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税发[1999]2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廖太洪同志学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近年来,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入开展,广大税务干部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认真贯彻总局提出的“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的工作方针,勤政廉洁、无私奉献,为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圆流完成做出了积极贡献,先进模范人物不断涌现。

  1999年8月17日,9月15日,四川省隆昌县国家税务局局长廖太洪同志分别被人事部、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人民满意的公务员”荣誉称号。廖太洪同志,1964年参军,1966年入党,在20年的军旅生涯中曾被评为“五好战士”、“干部标兵”荣立三等功两次,嘉奖十余次,1968年作为西藏军区“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受到毛主席的亲切接见。1985年转业后,历任县委办公室副主任、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1995年2月,调隆昌县国家税务局任局长。廖太洪同志在税务系统基层领导岗位上,刻苦学习,努力实践,处处以身作则,秉公执法,敢于碰硬,不谋私利,甘当公仆。他带领广大干部克服困难,经过不懈的努力和严格管理,仅用几年时间,彻底改变了县局和干部队伍的面貌,各项工作发生了可喜的变化。1997年在全县行风评议中,县局被评为第一名,1998年,县局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省级“文明单位”。廖太洪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努力实践着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他是税务系统继袁庭钰、丁万万同志之后涌现出的又一个“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先进典型,是全国税务系统广大公务员学习的榜样。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向廖太洪同志学习的活动。学习他坚定的政治立场,崇高的理想信念;学习他不畏困难,勇挑重担,顽强拚搏的优良作风;学习他坚持原则,清正廉洁,一心为公的高尚情操;学习他求真务实,热心为民,甘当公仆的奉献精神。

  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要结合当前开展的“三讲”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学习廖太洪同志的先进事迹,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充分调动广大税务干部争当“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的积极性。要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努力营造“为人民服务,让人民满意”的良好氛围,把全系统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活动继续推向前进,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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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2-15
文号:国税发[1999]2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9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外运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广东、福建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外运集团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试行合并纳税的大型企业集团,到1998年年底,合并纳税期限已满。为支持该集团的发展,经研究,现将该集团1999-2000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外运集团全资控股23家成员企业,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在北京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入中央金库。

  二、中外运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山东、天津分公司由中外运集装箱有限公司在上海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外运山东公司全资控股8家、中国外运辽宁公司全资控股7家、中国外运江苏公司全资控股16家、中国外运广东公司全资控股14家、中国外运福建公司全资控股14家,经省、计划单列市国税局核准后可由上述公司分别在其所在地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国税局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中国外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相关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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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12-21
文号:国税函[1999]90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1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加强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保证税收电子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根据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针对新形势下计算机应用的特点,总局对1997年发布的《税务系统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国税发[1999]069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并更名为《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国税发[1997]069号同时作废。

  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中央保密委员会、国家保密局中保发[1998]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等文件随本文一并印发。


 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的有关规定及要求,为了更好地规范和管理税务系统的计算机、网络设备和电子信息,使之安全运行,更好地发挥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资源的作用,特制定《税务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网络、计算机及附属设备和电子数据的管理。

  第三条 税务系统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实行谁主管、谁负责,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人员防范与技术防范相结合的原则,逐级建立安全保护责任制,加强制度建设,逐步实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利益的活动,不得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和规划应按国家保密局国保发[1998]1号)文件的规定,同步规划并落实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建设,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和国家保密局(中保办发[1998]6号)的通知要求,报经省局以上保密部门审批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 违反本规定并造成重大事故的,将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处理。

  第二章 计算机系统安全管理

  第八条 国家税务总局保密委员会主管全国税务机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税务机关的保密委员全应负责本机关和下属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工作,并指定有关机构和人员具体承办。

  第十条 凡税务系统省、地、市(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其计算机使用具有一定规模的,均应成立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条件不够成熟的,可指定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机构由各级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与计算机管理部门共同负责组建,并吸收具有专业技术水平和实践工作经验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参加,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计算机安全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检查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三、面向系统内用户和所属单位通报计算机病毒情况,提供防治计算机病毒的技术服务。

  四、负责向公安部门办理有关备案手续,协助安全管理方面的其它工作和查处事故。

  第三章 机房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算机房是重要的经济信息处理场所,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保密制度和规定,防止重要经济信息的泄露。

  第十四条 各用机单位对可能接触到机要信息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保密教育。

  第十五条 网络系统管理员等重要岗位,应选派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的人员担任。

  第十六条 机房内严禁未经许可的非有关人员进入。如需进入,必须由本单位有关人员陪同。

  第十七条 严禁各岗位人员越权操作,对重要的计算机信息处理系统应分级加设系统口令,以防机密信息的泄露。

  第十八条 涉密计算机、服务器系统管理员的口令其长度必须超过8位字符,每月至少更换一次。

  第十九条 涉及密码的文件须妥善保存,不得随意公布。

  第二十条 对重要的资料档案要妥善保管,以防丢失泄密。机房内废弃的打印纸及磁介质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销毁。

  第二十一条 提高警惕,防止和打击窃取、泄露、私自修改计算机重要信息、破坏干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正常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证税收数据、信息、资料的准确、安全可靠。

  第二十三条 调离人员必须移交全部技术资料和有关文档,删除自己的文件、帐号,由系统管理员修改有关的口令。

  第四章 计算机安全产品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新购进的计算机及其设备,须组织专业人员检测后,方可安装运行,防止由于质量引起的问题和原始病毒的侵害。

  第二十五条 计算机及网络的安全产品(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安全隔离产品、安全监控产品等)必须使用经过公安部、国家保密局等有关部门鉴定批准销售的产品,并及时更新版本。不得使用国外同类产品。

  第二十六条 不得传播、复制病毒和病毒程序,不得撰写这方面的文章。

  第二十七条 加密产品的核心机密应交本单位办公厅(室)机要部门或保密办公室保存,严禁随意存放,严禁交于公司管理。

  第二十八条 网络加密物理产品,在有条件的地方应安置监控设备。

  第五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网络建设的设计中即应考虑安全技术措施,采用较成熟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技术、防治病毒技术。

  第三十条 使用MODEM经电话线上Internet终端,在拨号上网时,必须中断与局域网和广域网的联接,以防止内部数据的外泄和遭受恶意攻击。

  第三十一条 根据中保办发[1998]6号文第十六条的规定:税务系统In-ternet的建设,物理上应与本地局域网隔离。

  第三十二条 广域网通讯服务器、拨号服务器、Internet服务器等与外界联接设备需设立防火墙、代理服务器、网关等防护措施,以防止外界的恶意攻击。

  第三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严禁访问Internet。

  第三十四条 涉密数据的存储和传输应当按照国家保密局和公安部保密规定配有相应的加密措施。

  第三十五条 涉密数据在数据加密网络建立之前,严禁通过公网传递。

  第三十六条 涉密计算机设备的维修应确保密级数据不被泄露。对报废计算机应将硬盘拆除后,由专人负责集中销毁。

  第六章 数据、资料和信息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机房及使用计算机的单位都要设专人负责文字及磁介质资料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建立资料管理登记簿,详细记录资料的分类、名称、用途、借阅情况等,便于查找和使用。

  第三十九条 技术资料应集中统一保管,严格借阅制度。

  第四十条 应用系统和操作系统需用磁带、磁盘备份。对重要的可变数据应定时清理、备份,并送指定地点存放。

  第四十一条 存放税收业务应用系统及重要信息的磁带磁盘,严禁外借,确因工作需要,须报请有关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数据磁带、磁盘,应在质量保证期内(一般为一年)进行转储,以防止数据失效造成损失。

  第四十三条 按照总局IP地址的统一安排,设置本系统网络的总体布局、局域网段和下属单位的IP地址的划分,各级税务机关需将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网段分配报送上一级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有关路由表、网络IP地址的变更,应做好记录,同时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机房环境、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计算机设备和机房应保持其工作环境整洁,保持其所必须的湿度。

  第四十六条 计算机房应列为单位要害和重点防火部位,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机房消防器材的存放位置及使用方法,并定期检查更换。

  第四十七条 严禁在防火通道内堆放杂物,确保设备及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八条 机房及其附近严禁吸烟、焚烧任何物品。

  第四十九条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品进入机房,因工作需要使用易燃物品时,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用后必须置于安全状态,妥善保管。

  第五十条 机房用电量严禁超负荷运行,禁止使用电炉、取暖炉等非计算机设备。

  第五十一条 机房内使用电烙铁要严格控制,必须使用时,应按规定操作,有专人看守,确保安全。

  第五十二条 定期对机房供电线路及照明器具进行检查,防止因线路老化短路造成火灾。

  第五十三条 机房工作人员要熟悉设备电源和照明用电以及其它电气设备总开关位置,掌握切断电源的方法和步骤,发现火情及时报告,沉着判断,切断电源及通风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灭火。

  第五十四条 机房内应定期除尘,在除尘时应确保计算机设备的安全。

  第五十五条 机房内严禁存放、食用任何食品。

  第五十六条 节假日期间,如工作需要开机,应留有值班人员,或开启监控设备。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公安部关于加强信息网络安全检测产品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2、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涉及国家秘密的通信、办公自动化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3号

  5、计算机、网络安全产品准销售清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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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7-12
文号:国税发[1999]13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落实《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经研究,决定从1999年起在《中国税务报》上设立曝光台,定期公告曝光各级税务机关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现就报送税务违法案件公告材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9年起,各地要从所查处的税务违法案件中,选择适当的案件,编写公告材料,定期报送总局(稽查局),由总局进一步审核后,统一选送《中国税务报》公告曝光。

  二、各地报送公告材料的案件,限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为了保证公告的时效,各地应在所查处案件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生效以后及时编写和报送公告材料。

  三、各地要按照《税务违法案件公告办法》的规定编写公告材料,扼要介绍税务违法事实,写明税务行政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及其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如已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可适当说明。每案公告材料的字数控制在300字以内。

  四、对于报送的公告材料,各地要认真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五、为了推动公告曝光工作的开展,同时满足在《中国税务报》上定期公告曝光案件的需要,各地每月至少要报送一个案件的公告材料。案件金额(税款、滞纳金、罚款)必须超过100万元。

  六、总局将分季度通报各地报送和被采用公告材料的情况,并将其作为考核各地公告曝光工作的重要依据,列入税务稽查工作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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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2-01
文号:国税函[1999]5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特急计价检[1999]112号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部门收费检查有关政策界限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物价局(委员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使税务部门收费检查结案处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保证金、发票保证金检查处理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3号)法规:"对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可以令其提交纳税保证金“;财政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法规:"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各级税务机关必须按照上述范围、标准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法规收取保证金或押金,对多收的保证金或押金,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法规>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的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有关法规,按乱收费查处。多收的保证金、押金以及利息要限期退还纳税人,超过法规期限未退或无法退还等尚未处理的余额,由各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国家计委价格监督检查司,等统一研究处理。

  二、关于税务代理收费检查处理的政策依据

  税务代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法规执行,税务代理机构必须与纳税人签订代理协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对于税务机关将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认定、年审、代开增值税发票等行政职能转交中介机构办理并收费,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强制纳税人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税务代理机构提高收费标准及自立收费项目的;税务代理机构未与纳税人签订协议,强行服务的,均属乱收费行为,要根据《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计价费[1997]1511)法规,进行查处。

  三、关于取消收费项目检查处理的政策依据

  凡继续执行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计委(包括原国家物价局)的省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已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的,或对已降低的收费标准继续按原标准收费的按乱收费从严查处。继续收取发票管理费的,在处理时可适当考虑扣减未计入发票价格的制作成本、运输、仓储等劳务费用及损耗等因素。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可按省级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收取单份工本费。

  四、关于税务机关收费项目的标准检查处理的政策依据

  税务机关收取的证照、表、册工本费标准,须由国家和省两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对自立收费项目、执行越权制定的收费标准以及未申领《收费许可证》、不使用收费专用票据向企业收费的,均按乱收费查处。

  五、关于IC卡价格检查处理的政策依据

  《国家计委关于核定金税工程所用产品试销价格的通知》(计价管[1996]1796号),对金税工程所用产品已制定了供应价格和零售价格,各地要严格按照执行。对于其他用途的IC卡价格,必须经省级或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的,一律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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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2-02
文号:特急计价检[1999]11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审法复字[1999]8号 审计署法制司关于审计机关查处企业违反税法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审计决定执行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审计厅:

  你厅《关于审计部门查处企业违反税法补缴税款和罚款的审计决定执行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各项税收收入进行审计监督,对违反预算的行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有权责令限期缴纳、上缴应当缴纳或者上缴的财政收入。

  经查实的被审计单位偷税、漏税、欠税等涉税违法行为,审计机关应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在税收清缴期内的(即本年度的)应交未交税金,审计机关应及时通知税务机关予以收缴。

  二、已超过税收清缴期的(即以前年度的)税金,税务机关未发现或者税务机关违法少征、不征的税金,审计机关可按照《审计署关于批转宁夏自治区审计厅在财政设立查处违纪资金收缴专户报告的通知》(审发[1998]280号)办理。

  审计机关对税收的审计监督,既是对被审计单位有无偷税、漏税、欠税等违法行为的审计监督,又是对税收征管机关有无漏征、少征、不征税金等违法行为的审计监督。对于审计过程中查出的被审计单位的主管人员、主要责任人员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未涉嫌犯罪的,应建议有关主管机关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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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2-03
文号:审法复字[1999]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银发[1999]4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220号)转发你们,请从速转发至所辖各城市商业银行,并督促其认真贯彻执行。

  结合贯彻执行《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现将城市商业银行呆账核销及税后利润分配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各分行、中心支行要督促辖内城市商业银行认真落实文件精神,尽快组织人员全面清查和评估城市商业银行的资产状况,严格按照《城市商业银行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范围,对呆坏账进行确认,并将呆坏账清单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备案。在此基础上,督促城市商业银行按规定程序加大呆坏账核销的力度,加快呆坏账核销的进度,并切实落实对已核销呆坏账资产的保全和追收责任。

  二、对不良贷款比例超标的城市商业银行,每年税后利润分配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存款利率。对资本充足率不足8%和实际不良贷款比例超过30%的城市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对股东进行现金分红。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账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的有关规定,城市商业银行可以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呆账准备金。对实际应核销呆账超过呆账准备金余额部分,应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呆账准备金补足,否则原则上不得对股东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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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2-04
文号:银发[1999]4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国有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掌握纳税人户数,把握税源变化,减少税源流失,增加税收收入、确保完成企业所得税税收任务,总局决定,在全国开展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查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负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应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参股、联营的企业)。

  二、清查重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国有企业;

  (二)改组、改制的国有企业;

  (三)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

  (四)各类国有企业集团及其分支机构、下属单位;

  (五)国有企业参股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

  (六)其他已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未按法规办理税务登记、注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国有企业。各地区要根据上述重点,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清查重点。

  三、清查方法

  (一)要将现有税务登记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情况相核对,对已办理工商登记、已批准设立的企业、单位而未纳入税收管理的,要进行调查、分析;

  (二)要将现有税务登记户数与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户数进行核对,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要逐一分析查清原因。

  四、清查工作要求

  (一)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清查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取得有关部门的支持:

  (二)全面清查和重点清查相结合,通过清查要全面掌握应缴纳国有企业所得税的户数,摸清税源底数,掌握税源动态;

  (三)及时处理查出的问题,对漏征漏管户和虽已办理税务登记而未按法规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定性分析,并根据有关税收法规的法规予以处罚;

  (四)清查工作从1999年3月份开始,6月30日前结束。

  (五)清查工作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对清查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情况逐级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要在7月31日前将总结材料和《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送总局。

  附件:国有企业所得税纳税户清查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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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2-26
文号:国税发[1999]2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1999年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税收宣传工作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强有力手段。1999年4月,是从1992年开始的全国第八个税收宣传月。8年来,税法宣传月以其强大的声势宣传税法和税收工作,对于增强公民纳税意识,促进税收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实践证明,在做好经常性宣传工作的基础上,进行集中的、有轰动效应的宣传,是非常必要的。总局决定,1999年4月继续开展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宣传月的主题和指导思想

  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是“依法治税,强国富民”。

  1999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建国50年来,税收工作走过既曲折又辉煌的道路。1950年全国工商税收是26亿元,1998年达到8552亿元,工商税收增加327倍,税收工作为国家面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翻天覆地变化做出了重大贡献。

  1999年也是20世纪末世人瞩目的一年。即将过去的20世纪是人类社会发展最快的100年。税收作为各国财政的主要来源,为世界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社会文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1999年还是我国进一步克服亚洲金融危机影响,继续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一年。1999年全国税务干部在十分困难的条件下完成税收任务,对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增长和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中央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理解。1999年,中央将继续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扩大内需,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毫无疑问,税收增长是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支柱。

  古今中外的无数事实证明,税收是国家强大、人民富裕的物质基础。以“依法治税,强国富民”为1999年宣传月的主题,可以使各级领导和广大纳税人从历史和现实的高度,重新认识税收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支持税收工作,坚持依法治税,促进1999年税收任务的完成。

  1999年税收宣传月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以建国50年以来物质文与精神文明巨大进步的历史和现实事实为依据,突出宣传税收的重要地位,宣传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宣传税法的严肃性,为完成1999年税收任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宣传月的基本形式

  税收宣传月已经搞了多年,宣传形式的创新已成为宣传月有无影响、有无生命力的关键。各地要结合实际,充分发挥创造力,争取在宣传形式上有所突破,进一步提高宣传效益。

  (一)向各级党政领导宣传税法。依法治税包括立法、执法、守法、护法四个环节,领导干部对税法的理解水平是依法治税的最重要的内容。各级税务部门要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向各级党、政、人大、政协领导宣传依法治税的重要意义。

  (二)充分挖掘建国50年以来税收促进我国改革和建设的重大事件,以生动有力的事实和简明的形象,说明税收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纠正长期以来人们对于税收形成的一些偏见。

  (三)选择影响力大的电视。报刊、广播等媒体作好宣传工作。电视,特别是最近活跃在各地的一些著名电视栏目,覆盖面大、影响力强,是税收宣传工作的重要阵地。要大力加强与电视宣传部门的合作,通过电视新闻、电视专题片、电视公益广告、电视剧、电视晚会、电视转播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宣传。要大力发挥各地报刊、电台的宣传作用,积极开辟专栏。撰写专稿、开办专题节目,组织有深度的报道,形成声势。特别要大力发挥中央新闻媒介的宣传作用。在宣传月期间每个省级地区都要力争在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经济日报、法制日报、经济参考报等中央主要新闻单位上刊播1至2篇有关税收宣传的稿件。

  (四)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联合召开纳税模范表彰大会,对模范纳税户和协税护税先进单位,特别是去年增收1000亿过程中积极清理欠税,为税收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企业进行表彰。

  (五)进行反面典型教育。要利用大量典型事例说明,只有坚持依法纳税,事业才能有发展的前途,而偷税骗税最终将损害地方、企业和个人的根本利益。

  (六)就1999年开展的发票大检查做好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月期间要通过各种活动形式,普及发票知识,提高公民辨别真假发票的能力,宣传不要发票和使用假发票的害处,在广大公民中形成消费索要发票的好习惯,打去买卖假发票、虚开代开发票的犯罪活动。

  (七)广泛开展税收咨询宣传活动。各地在宣传月期间,要开设咨询电话、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通过咨询电话服务于社会,通过举报电话监督税收工作,方便公众举报份、逃税案件。同时,还可采取函件咨询和上街咨询等形式,为纳税人服务,切实树立税务良好形象。

  三、几点要求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税收宣传月活动。税务系统各级领导要十分重视宣传月这种形式,把它作为4月份税收工作的重点,严密组织,精心部署,认真落实,并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各级税务部门要挑选精干人员组成宣传月活动领导小组,拨出专项经费,积极培训宣传人员,为税收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宣传条件,保证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扎扎实实。

  (二)加强税收宣传信息交流。信息交流是宣传月活动的一项重要工作。根据1999年宣传月的特点,各地要及时把信息含量大、新闻性强的活动信息通过信息网或传真向总局报送,总局将编发税收宣传月活动简报、动态,推动各地宣传月活动的开展。宣传月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向总局上报宣传月总结。

  (三)加强国税局、地税局之间的团结协作,共同搞好税收宣传月活动。各地要总结往年税收宣传月活动的经验,加强国税局、地税局的团结协作,做到从税收全局着眼,有合有分、各有侧重地开展税收宣传,形成税收宣传的合力,最大限度地提高宣传效益。在宣传口号、宣传标牌、宣传标语的设计、悬挂上,要统一口径,加强联系,沟通情况。各地要广泛宣传、张贴总局提出的标语、口号(附后),不得宣传自编的口号、标语,避免造成舆论误导。

  (四)开展宣传竞赛评比,推动宣传工作深入开展。宣传月结束后,总局对各地开展宣传月活动情况要进行评比。

  附件:税收宣传标语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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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3-09
文号:国税发[1999]32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经贸技术[1999]214号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委管国家局,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大连石油化工公司等28个单位的技术中心作为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

  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法规的程序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585号文以及署税[1998]787号文法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科教用品免税审批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8]787)法规,技术中心进口科教用品的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在技术中心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按照1994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法规,对中试产品不再执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附件:第六批享受优惠政策的28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委、中国工商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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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3-25
文号:国经贸技术[1999]21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发[1999]4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增加税收收人,打击各种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今年4月初至6月底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进行发票的清理检查,这是确保完成今年税收任务的重要措施,是加强税收管理的一项基础工作。现将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凡纳人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印制、领购、使用和结存情况,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具体检查对象是指:

  1.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2.有取得和使用发票行为的各种非经营单位、社团组织;

  3.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4.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

  5.车站、码头、非法印票窝点等伪造、倒卖发票比较集中和猖獗的场所。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对用票单位和个人的检查:

  1.是否按法规领购发票,有无向税务机关以外购买未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的行为;

  2.是否按法规开具发票,有无虚开、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行为;

  3.是否按法规取得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法规进行抵扣,有无用普通收据或其他凭证代替发票列收列支的行为;

  4.是否按法规保管、缴销发票,有无擅自销毁发票,丢失发票未向税务机关报告的行为;

  5.是否按法规建立了发票保管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有无不执行制度的行为。对用票单位和个人清理检查的重点环节是开具和取得发票是否合法;重点行业是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农副产品收购、建筑安装、粮食及汽车销售等。

  (二)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的检查:

  1.是否按法规印制、保管、发放发票;

  2.是否按法规领取、使用、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

  3.是否按法规销毁发票印制过程中产生的废(次)品;

  4.是否按法规生产、销售、保管发票防伪专用品;

  5.是否建立了发票防伪专用品和发票监制章管理制度并认真执行。

  对发票印制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清理检查的重点是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销售和保管。

  (三)对制售、倒卖真假发票的清查:

  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是这次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的重点。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认真组织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私印、伪造假发票的窝点以及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清理检查的重点。

  三、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再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

  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自查和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首先,发动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从事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认真自查,尽量把问题暴露在自查阶段,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税务部门组织力量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点印刷企业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进行清理检查。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和自查阶段。各级税务机关要利用各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意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附后),要公开见报、广泛宣传,使广大印票、用票单位和个人了解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提高识别真伪发票的能力,充分认识到加强发票管理的重要性,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普遍受到一次遵纪守法、遵章纳税的教育,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查面要达100%。

  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在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的基础上,要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的发票印制、使用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

  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在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内部发票管理情况也要进行整顿,主要检查发票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和落实,发票印制和代开是否符合法规程序和按法规征收税款,发票防伪专用品管理是否安全、严格,发票的检查和处罚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针对这次清理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摸清规律,提出措施,完善制度,进一步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每个阶段时间的具体安排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清理检查的时限和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等有关法规为依据,清理检查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和管理发票以及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销售和保管情况。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法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在检查清理过程中,要做到定性准确,宽严适度,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边检查、边处理、边结案。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查出的案件涉及到其他经济犯罪行为的,应先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法规给予处理后,再移送有关部门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组织落实。全面清理检查发票是新税制实施以后的第一次,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工作量大,政策性强,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配备得力干部以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要统一广大税务干部的思想,认真做好清理检查工作。发票清理检查工作要与税收宣传、日常税收检查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核定和调整等各项工作结合进行。

  (二)加强配合,增强力度。为了搞好这次全国性发票的清理检查,有力遏制利用发票犯罪的行为,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公安、工商、检察等有关部门,特别是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和公安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活动的联合通知)

  的部署,有计划、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联合组织突击检查,端掉一批非法印制、倒卖发票窝点,打击一批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分子。在清理检查工作中,国、地税务机关要加强联系,相互传递信息,相互支持,联合行动,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清理检查中涉及外地企业单位和个人的问题,要及时与当地税务机关取得联系,要求协查;各地税务机关都要重视协查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反馈信息和情况。

  (三)及时整改,注重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通过发票的清理检查,进一步贯彻落实发票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切实作好发票集中印制、严格发售、规范开具和取得,强化检查与处罚等发票管理工作。力争使发票管理工作得到明显改善,使发票管理步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提高发票管理水平。

  (四)做好发票检查的记录和统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税局、地税局应随时将检查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案件报国家税务总局,7月20日之前将这次清理检查工作的总结和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措施及(普通发票清理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报国家税务总局。

  附件:

  1.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2.普通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清理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4.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情况检查统计表(略)

  抄送:国务院各部委,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湖南省城步造纸厂、江苏省镇江大东纸业有限公司、中标国安防伪技术公司、天津南开大学戈德防伪技术公司

  附件1:


关于开展发票清理检查的通告


  发票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税务机关是管理发票的法定机关。为了加强发票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堵塞税收漏洞,打击利用发票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发票清理检查活动。现就发票清理检查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清理检查的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法规,凡纳人发票管理的各种收付款凭证,均属于这次清理检查的范围。

  二、发票清理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一)检查用票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法规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否按法规进行抵扣。重点是是否按照法规开具发票和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法。

  (二)检查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发票印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生产、保管和销售情况。

  (三)清查伪造、倒卖发票的犯罪团伙,特别是利用地下印刷厂大量印刷假发票的窝点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伪造、倒卖发票为常业或牟取暴利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三、发票清理检查的时间、方法和步骤:

  发票清理检查工作从1999年4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结束。这次发票清理检查采取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自查与税务部门突击检查、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具体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自查阶段。所有负责制、使用发票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都要按照本(通告)

  的法规,对1997年和1998年印制、使用、保管发票的情况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100%;第二阶段为重点检查阶段。税务机关对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票印购用存情况进行突击检查和重点检查,检查面不得少于30%,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检查面要达到100%;第三阶段为整改建制阶段。

  四、检查清理的政策:

  (一)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法规》等有关法规为依据。

  (二)清理检查工作本着“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分别情况,认真处理。在自查阶段查出的问题,可从轻处罚;对自查不认真和抗拒检查的应按法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公开曝光。

  (三)对查出的重大问题要专门立案,认真查处,不受清查时间的限制。对于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企业不符合发票印制和防伪专用品生产条件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四)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举报。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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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3-26
文号:国税发[1999]4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税函[1999]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1996年下发《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试行版)三年来,各地基层税务机关按照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不断规范税收征管程序,强化税收征管中各环节的协调、制约与监督,初步形成了税收征管良好的运行机制。随着征管改革的不断深入,税收征管法律法规的修订和一些新的税收征管规章制度的陆续出台,同时为配合全国统一计算机税收征管应用软件的开发,总局在总结各地具体征管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的基础上,组织修订了《税收征管业务规程》(修订版),近期即将印发。为了便于贯彻执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业务,强化征收管理。本次修订完成的规程同试行版相比,一是增加了新的内容,如:纳税人的认定管理、稽核评税等;二是结构有所调整,如违法违章处理、税务执行等具有公用性的业务,为避免重复,放置一处等;三是监控关系更为严密,如:通过对新开业纳税人与失踪纳税人身份证号比对,寻找非正常户的踪迹;通过对纳税人申报资料的及时分析,监控纳税人申报的准确性等。因此,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修订的内容,调整相应的税收征管业务,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

  二、为保证规程的贯彻执行,总局将制定下发关于统一管理税收征管软件开发应用业务的实施意见,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需对规程做顺向延伸细化和修改,应按照实施意见的有关程序办理。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设性建议,可及时反馈给总局征管司,以便适时优化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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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1999-04-02
文号:国税函[1999]15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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