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62 发票真伪鉴定

【事项名称】

发票真伪鉴定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 44 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取得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 inv-veri.chinatax.gov.cn),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信息进行查验。

4.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鉴定受理税务机关负责;受理税务机关鉴定有困难 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5.在伪造、变造现场查获的假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鉴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接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能够当场鉴别的,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不能当场鉴定的,制作《税 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办理 受理申请的税务机关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定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 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3.反馈 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真伪鉴定结果通知)。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发票真伪鉴定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61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事项名称】

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


【业务描述】

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其 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对; 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机关 会同海关进行核查。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 抵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1号)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7个工作日内向海关发函。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的海关缴款书,纳税人应于产生稽核结果的180日内,持海关缴款书原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修改或者核对,逾期的 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属于纳税人数据采集错误的,数据修改后再次进行稽核比 对;不属于数据采集错误的,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数据核对,主管税务 机关会同海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 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 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5.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重号的海关缴款书,由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查。经核查,海关缴款书票面信息与纳税人实际进口货物业务一致的,纳税人应在收到税 务机关书面通知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逾期的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

6.对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滞留的海关缴款书,可继续参与稽核比对,纳税人不需申请数据核对。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主管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数据核对申请书的7个工作日内,向税款入库地 直属海关发出《海关缴款书委托核查函》,同时附海关缴款书复印件;税款入库 地海关收到委托核查函后,在30日内以《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回复发函税 务机关。

3.反馈对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主管税务机关应及 时以《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通知纳税人申报抵扣税款。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2.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海关缴款书核查申请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60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 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 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 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 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设定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9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0号公布,根据 2017 年10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修正)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消费税有关涉税事项办理程序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第一条、第三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办理时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必须整洁、清晰,在凭证备注栏注明“与原件 一致”并签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必须裁剪成与原票大小一致。

5.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 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 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 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 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 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6.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纳税人应详细说明未能按期办理认证或者 申请稽核比对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公章。 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发 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 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纳税人 应详细说明办理搬迁时间、注销旧户和注册新户的时间、搬出及搬入地点等;企 业办税人员擅自离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员 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导致纳税人不能 正常履行申报义务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 抢的,应提供公安机关证明;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 证的,应提供卖方出具的情况说明;邮寄丢失或者误递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的,应提供邮政单位出具的说明。 由于税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主管税务机关在 上报文件中说明相关情况。具体为,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的,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信息系统或网络故障出现、 持续的时间,故障原因及表现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纳税人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需要逐级上报至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完成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和稽核比对。

3.反馈 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所注明或 计算的税额。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相关服务—059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事项名称】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属于下列情形的,经税务机关核实后, 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已选择确认或已采集上 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2.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 对结果相符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3.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的。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


【办理材料】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1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且存在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2)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 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3)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 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4)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 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6.纳税人应在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情况说明上详细说明未能按 期申报抵扣的原因,并加盖企业印章。 对客观原因不涉及第三方的,纳税人应说明的情况具体为:发生自然灾害、 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自然灾害或者社会突发事件 发生的时间、影响地区、对纳税人生产经营的实际影响等;企业办税人员擅自离 职,未办理交接手续的,纳税人应详细说明事情经过、办税人员姓名、离职时间 等,并提供解除劳动关系合同及企业内部相关处理决定。 对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的,应提供第三方证明或说明。具体为:企业办税人 员伤亡或者突发危重疾病的,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医院证明;有 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 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的,应提供相关司法、行政机关证明。 对于因税务机关信息系统或者网络故障原因造成纳税人增值税扣税凭证未 能按期申报抵扣的,主管税务机关予以核实。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将《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继续抵扣通知单》反馈给纳税人, 纳税人凭《通知单》进行申报抵扣。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办理时限由 15 个工作日提速至 5 个工作日。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开具和保管—058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事项名称】

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业务描述】

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 税务机关。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6.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启动违法处罚业务流程。

3.反馈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结果。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开具和保管—057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事项名称】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业务描述】

1.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申请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 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 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需取得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作废开具红字发票信息表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错误且尚未使用的,纳税人可申请作废。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办理,具体 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 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 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 用发票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开具红字增值税 专用发票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 红字专用发票后,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 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 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销售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应填 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5.纳税人已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可在开票系统中申请并获取校验结 果,即在开票系统中通过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也可凭《开 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申请校验),系 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 发票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6.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一一对应。

7.纳税人开业设立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 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 增值税扣税凭证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后抵扣进项税额。 购买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 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73号)规定的程序,由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方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填开《开具红字增 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 销售行为,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 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 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9.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及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反馈给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开具和保管—056 存根联数据采集

【事项名称】

存根联数据采集


【业务描述】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增值 税发票数据,税务机关对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接收数据。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221号)第二十一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 查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应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在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系 统可自动上传已开具的发票明细数据。 纳税人因网络故障等原因无法在线开票的,在税务机关设定的离线开票时限 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范围内仍可开票,超限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开具发票 次月仍未连通网络上传已开具发票明细数据的,也将无法开具发票。纳税人需连 通网络上传发票数据后方可开票,若仍无法连通网络的需携带专用设备到税务机 关处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以离线方式 开具发票,不受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具发票总金额限制。特定纳税人需携带专 用设备和相关资料到税务机关进行存根联数据采集。 以离线方式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因金税盘、税控盘同时损坏等原因不能报税 的,纳税人应提供当月全部增值税发票到税务机关进行数据采集。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如实报送增值税发票数 据,如实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申报。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采集增值税发票数据信息。

3.反馈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数据采集结果,将金税盘、税控盘或报税盘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除了特定纳税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税发票抄报税,改由纳税人对开票数据进行确认。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代开—055 代开发票作废

【事项名称】

代开发票作废


【业务描述】

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 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 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方式对原代开发票 进行对冲处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七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作废已代开 增值税发票或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后,需退回已征收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 申请退税。

5.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 纠错。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代开—054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业务描述】

符合代开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不能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 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 通发票。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8.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9.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代 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0.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 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不征增值税。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 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 入未超过 10 万元的,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可以免征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2.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 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 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3.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4.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 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 “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3.反馈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交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实现税务机关网上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提供移动终端代开发票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代开—053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事项名称】

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业务描述】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九条


【办理材料】

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

image.png

2.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其他纳税人: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7.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试点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试点行业 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 发票。

8.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业、证券业、信用卡业和旅游业企业, 向代理人或经纪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代理人或经纪人统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 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向主管税 务机关出具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付款时间、付款金 额、代征税款的详细清单。主管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增值税发票 时,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9.其他个人委托房屋中介、住房租赁企业等单位出租不动产,需要向承租方 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以由受托单位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申请代开增值税 发票。

10.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纳税人需作废已 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 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纳税人需要退回已征收税款的, 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11.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 30 万元)的,当期因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 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12.中国境内提供公路货物运输和内河货物运输且具备相关运输资格并已纳 入税收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将营运资质和营运机动车、船舶信息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后,可在税务登记地、货物起运地、货物到达地或运输业务承揽地(含 互联网物流平台所在地)中任何一地,就近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3.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 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 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 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 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等税费后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 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 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 增值税发票。

14.纳税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需要使用发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第 六联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第三联。

15.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 的发票专用章。

16.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 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销售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 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 栏填写面积单位,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出租不动产,纳税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提供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 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基本规范】

1.受理(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需征收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后开具发票,符合差额征收和税收 减免优惠政策的,按照申报纳税规范和优惠办理规范有关事项要求办理。 (3)税款征收完成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按规定在备注栏注明相关信息。

3.反馈办理结束后,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提供移动终端代开发票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52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发生清税等涉及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需注销发行的,税务机关在 增值税税控系统中注销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需收缴设备的,收缴纳税人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第二十三条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注销发行前,应事前办理空白发票的退回或缴销,以及采集已开具增值税 发票数据。

6.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上缴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1)依法清税注销、终止纳税义务。 (2)减少分开票机。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需更换新型号防伪税控设备的,其旧 型号防伪税控设备需办理注销发行。

7.纳税人当前使用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发生损毁或盗失等情况,若继 续使用的,做更换金税设备处理,不再继续使用的,报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注销 发行。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注销报税后在增值税税控系统中将纳税人发行信息档案注销,收缴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办理结果反馈给纳税人。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注销发行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51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变更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信息发生变更的,税务机关对金税盘 (税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中的信息作相应变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信息中涉及发票票种、票量、最高开票限额调整 的,需进行发票票种调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 批。

5.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的纳税人需要增加(减少)分开票机的,必须对原 有的主开票机专用设备进行变更。

6.变更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变更;纳税人除名称外其他税务登记基本信 息变更;纳税人发行授权信息变更;因纳税人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损坏,而 对其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进行变更;因纳税人开票机数量变化而进行发行变 更;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离线开票时限和离线开票总金额变更;购票人员姓名、 密码发生变更等。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核对纳税人相关变更信息,对存在变更信息的,即时变更纳税人金税盘、税 控盘、报税盘及数据库信息。需要金三系统进行变更的先录入金三系统进行变更, 操作完成以后进入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变更操作。纳税人可在互联网连接状 态下登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远程变更发行。

3.反馈 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载入的信息进行变更。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50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事项名称】

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使用或重新领购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开具发票之前,需要 税务机关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初始化发行,将开票所需的各种信息载 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


【办理材料】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 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税务机关向需使用增值税税控系统的每一位纳税人发放《增值税税控系统安装使用告知书》(以下简称《使用告知书》),告知纳税人有关政策规定和享 有的权利。服务单位凭《使用告知书》向纳税人销售专用设备,提供售后服务, 严禁向未持有《使用告知书》的纳税人发售专用设备。

5.纳税人办理初始发行后,可携带相关资料领取增值税发票。

6.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纳税人应每月征收期申报前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

7.纳税人取得由服务单位开具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销售发票(初次购 买)以及相关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可以按规定按照发票票面的价税合计全额抵减 增值税税款,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8.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税控盘、金税盘、报税盘等税控专用设备丢失、被盗, 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将纳税人的档案登记,发行信息授权写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 (2)对集团总部采取集中购买税控一体化解决方案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 及时为纳税人办理,不限定只为本省范围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进行发行。

3.反馈办理结束后,向纳税人反馈办理结果。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49 发票缴销

【事项名称】

发票缴销


【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信息变更或清税注销,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发票换版、损毁等原 因按规定需要缴销发票的,到税务机关进行缴销处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领用的 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四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五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 的发票存根联,应当保存五年。

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向经营 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纳税人跨区域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 机关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6.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信息变更(指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 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或者清税注销的同时,办理发票的缴销手续。 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办理清税注销时,应将结存未用的纸质增 值税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发票数据电文。

7.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通知发票换版时,对领用尚未填开的空白发票进行缴 销。

8.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增值税税控系统专 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销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核对发票种类、代码及号码,并对缴销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剪角处理后的空白发票退还纳税人。


【升级规范】

提供同城通办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领用—048 发票验(交)旧

【事项名称】

发票验(交)旧


【业务描述】

纳税人领用发票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税务机关 应当按照规定对已开具发票进行验旧。 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 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手工验旧,税务机关利用 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系统上传的发票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 旧工作。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应按规定作废发票。发票遗失、损毁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处理。

5.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应联网上传发票开具信息,不具备联 网条件的,可携带存储有申报所属月份开票信息的金税盘、税控盘、报税盘或其 他存储介质到税务机关报送其发票开具信息,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 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 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对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完毕的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 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退还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通过金税 三期核心征管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查验,不再需要纳税人提供已开具发票 相关联次。

3.反馈完成发票验旧。


【升级规范】

取消增值税发票验旧。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领用—047 发票领用

【事项名称】

发票领用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发票票种核定的范围(发票的种类、领用数量、开票限额)内领用发 票。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 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 询。

2.此事项可在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的纳税人,非首次领用发票前,应联网上传发票 开具信息,或到税务机关抄报增值税发票数据,方便进行发票验旧。

5.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 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6.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 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用簿,应当保存 5 年。

7.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多次领用专用发 票的,应从当月第二次领用专用发票起,按照上一次已领用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 售额的 3%预缴增值税,未预缴增值税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向其发放专用发票。 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的专用发票未使用完而 再次领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发放专用发票的份数不得超过核定的每次领用专用发 票份数与未使用完的专用发票份数的差额。

8.纳税信用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 理,普通发票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9.纳税人在运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发票时,应认真检查系统中的发票 代码、号码与纸质发票是否一致。如发现税务机关错填发票代码、号码的电子信 息,应持纸质发票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退回手续。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办结;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与纸质发票进行核对,确保发票代码、号码电子信息与纸质发票的代 码、号码完全一致。 (3)纳税人领用发票信息电子数据丢失、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故障或 因发票印制质量、发票发放错误、发票发放信息登记错误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办理退票。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将核对无误的发票发放给纳税人。发放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 具的发票时,需将发票数据写入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对于领用增值税电子 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只发放发票电子数据。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领用—046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业务描述】

纳税人在初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变更增值税专用发票限额时,向 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236项


【办理材料】

image.png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区县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 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办理该事项的纳税人,需事先办理发票票种核定事项。

6.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7.该事项办结后,纳税人还需办理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的初始发行或变 更发行。

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规定,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 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9.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领购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 不得超过十万元;其他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应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 况重新核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7)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1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 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 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纳税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纳税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 办结。

2.在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10 万元以下)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 基础上,逐步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45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事项名称】

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业务描述】

用票单位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 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 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单位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到 发票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印制费用由用票单位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并按规 定取得印制费用发票。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电子税务局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服务。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44 发票票种核定

【事项名称】

发票票种核定


【业务描述】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领用发票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用手 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 开票限额等事宜。 已办理发票票种核定的纳税人,当前领用发票的种类、数量或者开票限额不 能满足经营需要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调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本事项办结时限不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环节时限。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 料。

6.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范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完成票种核定后,还需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增 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项。

7.纳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 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8.纳税信用 A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3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 信用 B 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 2 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以上两类纳税人 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手续齐全的,按照规定即时办理。

9.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9 号)中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办结。 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发票票种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初始发行、发 票领用等涉税事项。 自2018年8月1日起,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办理发票票种核 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2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每月最高领用数量不超过50份。各省税务机关可以在此范围内结合纳税人税收风险程度,自行确定新办纳税 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核定标准。

10.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 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 12 位,编码规则:第 1 位为 0,第 2—5 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 6—7 位代表年度,第 8—10 位代 表批次,第 11—12 位代表票种(11 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为 8 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电子发票的号段,由税务后台征管系统同步至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通过增 值税电子发票系统赋予纳税人。

11.纳税人领用电子发票时需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 提供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生成、打印查询和交付等服务。自建和第三方建设的电 子发票服务平台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1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 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13.对于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按次限量控制,可以根据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核定每次专用发票的供应数量,但 每次发放专用发票数量不得超过 25 份。 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14.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凭所 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用经营地的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领用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用发票的票面限额以及数量交 纳不超过 1 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按期缴销发票后,解除保证人的担 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具体范围由省税务机关规定。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对办税人员进行实名信息验证。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办税服务厅接收到相关责任部门反馈后,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领取办理 结果,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发票票种核定通知)和《发票领用簿》; 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符合规定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当日办结。

2.纳税信用良好、遵从度高、风险小的纳税人申请调整发票种类、数量和开 票限额,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3.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

4.逐步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范围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发票印制—043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事项名称】

企业印制发票审批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 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 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 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发票的企业,并发给发票准印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


【办理材料】

image.png

image.png

【办理地点】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印制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部门受理。

2.其他发票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指定部门受理。 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 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其他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对 20 个工作日 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申请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申请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申请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印制发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2)设备、技术水平能够满足印刷发票的需要; (3)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严格的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保密制度。

6.纳税人申请期限:在购买标书时提出申请。

7.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 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8.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措施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省税务局可以根据需要增 加本地区的发票防伪措施,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发票防伪专用品应当按照规 定专库保管,不得丢失。次品、废品应当在税务机关监督下集中销毁。

9.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式样和发票版 面印刷的要求,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发票监制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税务机关制作。禁止伪造发票监制章。发票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

10.印制发票的企业按照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建立发票印制管理制度和保 管措施。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11.印制发票的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批准的式样和数量印制发票。

12.发票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发票,可以加印当地一种通用 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也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发票,除增值税专用发票 外,应当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印制;确有必要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印 制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商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 关同意,由印制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印制。禁止在境外印 115制发票。

14.印制发票企业印制完毕的成品应当按照规定验收后专库保管,不得丢失。 废品应当及时销毁。


【基本规范】

1.受理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 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 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申请人签收。 (3)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 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的,申请 人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选择由其主管税务机关代为转报申请材料,主管税务 机关在核对申请材料后向申请人出具材料接收清单,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向税务行 政许可实施机关转报。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收到转报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 的,出具并及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税务机关对代办转报事项应 当做好台账登记。代办转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6)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7)申请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申请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申请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申请人。 (3)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反馈

(1)行政许可受理窗口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凭《税务行政 许可受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发票准印证》或《不予 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申请人签收。审查结果 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行政许可受理窗口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 达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申请人书面要求,按照申请 人在《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 申请人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并视为已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 任何费用。 (3)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申请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查看更多>
收藏
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12
小程序 扫码进入小程序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