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服务规范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5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 方式的核定

【事项名称】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业务描述】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按照 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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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对 20 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 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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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6.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1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按季 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提出申请。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 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送达纳税人,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2)申请材料存在问题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更正;申 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 5 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 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 证》由纳税人签收。

(3)纳税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办税服务厅不予受理,当场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

(4)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 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5)对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能够当即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出具和 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6)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申请的,电子税务局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信 息,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 理;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补正内容或要求纳税人 重新填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办税服务厅 1 个工作日内将资料信息流转至相关责任部门。

3.反馈

(1)办税服务厅收到反馈后 1 个工作日内通知纳税人凭《税务行政许可受 理通知书》领取《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由纳税人签收。审查结果为“不予税务行政许可” 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在《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注明的期限内, 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电子税务局办理的,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3)办税服务厅与申请人不在同一县(市、区、旗),或者直接送达税务 行政许可文书存在其他困难情形的,可以根据纳税人书面要求,按照纳税人在《税 务行政许可申请表》上填写的地址,在文书出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邮 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函件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并视为已 送达。税务机关应当保留邮寄单据并做好台账登记。邮寄送达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4)在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 7 日内,在办税服务厅或者其他 办公场所以及税务机关门户网站上公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办理时限由 20 个工作日提速至 15 个工作日。

2.根据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逐步取消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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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4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事项名称】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业务描述】

因解散、破产、重组等原因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不再持续经营的纳 税人,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 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以整 个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依法计算清算所得及其应纳所得税,自清算结束 之日起 15 日内,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 料,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五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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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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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 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 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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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3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或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自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 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 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 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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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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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 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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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2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应当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 5 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在 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 60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 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2017 年版)》 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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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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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小型微利企业办理 2018 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 类)》(A100000)为小型微 利企业必填表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A000000)中的“基 本经营情况”为小型微利企业必填项目;“有关涉税事项情况”为选填项目,存在或者发生相关事项时小型微利企业必须填报;“主要股东及分红情况”为小型 微利企业免填项目。免于填报《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金融企 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一般企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102010)、《金 融企业支出明细表》(A102020)、《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收入、支出明 细表》(A103000)、《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除前述规定的表单、项 目外,小型微利企业可结合自身经营情况,选择表单填报。未发生表单中规定的 事项,无需填报。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 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 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 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抵缴或退税。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 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 5 年。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当年具备高新 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 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 5 年延长至 10 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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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1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 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 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 报表(B 类,2018 年版)》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月(季) 度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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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申报期 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 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 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3.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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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企业所得税申报—070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事项名称】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业务描述】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 企业)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 15 日内,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 其他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 税申报表(A 类,2018 版)》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五十四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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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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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 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须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 继续申报。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 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 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 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 3 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9.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25%,中央 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 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 50%; 省内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按各省规定执行。

10.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 入的 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 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基本规范】

  1. 受理

(1)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 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不得违规受理申报。

2.办理

(1)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 人更正纠错。

(2)按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3.反馈

办理结束后,在申报表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1.利用数字证书申报成功的纳税人,取消纸质资料报送。

2.实现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涉税信息跨省共享。

3.推进税(费)种要素申报,逐步扩大申报表免填数据项范围,实现部分申 报表由系统自动生成,推送给纳税人由其确认后报送。

4.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对临近申报期限结束还未申报的纳税人提供提 示提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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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事项名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


【业务描述】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申 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


【办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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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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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 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 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重大变化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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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特殊事项报告—033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 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 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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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

image.png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 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 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5.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 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变化情况。

7.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 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 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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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纳税服务规范资格信息报告—022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事项名称】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


【业务描述】

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 人,应当在完成年度汇算清缴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 项管理目录(2017 年版)》“后续管理要求”项目中列示的清单向税务机关提 交资料。


【设定依据】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 23号修改)第十二条


【办理材料】

1.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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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享受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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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享受软件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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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 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image.png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进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资料报告后,还应将 提交资料的留存件留存备查,从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 结束次日起保留10年。

3.企业未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留存备查资料,或者提供的留存备查资料 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相关技术领域、产业、目录、资格证书等 不符,无法证实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情况的,税务机关 将依法追缴其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等相关规定处理。

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2018 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且经营期在10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 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2018 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65 纳米或投资额超 过 15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 2017 年 1 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 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4)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8 微米(含) 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 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 1 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资额超过 80 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营 期在 15 年以上的,在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 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7)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0.25 微米或投 资额超过 80 亿元,且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 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 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5.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1)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 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企业税收优惠的情形包括: (1)我国境内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 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基本规范】

1.受理 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 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 当场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归档 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升级规范】

税务机关提供在电子税务局办理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资料报告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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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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