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政字[1994]163号 财政部对《关于减轻制茶企业税收负担请示》的复函
云南省财政厅:
你省省委云办发[1994]21号文,国务院已转交我部办理。你厅云财农税字34号文也收悉,经调查了解,现一并答复如下:
一、关于茶叶增值税。精制茶、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茶叶农业特产税。农业特产税对生产的毛茶,按7%税率征收农业特产税;收购的毛茶按16%税率征收农业物产税。为照顾有的茶场目前经营困难的实际情况,在“八五”期间内,可在保持原总体税负水平的原则下,核定毛茶的实际收入,按规定税率征收。
三、今年是实施税制改革的第一年,需要积极稳妥地推行税制改革,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以保证改革顺利实施。新税制执行过程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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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1994]2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税务机构分设后,着装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标志、制服式样、制服制作工艺标准、面料色泽,发放范围、着装风纪和税务标志、制服定点生产等着装管理的法规执行,不得自行变通。
二、税务制服的加工制作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为单位组织生产、进行管理、不得下放权限。因分设机构需在国税函发[1993]031号《关于确定全国税务服装制作定点厂的通知》范围外选择定点厂家的,请事先将厂家的基本情况书面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备案。
三、为便于工作上的衔接,机构分设以后,请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将负责着装管理的部门和具体人员以及联系电话报国家税务总局计划财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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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发[1994]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会计和税收票证档案保管期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现行的税收会计、票证档案保管期限是1984年财政部与国家档案局“关于制定《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字[84]第85号法规的。近年来,由于纳税户数的迅猛增长,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资料大量增加。各地普遍反映,按原法规的保管期限,存档库房日渐紧张,管理日趋繁重,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重新制定保管期限。为此,我们制定了新的税收会计和票证保管期限,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税收会计和票证档案管理的其他事项,仍按财预字[84]第85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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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国税函发[1995]4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
失效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本文自2012年8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关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补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流305号)收悉,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作出法规:
“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未按法规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
为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金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法规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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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94]财税字第9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银首饰消费税减按5%征收的通知
失效提示:依据财税[2009]1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01月0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金银首饰消费税由10%的税率减按5%的税率征收。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减按5%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
2、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应税首饰仍按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3、本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经多征的税款予以退还。
请各地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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