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报告
【业务描述】
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包括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 构)应填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信息备案表》,将总机构、所有上级 分支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送至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场所应在在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全部机构、场所等信息。
【设定依据】
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修改)第二十二条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第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非居民企业机构场所汇总缴 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2号)第六条
【办理材料】
1.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
2.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 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公开的联系电话,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 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 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 有同等法律效力。
4.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报送的信息包括:总机构、所有上级分支机构 及下属分支机构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 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5.汇总纳税的非居民企业各机构、场所报送的信息包括:主要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全部被汇总机构、场所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符合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条件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安排。
6.报告信息发生变化的,居民企业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情况;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的各机构、 场所应在发生变更后首次办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报告变化情况。
7.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 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 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基本规范】
1.受理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接收资料信息,核对资料信息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时受理;对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填写内容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办理按照纳税人报送材料录入数据。根据信息系统的提示信息,提醒纳税人更正纠错。
3.反馈办理结束后,在文书表单上加盖印章,一份返还纳税人;电子税务局办理的, 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税务局反馈给纳税人。
4.归档将资料进行归档。不得将纳税人的办理材料用于与政务服务无关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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