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0年9月23日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根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旨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以提供优质便捷办税服务为前提,以分类分级管理为基础,以税收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在提升纳税人满意度的同时,实现对风险纳税人的精确管理,增强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和法律责任意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二章 纳税人分类


  第五条 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


  第六条 特定纳税人是指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特定纳税人: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


  (二)所发行的股票经过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纳税人;


  (三)各级税务机关纳入重点税源企业管理的纳税人;


  (四)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


  (五)各级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好、税法遵从度高的其他纳税人。


  特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金税三期决策支持管理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和其他第三方数据(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范围:


  1.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2.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七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是指通过信息系统对发票使用、纳税申报、电子底账、违法违章、重点监控数据等指标综合判断,存在一定涉税风险的纳税人。根据涉税风险从低到高,将纳税人分为1—4级4个级别。


  第八条 重点管理的1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低的纳税人。


  第九条 重点管理的2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较低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正常的,按照重点管理2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条 重点管理的3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中的纳税人。


  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按照重点管理3级纳税人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是指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风险等级为高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为重点管理的4级纳税人:


  (一)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法定代表人的纳税人;


  (二)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曾任非正常企业(含非正常注销)投资人、股东、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3户次(含)以上的纳税人;


  (三)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走逃(失联)企业;


  (四)涉及稽查案件,经稽查部门确认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的纳税人;


  (五)各区(地区)税务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发现不以实际经营为目的,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第十二条 普通纳税人是指除特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经各区(地区)税务机关确认的纳税信用较好、税法遵从度较高的其他纳税人,可纳入普通纳税人管理。


  普通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且信息系统涉税风险识别结果异常的,纳入重点管理纳税人管理:


  (一)连续3个月零申报的;


  (二)发生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营项目或经营地址变更的。


  第三章 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事项


  第十三条 特定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按需批准(核定)发票。


  第十四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4倍。主管税务机关可在不超过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规定范围内自行规定限额和数量标准。


  每月总金额=单份最高开票限额×每月最高购票数量。


  第十五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2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增值税普通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同一票种总金额不超过原批准(核定)的2倍。


  第十六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在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初次审批(核定)及变更限额和数量,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


  第十七条 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4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审批(核定)环节不予批准(核定)发票申请。纳税人在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规定处理后,可重新提出发票申请。对稽查在查案件应根据稽查部门要求处理。


  第十八条 除特定纳税人以外,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配合主管税务机关完成案头分析、税务约谈或实地调查等一项或多项风险核实措施(以下简称“事前查验”):


  (一)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100万元及以上的纳税人;


  (二)初次申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增加限额或数量的纳税人;


  (三)申请变更限额和数量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合计总金额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四)申请增值税发票变更限额和数量超过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1级、2级纳税人;


  (五)重点管理纳税人中的3级纳税人(不包括初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


  普通纳税人和重点管理纳税人同一票种在已批准的每月总金额范围内申请调整限额和数量,不需要事前查验。


  对事前查验通过的纳税人,按照纳税人申请批准(核定)增值税发票。


  对重点管理2级、3级纳税人未进行事前查验的,应实施事后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重点管理的1、2、3级纳税人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核定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依纳税人申请确定,数量不超过50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初次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单份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变更限额和数量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限额和数量进行核定。


  第二十条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参照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对符合《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根据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修改)规定的纳税人按需核定发票。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办理发票申请事项前,应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渠道完成实名信息验证。除本公告第十八条规定外,已完成实名信息验证的纳税人,其发票申请事项应即时办结。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8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以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普通发票申领有关事项的公告》(2015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有关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公告》的背景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切实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特别是保障正常经营纳税人的用票需求,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发票分类分级管理办法]的公告》。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适用于申请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增值税发票(含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是指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具体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二)《公告》的分类分级方式


  《公告》根据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和税法遵从度等因素,将使用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分为三类,分别为特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和普通纳税人。重点管理纳税人按风险等级又分为1-4级。


  (三)《公告》的分类分级管理方式


  《公告》在不同的级别中区分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不同级别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规定了增值税发票的批准(核定)要求。


  三、施行日期


  本公告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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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9-23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纳税信用B级纳税人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通告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要求,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以上两类纳税人简称取消认证纳税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取消认证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河南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二、取消认证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三、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工作部署,按照省局下发的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见附件1)和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知到户。同时精心组织做好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培训等各项工作,及时、准确维护纳税人档案信息,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四、我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登录地址:

  https://fpdk.ha-n-tax.gov.cn。请使用IE浏览器(建议IE8以上的浏览器)登陆系统。


  五、请纳税人在使用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前认真阅读《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附件2)。


  附件:

  1.2015年度纳税信用等级B级纳税人名单

  2.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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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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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停机升级的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


  为进一步做好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对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进行了完善,优化了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原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部分功能,详细内容附后。


  我局定于2016年8月16日晚八点至2016年8月17日早八点对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升级,升级期间系统停机,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暂时停止对外服务。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谢谢您的合作。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8月16日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升级内容


  1、征期内纳税人进行确认操作时,查询平台将实时获取纳税人的申报结果信息。


  若纳税人已申报,则提示纳税人“本次确认操作无效,当前税款所属期已变为XXXX,请到发票勾选模块进行重新勾选”;同时,平台即刻将该户纳税人的税款所属期调整至下期。


  若纳税人未申报,与原有处理流程一致,提示纳税人本次成功确认的数据情况。


  若获取纳税人申报结果失败,则提示纳税人“未获取到申报结果,当前已勾选数据确认无效,请稍后重试。”


  2、征期内(含征期当天),每天凌晨批量获取纳税人的申报结果信息,用于及时更新纳税人的税款所属期;


  3、取消原有“征期结束前2日不能勾选确认操作”的限制;


  4、平台中勾选确认数据准实时推送至税控认证系统;同时,已成功确认的数据在抵扣统计报表中准实时更新;每天接收税控推送的扫描认证数据,在抵扣统计报表中准实时更新;页面增加统计时间的展示;


  5、工作台中增加每期申报状态的显示;


  6、确认勾选中,增加历史确认情况查询功能;


  7、抵扣统计中,增加统计报表打印功能;同时增加确认后异常发票清单的展示及导出功能。


  8、登录时新增判断是否为特定企业,若为特定企业做提示说明;


  9、每个功能模块增加“帮助”,展示相关对应模块的提示性信息;


  10、降低操作手册版本为WORD 2003版,并在首页增加链接下载;


  11、平台首页增加收藏功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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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6-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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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的一封信

尊敬的增值税纳税人:


  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对国家经济建设所作出的贡献。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规范发票开具行为,依法加强税收征管,提升税收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要求,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并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


  按照《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53号)要求,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V2.0.12)。为贯彻落实好相关规定,现就我省增值税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及时办理新系统升级事宜。


  一、开票软件升级时限


  全省所有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请在2017年3月1日前,将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本,并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


  二、开票软件升级方法


  增值税纳税人只需按照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在开票端推送的升级提示操作,即可完成新系统升级。具体事宜可咨询开票系统技术服务单位。


  税控系统技术服务单位联系电话:


  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4000110088或4008110006


  航天信息河南有限公司,技术服务支持电话:95113


  三、提请注意事项


  如果您的税控开票系统未及时升级至最新版本、或未规范使用“税收分类编码”开具发票,将会带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涉税风险。


  为此,请您按照上述方法和时限及时升级税控开票系统软件,并再次感谢您对河南国税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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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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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二维码便捷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温馨提醒

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在发票助手1.0版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便捷开票应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务发票助手软件由纳税人自愿下载使用,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开票软件技术服务单位联系寻求技术支持。


  二、税务发票助手软件现已升级到2.0版,可选择无线Wifi或USB数据线连接手机和开票机,并新推出税务发票助手iOS版。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各应用市场下载,或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和一体化办税平台(“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栏目)下载发票助手软件并为安装使用。


  三、为便于社会各界了解便捷开票工作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微服务”栏目下增加“便捷开票”专栏,并开发了税务发票助手微信小程序,用户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后即可使用。


  四、税控开票软件新增模糊查询功能。纳税人开票时输入受票方名称至少4个汉字或者纳税人识别号末尾至少6位字符,可模糊查询发票抬头信息。如使用该功能需升级开票软件,升级包可以通过河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办税服务-资料下载-涉税软件”栏目),也可通过技术服务单位网站下载。


  附件


  1:发票助手2.0版


  2: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V2.0.14_ZS_20170825)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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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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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 货物和劳务税处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郑州新区国家税务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发票管理系统增值税申报比对等功能补丁升级的通知》(税总电税便函[2018]55号)要求,省局拟定于2018年3月30日18:00-3月31日6:00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等进行系统升级,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补丁升级内容


  本次补丁涉及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稽核系统。


  (一)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税控盘版)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金税盘版V2.0.21_ZS_20180326)和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控盘版V2.0.21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支持发票明细上传时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2.支持通过报税盘领购、退回成品油库存;


  3.增加成品油发票批量导入开具功能。


  (二)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税控代开软件V1.0.5,调整内容:


  优化完善发票备注解析规则,解决备注解析问题导致发票开具问题。


  详见附件1:SKDK_V1.0.5_ZS_20180326综合说明


  (三)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


  增值税发票网上统一受理平台补丁(SKFPWSSL_V2.0.30_ZS_20180326),调整内容:


  1.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2.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3.增加获取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功能。


  (四)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防伪税控系统(税务局端)(FWSK_V7.00.27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优化成品油总分支机构消费税管理、调和乙醇汽油成品油消费税管理、存根联补录报税时增加成品油税收分类编码、成品油库存对账功能等功能;


  2.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3.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4.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5.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2:FWSK_V7.00.27_ZS新增改进功能。


  (五)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税务局端)


  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局端)(HYZZS_V3.0.29_ZS_20180326)补丁包,调整内容:


  1.修改申报比对接口,对于未成功报税的情况返回“101”给核心征管系统,并且将汇总金额、税额、份数一并返回;


  2.从核心征管系统获取申报比对结果进行清卡业务时,税控系统取消白名单判断规则,由核心征管系统统一判断;


  3.支持申报比对异常处理结果(F)的清卡;


  4.增加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功能;


  5.修改成品油商品税收分类编码全量导出的问题。


  详细功能变化见附件3:操作手册_HYZZS_V3.0.29_ZS。


  (六)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


  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DZDZ_V1.0.17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电子底账系统档案信息中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调控企业标识;


  2.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企业和乙醇汽油调控企业的油品按数量推送至防伪税控接口;


  3.新增成品油消费税申报比对接口;


  4.新增开票设备相关信息字段。


  (七)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DZDZ_FPCX_V3.0.06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1.支持小规模成品油经销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使用成品油消费税管理模块;


  2.新增成品油生产企业登录选择确认平台进行勾选认证消费税进项凭证功能;


  3.新增成品油总分机构库存调拨、接收、乙醇汽油领用调配等功能;


  4.新增税务局端总分机构企业、乙醇汽油企业维护功能;


  5.调整优化税务机关补录功能,支持小规模纳税人油品和免税成品油商品编码补录。


  操作手册请至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局版首页下载。


  (八)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FPCY_V1.0.05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


  成品油发票查验后展示“成品油”字样。


  (九)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


  增值税稽核系统(JHXT_V6.3.12_ZS_20180326),调整内容为:新增稽核系统与出口退税审核系统接口,传递稽核结果信息。


  二、有关要求


  (一)本次升级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与金三核心征管系统、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联合升级,请留意其他相关通知。升级期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电子底账系统、选择确认平台、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将关闭,各单位如有未完成业务,请于3月30日晚18点前结束。如升级提前完成,省局将及时通知各单位。


  (二)请各单位于4月2日8:30前完成税控代开软件、防伪税控系统和货运税控系统客户端升级,以保证业务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并及时通知自助办税终端服务商,评估自助办税终端升级事宜,保证相关业务正常开展。


  1、防伪税控系统需要安装或更新的客户端包括:


  (1)专用设备控件,升级后的版本为4.1.6.5;


  (2)一体化发售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7.00.28;


  (3)认证客户端,升级后版本为v7.400;


  (4)税控盘读写控件


  具体升级和安装方法详见附件4:FWSK_V7.00.26_ZS客户端升级说明。


  2、货运税控系统需要更新一体化发售控件,升级后版本为:skpsOCX_2.15.8.28。


  (三)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代开软件转交地税代开部门,并协调做好地税代开软件升级工作;请各单位及时将税控发票开票软件(金税盘版和税控盘版)转交技术服务单位。


  (四)本次升级所涉税控开票软件包、附件请到金税工程运维服务管理平台(http://portal.yw.hags.tax/portal)“软件下载”下“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栏目下载。


  三、运维支持


  (一)技术支持。升级后,各单位可通过省局运维热线(0371-66767878、66767862)获取支持服务。


  (二)如有问题,请及时联系省局。


  联系人:信息中心胡丽娜电话:0371-66767873


  货物和劳务税处冯英华电话:0371-66767967


  货物和劳务税处刘原电话:0371-66767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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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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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采用二维码便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采用二维码便捷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通知尊敬的纳税人:


  为方便广大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和准确性,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发票助手软件,供纳税人免费选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助手软件功能。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购买方可通过该软件将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等开票需要的信息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减少购买方开票等候时间。


  二、发票助手安装和使用。软件分PC版和手机版,PC版用于生成二维码,手机版具备二维码生成和识读功能。纳税人可自愿下载发票助手软件(见附件1)并安装使用,操作手册详见附件2。


  三、为方便广大纳税人采用二维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税务总局参照国家相关标准,制定了《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见附件3),现一并下发,供参考应用。


  附件1:发票助手1.0版


  附件2:发票助手 1.0企业快捷开票操作手册


  附件3:便捷开票二维码应用规范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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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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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解决发票使用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问题,根据现行政策及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发票开具


  (一)销售方有据实开票义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称“销售方”),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不得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销售方向个人消费者(即居民个人、自然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不需要填写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等信息,也不得强制要求付款方提供上述信息。


  (二)无票可开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用发票。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由地税机关办理。


  二、发票取得


  (一)购买方支付款项时,应当索取发票


  所有单位和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索取发票。索取发票时,不得要求销售方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


  (二)索取发票时,购买方按性质提供相应信息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填写在发票的“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内。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此条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个人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服务索取发票时,不需要向销售方提供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三、发票领用


  (一)税务机关保障守法诚信纳税人的合理用票需求


  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所需发票。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纳税人提供保证其正常经营所需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纳税人经营业务发生变化,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发票用量或最高开票限额。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分别领取不超过3个月和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用和开具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3.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4.纳税人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私自印制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借用他人专用发票,未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变更发行,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等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有上述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暂扣其结存发票和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三)下列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受限


  1.辅导期纳税人实行专用发票限量限额供应,小型商贸批发企业最高开票限额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核定;辅导期纳税人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每次供应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领取的发票未使用完而再次领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份数与未使用份数的差额。


  2.纳税信用为D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上述辅导期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四、税控系统


  增值税发票一律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以下简称“税控系统”)开具。


  (一)税控系统的取得


  税务机关向需要使用税控开票系统的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并免费提供系统操作培训,确保纳税人能够熟练使用专用设备及通过税控系统开具发票。


  纳税人首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年度技术维护费,可凭增值税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以后各期继续抵减。


  (二)税控系统运维保障


  服务单位保障纳税人的税控系统运行顺畅。负责我省税控系统的服务单位(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和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足够数量的服务人员,设置并公布统一的服务热线电话,及时向纳税人提供维护服务,保障开票系统正常使用。对于通过电话或网络等远程方式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在24小时内做出响应,现场排除故障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税控系统服务电话:


  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95113。


  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029-88446807。


  五、发票查验


  (一)网络查验


  受票方取得增值税发票,如需查验真伪的,可登录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纳税人使用税控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二)查验报账系统


  为解决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重复报销难题,陕西省国家税务局开发了供纳税人免费使用的“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欢迎您登陆使用(网址http://www.sn-n-tax.gov.cn)。您可在网站“首页/营改增/操作实务”模块下载电脑客户端及操作说明;也可微信关注“陕西国税”(微信号:sxgstax)、“陕西国税纳税服务”(微信号:sn_tax)公众号了解相关信息。


  “发票查验及报账管理系统”技术支持电话:95113。


  六、发票认证


  现行申报抵扣发票信息的采集方式有两种,分别是纸质发票扫描认证和网上选择确认发票信息。


  (一)网上选择确认方便快捷


  纳税信用级别为A、B、M和C级的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自开票之日起360日内,可登录陕西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https://fprzweb.sn-n-tax.gov.cn/),勾选、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二)发票逾期可申请抵扣


  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抵扣政策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期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国税局认证并稽核比对无误后,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七、举报与处罚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或拨打12366进行检举。检举人应注意留存消费小票、影像资料等证据。税务机关为检举人保密,并酌情给予奖励。


  纳税人不得以无票可用、系统故障(特殊情况除外)、必须提供个人信息等理由拒绝向付款方开具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不符的发票。如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虚假开具发票,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或违规作废发票等行为,一经查实,主管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予以处罚,按照《陕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实施。


  特此通告。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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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03-02
文号: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1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纳税人开具、取得发票,保障购销双方合法权益,现将增值税发票使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全面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自2015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以来,我省电信、电商、快递、保险、餐饮、公共事业、停车场等近万户纳税人推行使用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目前,电子发票申领方便、开具快捷、节约资源等优点已得到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泛认可,全面推行的社会氛围已经形成,各项准备已经到位。


  (一)新办纳税人全面核定电子发票票种


  税务机关为新办纳税人进行票种核定时,所核定的票种应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发票。


  (二)原登记纳税人分批推行电子发票


  税务机关分批次对原登记纳税人补充核定电子发票票种,保证2019年12月底前所有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人都能自行开具电子发票。


  二、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方式选择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即销售方,下同)应当向付款方(即购买方,下同)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功能的不断升级和完善,目前,纳税人使用该系统可以按照生产经营实际开具各类增值税发票,遇有事前申领发票种类不能满足实际需要的,可以前往办税服务厅或者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办理票种增加和限额变更事宜。


  为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落实税务总局“多跑网路、少跑马路”的要求,我局不断加大发票管理新系统推行力度,拓展完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基本形成纳税人“自开发票为主、代开发票为辅、反向开票兜底”的用票局面。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除国家税务总局特殊规定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符合条件的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小规模纳税人均可申领并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


  (二)已登记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依规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但不含其他个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向税务机关申领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可选择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登陆陕西省网上税务局按规定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未登记纳税人可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对于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国家机关、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需要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通过前往办税服务厅或登录陕西省网上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四)几种特定应税销售行为的增值税发票开具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即自然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比照此规定执行。


  3.收购单位收购以下货物(收款方所售货物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可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票面带有“收购”标识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栏选择“免税”),其余情形按照前述方式开具发票: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且不具备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


  (2)其他个人(即自然人)销售的自已使用过的物品,且不具备自行开具或者申请代开发票条件的。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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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17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通告2018年第4号
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运行维护服务的通告

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实现了纳税人对当期可用于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以及对退税、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勾选确认功能。为保障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上线后,陕西省内广大纳税人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技术运维服务,第一时间解决纳税人操作使用平台中遇到的问题,现将陕西省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运维方式及范围明确如下:


  一、陕西航天信息有限公司、陕西百旺金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陕西省内纳税人提供技术维护服务,包括系统登录、系统安装及环境、系统操作使用等问题。(航信咨询热线:95113,百旺咨询热线:4006112366)


  二、陕西省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陕西省内纳税人提供系统相关业务政策咨询服务。


  三、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的研发单位长城计算机软件与系统有限公司提供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解答服务。(长软公司公众号:长城软件纳税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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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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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有关问题的提示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5月发布《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结合我市单位和个人使用增值税发票情况,现对有关问题提示如下:


  一、发票开具要求是对现有规定的重申和细化


  《公告》明确的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基本上是重申和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并非新设立的管理要求,也未提高发票正常使用的条件。遵守税收法律法规,按照《公告》要求开具和收受发票,是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


  二、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购买方是企业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税号”);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发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税号。上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索取发票时均无需提供税号,收受发票的要求与此前没有变化。


  三、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公告》明确的发票填写购买方税号,只限于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电商、成品油经销等行业使用的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税号。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使用“发票助手”软件,提供和开具税号便捷高效


  国家税务总局免费提供“发票助手”软件(分为PC版和手机版),消除购销双方提供、填写税号的不便。购买方使用该软件将税号、名称等信息提前生成二维码,保存在手机或打印出来,在购物时便捷携带;销售方使用安装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的计算机连线手机或扫描枪,识读购买方提供的上述二维码,将购方信息导入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发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的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已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实现上述功能,金税盘用户需下载使用“极速开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s://tianjin.jss.com.cn/jskp.html),税控盘用户需将系统版本升级至V2.0.13 170712(可在天津市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下载)。


  五、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


  《公告》明确,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六、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公告》进一步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税收凭证,是指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的凭证。


  七、所购商品种类较多的,发票可汇总开具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八、发票开具须正确选择税收项目编码


  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发票,须及时将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升级至最新版本,同时在开具发票时须选择与销售收入相对应的税收项目编码。


  九、索取发票是购买方的权益,开具发票是销售方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对购买方索取发票的,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销售方给购买方开具发票,不得查验购买方的税务登记证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等证明,不得要求购买方对开票信息加盖公章确认。对购买方提出的发票开具要求,如填写税号等信息、开具交易具体内容或汇总开票、提供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销售清单或购物清单(小票)等,凡不违反相关规定的,销售方不得拒绝。


  十、对违规开具发票的,税务机关可依法予以处罚


  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属于税收违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明确,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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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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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全文有效

法规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针对增值税发票开具管理要求,天津市国税局提示广大纳税人注意以下事项:


  第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上述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第二,购买方为自然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符合规定条件的,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信息等四项信息;按照有关税收规定,自然人不得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三,购买方在索取增值税发票时,不需提供相关证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第五,原我市公布的《天津市国税局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提示》、《天津市开具增值税发票温馨提示》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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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7-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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