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域名变更的通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要求,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于2022年2月25日零时起对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域名进行变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新系统域名由https://hljgswsbs.gov.cn变更为https://fpxxt.heilongjiang.chinatax.gov.cn,新域名自2022年2月25日零时起正式启用。原域名自2022年3月25日零时起停止使用。


  二、请广大纳税人及时修改增值税开票软件(包括金税盘版、税控盘版、税务UKey版)参数设置,将开票软件中发票上传和版式文件下载参数设置调整为新域名,端口号不变。如遇不能正常下载版式电子发票情况,请将开票方提供的版式文件下载URL链接地址中的旧域名调整为新域名,即可成功下载。


  三、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门户网站、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获取最新信息。金税盘版开票软件技术支持请拨打95113(航天信息税控服务热线),税控盘版和税务UKey版增值税开票软件技术支持请拨打4006020889(百旺金赋税控服务热线)。如有其他疑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1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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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12-0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通告2021年第7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需求,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28日


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更为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其他发票暂不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税务机关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税收大数据,结合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信用等级、发票开具、申报纳税、涉税风险等信息,科学设置预警监控指标对纳税人进行综合评价,实施纳税人申领发票分类分级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分类管理,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税收管理信息,利用税收大数据对申领发票的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为税收遵从度高、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加强发票领用后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分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科学分类的基础上,明确发票分级管理职责。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统筹开展发票申领分类分级管理系统建设,统一流程规范,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组织开展本地区发票申领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县(区)级税务机关和基层分局(所)负责落实发票申领分类分级服务和管理相关工作,做到分工明确、岗责清晰、衔接顺畅。


  第六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在申领发票环节,将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


  Ⅰ类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B级,且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暂未发现涉嫌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风险的纳税人。


  Ⅱ类纳税人,是指除Ⅰ类纳税人和Ⅲ类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


  Ⅲ类纳税人,是指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涉嫌存在虚开虚抵增值税发票风险的纳税人,或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涉税人员在全国范围内关联多户涉嫌虚开风险企业,或存在涉嫌虚假申报等较高风险的纳税人。


  纳税人对分类存有异议的,可按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述。


  第七条 纳税人提交发票领用申请前,应按规定完成实名信息验证。


  第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其领用发票的种类,应用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核定其发票月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一)Ⅰ类纳税人,按需供应发票,提供便捷纳税服务,一般情况下可一次供应2-3个月发票用量。


  (二)Ⅱ类纳税人,正常供应发票,加强用票辅导服务,一般情况下可一次供应1个月发票用量。


  1. Ⅱ类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


  (1)一般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3)一般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小规模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


  2. Ⅱ类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审核和调整。


  (三)Ⅲ类纳税人,限制供应发票,税务机关加强风险提醒及事后监管。


  1. Ⅲ类纳税人首次申领发票:


  (1)一般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2)小规模纳税人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申领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千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最高领用数量合计不超过50份。


  (3)一般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小规模纳税人申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10份。


  2.Ⅲ类纳税人确因生产经营发生变化,需要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须将持有发票全部开具并完成上一税款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和缴税后,才能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进行审核和调整。


  (四)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税务机关为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供应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的,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变化,需申请增加发票种类、月领用发票数量或提高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机关结合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申报纳税、开票情况,按照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条 纳税人申请的发票数量和限额超过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业务真实性材料,如交易合同、协议等,提出调整申请。税务机关对提交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开展税务约谈或实地查验,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税务约谈,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查验。税务机关根据审核结果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网上申领、发票邮寄等非接触式办理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网上、自助办税终端和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领用事项。


  第十二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票种核定、领用发票申请,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暂未发现涉税风险或者涉税风险较低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自主申领发票服务,由电子税务局自动为纳税人办理。


  第十三条 纳税人申领发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查验:


  (一)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税务机关应按照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并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前实地查验工作。


  (二)Ⅰ类、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3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使用量较大的,税务机关在核定其票种信息后的10个工作日内开展实地查验。


  (四)各地市级税务局结合本地征管实际,确定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进行自动调整,或依纳税人申请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纳税人对分类等级、票种核定和发票供应存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调整,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税务机关及时启动人工调整工作流程。经核实需调整纳税人分类等级的,税务机关及时完成纳税人分类等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分类等级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辅导提醒。对纳税人发票使用异常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依职权调整纳税人分类等级或发票领用数量及最高开票限额。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存在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风险,采取税务约谈方式无法联系或两次无故不到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纳入风险纳税人管理,暂停其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实施税企共治。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咨询了解申领发票操作指南和发票使用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定期向纳税人推送发票疑点信息,帮助纳税人开展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推行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9号)第五条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解释。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解读如下:


  一、制定《公告》的目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为纳税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办税服务,满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需求,对纳税人申领发票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服务,以提升纳税人税收遵从度和纳税满意度,降低征纳成本,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所称增值税发票(以下简称“发票”),是指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三、《公告》开展分类分级管理的方式


  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税收遵从度、税收风险程度等因素,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在申领发票环节,将纳税人分为Ⅰ类、Ⅱ类、Ⅲ类,实行差异化服务和管理,为税收遵从度高、纳税信誉良好的纳税人提供优质纳税服务,对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加强发票领用后的监督管理。


  四、《公告》优化发票使用服务


  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提交票种核定、领用发票申请,经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暂未发现涉税风险或者涉税风险较低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自主申领发票服务,由电子税务局自动为纳税人办理。


  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实行动态管理,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大数据分析识别结果进行自动调整,或依纳税人申请进行调整。


  纳税人对分类等级、票种核定和发票供应数量存有异议的,可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调整,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需调整纳税人分类等级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完成纳税人分类等级调整,按照调整后的分类等级为纳税人供应发票。


  各级税务机关积极探索实施税企共治。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广东省电子税务局、12366热线、办税服务厅等渠道咨询了解申领发票操作指南和发票使用相关规定。税务机关可定期向纳税人推送发票疑点信息,帮助纳税人开展企业内控机制建设,提升税收风险管理能力,切实维护守法经营者合法权益。


  五、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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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28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现对《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有关背景


  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大力推进增值税扩围改革,营改增工作全面完成后,增值税发票使用需求量大幅增长,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入开展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工作不断推进,对纳税人办税负担更轻、时间更短、渠道更广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规范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相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增值税发票代开管理,让纳税人广泛知晓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减轻纳税人资料报送负担,特制定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公告》基于纳税人视角,依办理次序描述纳税人办理发票代开业务涉及的办理地点、办理材料、税费缴纳和发票获取流程,便于纳税人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以下几方面变化:


  (一)简化了代开发票的报送资料,对通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进一步减少登记证件、身份证件等资料报送。


  (二)增加了免填单和在线填写服务,纳税人只需核对确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三)拓展了税费缴纳渠道,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三、施行日期


  《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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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12-31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6号)第六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纳税人申领增值税发票税务机关需开展事后实地查验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Ⅰ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50份(含)以上的。


  二、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25份(含)以上的;Ⅱ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15份(含)以上的。


  三、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含)以上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5份(含)以上的;Ⅲ类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10万元且发票月领用数量为5份(含)以上的。


  四、本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

2021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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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三)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尚未实现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但已实现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一)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三)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四)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时限


  纳税人申请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属于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按规定需要预缴税款的,缴纳税款后,国税机关即时为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税机关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不属于国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原因。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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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04
文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提高纳税人办税体验,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范围及时间


  自2019年10月25日18时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自助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青海省电子税务局将暂停办理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迁移、注销(含简易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不含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清卡、解锁、注销;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逾期)、增值税一窗式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等业务事项(详见附件)。同时,青海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暂停服务。


  二、升级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二)纳税人端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和西宁市车辆管理所设置的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暂停使用。纳税人可前往设置有车辆购置税窗口的办税服务厅或西宁市设置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的4S店办理相关业务。


  (四)不动产交易和个人出租房屋代开发票可正常办理。


  (五)邮政代开通用机打发票业务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自2019年10月31日8时30分起,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含自助办税服务厅、进驻政务中心及其他部门的办税场所),以及青海省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业务办理提醒


  (一)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根据本通告停机时间,敬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办理相关涉税(费)业务(特别是发票领用、发票代开、车辆购置税申报、出口退税申报等事项),避免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影响。


  (二)按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好所用的足购量的增值税发票,并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认相关离线开具时限和金额下载完成。


  成品油经销企业务必于2019年10月25日18时前完成成品油购进数量的勾选确认和总机构向分公司的油品调拨,并登录税控开票系统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青海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青海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门户网站、青海税务、青海纳税服务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广大纳税人如有疑问,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同时,请警惕各种来源不明的虚假信息,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可能会出现办税服务厅拥堵、等候时间过长等情况,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感谢广大纳税人长期以来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尽最大的努力减少对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影响,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特此通告。


  附件:停办业务明细表.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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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0-10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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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采用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现公布发票助手1.0软件和《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供纳税人免费选用。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助手软件功能作用。购买方在该软件中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二、发票助手软件安装和使用。发票助手软件分为电脑版和手机版,电脑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软件下载地址见附件1(发票助手软件1.0),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三、《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3),该规范使用QR码码制,字符集采用字母数字方式进行编码,根据内容自动匹配二维码长度,具备一定的容错能力,各界可以下载参考应用。


  四、纳税人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本地服务单位联系:


  内蒙古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内蒙古百旺金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008770103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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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2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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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一人一窗一机双系统”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地税互设窗口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由国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由地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 

 

  3.持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指定地税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加盖代开发票章。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附件请前往电脑端下载】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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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08
文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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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发布)规定,结合贵州省税务系统自助办税终端业务实现模式,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修订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现予以公布,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9月1日



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明确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一人一窗一机双系统”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地税互设窗口办税服务模式的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由国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费。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由地税负责征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三)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


  2.在自助办税终端先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国税相关税费,缴纳成功后,再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税税费。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在办税服务厅公开联合办税服务厅办税模式、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7年9月10日起施行。2016年11月28日发布的《17号公告》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修订的背景和意义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相关规定,贵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为提升纳税人应用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操作体验,运用技术手段升级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功能,将原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缴纳的城市建设维护税、个人所得税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实现一体化缴纳。因此,有必要将《公告》中与实际办税流程不一致的、难以执行的条款进行修订。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公告》从纳税人角度出发,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视角,按其办理业务的基本流程进行描述,让纳税人看得懂、会办理。


  (二)《公告》明示了纳税人通过办税服务窗口、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


  (三)《公告》明确了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不需持自助设备代开的发票往返窗口缴纳地税个人所得税和城市建设维护税,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四)《公告》要求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指引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


  三、修订的内容


  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二、三项“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相关税费。3.持自助办税终端打印的发票到办税服务厅指定地税窗口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并加盖代开发票章。”修订为“2.在自助办税终端先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等国税相关税费,缴纳成功后,再通过自助办税终端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税费。”


  本条根据贵州省税务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已实现功能进行修订。原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地税窗口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地税税费通过自助办税终端实现一体化缴纳,纳税人使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再往返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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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9-01
文号: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办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的规定,现将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未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已经税务机关实名信息采集的:提交办税人员或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资源税以及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项目部的企业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自然人通过身份证件扫描登录方式登录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发票,自助办税终端对申请人进行实名信息采集或实名信息验证。


  2.在自助办税终端缴纳增值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有关税费。


  3.在自助办税终端领取发票。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在办税服务厅公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办税服务厅窗口职能,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亦应按本公告执行。《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18年6月15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随着国地税机构改革进程的推进,办税服务厅国税地税业务办理由原来“进一个厅、办两家税”向国税地税业务“一窗通办”转变,为方便纳税人熟悉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快速办理涉税业务,按照机构改革有关要求和国税地税融合办税的现状,修订了《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0号),并重新发布。


  二、制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


  3.《积极推进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的指导意见》(税总发[2018]42号)


  三、起草过程


  (一)前期准备。根据机构改革和推行实名办税的相关要求,以及办税服务厅推进国税地税业务融合,在办税服务厅推行国税地税“一窗通办”的工作要求,优化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对修订后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重新发布。制定部门对修订后的文件进行了公平竞争性审查,不存在限制排除竞争的情形。


  (二)征求意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发[2018]70号)等文件相关要求,未公开征求意见。


  (三)合法性审查。提交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政策法规处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合规性评估。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政策解读


  为便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理解和执行,现对《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和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要求,推进办税便利化,税务总局决定,加快推进国税地税办税服务融合,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厅通办”。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积极行动,整合办税服务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业务一窗办理,优化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为了让纳税人广为知晓代开发票的办理流程,增强纳税人办税的确定感,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进行发布。


  二、《公告》的修订内容


  (一)《公告》明示了办税服务厅窗口、自助办税终端代开增值税发票的流程。


  (二)《公告》取消了实名办税推行后,自然人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的规定,简化了资料的报送。


  三、《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2018年6月15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所属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按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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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6-15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广大纳税人加快复工复业,特将有关增值税发票开具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开具。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2月底以前,适用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尊敬的纳税人,为了您的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确保您能够及时享受疫情防控期间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请您在3月份开票前对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进行联网升级,并在开具发票时准确选择减免征收率,谢谢您的合作!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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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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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支持复工复业的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发票开具的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为了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明确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根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判定适用的征收率。具体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月底以前的,应适用3%征收率,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可适用1%征收率或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1%征收率或者免税的发票。


  我省已对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等信息系统代开发票功能进行优化,纳税人可前通过“非接触式”渠道代开增值税发票,选择阶段性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后的征收率。


  同时,在3月1日之后,纳税人发生如下情形,仍可开具3%征收率发票:一是纳税人在3月1日前发生纳税义务,已经申报缴税但未开具增值税发票,3月1日之后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二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1-2月份,但尚未开具发票的;三是3月1日前已开具3%征收率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或者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四是因为实际经营业务需要,纳税人放弃享受减按1%征收率纳税或免税政策的。


  误开3%征收率发票的纳税人,若符合作废条件,应立即作废;如不符合作废条件,应及时按照红字发票的流程,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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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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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完善税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精神,现将我省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信用级别实行动态管理,我省纳税人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发布地址为:http://www.hitax.gov.cn/bsfw_5_1/。


  二、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为https://fpdk.hitax.gov.cn,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的使用请参阅《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详见附件1)。


  三、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税务机关会将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行清分并推送至纳税人,纳税人登录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只要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即可申报抵扣或办理出口退税。通过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四、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是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国税机关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切实做好宣传、培训等各项工作,逐户通知辖区内所有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同时加强后续管理,防范税收风险。


  特此公告。


  附件:

  1.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2.税务总局就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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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2-29
文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为了给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经济、高效的纳税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2016年59号)的要求,现将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可以直接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以下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也可以使用“易代开”系统通过手机微信公众号“海南国税”或电脑“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网站快速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


    (一)直接到联合办税厅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在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使用“易代开”系统申请代开发票的办理程序


    1.手机微信填写方式


    (1)手机微信关注公众号 “海南国税”;


     (2)进入“纳税服务” -> “代开发票”,填写代开信息;


    (3)到联合办税厅指定窗口出示手机微信中的代开二维码,在联合办税厅工作人员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上签名;


    (4)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2.电脑网页填写方式


   (1)电脑浏览器登录“海南省国税局易代开” 网站(http://www.ce12366.com/hndk);


   (2)利用手机微信“扫一扫”,扫码登录,填写代开信息;


   (3)打印《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4)到联合办税厅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费;


   (5)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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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11-11
文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为优化增值税发票服务,提升纳税人体验感,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纳税人涉及增值税发票相关联的业务将暂停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暂停办理业务的时间及范围


  (一)暂停办理业务时间:2019年10月25日0时至2019年10月31日8时。


  (二)暂停办理业务范围:


  1.税务登记类:纳税人开业登记(含跨区域报验),基础信息变更,跨区域迁移,注销登记(含简易注销)。


  2.发票管理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核定、领用、冲红、代开(含通过微信、支付宝代开)、认证、勾选、退回、缴销、查验。


  3.税控设备类:税控设备发行、变更、抄报税、清卡、解锁、注销。


  4.申报征收类: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及申报更正、增值税申报比对、消费税申报比对、车辆购置税网上申报、出口退(免)税、成品油库存管理、因作废、冲红代开发票引起的误收税费退还申请。


  届时广西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将停办以上业务事项。


  二、停机期间可正常办理的业务


  (一)纳税人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作废。


  (二)不动产交易及个人出租房屋的代开发票业务。


  (三)除本通告暂停办理业务范围以外的涉税事项均可正常办理。


  三、恢复办理业务时间安排


  2019年10月31日8时起,增值税发票系统2.0版正式上线运行,全区各办税服务厅、办税窗口等办税场所,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移动办税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等信息系统恢复业务办理。


  四、注意事项


  (一)暂停业务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妥善安排业务办理时间,避开暂停办理业务时段,提前或延后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出口退税申报、发票领用等涉税事项,尽量减少因系统升级对办理涉税业务带来的影响。


  (二)及时联网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停止服务期间,纳税人可采取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为确保在系统升级停办业务期间能够正常开具发票,请纳税人务必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结合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提前申领发票;于2019年10月24日17时前登录税控开票系统并保持互联网在线状态,确保系统自动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和限额变更;请成品油经销企业在停机前及时下载成品油库存。


  (三)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本次系统升级后,“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将升级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相关功能、性能将有较大优化和提升。届时,主管税务机关将会组织安排纳税人集中培训,帮助纳税人熟练掌握系统相关操作。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办税服务厅通知通告,税务机关将通过以上渠道发布相关通告消息,陆续推送操作指引、常见问题答疑等辅导资料。


  (四)停机升级期间,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门户网站、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子税务局、广西税务微信公众号、广西税务12366微信公众号和各地办税服务厅通知公告,切勿相信来源不明的各类虚假涉税信息,如有疑问,请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五)业务恢复办理初期,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错峰办理涉税事项,避免出现拥堵、办理时间过长等情况。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2019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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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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