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财预字[1999]29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得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据反映,近来一些地方为鼓励纳税人及时纳税,采取对纳税大户实行物质奖励的做法,扰乱了正常的税款征纳秩序,造成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征税,确保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是财税部门的重要职责。严禁各级政府、各部门通过退税、财政拨款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用于奖励纳税人。
二、依法纳税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手段逃避纳税义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者,必须严厉打击,以维护财税法规的严肃性。对依法纳税表现突出者可给予表彰,但不得实行物质奖励。
三、凡违反法规、对纳税人实行物质奖励的,不仅要如数追回奖励的现金和实物,而且还要追究主要决策者的责任。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法规国税函[1999]6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按照法规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纳税人反映,有的税务机关在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时,有向纳税人多收费或者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税务代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现象。此种做法,增加了纳税人的负担,影响了税务机关的形象。为了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更好地树立税务机关公正、廉洁、为纳税人服务的新形象,现重申以下法规:
一、在换发税务登记证和新办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不得加收其他费用;国家另有法规的,按照有关法规办理。
二、税务机关不得将税务登记的审核、发证工作交由中介代理机构办理,不得强制要求纳税人通过中介代理机构办理税务登记。
请各地严格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规的,应及时纠正,同时按照有关法规处理。
法规署法[1999]636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的通知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于1999年10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意见》的贯彻落实,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即以海关总署令第76号对外发布。署法[1999]386号及所附海关总署令第76号同时予以作废。
各海关在依据《办法》实施处罚,制发《处罚决定书》时,应同时引用《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办法》或《意见》和《办法》的相关条款。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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