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


  2.加快建设贸易强省。打造高水平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升制度型开放水平。开展出口质量提升行动,扩大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品及数字化智能化机电产品出口。加快推进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开展“产业集群+跨境电商”培育行动,带动特色优势产业扩大出口。制定实施进口贸易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加快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扩大重要资源能源型商品、民生消费品进口。积极探索威海仁川海港、空港“四港联动”整车运输新模式,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经济的国际物流通道。(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青岛海关、济南海关)


  3.实施高质量“双招双引”。精心办好跨国公司领导人青岛峰会、儒商大会、港澳山东周等重大经贸活动,聚焦日韩、欧美、东盟等重点国别地区,聚焦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等重点区域,精准引进一批制造业补链延链强链项目。举办山东-央企经贸合作对接会,招引一批央企总部落地。建立用好顶尖人才“直通车”机制,开展山东省青年人才集聚齐鲁行动计划(2023-2025),引进一批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牵头单位:省商务厅、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科技厅)


  五、实施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定扩大内需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扎实有序推进各项任务落地。省有关部门单位强化统筹协调,集中会商研究重大问题、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各市、县结合实际创新抓好落实,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完善政策体系。各级各部门要落实落细中央各项宏观经济政策,密切跟踪分析政策落实情况及形势变化,聚焦促消费、扩投资、畅循环等扩大内需各领域各环节,因时因势精准谋划、集成制定、动态推出政策清单,抓好政策预研储备,保持政策供给充足、连续稳定、支撑有力。


  (三)鼓励示范创新。支持各地积极抢抓经济快速恢复“窗口期”,围绕扩投资、促消费、畅流通,积极探索开展管理体制、业态模式、应用场景、制度机制等领域创新,有效激发市场活力,打造一批扩大内需新热点,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


  (四)强化实施评估。紧盯扩大内需目标任务,跟踪掌握工作推进情况,开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成效综合评估,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如期实现预期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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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8-11
文号:鲁政办发[2023]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苏市监规[2023]4号 江苏省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和管理,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提高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市场监管总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是指由市场主体登记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市场监管总局为全国统一信任源点,按照全国统一标准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法律电子证件,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是指按照全国统一版式和格式记载市场主体登记事项,并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签数字签名的电子文档。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安装并运行在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上,支撑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软件。


  本办法所称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指由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建设、部署和管理的,用于电子营业执照签发、存储、管理、验证和应用的相关数据文件、标准规范、软件系统及硬件设备的总称。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登记机关,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


  第三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是全国统一的市场主体身份验证系统,支持市场主体身份全国范围内的通用验证和识别。电子营业执照具备防伪、防篡改、防抵赖等信息安全保障特性。


  第四条 本省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市场主体领取、下载及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行为,以及电子营业执照的政务和商务应用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是发放和管理电子营业执照的法定部门。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发放电子营业执照不向市场主体收取费用。


  第六条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省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指导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本省的应用;负责本省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总体规划和系统建设、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设区市登记机关负责市本级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


  县(市、区)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登记的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的发放、管理和应用推广,负责本辖区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的宣传和培训。


  第七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即时生成电子营业执照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电子营业执照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


  第八条 市场主体设立登记后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以及办理变更登记后重新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应由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多个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指定一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各类企业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下统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和下载,确保电子营业执照领取和下载的安全合规。


  第九条 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使用,采用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首次领取和下载电子营业执照,需要通过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人脸识别完成身份验证。


  外籍(含港、澳、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能进行人脸识别,或者持身份证的中国自然人人脸识别不通过的,应到登记机关窗口核验后扫码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因故无法到登记机关窗口扫码下载的,可以委托经办人到登记机关申请通过邮件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电子营业执照后,可自行或授权其他证照管理人员保管、持有、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市场主体对其电子营业执照的管理和授权使用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等负责。


  第十一条 市场主体办理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变更登记的,原下载至移动终端的电子营业执照需重新下载。


  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下载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需要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载有电子营业执照的移动终端丢失或损坏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使用其他移动终端重新下载电子营业执照,原移动终端存储的电子营业执照将无法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省不再增发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原先发放的标准卡、政务卡、联名卡等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在支持读卡的应用终端继续使用。已经领取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仍可以通过手机等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领取、下载电子营业执照。


  不再使用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可以到原发卡单位申请注销。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注销不影响纸质营业执照和已在智能移动终端领取的电子营业执照的效力。


  第十三条 已经领取卡式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办理变更登记后,可以登录电子营业执照服务专区(江苏)自行更新加载信息;办理跨省迁移或者注销登记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自动失效。


  市场主体被吊销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将由登记机关通过业务系统进行冻结。


  卡式电子营业执照遗失的,应到原发卡单位申请挂失。已挂失的卡式电子营业执照无法使用,但不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的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适用于需要提供市场主体身份凭证的场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出示营业执照以表明市场主体身份,或使用营业执照进行市场主体身份认证和证明的;


  (二)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业务的;


  (三)以市场主体身份登录网上系统或平台,办理各项业务、开展经营活动的;


  (四)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自主公示信息的;


  (五)以市场主体身份对电子文件、表单或数据等进行电子签名的;


  (六)在互联网上公开营业执照信息和链接标识的;


  (七)授权相关个人或单位共享、传输或获取其市场主体数据信息的;


  (八)申领、使用电子印章的;


  (九)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需要使用和提供营业执照的。


  第十五条 电子营业执照关联市场主体相关信息,支撑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所需信息免填写、纸质材料免提交。


  各政务服务平台基于电子营业执照实现查询、存档、校验等功能的,应优化办事流程、精简审批材料,不再要求市场主体提供实体执照或纸质材料。


  第十六条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或金融服务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二)银行、证券、保险等行业开展的金融服务;


  (三)档案、会计、审计等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


  (四)其他社会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市场主体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电子签名、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鼓励使用电子营业执照:


  (一)设立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的;


  (二)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电子营业执照的;


  (三)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可自行下载、存储或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可用于信息展示和需要提交纸质营业执照复印件的情形,按规定需要加盖市场主体印章的,遵其规定。市场主体对使用其自行下载或打印的电子营业执照文件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负责。


  只领取电子营业执照的市场主体,应下载并打印电子营业执照文件,置于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或通过电子显示屏等方式亮明电子营业执照。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可以对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条 市场主体对电子营业执照加载的登记信息或关联的其他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核实更正。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相关单位和机构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或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可实时联网验证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真伪、查询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及状态,并可同步比对查验电子营业执照持照人相关信息。


  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中加载的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二维码和条形码,为电子营业执照验证专用码。


  第二十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管理所辖范围内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工作。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应向省市场监管局提出接入申请,由省市场监管局批准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跨省级区域的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由省市场监管局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接入申请,经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各政务服务平台应依托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本省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为市场主体提供单点登录、身份认证、电子证照共享调用、电子签名等能力支撑和服务。


  公共服务、金融服务、电子商务等领域电子营业执照的应用接入需求,相关部门可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接入应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流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申请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应填写《电子营业执照应用接入信息表》并签订数据共享保密协议。省市场监管局对应用接入申请进行内部审批后,报市场监管总局备案或审批。


  第二十五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单位和机构(以下统称应用接入单位),应当明确电子营业执照应用需求,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制定的技术方案要求进行接口开发与应用系统集成改造。省市场监管局提供相应技术支持和应用系统测试。


  第二十六条 接入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核验电子营业执照、存储或使用市场主体电子营业执照文件及信息的相关单位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证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二)建立健全用户信息安全保护机制,依法严格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严格落实信息安全管理责任;


  (三)符合电子营业执照有关实人、实名、实照的使用原则,保障市场主体电子身份凭证安全;


  (四)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并应当控制在自身业务体系中应用;对于电子营业执照的下载、出示、核验、身份认证、电子签名等基本应用功能,不允许额外收取市场主体使用费用;


  (五)通过电子营业执照共享、传输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应当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市场主体授权同意;


  (六)支持市场主体通过手机等智能移动终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为市场主体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应用接入单位应当依法使用电子营业执照,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删除或改变系统信息;


  (二)避开或破坏市场监管部门安全防护技术措施;


  (三)在系统运行过程中截取、留存、泄露电子营业执照相关数据信息;


  (四)对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等危害系统安全的行为;


  (五)利用系统差错、故障及其他原因导致的漏洞,损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及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六)危害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安全性、稳定性,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妨碍电子营业执照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十八条 以下情形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应用接入单位自行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通讯故障、供电系统故障、恶意攻击等原因造成服务中断的;


  (二)因应用接入单位自身系统或因对系统内容理解不当导致自身利益受损的。


  第二十九条 应用接入单位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相关情形的,省市场监管局有权单方面终止电子营业执照系统与相关单位的接入,无需履行告知义务。所造成的损失,由应用接入单位自行承担,省市场监管局不承担任何责任。因应用接入单位的相关行为导致省市场监管局被起诉、索赔的,省市场监管局保留向应用接入单位追责及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条 市场监管部门、相关单位和机构依法在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内使用电子营业执照,未经市场主体同意的,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纂改、出租、出借、转让电子营业执照,不得攻击、侵入、干扰、破坏电子营业执照系统。如有违反规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电子营业执照持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违法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9日。《江苏省工商局电子营业执照管理暂行办法》(苏工商企指[2017]165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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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2
文号:苏市监规[2023]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市监发[2023]15号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市场监管执法总队,各区市场监管局,经开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综合执法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市局机场分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各事业单位:


  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5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及市委市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持续系统推进市场监管部门深化“放管服”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切实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市委市政府以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要求,坚持首善标准,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化“放管服”改革,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在完善标准规范便利的市场主体登记模式,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维护公平竞争,提升政府服务质效等方面持续加强探索,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经营成本,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复元气、增活力,为稳经济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


  1.提高登记信息透明度。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企业身份通用标识,整合归集更多企业证照信息。全面公示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试点公示企业实缴资本,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2.提高登记注册规范性。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落实统一的市场主体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全面实行“登记注册核准人”制度,发布登记注册标准手册,以规范化、标准化提升工作效能。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服务,建立健全认证数据共享互认机制,推动实现京津冀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遗失补领换发等业务“跨省通办”,推动商事登记领域电子营业执照互认互通。


  3.提升登记服务便捷度。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库,简化住所登记材料。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社会保险登记等注销事项“一网通办”,便利市场主体快速退出。拓展外籍人员身份认证渠道,外籍人员持护照、港澳台居民持居住证可在线身份认证,实现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全程网办”。以电子营业执照为依托,为全国统一的电子印章应用提供支撑。


  4.创新登记制度举措。拓宽企业出资方式,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制定支持使用虚拟地址网络经营者发展意见,允许个体网店将网络经营场所变更为线下实体经营场所。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5.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网办”,完善审批系统,企业可线上申请、查询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许可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远程核查。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提示提醒服务。


  探索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手续,对于变更可即时办理项目的(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经营项目减项且布局流程及主要设备设施未发生变化),原则上不再进行现场检查。


  (二)营造规范精准高效的监管环境


  6.推进一体化综合监管落地落实。充分发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作用,不断完善综合监管体系架构,制定我市跨部门综合监管实施方案,健全综合监管制度机制。深化“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试点场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场景范围,优化完善“一业一册”、规范梳理“一业一单”,组织开展“一业一查”,实现对企业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7.加快推进行政检查事项标准化。研究制定本市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工作规范。制定《北京市行政检查项梳理规则》,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检查项标准规范体系,组织各部门开展行政检查项梳理,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检查主体、检查标准,形成标准规范、可操作实施的行政检查项和检查单。


  梳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检查事项,进一步完善行政检查标准,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8.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推进制度健全、数据共享、平台优化,制定第四批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纳入联合抽查清单的事项全部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进一步提升部门联合抽查效能。


  9.深入实施风险分类监管。建立健全本市行业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和管理规范,形成四级监管对象库,统筹推进风险评价结果汇聚,不断丰富完善风险分类结果应用场景。


  健全北京市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体系。实现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的常态化运用。2023年底前,实现市场监管系统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与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特种设备等专业领域监管的有效结合,建立健全相应专业领域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10.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期。对于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的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下一年度年报进行补报的,不予执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信用惩戒措施或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对未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但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联系,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市场主体,引导其采取变更住所或经营场所等方式纠正违法行为,经合理说明理由,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11.实施公示信息抽查容错。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地址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或重要信息中存在非主观故意的明显错误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以允许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鼓励市场主体开展即时信息自我纠错。


  12.探索重点领域监管方式创新。探索食品安全领域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等手段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必要打扰。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工作部署,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提升工业产品质量监管效能。


  针对部分重要民生行业领域,分领域出台明码标价规定,为相关市场主体实施明码标价行为提供具体指引。


  13.加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统筹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力量,深入开展“铁拳”、“筑安”等专项行动,加强民生领域、市场监管领域安全生产执法。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升执法效能。加强区域协作,推动京津冀市场监管区域执法协作深入开展。


  (三)维护公平有序竞争环境


  14.构建公平竞争制度环境。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定。建立重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提高专业审查水平。研究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持续强化公平竞争审查监督考核,开展政策措施抽查,促进提升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成效。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区域协作机制,持续开展京津冀抽查互查,清理妨碍三地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打破地区封锁,破除行政壁垒。


  15.创新竞争监管方式。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北京市平台算法反垄断合规指引》,为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预防和制止算法滥用提供理论支撑,为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供规则指导。


  打造海淀、通州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培育建设北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


  16.提升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效能。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竞争执法人才队伍,充实执法力量,提高执法能力。强化反垄断专家库智力支持作用,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


  加强反垄断领域京津冀协同合作。开展反垄断领域专家库资源共享,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通过探索联合办案等方式,共同提高执法办案水平。


  17.整治中介机构垄断行为。坚决整治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领域行政机关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


  18.高效推进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反垄断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预警机制,及时提醒企业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降低企业经营法律风险。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便利和规范企业申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


  (四)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19.着力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截留减负降费红利等行为。依法查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领域,以及商业银行、企业宽带、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会同民政部门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现场联合检查工作,依法查处行业协会商会的价格违法行为。联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航空口岸进行一次收费行为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20.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推动市场主体歇业“一次办”,实现市场监管、税务、人力社保、医保、公积金等5个部门办理事项“一窗受理、一网申报、并联审批”。


  21.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侵犯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权利等违法行为。


  22.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依法依规做好强制性认证产品监督管理工作。


  23.探索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检自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要求和试点工作部署,探索在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


  (五)帮扶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24.深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以产业聚集区为重点,引导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持续优化试点平台服务,在试点区域或领域内为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25.发挥标准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活动,持续发挥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引导作用,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在科技创新、高精尖产业、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参与标准研制。


  26.推动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京津冀协作。以首都标准化委员会为平台,发挥“3+X”标准化协作机制作用,围绕交通、消防等重点领域推动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制定。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以民生关切和社会关注领域为重点,选取2到3个领域,组织取得市级资质认定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开展能力验证并通报结果。围绕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制定京津冀共建计量技术规范。


  27.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个体工商户有序延续、转型升级。允许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自动延续成立时间、字号、档案等信息,同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等许可证件。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转型升级为企业组织形式的,在结清相关税费及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市场主体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完善个体工商户跨区域迁移手续。


  28.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对接工作,建立“点对点”服务对接机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加快出台促进广告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布三品一械、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六)提供优质高效政务服务


  29.提升政务服务电子化智能化水平。不断完善“e窗通”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进一步提升“一网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全程网办系统,持续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注销事项的“跨省通办”。完善市场监管系统统一、集约、智能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智能审批模式。


  30.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标准汇编》,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在受理、审查、决定、颁证、送达等各环节的工作程序,持续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强党组对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的统一领导。完善优化营商环境联络协调机制,细化任务层级和责任分工,定期汇集任务进展情况,强化跟踪督办,确保改革任务落地。各主责处室要加强改革任务的顶层设计、整体谋划和协同推进,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对区局的工作指导。全市层面的改革任务要注重统筹安排,加强与其他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一体化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各区局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落实好本区改革任务,切实保障政策实施效果。


  (二)抓好政策落实。持续关注企业群众反映集中的难点问题,打通政策落实中的堵点。各部门应密切关注改革进展,加强对实施情况的跟踪监测、情况评估,开展政策成效研究,持续优化实施路径,并做好后续工作谋划。继续开展“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促进政务服务质量提升,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使改革举措真正利企惠民,让改革成效落实到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北京市私营和个体经济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做好各项改革政策效果评估。


  (三)做好宣传指导。坚持政策解读与改革实效宣传相结合,利用市局官网和政务新媒体平台,多渠道发布和解读改革政策,为企业、群众查询和掌握改革措施创造便利。及时对改革取得的成效进行汇总和宣传,增强政策的导向性作用。加大对一线人员业务指导和政策培训,充分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水平,加强企业群众办事过程中的政策讲解引导,确保改革发挥实效。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全文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是什么?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的重要决策部署,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服务“五子”联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足工作职责,制定出台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围绕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提升监管效能、打造公平竞争环境、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加强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优化涉企服务六个方面,提出具体行动举措,着力破“门槛”、降“成本”、清“路障”、优“服务”,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宽松有序公平的市场环境,帮助市场主体复元气、增活力,为稳经济促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采取哪些措施有效提升市场主体准入便利度?


  为进一步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优化市场准入服务,方便企业开业经营,提出以下主要措施:


  一是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将更多企业证照信息整合归集于电子营业执照,方便企业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办事。全面公示企业登记和备案信息,试点公示企业实缴资本。简化住所登记材料,推动建立全市统一的标准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库,为企业住所登记提供便利。优化注销办理程序,实行营业执照、税务等注销事项“一网通办”,实现企业退出更加通畅。


  二是创新登记制度举措。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作为企业出资方式。制定支持使用虚拟地址网络经营者发展意见。继续深化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改革。


  三是优化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网办”,根据系统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完善审批系统。企业可线上申请和查询进度。优化食品经营许可延续提示提醒服务,食品经营许可即将到期的予以提示。探索简化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补办等手续。


  三、如何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


  为进一步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规范精准高效监管,重点提出以下举措:


  一是深入推进市场监管机制建设。深化“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试点场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场景范围,实现对企业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持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加强对“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指导督促,制定第四批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推动消防安全、卫生健康、文化旅游、生态环境等领域纳入联合抽查清单的事项全部实行跨部门联合检查。建立健全行业风险分类管理指标体系和管理规范,重点围绕食品生产、餐饮服务、特种设备等领域,健全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


  二是加快推进行政检查事项标准化。建立全市统一的行政检查项标准规范体系,组织各部门开展行政检查项梳理,进一步细化检查内容、检查主体、检查标准,形成标准规范、可操作实施的行政检查项和检查单。


  三是采取柔性信用监管措施。建立信用惩戒缓冲期,缓解市场主体经营压力。对于首次未按时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含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的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下一年度年报进行补报的,不予执行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等信用惩戒措施或实施相关行政处罚。对公示信息抽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一般状态信息有误,或重要信息中存在非主观故意的明显错误的,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以允许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四、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方面开展哪些工作?


  通过构建公平竞争制度环境、提升公平竞争监管执法效能等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


  一是构建公平竞争制度环境。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定。建立重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提高专业审查水平。持续开展京津冀抽查互查,清理妨碍三地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二是创新竞争监管方式。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北京市平台算法反垄断合规指引》,为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供规则指导。打造海淀、通州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培育建设北京市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基地。


  三是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强化反垄断专家库智力支持作用,增强反垄断执法的前瞻性、科学性和针对性。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坚决整治交通运输、公用事业等领域行政机关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高效推进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反垄断审查工作。建立健全经营者集中申报预警机制。制定经营者集中申报系列指南,便利和规范企业申报。


  五、如何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支持市场主体持续发展壮大?


  通过以下举措,持续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造力:


  一是着力规范重点领域涉企收费。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截留减负降费红利等行为,依法查处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领域,以及商业银行、企业宽带、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减少市场主体不合理负担。会同民政部门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联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航空口岸进行一次收费行为专项监督检查。


  二是持续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制定专项行动方案,严厉打击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商标侵权、假冒专利等违法行为。


  三是优化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对安全风险较低、技术较为成熟的数据终端、多媒体终端等9种产品不再实行强制性认证。探索在条件完备、具有良好质量管理水平和信用的电信设备、无线电发射设备、信息技术设备、家用电器和汽车生产企业开展自检自证试点。


  六、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


  通过提供高水平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一是深化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引导开展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试点,在试点区域或领域内为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


  二是发挥标准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标准化活动,鼓励企事业等单位在科技创新、高精尖产业、绿色发展、民生保障等重点领域参与标准研制。


  三是推动质量技术基础服务京津冀协作。围绕交通、消防等重点领域推动区域协同地方标准制定。联合开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活动。围绕医疗卫生、生态环境等重点领域制定京津冀共建计量技术规范。


  四是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有序发展。个体工商户自愿变更经营者时,可同步申请变更食品经营等许可证。支持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个体工商户有序延续、转型升级。推进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电子化,完善跨区域迁移手续。


  五是推动广告业高质量发展。做好重点企业服务对接工作,建立“点对点”服务对接机制。发布三品一械、金融投资理财等重点领域广告发布合规指引。


  七、如何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让市场主体办事更加高效舒心?


  以提升政务服务电子化、智能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目标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


  一是提升政务服务电子化智能化水平。完善、改进“e窗通”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优化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全程网办系统,持续完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注销事项的“跨省通办”。


  二是提升政务服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标准汇编》,规范市场监管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各环节工作程序,持续优化完善政务服务办事指南。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工作方案要点解读


  一、方案主要通过哪些深化登记注册改革的举措,为企业开办增便利?


  登记注册改革为本轮改革的重点领域之一。通过强化电子营业执照应用、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的市场主体登记服务、实现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全程网办”、支持知识产权使用权出资等一系列举措,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为各类企业开办经营提供便利服务。


  二、食品经营许可证网上办理主要优化哪些环节?


  探索远程核查。深化食品经营许可“全程网办”,企业可线上申请、查询办理进度,市场监管部门在线受理、审批、发放电子许可证。目前,食品审批系统已升级改造,食品经营许可事项、仅销售预包装备案事项已于去年12月30日上线试运行。后续将根据系统运行期间在申请和审批端发现的相关问题进行完善。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要求,结合北京市食品经营单位特点,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在经开区探索食品经营许可的远程核查。


  三、通过哪些改革措施实现提升监管效能的目的?


  持续深化“6+4”一体化综合监管体系建设,在原有试点场景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场景范围,优化完善“一业一册”、规范梳理“一业一单”,组织开展“一业一查”,按照全市“一业一证”改革要求将具备条件的事项纳入“6+4”第三批试点场景。建立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健全各项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实现对企业监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


  四、如何加强反垄断监管力度?


  将在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领域持续发力,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拟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程序性规定,建立重大政策公平竞争审查会审制度,提高专业审查水平。研究制定《北京市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北京市平台算法反垄断合规指引》,为经营者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供规则指导。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组织开展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


  五、在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方面有哪些侧重点?


  针对重点领域着力规范不合理收费行为,为市场主体营造宽松市场环境。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截留减负降费红利等不合理行为。依法查处市政公用服务、商业银行、企业宽带、中介服务等领域的价格违法行为。联合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每季度对航空口岸进行一次收费行为专项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


  六、提升政务服务质量的具体措施有哪些?


  我局持续完善“e窗通”一体化在线服务平台,优化市场主体登记办理流程,继续提升“一网服务”水平。完善市场监管系统统一、集约、智能的数字服务平台建设,探索智能审批模式。制定《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事项工作标准汇编》,规范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程序,为市场主体提供优质便捷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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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4-25
文号:京市监发[2023]1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京建发[2023]425号 北京市关于调整优化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住房标准


  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


  (三)5环内住房成交价格在8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5-6环住房成交价格在6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6环外住房成交价格在4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加大购房信贷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以下规定:


  (一)降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以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个人住房贷款年限最长30年。


  三、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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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4
文号:京建发[2023]4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中评协[2023]23号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资产评估协会(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指导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现予印发,供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时参考。


  请各地方协会将《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


  附件: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


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2023年12月11日


  附件


资产评估专家指引第16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


  本专家指引是一种专家建议。资产评估机构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可以参照本专家指引。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将根据业务发展,对本专家指引进行更新。


  第一章 引言


  第一条 针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特点,结合目前实际操作中的部分难点及要点,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组织制定了本专家指引。


  第二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是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拥有或者控制的,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并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本专家指引所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不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人身权利。


  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是计算机软件作品传播者等因其在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做出的创造性劳动、投资或者其他贡献而被法律赋予的权利。例如:为推广使用某款计算机软件,需要制作软件使用教程的录音录像制品,其中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三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是指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委托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四条 本专家指引所称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与《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相关用语含义一致。


  计算机程序是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为同一作品。


  文档是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


  需特别说明的是,软件工程领域内所谓“软件”,除包含上述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外,还涉及运行计算机程序所需的数据。数据是指所有能输入到计算机并能够被计算机程序处理的符号总称。例如:文字、数值、声音、图像和视频等。运行计算机程序所需的数据并不一定都涉及著作权,若其存在著作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其属于计算机软件以外的其他作品著作权。


  第五条 对于计算机软件,通常有以下三种分类方法:


  (一)按作用划分


  根据《软件产品分类》(GB/T 36475-2018)国家标准,软件产品可以分为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嵌入式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工业软件和其他软件七大类。


  (二)按规模划分


  按照软件开发所需要的人员数量、开发期限以及源程序行数,通常将软件划分为微型、小型、中型、大型和超大型五种等级。


  (三)按运营模式划分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利的收益方式主要分为销售型(直接收益型)和使用型(间接收益型)。销售型是指通过销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应作品获得直接收益。使用型是指通过使用该作品的方式实现间接收益。


  第六条 本专家指引所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益,以及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


  需特别说明的是,实践中常见的计算机软件的合法复制品不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例如:通过市场购买或者其他合法途径获得的通用财务软件产品。计算机软件合法复制品所有人拥有的是在不侵害软件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针对计算机软件的有限使用权,即使用合法复制品过程中的装入权、备份权和必要的修改权,并非通常意义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形式包括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


  许可使用形式包括法定许可和授权许可。授权许可形式包括专有许可、非专有许可和其他形式许可等。


  当评估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权时,应当明确具体许可形式、内容和期限。


  在实践中,计算机软件的源程序往往会被转让或者许可给其他企业,而这些企业可能会利用源程序进行修改,从而形成新的计算机软件。因此,在评估时,应当注意区分自行修改的部分、被转让或者许可使用的部分,综合分析被评估单位拥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范围。此外,计算机软件经常会发生版本升级的情况,升级后的计算机软件可能是全新的作品,也可能是在老版本基础上演绎而来的新作品。在评估时,应当关注版本升级对软件的功能、性能、安全性等方面进行的改进和完善,并合理考虑这些改进和完善是否构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一部分。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财产权利种类通常包括:


  (一)复制权,即将计算机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二)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三)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计算机软件的权利;


  (五)翻译权,即将原计算机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六)其他权利。


  第九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的评估对象通常存在下列组成形式:


  (一)单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单项财产权利,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部财产权利中的某一项;


  (二)单个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部财产权利中的多项组合;


  (三)分属于不同著作权的单项或者多项财产权利的组合,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全部财产权利中的单项或者多项,与其他作品著作权财产权利中的单项或者多项的组合。例如:游戏软件一般由游戏引擎和游戏资源两大部分组成。游戏引擎主要包括实现游戏功能的程序代码以及有关文档,属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游戏资源包括程序运行所需图画、音乐、影像等数据内容,属于其他作品著作权资产;


  (四)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财产权利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财产权益的组合;


  (五)在权利客体不可分割或者不需要分割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与其他无形资产的组合。例如: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与其相应的软件发明专利构成的组合。由于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主要致力于保护其表达形式,而软件发明专利的权利要求可延伸至开发软件所用的设计思想。在实践中,计算机程序的设计思想与其表达形式之间往往相互渗透,难以区分范围界限,因此通常作为一个整体资产组进行评估。


  第三章 操作要求


  第十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重点考虑影响其价值的主要因素,通常包括:


  (一)法律因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的登记情况、权利属性、权利限制、权利维护情况、法定保护期限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等;


  (二)经济因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取得成本、运营模式、获利状况、使用范围(如地域等)、市场需求、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剩余经济寿命、同类计算机软件近期的市场交易和成交价格情况、宏观经济发展以及相关行业政策、所属市场发展状况等;


  (三)其他因素:计算机软件开发者(作者)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计算机软件基本情况(包括开发技术情况、使用情况等)等。


  第十一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进行相关调查工作,通常包括现场调查、市场调查以及信息、资料的收集。其中,所收集的相关信息、资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的情况及其登记证书;


  (二)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


  (三)计算机软件基本情况,包括软件名称、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使用情况、开发技术情况等;


  (四)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形式,包括原创或者各种形式的修改、翻译等;


  (五)各种权利限制情况,包括相关财产权利在时间、地域方面的限制以及质押、诉讼等方面的限制;


  (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权利的情况及登记情况;


  (七)计算机软件的取得成本、费用支出情况;


  (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利维护情况;


  (九)宏观经济发展和相关行业政策与所属市场发展状况;


  (十)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市场需求、同类产品的竞争状况;


  (十一)计算机软件使用、获得收益的可能性和方式;


  (十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十三)评估对象以往的评估和交易情况,包括转让、许可使用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情况;


  (十四)同类计算机软件近期的市场交易以及成交价格情况。


  第十二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恰当考虑各类业务的特点和要求。


  (一)执行以质押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考虑借款人和贷款人对不同时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的需求差异,分析此期间经济、法律等特定环境条件变化情况,审慎选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利用方式;


  (二)执行以出资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分析判断拟用作出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区分评估结论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折算依据,还是仅用于验证注册资本金与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之间的关系。如果以评估结论核定注册资本金,应尽可能地对重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进行逐项辨认,并单独进行评估;


  (三)执行以转让、许可使用等交易为目的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关注未来权利人的利用方式,资产评估报告中是否存在评估假设的经济、法律等特定环境与未来应用状况不匹配的情形,合理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


  (四)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律诉讼资产评估业务,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需要关注相关案件基本情况、经过质证的资料,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历史诉讼情况。


  第十三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了解与评估对象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并重点关注以下情况:


  (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是否与相关有形资产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共同发挥作用;


  (二)原创作品著作权是否与演绎作品著作权共同发挥作用;


  (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是否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共同发挥作用。


  当存在与评估对象共同发挥作用的其他因素时,应当分析并考虑这些因素对评估对象价值的影响。


  第十四条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侵犯用户合法权益,以及影响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例如:计算机病毒、恶意软件等。在实际应用中,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合法性,并充分考虑可能对资产带来的风险。


  第十五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归属及权利稳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登记与否对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产生影响。需要注意的是,我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属于形式审查,登记证明文件只是初步证明登记事项的文件,并不能完全代表评估对象的权利归属及权利稳定性,实践应用中可能存在登记源程序和文档与实际软件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因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除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外,还可以收集其他诸如涉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底稿、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材料,从而进一步核查评估对象的权利归属及权利稳定性。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十六条 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等情况,分析上述三种基本方法的适用性,选择评估方法。


  第十七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价值由该资产的重置成本扣减各项贬值确定。


  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重置成本×(1-贬值率)或者


  评估值=重置成本-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第十八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首先需要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形成的全部投入,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与成本的相关程度。其次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来源,以区分自行开发的软件、合作开发的软件和委托开发的软件,并采用不同的方式进行考虑。最后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重置成本,包括直接成本、间接费用、合理利润及相关税费等。对于合作开发的软件、委托开发的软件,如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交易市场中存在类似参照物,可以根据功能和技术先进性、适用性对参照物的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测算其重置成本。


  第十九条 在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重置成本时,需要结合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重新开发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全部可能投入。其中,直接成本是指从软件开发立项开始到完成验收之间发生的合理直接投入,通常包括需求分析、设计、编码实现、测试及验收交付等环节,其中编码实现属于核心环节,其成本可以采用主流软件成本估算模型,如构造性成本模型(COCOMO)等进行考虑。间接费用是指与软件开发有关的费用,包括管理费、非专用设备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如外购财务软件的摊销费)等。


  此外,还需要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交易市场的价格组成因素和所属行业情况,考虑合理利润和相关税费等。


  第二十条 采用成本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需要合理确定贬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贬值主要包括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在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贬值时,可以采用专家鉴定法和剩余经济寿命预测法等。


  第二十一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作为经营资产产生收益时,其价值实现方式主要分为销售型和使用型。


  第二十二条 收益法评估基本计算公式为:式中:


  P——评估值;


  Ft——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收益额;


  n——剩余经济寿命期;


  t——未来第t年;


  i——折现率。


  根据收益法基本公式,在获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相关信息的基础上,根据该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或者类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三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应当根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对应作品的运营模式、经营状况和未来规划等估算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确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预期收益的方法有增量收益法、节省许可费法(包含收益分成法等)和超额收益法等。确定预期收益时,应当区分并剔除与委托评估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无关业务产生的收益,并关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对应产品或者服务所属行业的市场规模、市场地位及相关企业的经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执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关注该作品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的可能性。当该作品在可预见的未来可能会演绎出新作品并产生衍生收益时,应当合理、恰当地考虑这种衍生收益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的影响。


  例如:著作权人拟以其名下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作价出资,除常规利用方式外,为开拓其他市场,著作权人授权其他企业利用该软件中部分源程序开发新的软件(可能形成演绎作品),并约定了未来收益分配模式。此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在考虑该软件价值时,需要关注未来演绎出新作品的可能性,以及该软件能从未来演绎作品收益中分得的衍生收益情况。


  第二十五条 当原创作品的演绎作品尚未形成时,应当了解其衍生收益的产生在评估基准日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可以按或有资产评估衍生收益对应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需要考虑因素包括未来事件发生的时间、概率及其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等。


  第二十六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剩余经济寿命需要综合考虑法律保护期限、相关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权利状况、相关软件产品竞争情况,以及技术或者产品更新周期等因素确定。


  第二十七条 采用收益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应当合理确定折现率。折现率可以通过分析评估基准日的利率、投资回报率,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实施过程中的技术、经营、市场、生命周期等因素确定。折现率可以采用风险累加法、回报率拆分法等方法确定。折现率口径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基本操作如下:


  (一)收集类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的市场交易价格、交易时间及交易条件等近期交易信息;


  (二)选择具有比较基础的可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交易案例,通常不低于三个;


  (三)收集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


  (四)对可比交易案例和评估对象近期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第二十九条 对同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的各种测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条 编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评估报告需要反映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的特点,通常包括下列内容:


  (一)计算机软件开发者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对象的具体组成情况,包括计算机软件基本情况(如软件名称、开发完成日期、首次发表日期、权利范围、开发技术情况、使用情况等)、计算机软件的创作形式、涉及的演绎作品等情况;


  (三)评估对象包含的财产权利限制条件;


  (四)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况;


  (五)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有关权利事项登记情况;


  (六)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其他无形资产的情况;


  (七)计算机软件产生收益的方式;


  (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剩余法定保护期限以及剩余经济寿命;


  (九)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价值影响因素的分析过程;


  (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资产许可、转让、诉讼以及质押等情况;


  (十一)其他必要信息。


  附件下载:


  1.软件产品分类(GB/T 36475-2018)


  2.构造性成本模型(COCOMO)简介


  3.“中国软件行业基准数据”历年报告查询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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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1
文号:中评协[2023]2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办库[2023]243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相关事项的通知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集中采购机构:


  为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方便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政府采购合同变更信息公开。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依照政府采购法确需变更政府采购合同内容的,采购人应当自合同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和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政府采购合同变更公告应当包括原合同编号、名称和文本,原合同变更的条款号,变更后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的补充合同文本,合同变更时间,变更公告日期等。


  二、完善中标、成交结果信息公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规定,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项目采购采用最低评标(审)价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等原因进行价格扣除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报价;项目采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时应当同时公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总得分。


  三、推进采购项目电子化实施。鼓励各部门、各地区利用数据电文形式和电子信息网络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除涉密政府采购项目外,具备电子化实施条件的部门和地区,应当推进政府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实现在线公开采购意向、发布采购公告、提供采购文件、提交投标(响应)文件、提交投标(履约)保证金(包括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保险等)、签订采购合同、提交发票、支付资金,并逐步完善履约验收、信用评价、用户反馈等功能。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按照统一规范和技术标准组织建设本地区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平台。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应当完善平台注册供应商查询功能,方便各方主体及时了解供应商信息。


  四、提高采购合同签订效率。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因不可抗力原因迟延签订合同的,应当自不可抗力事由消除之日起7日内完成合同签订事宜。鼓励采购人通过完善内部流程进一步缩短合同签订期限。


  五、加快支付采购资金。采购人要进一步落实《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有关要求,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明确逾期支付资金的违约责任。对于有预付安排的合同,鼓励采购人将合同预付款比例提高到30%以上。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原则上应当自收到发票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人完善内部流程,自收到发票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采购人和供应商对资金支付产生争议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解决,保证资金支付效率。


  六、支持开展政府采购融资。省级财政部门要以省为单位,积极推进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本省范围内的政府采购信息,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融资。要优化完善政府采购融资业务办理,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逐步实现供应商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提款的全流程电子化运行,为供应商提供快捷高效的融资服务。


  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认识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和采购效率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积极协调推动,细化落实举措,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办公厅


2023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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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8
文号:财办库[2023]24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科发火[2016]3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政策扶持,有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创造新技术、新业态和提供新供给的生力军,促进经济升级发展,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新修订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和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鼓励技术创新、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申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


  (一)确定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方向,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三)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监督、检查各地区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科技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提交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政策完善建议;


  (二)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处理建议;


  (三)负责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备案管理,公布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编号;


  (四)建设并管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


  (五)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


  (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起享受税收优惠,可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收优惠手续。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十一条 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请


  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注册登记,向认定机构提出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 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二)专家评审


  认定机构应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专家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查认定


  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企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的,予以备案,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公告,由认定机构向企业颁发统一印制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异议的,由认定机构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第十四条 对于涉密企业,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在确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认定工作程序组织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加强对各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认定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改正,问题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暂停其认定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提示——

  1、本条中所称“认定条件”是较为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条件,也包括享受税收优惠期间的条件。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将税务机关后续管理的范围明确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和享受优惠期间,统一了管理范围,明确了工作职责。

  2、此前,按照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规定,税务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可以追缴高新技术企业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但不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按照本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对国税函[2009]203号文件的后续管理程序进行了调整,即,税务机关如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通知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3、为统一执行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将本条中的追缴期限“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明确为“证书有效期内自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避免因为理解偏差导致扩大追缴期限,切实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定机构报告。经认定机构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自更名或条件变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十八条 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


  第十九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第二十条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同时废止。


  相关附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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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29
文号:国科发火[2016]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综[2023]4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附后)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桂财综[2021]50号)等有关规定,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享费源和缴款信息,共同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工作。


  二、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出让起始价按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的《广西非油气矿种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征收标准》执行。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中以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底价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三、在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未公布前,执行原制定的探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


  四、按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业权成交价须一次缴清。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在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办法印发实施前,除矿业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外,由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在矿业权出让收益的10%至20%之间确定矿业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备案,所辖行政区域内执行统一的首次征收比例,不得随意变更;除首次征缴外,探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转采后或采矿权出让收益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根据出让合同按年度分期缴清,且矿业权出让收益均摊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的一半,最长应于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征收完毕。


  五、自治区与市县之间的分成比例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与市县矿业权出让收益分成比例的通知》(桂财综[2021]63号)执行。对于补缴或分期缴纳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出让合同约定的缴款期限执行当期的分成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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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6-8
文号:桂财综[2023]4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


2023年11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3号第二次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开展了2023年度税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经研究决定废止《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二、制定公告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鉴于上位法已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地点,市局文件无需重复其规定,因此《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地点的公告》(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需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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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1-3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桂财综[202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做好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市、县(市、区)税务局,人民银行广西区各市中心支行、南宁市各县支行,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及所辖(县、市、区)海洋局:


  按照《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 人民银行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精神,为确保我区相关非税收入划转征收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划转范围


  全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及由海洋部门负责征收的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以下简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自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二、业务交接


  (一)全区各级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梳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有政策文件,近三年征收明细清册,目前应征和欠费明细清册等基础资料,与同级税务部门做好征管资料交接和欠费金额确定和传递等工作,确保征收工作高效、有序衔接。


  (二)交接时间要求:2021年12月25日前完成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征收明细数据和历史欠费明细数据的交接工作;2022年1月20日前完成2021年征收明细数据交接工作。


  三、征缴管理


  (一)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根据自然资源部门、海洋部门确定的费源信息负责征收入库。已缴入财政非税专户,但尚未划缴国库的有关资金,由财政部门按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规定缴入国库。


  (二)税务部门应当商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海洋等部门逐项确定职责划转后的征缴流程,具体征缴流程附后。按照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现行规定的预算级次将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征收时应当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按照税务部门全国统一信息化方式规范管理。


  (三)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缴纳义务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部门经严格审核并商财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复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他情形需要退库的,由缴费人向自然资源和海洋部门申请办理,经自然资源、海洋部门报财政部门审核退库。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


  (四)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海洋等部门要加强对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征收管理政策的严肃性,对于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拖欠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收入、已收缴的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违规开设过渡户核算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收入等行为,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五)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四项政府非税收入,会同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持续优化缴费流程,提高便利化程度。要充分发挥税务部门征收优势,持续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不断增强缴费人获得感。


  (六)除财综[2021]19号文件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七)各级税务、财政、自然资源、海洋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自然资源、海洋部门要及时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费源信息及时传递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要及时将计征、缴款等明细信息交换给财政、自然资源、海洋部门。税务部门要按月向财政部门提交征收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四、部门职责


  (一)财政部门负责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相关管理制度和政策制定,配合相关退库工作。


  (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资料交接、应缴费额审核确认以及相关退库工作。


  (三)税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收入征管、退库、信息统计分析等工作。


  (四)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库条例等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账务核算工作,与财政、税务部门定期对账,配合相关退库工作。


  (五)海洋部门负责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收入资料交接、应缴费额审核确认以及相关退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站位。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采取有效措施,有序推进相关工作。


  (二)明确分工,协调配合。各级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认真履责。同时,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常态化部门协作机制和共管共治机制,解决好划转征收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形成划转改革合力,不断提升非税收入征缴质效。


  (三)周密部署,统筹推进。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统筹,合理安排,同步开展宣传解释、培训辅导、组织征收等工作,做好风险防控和舆情处置,确保划转工作衔接到位,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等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征缴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


2021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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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9-30
文号:桂财综[202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内政字[2023]192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明确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等文件精神,根据全区水资源税试点改革进展情况,现就自治区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取用水纳入农牧业生产取用水范围时限等内容通知如下:


  一、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1月10日,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在规定限额内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免征水资源税。


  上述限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生产取用水限额标准及水量核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水资[2018]143号)规定执行。


  二、企事业单位经营性种植、养殖等超过规定限额的农牧业生产取用水(含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征收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内政字[2019]90号)中的《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修订)》规定执行。


  三、因上述政策调整涉及退税的,可抵减以后纳税期应纳水资源税或办理退库;涉及税收滞纳金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四、各地区要严格落实“以水定地”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取水许可管理,加强对农牧业取用水全过程监管,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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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12-1
文号:内政字[2023]19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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