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税字[1998]3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不发):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1997年12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联合召开了1997年度全国地方税务局系统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工作(以下简称营业税调查)会议。会议总结了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研究布置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并就新版调查软件进行了培训。现将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范围和企业代码的修订

  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范围原则上与1996年度的调查范围相同,即包括:

  (一)国有预算内企业:符合调查条件的国有预算内企业户数占当地各类型调查户数总数的比例不足20%的,应全部纳入调查范围;其比例大于20%的,视当地经济结构,有重点地选取样本,其比例不应低于20%;

  (二)部分国有预算外企业;

  (三)部分城镇集体企业;

  (四)部分乡镇集体企业;

  (五)全部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六)部分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七)部分有限责任公司;

  (八)部分外商投资企业;

  (九)其他企业。

  按上述调查范围,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的企业代码可按“关于编制1997年度全国税收资料调查企业代码工作安排及代码编制规定”的要求对1996年度的企业代码进行修订而成。修订内容,重点是对所有调查企业在调查之日前换发的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进行填写,并对1997年度发生行政区划、财务隶属关系、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所属行业以及企业合并、分设或关停等变更事项的调查企业代码加以修订。对修订而成的企业代码库,各地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

  二、调查户数

  从1997年开始,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数据汇总到相应省地税局后统一上报。今后上述8个省会城市地税局有关营业税调查的工作由所在省地税局负责组织安排,同时上述8个城市地税局的调查户数增加到相应的省地税局。其他地区调查户数维持去年水平。

  三、调查内容

  1997年度企业的分户税收和部分财务指标的情况,以及分户分经营项目的营业税情况。

  四、调查数据的填报

  各地区在组织企业填报调查表时,应按“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01表和02表填表说明”和“1997年度全国营业税纳税人税收资料调查经营项目代码表”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填报。填报数据如有特殊情况的,应以书面形式加以说明,参加汇审时一并上报。

  五、各地区应于1998年4月底完成调查表数据的录入、审核、修改工作,做好参加1998年5月初举行的汇审工作会议的准备。汇审工作的具体安排将另行通知。

  六、为了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我们对各地1996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代码编制、数据质量、资料运用和工作总结等方面进行了考核、评比,共评出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22个,并在哈尔滨会议上对这22个先进单位进行了表彰。

  1996年度全国营业税调查工作先进单位是:北京、山西、内蒙、黑龙江、江苏、福建、江西、河南、湖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哈尔滨、沈阳、大连、南京、宁波、武汉、西安。

  七、各地区务必按上述规定及布置会提出的要求,抓紧安排和布置好1997年度营业税调查工作。在1997年度的营业税调查工作结束后,要对调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于1998年7月底以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上报书面总结材料各一份。在做好数据收集工作的基础上,各地应主动地结合本地区的工作重点和特点,适时地开展数据的分析应用工作,发挥调查数据的内在潜力,为税收征收管理、稽查和政策研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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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1-15
文号:财税字[1998]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8]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江西省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上报我省保险系统经营人身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名单的请示》(赣地税发[1997]198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保险系统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寿险

  1、家庭生活安定保险

  2、家庭人寿保险

  3、家庭人寿还本保险

  4、优生家庭人寿保险

  5、少儿幸福保险

  6、婚姻纪念保险

  7、定额长效还本人身保险

  8、团体定期定额简易人身保险特约条款

  9、短期定额团体简易人身保险

  10、一生平安保险

  11、子女教育婚姻备用金保险

  12、团体福利保险

  二、年金保险

  1、养老还本保险

  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3、少年儿童养老保险

  4、少儿幸福安康保险

  5、养老金还本保险

  三、个人代理营销保险

  1、"88"鸿利终身保险

  2、"99"鸿利终身保险

  3、"66"鸿运保险(A型)

  4、"66"鸿运保险(B型)

  5、鸿寿养老保险

  6、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7、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

  10、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11、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12、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四、健康保险类

  1、女性健康保险

  2、简易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条款

  3、团体性人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试行条款

  4、学生幼儿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5、病员医疗平安保险

  6、农民住院医疗保险

  7、学生团体平安保险附加疾病住院医疗保险

  8、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9、学生幼儿团体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10、母婴安康保险

  11、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

  12、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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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3-25
文号:财税字[1998]6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政字[1998]125号 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16号议案(转建议)的答复

赵建贞等32位代表:

  你们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给农业银行降低营业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国家在税收政策上一直很照顾农业信贷方面的困难。1994年税制改革时,在取消大量减免税的同时,对农业开发银行实行了营业税、所得税先征后返的政策,但对商业银行一律照章征税。1997年国家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对农发行的营业税、所得税继续先征后返,另外,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制定了特殊政策,法规对农村信用社营业税,在1997年底前减按5%征收;1998年减按6%的税率征收;1999年减按7%的税率征收;2 000年恢复按8%的税率征收。这些措施缓解了农业信贷经营上的困难,体现了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

  营业税是一种行为税,企业的经营行为,无论盈亏,都应依法纳税。对经营困难的银行减免税,不利于贯彻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从长远角度上讲,也不利于整个金融业的发展,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一家商业银行,在税收政策上,应实行与其他商业银行同样的政策,不宜采取减免税的办法,也不宜比照国家对政策性银行的税收政策。

  感谢你们对财税工作的支持和关心,欢迎以后多提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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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财税政字[1998]125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199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皖地税[1998]14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省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合肥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一年期团体人寿保险

  二、团体双全保险

  三、团体定额还本寿险

  四、太平保险卡

  五、太平盛世综合系列寿险:长发储金保险、长寿养老保险、长顺安全保险、长乐健康保险

  六、团体定期寿险

  七、企事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八、百年好合保险(试行)

  九、义务兵养老综合保险

  十、个人养老金保险

  十一、太平养老金保险

  十二、步步高附加增额养老保险(95版、97版)

  十三、步步高增额保险(95版、97版)

  十四、老来福终身寿险(95版、97版、98版)

  十五、“福禄寿”增额还本养老保险(95版、97版、吨版)

  十六、太平洋终身还本寿险(95版、97版)

  十七、“少儿乐”幸福成长综合保险(95版、97版)

  十八、小福星终身保险(95版、97版、98版)

  十九、老有所养增额养老保险

  二十、幸福人生递增型终身寿险

  二十一、学有所成教育金保险

  二十二、安徽省子女教育、婚嫁金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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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9-01
文号:财税[1998]13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1998]14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对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新办险种免征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44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2号)的有关法规,经研究,决定对你区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二、团体福利保险

  三、独立身子女、少儿两金保险

  四、少儿终身幸福保险

  五、婚姻纪念保险

  六、“为了明天”寿险(99)型

  七、“为了明天”寿险

  八、66鸿运保险(A型)

  九、66鸿运保险(B型)

  十、88鸿利终身保险

  十一、儿童养老金保险

  十二、乡村干部养老金保险

  十三、农村计划生育夫妇养老金保险

  十四、鸿寿养老金保险

  十五、长寿还本保险

  十六、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十七、重大疾病终身保险

  十八、成人疾病住院医疗附加保险

  十九、个人住院医疗保险

  二十、个人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二十一、女性安康保险

  二十二、附加三大特定疾病保险

  二十三、附加手术保障保险

  二十四、附加豁免保险费特约

  二十五、附加住院医疗日额给付保险特约

  二十六、计划生育妇女孕产期平安保险

  二十七、住院医疗安全保险

  二十八、医疗手术平安保险

  二十九、计划生育手术平安保险

  三十、麻醉平安保险

  三十一、婴、幼儿疾病住院医疗附加保险

  三十二、儿童计划免疫健康保险

  三十三、母婴安康保险

  三十四、节育手术平安保险

  三十五、养老金还本保险

  三十六、附加意外伤害保险特约

  三十七、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特约(附加总发营销寿险)

  三十八、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三十九、学生险附加意外医疗保险

  四十、附加意外伤害医疗险(附加于团身、团意、总发直销寿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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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9-30
文号:财税[1998]149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财税字[1998]1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问题的意见函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办转来你行上报温家宝副总理的《关于按5%的税率征收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的请示》(银报[1998]36号)和温家宝副总理的批示。经研究,现将意见函告如下:

  一、关于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问题

  《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把信用社办成社员自愿入股、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即入社自愿、社员所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主体。作为农村合作金融组织,发放农业贷款是农村信用社服务于社员的主营业务之一,并非国家政策性业务。

  二、关于保值储蓄贴补利息问题

  实行保值储蓄是在物价上涨过快的情况下,国家为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社会稳定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虽然银行多支付了利息,但是避免了储户挤兑存款,维护了银行的正常经营。各家商业银行支付的保值储蓄贴补利息均由各银行逐年消化解决,中央财政未给予任何形式的弥补,对此,农村信用社也不应例外。

  三、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国家在规范税制取消大量减免税的同时,考虑到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困难,对农村信用社仍规定了过渡性税收优惠政策:在2000年底以前,对贫困县的农村信用社免征所得税;对其他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税率于1997年1月1日提高到8%以后,对信用社的营业税税率采取分步到位的办法,即1997年仍按5%,1998年按照6%征税。这体现了国家在税收政策上对信用社的支持。鉴于目前农村信用社的经营仍然存在比较大的困难,经研究,同意在2000年底以前,对农村信用社可维持按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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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11-16
文号:财税字[1998]15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所函[1998]12号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认真做好对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严格税收征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广东地方税务局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现将他们《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根据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高度重视股息、红利的征收管理。截止1997年底,我国上市股份制公司已达745家,投资者总数(股东账户数)为3331万户。总股本达1771亿元,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4%,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分配也不断增多,1997年有6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54%,成为第三大税源,这表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应税项目。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这笔税源,采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搞好征管。

  二、清理检查分红、派息征税情况。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税不到位的问题,对比上市公司股东账户数和实际纳税人数,前者为后者的5.3倍,再对照分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说明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远未到位,税源流失较多。总局要求各地认真分析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堵塞漏洞,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

  三、强化扣缴工作。对利息、股息、红利征税一定要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一环节,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尤其要督促对派送红股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对派送红股尚未征税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在今年落实到位,以公平税负,保证个人所得税款足额入库。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粤地税办发[1998]5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将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公司1997年度分红派息预案进行了整理,并测算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请各市做好本地区上市服份制公司、基金公司的分红派息方案的核实工作,督促有关公司按法规扣缴税款,及时、足额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

  附件:粤上市公司、基金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预案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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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8-05-19
文号:国税所函[1998]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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