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扩围研究——基于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视角

我国2019年开始实施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将之前分别课征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共4项劳动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收(姜英爱,2023),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等5项所得依然维持了之前的分别课征方式。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降低了中、低收入群体税负,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公平目标(李旭红 等,2021)。然而,由于贫富差距等问题仍然存在,为了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进一步确定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任务,并指明了“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的具体改革方向。鉴于个人经营所得的劳动所得特性以及个人经营所得课税模式的国际实践等因素,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下一步“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的首选之举。

  一、个人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必要性

  (一)从产生来源看,个人经营所得更多源于个人的劳动投入

  马歇尔的“四位一体”生产要素分配理论认为,生产经营活动主要依托土地、劳动、资本、组织(经营者才能)四类生产要素,最终各要素投入者分别以地租、工资、利息、经营利润形式参与生产经营活动的价值分配。实践中,个人经营活动是个人资本、劳动等诸生产要素投入的重叠,个人经营活动所得,部分是由经营者的劳动和管理创造的,部分是由经营者的资本投入产生的。因此,个人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双重属性,但更多属于劳动所得。

  因为,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资本投资者获取资本所得不同,个人经营者显然无法只通过投入资本要素而被动地等待经营所得的产生。相反,他们必须在投入资本要素后,对自己的企业或作坊进行经营和管理。通常而言,个人经营者只有在既投入资本又投入自己的体力和脑力劳动(含经营管理才能)后才有可能获得经营所得。并且,相对于资本投入,经营者的劳动投入对经营所得的产生更具决定作用。从这一视角看,个人经营所得的产生更多地来源于经营者的劳动投入。

  (二)从国际实践看,将个人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是实行二元或综合模式个人所得税国家的普遍做法

  本文的考察发现,各国对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双重属性的个人经营所得的课税模式主要有五种:一是经营所得与其他各类所得分别按类课税(如柬埔寨和我国2018年之前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二是经营所得与其他劳动所得合并的综合劳动所得分别按经营所得和综合劳动所得课税(如越南和我国现行的课税模式);三是将经营所得分解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再与其他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合并后,分别按综合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课税(如芬兰);四是将经营所得与其他各类劳动所得汇总,按综合劳动所得课税(如丹麦、瑞典);五是将经营所得与其他劳动所得、资本所得等各项所得全部汇总,按综合所得课税(如美国、德国、法国和日本等)。采用二元模式的芬兰、丹麦、瑞典和挪威4个国家,对个人经营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期采取的是第三种模式。但实施中发现,这种拆分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做法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由于技术要求高、分离工作繁杂,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成本,降低了税收征管效率;另一方面,由于资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于劳动所得的平均税率,促使不少纳税人想方设法将部分劳动所得转化为资本所得,以寻求税收套利,进而导致效率的无谓损失。因此,丹麦和瑞典放弃了分离个人经营所得分别课税的做法,转而采用了第四种模式;挪威自2006年起,将个人经营所得中超过投资资本的无风险利息部分一律作为劳动所得课税(李林木,2012)。目前,只有芬兰坚持拆分经营所得中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分别课税的做法。至于采取个人所得税综合模式的国家,对个人经营所得的课税均采用第五种模式,即将个人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一并征税。

  上述分析表明,纵然个人经营所得兼具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双重属性,但是:一方面,该所得的产生更多依赖个人体力和脑力劳动付出;另一方面,国际实践也证明,将经营所得严格分离为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分别课税面临技术难题和效率损失。因此,大多数国家采取了将个人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征的做法。

  目前,我国对个人经营所得课税采取的是第二种课税模式。然而,我国对个人经营所得独立于综合劳动所得之外的课征,造成同为劳动所得的经营所得和综合劳动所得的税负不同,容易诱发纳税人将综合劳动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税收套利,导致个人所得税调节职能和收入职能被弱化。基于我国渐进式税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我国对于个人经营所得的课征应从第二种课税模式转向第四种课税模式,即将个人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劳动所得——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综合所得”课税。

  二、我国目前个人经营所得未纳入综合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我国2019年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将同为劳动所得的个人经营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4项综合所得分别课税,采取不同的累进税率,加上自2021年以来对个人经营所得实施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使得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水平悬殊。此外,现行税法对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界定不清等问题,为纳税人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进行税收套利留下了法律空隙。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被弱化。

  (一)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分别课税造成同为劳动所得但税负不同

  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税负差异体现在二者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1.适用税率不同导致税负不同。我国对个人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但存在以下不同:综合所得适用7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没有25%、45%两档税率;经营所得不同税率间的级距比综合所得窄。这就意味着,当所得在一定的范围内时,经营所得税负高于综合所得;当所得超过某一水平时,经营所得税负会低于综合所得。从应纳税所得额1万元起、按照每隔1万元取值测试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税负水平,可得出现行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税负率变动及差异情况。具体见图1(略)。

  从图1(略)可以看出,经营所得法定税负率曲线与综合所得法定税负率曲线的交点是A,其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16.42万元。这就意味着,当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116.42万元时,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税负相等;当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小于116.42万元时,综合所得的税负小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二者的平均税负比为0.89∶1,平均税负差异为11%;当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均大于116.42万元时,综合所得的税负大于经营所得的税负,二者的税负差距会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逐步扩大,最大差异近30%。

  2.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了税负差异。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1.11亿户,占市场主体总量的三分之二,带动就业近3亿人,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而其中79.4%的个体经营者月营业收入不到1万元。这就意味着绝大部分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税负会高于综合所得税负。为促进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减半征收优惠政策实施后,综合所得税负高于经营所得税负,当二者的应纳税所得额均为200万元时税负差异达到峰值,综合所得的税负率(35.90%)比经营所得的税负率(15.86%)高20.04个百分点。

  可以看出,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的税率差异,导致二者同为劳动所得但税负因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或大于税负均衡点(应纳税所得额为116.42万元)而使经营所得税负大于综合所得税负或综合所得税负大于经营所得税负,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对经营所得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使得经营所得税负不论应纳税所得额如何发生变化,其税负均小于综合所得税负。

  (二)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税负差异引发纳税人将综合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以寻求税收套利,导致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弱化

  在综合所得税负明显高于经营所得税负的前提下,纳税人会将综合所得转为经营所得,以寻求税收套利。而纳税人之所以能将综合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一定程度上是由于现行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界定模糊。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其中:第1目中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本身须经过行政登记,故其经营所得是以行政登记为前提;第2目中在“个人”和“从事办学、医疗…服务活动”之间特别加上“依法”,意味着个人从事上述列举的服务活动是进行过行政登记的,其经营所得自然也是以行政登记为前提;第3目中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的客体是经过行政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实际经营人获得的承包承租所得,本质为承包、承租、转包、转租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因此,该类个人经营所得仍然具有明显的行政登记特征;第4目“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没有对其是否需要行政登记提出明确要求,意味着个人在不进行行政登记的前提下从事前述第1~3目之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可以被认为是经营所得。这样,个人在没有进行行政登记的前提下,从事设计、装潢、安装等取得的所得,是被认定为劳务报酬所得,还是被认定为经营所得,就显得模糊不清。正因为这种模糊不清,有的纳税人会将税负较高的劳务报酬所得转为税负较低的经营所得,取得税收套利(马洪范 等,2022)。这不仅会削弱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与作用,也会损害税收公平。因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对于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与作用,实现税收公平,应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使得劳动所得的税负一致。

  三、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税的相关政策建议

  (一)优化税率结构

  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最有效的税收手段之一,其税率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收入分配目标的变化而调整。我国2018年对《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税的同时,也对原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7级累进税率结构进行了优化。优化后的7级累进税率,在助力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收负担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贯彻《纲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推进扩大综合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的要求,在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之后,税率结构应坚持以下原则予以优化。一是确保税负不增加原则,以提升劳动者的获得感;二是坚持效率原则,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减少税率设计对纳税人经济行为的扭曲。为此,税率结构优化应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

  1.适度减少税率级次。理论上,税率级次越多,个人应纳税所得额被划分的等次就越细,税收累进性就越明显。但税率级次过多会导致税率结构的复杂性和计税的烦琐性,进而提升纳税人的纳税成本,造成纳税人遵从度下降,同时也会增加税务机关的征管成本(DeNeve 等,2021)。所以,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OECD成员国个人所得税税率级次持续减少,税率结构扁平化特性明显(国家税务总局成都市税务局课题组,2020)。通过对20个国家实施的包括劳动所得在内的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考察发现,纳入考察的10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平均税率级次分别是4.5级和3.5级(见表1,略)。反观我国多年以来实施的个人所得税7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不仅超过了大部分发达国家,也高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因此,笔者建议以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税为契机,适度降低综合所得的税率级次,可由7级降为5级。

  2.适度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水平。理论上,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越高,高收入者承担的税负越高,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作用越强。然而,由于综合所得是对劳动所得的课征,过高的边际税率,会抑制劳动创新,同时还会引发纳税人的避税动机,导致税制的调节职能被弱化。因此,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最高边际税率保持在一定的水平。如表1(略),10个发达国家和10个发展中国家2024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平均最高边际税率分别为36.45%和25.80%,20个国家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的平均值不到32%。与国际水平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最高边际税率(45%)明显偏高。因此,从提高经济社会效率和税收效率出发,有必要以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税为契机,将综合所得的最高边际税率从45%降至35%。

  (二)明确界定个人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

  2020年7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京主持召开企业家座谈会并发表重要讲话时指出,“市场主体是我国经济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就业机会的主要提供者、技术进步的主要推动者,在国家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强调“要高度重视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积极帮助个体工商户解决租金、税费、社保、融资等方面难题,提供更直接更有效的政策帮扶”。个体工商户作为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的“毛细血管”和市场的“神经末梢”,在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了激励个体工商户的发展,我国对个体工商户的减半优惠政策应在较长时期内保持稳定。同时,为了使个体工商户等的减半征收优惠政策真正发挥实效,在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课税后,应对经营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予以清晰界定。

  导致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界定模糊的关键,在于《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4目“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行政登记规定的缺失,形成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主体身份趋同。为了清晰界定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建议对《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4目的规定进行完善,将行政登记作为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要件。具体地,可以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4目“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调整为“个人依法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明确个人经营所得的行政登记要件,有助于更好地贯彻税收确定性原则。另一方面,从法律层面明确个人经营所得的行政登记要件,有助于从法律层面明晰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界定的法律边界,即:个人提供劳务获得劳务报酬所得,无须进行行政登记;但是,如果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提是进行行政登记。这样,可以从法律层面避免为了税收套利目的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经营所得,确保国家有关个人经营所得税收优惠政策得以顺利实施、个人所得税的调节职能作用更好发挥。

  (三)对纳税申报制度进行微调

  在纳税申报管理方面,目前经营所得与综合所得均为先预缴后清缴,但不同在于:综合所得是分月或分次预缴,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经营所得是分月或分季预缴,次年3月31日之前汇算清缴。结合两类所得纳税申报管理现状,建议从改革成本最小化原则出发,对纳税申报制度进行微调。一方面,沿用目前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税款预缴制度,即对综合所得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分月预缴办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取分月或分次预缴,对经营所得采取分月或分季预缴;另一方面,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适当延后,与现行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保持一致,即将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时间统一为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以减轻纳税人申报负担,降低税收征管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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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4-09-19
作者:陈祎-林颖
来源:税务研究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规范完成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前三次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法施行,标志着我国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新税法要求年度终了后,纳税人需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合并计税,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得益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中介机构、相关部门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前三次汇算平稳有序,汇算制度的便民化和精细化程度不断提高。因此,《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三次汇算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公告》共有十二条。第一条至第四条,主要明确汇算的内容,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以及纳税人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等税前扣除;第五条至第九条,主要明确了汇算的办理时间、方式、渠道、申报信息及资料留存、受理税务机关等内容;第十条,主要对办理汇算退(补)税的流程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第十一条,主要围绕税务机关提供的纳税服务、预约办税、优先退税等事项进行说明;第十二条,主要明确相关条款的适用关系。

二、与以前年度相比,《公告》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公告》总体上延续了前几次汇算公告的框架与内容。主要的变化有:

一是在第四条“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部分,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4号)规定,增加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个人养老金等可以在汇算中予以扣除的规定。

二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进一步完善了预约办税制度,在维持预约办税起始时间(2月16日)基础上,将预约结束时间延长至3月20日,为纳税人提供更优的办理体验。

三是在第十一条“汇算服务”部分,新增了对生活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规定。

三、今年汇算新推出了哪些优化服务举措?

今年汇算在确保优化服务常态化的基础上,又新推出了以下服务举措:

(一)优先退税服务范围进一步扩大。在2021年度汇算对“上有老下有小”和看病负担较重的纳税人优先退税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优先退税服务范围,一是“下有小”的范围拓展至填报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二是将2022年度收入降幅较大的纳税人也纳入优先退税服务范围。

(二)预约办税期限进一步延长。为向纳税人提供更好的服务,使税收公共服务更有效率、更有质量、更有秩序,2022年度汇算初期将继续实施预约办税。有在3月1日-20日期间办税需求的纳税人,可以在2月16日(含)后通过个税APP及网站预约办理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汇算。3月21日后,纳税人无需预约,可在汇算期内随时办理。

(三)推出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智能扫码填报服务。2022年个人养老金制度在部分城市先行实施,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填报享受2022年度税前扣除。纳税人使用个税APP扫描年度缴费凭证上的二维码即可生成年度扣除信息并自动填报,在办理汇算时享受个人养老金税前扣除。


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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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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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解读例解无任职受雇单位个人2020年度个人所得综合所得税汇算地点的选择

案例:张某是A省甲市人,独生子女,自由撰稿人,2019年以来常年在B省省会乙市租房(无住所)从事写作。2020年张某取得以下所得:


  1.一本著作被C省丙市某出版社出版,一次性取得稿酬10万元;


  2.6月到10月应缴到B省丁市某协会办了五次讲座,每次取得报酬2万元。


  以上收入按规定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22600元,张某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42000元(赡养老人24000元,住房租金18000元)。2021年3月,张某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退税26180元。


  问题:张某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的地点该如何确定?


  张某可以选择在A省甲市、B省乙市、C省丙市以及B省丁市中的任意一地汇算。这和张某在2020年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时,只能在A省甲市、B省乙市两地中选择汇算地点不同,新增了C省丙市和B省丁市。


  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中,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其汇算地点不仅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一样,可选“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汇算,还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新增可以在“主要收入来源地”汇算。


  《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规定: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判定“主要收入来源地”按照“收入”而非“收入额”判定。对于张某来说,其在C省丙市取得稿酬收入10万元,在B省丁市五次共取得劳务报酬收入10万元,在两地取得的工资薪金以外的三项综合所得累计收入一致,按照2号公告的规定,均可作为“主要收入来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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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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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凡人小站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个人所得税改革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充分吸纳修改完善后,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这次个人所得税改革,除提高“起征点”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外,还在我国历史上首次建立了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有利于平衡不同所得税负,更好发挥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作用。


  综合税制,通俗讲就是“合并全年收入,按年计算税款”,与我国原先一直实行的分类税制相比,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发生了改变,即将纳税人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四项所得合并为“综合所得”,以“年”为一个周期计算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这四项收入时,先由支付方(即扣缴义务人)依税法规定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年度终了,纳税人需要将上述四项所得的全年收入和可以扣除的费用进行汇总,收入额减去费用、扣除后,适用3%—45%的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这个过程就是汇算清缴。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为便于公众理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公告》第一条解释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两者判定条件不同,所负有的纳税义务也不相同。《公告》第一条中所称“居民个人”,是指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也就是说,只有居民个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之所以称为“年度”,是指仅限于计算并结清纳税年度的应退或者应补税款,不涉及以前年度,也不涉及以后年度。因此,2020年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时仅需要汇总2019年度取得的综合所得。


  第三,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此次个人所得税改革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依法均不纳入综合所得计税。同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等等。需要补充说明的是,纳税人若在2019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为什么要做年度汇算?


  一方面,年度汇算可以更加精准、全面落实各项税前扣除和税收优惠政策,更好保障纳税人的权益。比如,有的纳税人由于工作繁忙,可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在平时没来得及申报享受;还有一些扣除项目,比如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支出金额是多少,这些扣除都可以通过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办理。为此,《公告》专门在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既有平时可以扣除但纳税人未来得及申报扣除或没有足额扣除的,也有在年度汇算期间办理的扣除,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另一方面,通过年度汇算,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如果预缴税额大于全年应纳税额,就要退还给纳税人。税法规定,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时,仍需要依照一定的规则,先按月或按次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这几乎是世界上所有开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的普遍做法。但由于实践中的情形十分复杂,因此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的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比如:年度中间,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的收入波动过大或时断时续,在收入较高或有收入的月份按规定预缴了税款,但全年综合所得的收入额总计还不到6万元,减去全年基本减除费用6万元后,按年计算则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时,平时已预缴税款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退还纳税人。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财税公告”),细化明确了免予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公告》第二条则根据这些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纳税人:


  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且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办理的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则不论补税金额多少,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公告》第二条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只要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则不论综合所得年收入的高低,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予办理情形范围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既不需要退税也不需要补税,也就无需办理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自愿放弃退税,也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记得自己全年收入到底有多少,或者不知晓怎样才能算出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具体补多少或者退多少,确定不了是否符合免予办理的条件,可以采取以下途径予以解决:一是纳税人可以向扣缴单位提出要求,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额等情况告诉纳税人;二是纳税人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查询本人2019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明细记录;三是办理年度汇算时,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信息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符合豁免政策要求了。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从充分保障纳税人权益的角度出发,只要纳税人因为平时扣除不足或未申报扣除等原因导致多预缴了税款,无论收入高低,无论退税额多少,纳税人都可以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例:某纳税人1月领取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预缴个税90元;其他月份每月工资4000元,无须预缴个税。全年看,因纳税人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无须缴税,因此预缴的90元税款可以申请退还。


  2.2019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例:某纳税人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有两个上小学的孩子,按规定可以每月享受2000元(全年24000元)的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但因其在预缴环节未填报,使得计算个税时未减除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全年预缴个税1080元。其在年度汇算时填报了相关信息后可补充扣除24000元,扣除后全年应纳个税360元,按规定其可以申请退税720元。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例:某纳税人于2019年8月底退休,退休前每月工资1万元、个人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假设没有专项附加扣除,1-8月预缴个税720元;后4个月基本养老金按规定免征个税。全年看,该纳税人仅扣除了4万元减除费用(8×5000元/月),未充分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年度汇算足额扣除后,该纳税人可申请退税600元。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例:某纳税人每月固定一处取得劳务报酬1万元,适用20%预扣率后预缴个税1600元,全年19200元;全年算账,全年劳务报酬12万元,减除6万元费用(不考虑其他扣除)后,适用3%的综合所得税率,全年应纳税款1080元。因此,可申请18120元退税。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出发,国务院对2019年度汇算补税作出了例外性规定,即只有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纳税人,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并补税。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基本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率等。


  五、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税法规定,《公告》第五条明确了纳税人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0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


  六、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推出系列优化服务措施,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分类编制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网页端、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提供涉税咨询,解决办理年度汇算中的疑难问题,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因年长、行动不便等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特殊困难的,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多数纳税人主要从一个单位领取收入,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为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指保险营销员或证券经纪人)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如纳税人向这些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这样有利于继续发挥源泉扣缴的传统优势,尽最大努力降低纳税人办税难度和负担。同时,税务机关将为扣缴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扣缴义务人为本单位职工集中办理年度汇算。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0年4月30日前与扣缴义务人进行书面确认,同时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扣缴义务人,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扣缴义务人或者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办理更正申报,也可以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七、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渠道。为方便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还将按一定规则给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因此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使用网络渠道办理。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或者到办税服务厅办理。


  选择邮寄申报的,各省(区、市)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如选择邮寄申报的,需根据自己实际情况,将申报表寄送至相应地址:有任职受雇单位的,需将申报表寄送至任职受雇单位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寄送至户籍或者经常居住地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指定的税务机关。同时,为避免因信息填报有误或寄送地址不清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纳税人应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为提高辩识度,寄送的申报表,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八、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公告》第八条明确了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一般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修改或新增的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代办的扣缴义务人需将办理2019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即至2025年6月30日)。


  九、纳税人向哪里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比如对纳税人提交的申报表进行必要的审核,给纳税人办理退税等等,并非等同于年度汇算“物理上的办理地点”。比如,纳税人若通过网络远程办理年度汇算,则可以不受物理空间的限制,在办公室、家里、旅途中都可以办理,但要在信息系统的提示帮助下,按照《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在办税软件中正确选择税务机关并向其提交年度汇算申报,以便税务机关更好提供服务并处理后续相关事宜。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实际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1)居民个人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2)居民个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居民个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主要考虑是,上述判断标准清晰确定,且能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最大程度上为纳税人提供就近办税的便利,而采用居住证的确定原则,还便于同纳税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等事项相衔接,有利于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政府各部门共同为纳税人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


  二是若由扣缴义务人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则可向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只要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即完成了申请提交。税务机关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为纳税人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个人银行账户。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为避免税款不能及时、准确退付,纳税人一定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2019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因月度间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或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偶发性被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同时,为让纳税人方便获取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后续将会推出一系列的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帮助有需要的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


  同时,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避免出现扎堆拥堵,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如纳税人因工作繁忙等原因确不方便在此时间段内办理的,可在法定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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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4-04
作者: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年度汇算”),税务总局在全面总结2019年度汇算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听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并吸收完善后,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总体上延续了2019年度公告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并推出了进一步简便优化办税的新举措。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指的是年度终了后,纳税人汇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全年收入额,减去全年的费用和扣除,得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综合所得年度税率表,计算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再减去年度内已经预缴的税款,向税务机关办理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退或应补税款的过程。简言之,就是在平时已预缴税款的基础上“查遗补漏,汇总收支,按年算账,多退少补”,这是2019年以后我国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公告》第一条规定了年度汇算概念和内容。需要说明的是:


  第一,年度汇算的主体,仅指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


  第二,年度汇算的范围和内容,仅指纳入综合所得范围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分类所得均不纳入年度汇算。同时,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纳税人取得的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收入,也不在年度汇算范围内,如选择单独计税的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当然,如果纳税人在2020年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时是单独计算纳税的,年度汇算时也可选择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二、为什么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好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些扣除项目,像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支出,只有年度结束,才能确切地知道全年支出金额,需要在年度汇算来补充享受扣除。为此,《公告》第四条分三类情形列出了年度汇算期间可以享受的税前扣除项目,提醒纳税人查遗补漏,充分享受改革红利。


  二是通过年度汇算可以更加准确计算纳税人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平时取得综合所得的情形十分复杂,无论采取怎样的预扣预缴方法,都不可能使所有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完全一致,此时两者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就需要通过年度汇算进行调整。在首次年度汇算后,税务机关于2020年7月和12月分两次简便优化了预扣预缴方法,不仅进一步减轻了中低收入纳税人的办税负担,也使预扣预缴税额更为精准、更加接近年度应纳税额,但仍然无法完全避免“差额”的产生。比如,2020年纳税人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了符合条件的捐赠支出,没能及时在预扣预缴阶段申报扣除,可以通过年度汇算申报享受扣除,也会涉及应纳税额的调整以消除“差额”。


  三、哪些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般来讲,只要纳税人平时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不一致,都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持续释放改革红利,国务院专门明确对部分需补税的中低收入纳税人免除年度汇算义务,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制发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第二条根据94号财税公告规定,列明了无需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纳税人类型:


  第一类是对部分本来应当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纳税人,免除其汇算义务。包括:《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的,纳税人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均不需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依据94号财税公告,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包括在免于汇算的情形内。


  第二类是《公告》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在这两种情况下,纳税人无需退补税,或者自愿放弃退税,也就不必再办理年度汇算。


  四、哪些人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公告》第三条明确了需要办理2020年度汇算的情形,分为退税、补税两类。


  一类是预缴税额高于应纳税额,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依法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权利。只要纳税人多预缴了税款,都可以依法申请退税。实践中有一些比较典型的情形,将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退税,主要如下:


  1.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平时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


  2.2020年度有符合享受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但预缴税款时没有申报扣除的;


  3.因年中就业、退职或者部分月份没有收入等原因,减除费用6万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企业(职业)年金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等扣除不充分的;


  4.没有任职受雇单位,仅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通过年度汇算办理各种税前扣除的;


  5.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年度中间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全年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的;


  6.预缴税款时,未申报享受或者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的,如残疾人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等;


  7.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但预缴税款时未办理扣除的,等等。


  另一类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应当补税的纳税人。依法补税是纳税人的义务。综合所得年收入超过12万元且年度汇算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纳税人,需要依法办理年度汇算并及时补税。实践中有一些常见情形,将导致年度汇算时需要或可能需要补税,主要如下:


  1.在两个以上单位任职受雇并领取工资薪金,预缴税款时重复扣除了减除费用(5000元/月);


  2.除工资薪金外,纳税人还有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加总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年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等等。


  五、有哪些途径可以帮助纳税人做好年度汇算的准备工作?


  如果纳税人不太清楚自己全年收入金额、已缴税额,或者无法确定自己应该补税还是退税,或者不知道自己是否符合免于办理的条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一是可以要求扣缴单位提供,按照税法规定,单位有责任将已发放的收入和已预缴税款等情况告诉纳税人;


  二是可以登录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下同),查询本人2020年度的收入和纳税申报记录;


  三是年度汇算开始后,税务机关将通过网上税务局,根据一定规则为纳税人提供申报表预填服务,如果纳税人对预填的收入、已预缴税款等结果没有异议,系统就会自动计算出应补或应退税款,纳税人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需要办理年度汇算了。


  六、纳税人应在什么时间办理年度汇算?


  年度汇算时间是2021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其中,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如果在2021年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年度汇算。需要说明的是,为帮助纳税人高效便捷、合理有序地完成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通过一定方式分批分期通知提醒纳税人在确定的时间段内错峰办理,建议纳税人尽量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以免产生办税拥堵,影响办税体验。


  七、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哪些办理方式?


  《公告》第六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种方式:自己办、单位办、请人办。


  一是自己办,即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人可以自行办理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将持续加强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通过多种渠道提供涉税咨询服务,完善网上税务局提示提醒功能,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年度汇算。对于独立完成年度汇算存在困难的年长、行动不便等特殊人群,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还可以提供个性化年度汇算服务。


  二是单位办,即请任职受雇单位办理。考虑到任职受雇单位对纳税人的涉税信息掌握的比较全面、准确,与纳税人联系也比较紧密,有利于更好地帮助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公告》规定纳税人可以通过任职受雇单位代办年度汇算。任职受雇单位除支付工资薪金的单位外,还包括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要是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或正在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实习生等情形。如纳税人向单位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通过网上税务局自行完成年度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税务机关将为单位提供申报软件,方便其为本单位人员集中办理年度汇算申报。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选择由单位代办年度汇算的,需在2021年4月30日前与单位进行确认。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确认扩充了电子方式,纳税人可通过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进行确认,与书面方式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公告》还规定在纳税人确认前,单位不得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完成确认后,纳税人需要将除本单位以外的2020年度全部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如实提供给单位,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是请人办,即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情况和条件,自主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以下称“受托人”)办理年度汇算。选择这种方式,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委托授权书,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需要提醒的是,单位或者受托人代为办理年度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如果发现申报信息存在错误,可以要求其代办或自行办理更正申报。


  八、纳税人可通过什么渠道办理年度汇算?


  《公告》第七条明确了办理年度汇算的三个渠道:网络办、邮寄办、大厅办。


  一是网络办。税务机关提供了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建议纳税人优先选择通过网上税务局办理年度汇算,特别是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掌上办税。在网上税务局,税务机关已把符合条件纳税人的四项综合所得的预缴申报数据,全部直接预填到了申报表,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更加方便快捷。此外,为进一步提升纳税人境外所得申报的便利性,2020年度汇算还将开放网上税务局(网页端)境外所得申报功能。


  二是邮寄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也可以邮寄申报表办理年度汇算。各省(区、市)税务局将指定专门受理邮寄申报的税务机关并向社会公告。纳税人需将申报表寄送至《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所在省(区、市)税务局公告的地址。邮寄申报需要清晰、真实、准确填写本人的相关信息,尤其是姓名、纳税人识别号、有效联系方式等关键信息,建议使用电脑填报并打印、签字。


  三是大厅办。如果纳税人不方便使用网络或邮寄,也可以到《公告》第九条确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


  九、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需要提交什么资料,保存多久?


  税务机关根据《公告》相应微调了纳税申报表,以便纳税人更加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年度汇算时,纳税人只需报送年度汇算申报表,如果纳税人修改本人相关基础信息、新增享受扣除或者税收优惠,才需一并报送相关信息。纳税人需仔细核对填报的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完整。


  为便于后续服务和管理,纳税人及为其代办年度汇算的单位需各自将办理年度汇算的相关资料,自年度汇算期结束之日起留存5年(自2021年7月1日至2026年6月30日)。


  十、纳税人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按照方便就近的原则,《公告》第九条明确了接受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税务机关,是指接受纳税人提交的年度汇算申报并负责处理年度汇算相关事宜的税务机关,并不等同于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纳税人在通过网络办理申报时可不受物理空间限制,实行全国通办。当然,在网络办理不方便的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前往《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此时,《公告》第九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就是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的“物理地点”了。


  负责接受纳税人年度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一是纳税人自行办理或受托人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


  1.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申报。按照累计预扣法为纳税人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视同为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这部分纳税人需向单位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


  例:纳税人李先生2020年上半年在北京市海淀区某公司任职,下半年到深圳市宝安区某单位从事保险营销员工作,该单位按累计预扣法为其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上述两个单位均视为李先生的任职受雇单位,其可以在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或者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之间选择办理年度汇算。


  2.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已在中国境内申领居住证的,以居住证登载的居住地住址为经常居住地;没有申领居住证的,以当前实际居住地址为经常居住地。与2019年度汇算相比,2020年度汇算对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新增了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为受理申报机关,这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例:纳税人张先生户籍所在地为济南市槐荫区,经常居住地为天津市和平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2020年从北京市海淀区某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某单位分别取得劳务报酬10万元和5万元,全年没有其他综合所得,那么其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是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张先生可以在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天津市和平区税务局或者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之间,选择一处申报办理年度汇算。


  二是若由任职受雇单位在年度汇算期内为纳税人代办年度汇算,则向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十一、纳税人如何办理年度汇算退税、补税?


  《公告》第十条明确了纳税人获取退税、办理补税的方式和渠道。


  一是办理退税。如果年度汇算后有应退税额,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纳税人在申报表的相应栏次勾选“申请退税”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后,即完成了申请程序。税务机关和国库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后即可办理退税,退税款直达纳税人银行账户。申请退税的纳税人需要准确填写身份信息资料和在中国境内开设的符合条件的银行账户。


  其中,对2020年度综合所得年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年度中间被预扣预缴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推送服务提示、预填简易申报表,纳税人只需确认已预缴税额、填写本人银行账户信息,即可通过网络实现快捷申请退税。建议这部分纳税人在3月1日至5月31日期间,通过简易方式办理退税。


  二是办理补税。纳税人办理年度汇算补税的,税务机关提供了多种便捷渠道,纳税人可以通过网上银行、办税服务厅POS机刷卡、银行柜台、非银行支付机构(即第三方支付)等方式缴纳应补税款。邮寄申报并补税的纳税人,需要通过网上税务局或者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及时关注申报进度并缴纳税款。


  十二、2020年度汇算有哪些帮助纳税人规范办理年度汇算的措施?


  税务部门从健全制度和优化功能两个方面着手,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帮助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一是健全制度方面。首先,建立“首违不罚”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税务执法领域推广“首违不罚”清单制度的要求,在《公告》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时,如果因为非主观故意的原因,提交的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其次,对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补税和2020年度汇算退税进行关联。申请2020年度汇算退税的纳税人,如存在应当办理2019年度汇算补税但未办理,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2019年度汇算申报存在疑点但拒不更正或说明情况的,需在办理2019年度汇算申报补税、更正申报或者说明有关情况后,再依法申请办理2020年度汇算退税。通过关联纳税人2019年度的申报记录,提醒纳税人依法诚信申报办税、依法履行公民义务,可以更好地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维护纳税人的涉税信用记录。


  二是优化功能方面。在全面梳理纳税人申报易错易漏点的基础上,我们有针对性地增加和优化了申报过程中的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准确填报。比如,对于在经营所得和综合所得中重复扣除6万元减除费用的纳税人,我们将提醒其更正经营所得申报,在综合所得中依法准确享受扣除。再如,为防止纳税人误操作删除已有的年度扣缴记录造成申报错误,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闭了“删除”功能,如果纳税人对已申报记录存在疑问,可以通过异议申诉的方式解决。又如,为防止个别纳税人通过随意填报信息再撤销退税申请的方式干扰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纳税人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纳税人网络撤销权限,纳税人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


  十三、纳税人可以从哪里获取办理年度汇算的帮助?


  税务机关将一如既往地做好纳税服务工作,持续推出办税指引,通俗解释有关政策口径、专业术语和操作流程,制作内容丰富、形式生动的宣传产品,并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公益广告等渠道,不断加大年度汇算的政策解读和操作辅导力度。纳税人可关注税务总局、各地税务局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的办税信息。同时,我们还将利用网上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等渠道,为纳税人及时答疑解惑,积极回应关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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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1-02-05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解读外籍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义务之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常有会员咨询外籍个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此时,需要区分情形如下:image.png

一、住所的判断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二、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刘先生为韩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北京工作,每周一早上来北京上班,周五晚上回韩国。刘先生是否构成居民?(假设:按全年52周计算、1月1日为周一)


刘先生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在韩国也不计入。则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华侨属于哪一类?


华侨虽然已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是外籍人员。


华侨定居在海外,法律意义上在境内没有住所,是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后,最终确定如何纳税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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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8-19
作者:刘老师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解读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一、谁来扣


  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提醒】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同时扣除。比如:个人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发工资预扣预缴个税时同时扣。


  【提醒】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没有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小陈税务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怎么扣


  发工资的单位怎么扣——个人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给单位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发工资的单位,没有审核“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的义务,也不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是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表格,总局会公布,大家不要急!


  三、单位要注意什么


  发工资的单位要注意什么—定位为传递信息者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纳税人说有5个孩子子女教育费扣除,发工资的单位即使不相信,也要“认”,不得擅自更改成4个孩子


  2.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发现”不是必须的


  3.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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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8-10-26
作者:小陈税务
来源:小陈税务

解读一次性奖金是否选择并入综合所得测算表

《财政部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方便测算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与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差异,特设计了一张EXCEL进行计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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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例解析新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方法的两个变化、一大难题》中的案例作个试算:


  1)、低收入案例:


  某公司业务人员张三2019年每月平均发放工资6000元,允许扣除的社保等专项扣除费用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张三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元;张三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a、如果张三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则张三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税收入如下:


  (6000×12+36000)-5000×12-500×12-3000×12=6000元


  其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6000×3%=180元


  b、如果张三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则张三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税收入如下:


  6000×12-5000×12-500×12-3000×12=-30000元<0


  综合所得不缴纳个税。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税:


  36000÷12=3000元,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税率3%,因此应缴纳个税为:


  36000×3%=1080元。


  两种计税方法相比,明显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计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更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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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高收入案例:


  某公司业务人员李四2019年每月平均发放工资30000元,允许扣除的社保等专项扣除费用1500元、每月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李四2019年2月份取得2018年度全年一次性奖金360000元;李四没有劳务报酬等其他综合所得收入。


  c、如果李四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则李四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税收入如下:


  30000×12+360000-5000×12-1500×12-3000×12=606000元


  其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606000×30%-52920=128880元


  d、如果李四选择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单独计算缴纳个税,则张李四2019综合所得个税应税收入如下:


  30000×12-5000×12-1500×12-3000×12=246000元


  综合所得应缴纳个税:


  246000×20%-16920=32280元


  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缴纳个税:


  360000÷12=30000元,对应全年一次性奖金个税税率25%,因此应缴纳个税为:


  360000×25%-2660=87340元。


  李四总共缴纳个税119620元。


  两种计税方法相比,明显是将全年一次性奖金不并入当年度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税更合适。

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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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1-10
作者:谢华峰
来源:税政解析与策略

解读安徽残疾孤老烈属的个税减免涉及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当合并计算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据此,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明确,对本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其减免税额。


  我们知道,残疾孤老烈属人员集可能取得综合所得,又可能取得经营所得。从税款计算角度来说,这两类所得都是按年计算,但项目上是完全区分开来的,不需要汇总在一起进行计算,彼此税款也不会相互影响。但是从给与特殊的税款减征的角度来看,如果像安徽这样实行定额减免,确定其年度减免限额时却需要合并计算。比如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某甲,年度综合所得应交个税6000元,年度经营所得应交个税5000元,在确定对其进行减征是,两项税款合计最多减征8000元,某甲实际缴纳税款应是3000元,而不是说每一项税款都在8000元限额内进行减征。


  类似的情况,在浙江的规定就不太一样。浙江省要求,综合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经营所得项目,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在6000元(含)以下的,减征100%;6000元以上的,定额减征6000元。纳税人年度内存在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由纳税人选择一个所得类别享受减征税收优惠,两类所得不重复享受。还是刚才的某甲,我们假设他是浙江的残疾人,他既可以选择减征综合所得的6000元税款,也可以选择减征经营所得的6000元税款,但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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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07-03
作者:王骏
来源:中国财税浪子

解读《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1、年度汇算退税不应由纳税人申请,而应由税务机关主动通知,除非纳税人明确放弃退税,否则税务机关应主动办理退税。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年度汇算纳税人确认综合所得收入额、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等数据后,税务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出全年应纳税额,当年已预缴税额已存于税务征管系统中,税务征管系统可立即知晓纳税人是否多缴税款,故个税汇算清缴如多缴税款,即便纳税人不申请,税务机关也可以“主动发现”。故应将纳税人是否申请退税更改为纳税人是否放弃退税。


  修改建议所有“申请退税”修改“不声明放弃退税”,“不申请退税”修改“声明放弃退税”。


  2、原文:“(一)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包括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额不足6万元但已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中间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适用的预扣预缴率高于综合所得年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时,未扣除或未足额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及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综合所得税收优惠等情形”。


  从文义来说,此处的“包括……等情形”列举情形较多,容易理解为完全列举,即“等”并非省略而是列举完毕的意思,然实务中“已预缴税额大于年度应纳税额”的显然不仅仅是原文列举的情形,如代扣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申报时把纳税人的收入错误申报且大于实际收入等。


  此条建议修改为“包括但不限于……等情形”


  3、原文:“(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包括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


  此处有个歧义,即“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是否应以“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为前提,如没有这一前提,则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冲突(注:这不属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如有这一前提,则原文表述容易引起歧义,何必单独将“取得两处及以上综合所得,合并后适用税率提高导致已预缴税款小于年度应纳税额等情形”罗列出来?


  此条建议修改为“(二)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需要补税金额在400元以上的”。


  4、原文:“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需要办理年度汇算:


  (一)纳税人需要补税但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


  (二)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


  (三)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


  此表述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有出入,即缺少了“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此种情形,也可能符合“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故应增加“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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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7
作者:税语说
来源:税语说

解读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免于办理汇算清缴,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

 2019年12月7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公告中指出:


  “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这两个年度内,居民个人要想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宜,必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两种条件任选其一)。


  一、一个前提:居民个人如果在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需依法预扣预缴税款。


  居民个人如果在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况,则居民个人应及时自行补缴个税。否则,不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如有综合所得未按规定完成预扣预缴,无论其年综合所得收入是否不超过12万元,或者汇算补缴税金是否低于400元,居民个人均应办理汇算清缴申报,并依据汇算清缴结果如实缴纳税款。


  案例一: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6000元整,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张三在2019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累计预扣预缴个税(6000*12-60000)*3%=360元。


  2019年4月份,张三为其他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服务,取得劳务报酬3015元。张三到税务代征点代开发票时,被要求由支付方代扣代缴个人所所得税。

然而,支付方并未按规定完成代扣代缴义务,张三取得的此笔劳务报酬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根据文件规定,张三应在2020年度3-6月份完成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同时,由于张三取得的劳务报酬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因此,不免除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义务。


  张三应汇算申报综合所得:


  {6000*12+3015*(1-20%)-60000}*3%=432.36元


  汇算补税72.36元(=432.36-360)。


  二、两个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1、条件之一: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


  1.1、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口径:


  年综合所得收入=未扣除基本减除费用、各种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扣除的工资、资薪金所得+未扣除20%费用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未扣除44%费用的稿酬所得。


  根据2018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的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的规定,我们可知,在个人所得税上的概念,收入指的是未减除相关费用的金额,因此,此处规定的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不应减除任何费用。


  1.2、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如果在累计预扣预缴申报时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申报个税的,则其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计入年度综合所得收入。


  1.3、在满足“一个前提”的情况下,居民个人如果年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无论按汇算清缴应补缴多少个税,都无需办理汇算清缴事宜,也无需补缴税金。


  钦光认为:这个规定对于中规中矩就业的居民个人没有任何利好;利好的是同时取得两处以上工资薪金所得的居民个人或年度中间跳过槽的居民个人,此类人群在累计预扣预缴时可以享受扣除多个基本减除费用的政策。


  案例二: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10000元整,无其它收入,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张三在2019年应累计预扣预缴个税60000*10%-2520=3480元。


  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3480元,94号公告免除了张三的汇算清缴申报事宜,但张三年度实缴个税3480元。


  案例三: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5000元整;同时经A公司允许,在B公司每月也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整,除此之外无其它收入。A、B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2019年度,A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0元,B公司为张三累计预扣预缴个税为0元。


  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3480元,然而,根据94号公告的规定,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可免除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缴税金,省税3480元。


  案例四:


  2019年1月-6月,张三在A公司工作半年,每月工资薪金10000元整,再无其他收入。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总共缴纳个税(10000*6-5000*6)*3%=900元;


  2019年7月张三跳槽至B公司,每月也取得工资薪金10000元整,12月份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30000万元,再无其他收入。B公司未将其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而是单独申报个税;同时每月为其申报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总共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0000*6-5000*6)*3%=900元。


  2019年度,张三累计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为1800元。


  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3480元,然而,根据94号公告的规定,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可免除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缴税金,省税1680元(=3480-1800)。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减除费用,按照5000元/月乘以纳税人当年截至本月在本单位的任职受雇月份数计算。


  钦光笑谈:不安分、跳个槽少交税;有精力,多兼职更划算。


  注:为更直观分析数据,以上案例中,不考虑个人所得税所属期、所得期和申报期的区别。


  1.4、在满足“一个前提”的情况下,如果居民个人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即使接到税务机关推送的需要补交税金的信息,纳税人亦可不做理会,无需补税。


  但纳税人需要核实综合所得收入是否准确,是否有人冒用个人信息申报个税,列支费用。


  2、两个条件之二:汇算清缴应补税金额少于400元。


  在满足“一个前提”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年综合所得收入为多少金额,哪怕超过1000万元,只要汇算清缴应补税金额少于400元,纳税人亦无需进行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税;


  居民个人接收到税务机关推送的需要补交税金的信息,只要补缴金额不超过400元,纳税人可不做理会,无需补税。


  案例五:


  2019年,张三在A公司工作一年,每月工资薪金50000元整,A公司每月为其申报个人所得税,假设张三没有任何扣除项目,则张三在2019年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累计预扣预缴个税(50000*12-60000)*30%-52920=109080元。


  2019年4月份,张三为其他单位提供临时性劳务,取得劳务报酬2000元,到税务代征点代开发票时,要求支付方代扣带缴个人所所得税,支付方为其代扣个税(2000-800)*20%=240元。


  2019年度,张三合计缴纳综合所得109523元。如果张三按规定进行个税汇算清缴,其年度应缴纳个税为{50000*12+2000*(1-20%)-60000}*30%-52590=109890元,应补缴367元。


  然而,根据94号公告的规定,张三年度综合所得收入应补缴税金367元,低于400元,可免除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无需补缴税金,省税367元。


  三、对于符合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申报的居民个人,如果汇算清缴后有应退税额,则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不受此公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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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19-12-16
作者:钦光税道
来源:钦光税道

解读劳务报酬个税,税务机关不再代征,单位扣缴吓坏了不少人!年终后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是什么样的结果?

 因个人取得一般劳务报酬所得时计算预扣预缴税款的税率与年终汇算清缴时的综合所得税率不一定相同,故平时需预扣预缴的劳务报酬税款不等于年终汇算清缴时实际应承担的税款。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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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全年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


  ①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则全年综合所得个税为0,平时被扣缴的劳务报酬所得个税必定是多缴,全年综合所得多缴税款的金额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确认的全年多缴税款,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这种情况下,相当于全年所有综合所得个税均免税。


  举例:2019年,小王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元(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18000元,缴纳附加税费27元,已扣缴劳务个税2874.6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18000(1-20%)-劳务附加税费27-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3627


  全年应纳个税为0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2874.6元全部为多缴税款,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②当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0≤144000,则全年综合所得按3%至10%的税率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指全部劳务报酬均足额扣缴)一般会多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多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苏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48000元,年终奖12000(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3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4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5186.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6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60000+劳务收入额3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45-三险一金6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5955


  全年应纳个税=5955*3%=178.7


  平时预扣的劳务个税5186.5元,多缴个税5007.8元(小于劳务预扣个税),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③在劳务报酬所得未并入全年综合所得计算的情况下,如果其他综合所得减全年可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应纳税所得额>960000,则超960000部分的应纳税所得额税率达45%,劳务报酬所得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后(必须并入),相当于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45%的税率计算个税,就劳务报酬而言,平时按20%至40%税率计算被扣缴的个税必定会少缴,全年综合所得是否少缴税款涉及其他综合所得预缴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汇算结果和相关规定申报退税或补税。


  举例:2019年,小马取得单位各月应发工资总收入1200000元,年终奖单独计税(未计入综合所得),全年各月工资预扣个税累计302280元;取得一笔劳务,不含增值税收入50000元,缴纳附加税费75元,已扣缴劳务个税9977.5元。全年个人缴纳“三险一金”52000元,全年有专项附加扣除12000元,无其他扣除项目。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收入额1200000+劳务收入额50000(1-20%)-劳务附加税费75-三险一金52000-专项附加扣除12000-减除费用60000]=1115925


  全年应纳个税=1115925*45%-181920=320246.3


  平时预扣工资个税302280元、劳务个税9977.5元,共预扣个税312257.5元,应补交税款7988.8元(相当于劳务按45%税率计税与按预扣税率计税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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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02
作者:严井江
来源:税屋

解读例解居民境外所得个税抵免之一综合所得境外抵免的计算

 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应当合并按照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对境外某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该国家(地区)取得的综合所得占全部境内、境外综合所得的比重,配比计算的抵免限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规定: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来源于一国(地区)综合所得的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依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计算的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地区)的综合所得收入额÷中国境内和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合计


  凡人以为,准确理解并计算抵免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税,需要注意税法四个方面的内涵:


  一是适用税率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3%-45%七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是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内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和来源于境外全部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收入额,应合并后按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三是配比计算某一国家(地区)综合所得抵免限额,按照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综合所得的收入额的占比确定;


  凡人将居民个人取得境外综合所得抵免规定,转换成公式表达如下: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扣除)×适用税率


  某一境外国家(地区)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某国家(地区)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境内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境外综合所得收入额)


  【案例】:


  居民个人李某是境内A公司职员,2019年全年取得A公司支付工资薪金收入140000元(已代扣“三险一金”),2019年3月,李某在网上承揽境外甲国家B公司的一项设计业务,通过互联网远程工作,2019年全年取得B公司支付劳务报酬折合人民币200000元。2019年5月,李某的一本著作被境外乙国C出版社出版,取得稿酬所得折合人民币80000元。李某的劳务报酬所得已按甲国税法缴纳所得税15000元、其他税收10000元;稿酬所得已按乙国税法缴纳所得税9600元,其他税收7000元。


  李某有一独生子女,2019年在初中二年级读书。李某自己也是独生子女,父母在2018年均超过60岁。此外,2019年李某无其他按规定可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


  【问题】:李某2020年3月份汇算清缴时,应补(退)个人所得税款多少元?


  【解析】:


  1.李某在境外甲国、乙国取得的综合所得,按照来源国家(地区)税法缴纳的所得税,可以限额抵免。因此,李某甲国待抵免税额为15000元,乙国待抵免税额为9600元。


  在甲国、乙国缴纳的其他税收不得抵免。


  2.李某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


  来源于境内工资薪金收入额=140000元


  来源于甲国家的劳务报酬收入额=200000*(1-20%)=160000元


  来源于乙国家的稿酬收入额=80000*(1-20%)*70%=44800元


  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140000+160000+44800=344800元


  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344800-60000-3000*12)*20%-16920=32840元


  3.李某在境内预缴税额


  年度按累计预扣法预缴税额=(140000-60000-3000*12)*10%-2520=1880元


  4.李某甲国、乙国所得税抵免限额


  甲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甲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160000/344800)=15238.98元


  大于甲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15000元,按实际缴纳的税额15000元抵免。


  乙国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全部综合所得应纳税额*(乙国综合所得收入额/全部综合所得收入额)=32840*(44800/344800)=4266.91元


  小于乙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9600元,按抵免限额4266.91元抵免。


  5.李某汇算清缴应补(退)税额


  应补(退)税额=32840-1880-15000-4266.91=11693.09元


  乙国未抵免税额=9600-4266.91=5333.09元,可在以后5年内李从乙国取得的所得抵免限额有余额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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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1-22
作者:李欣
来源:凡人小站

解读3月1日即将开始的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由于疫情爆发于2020年1月中下旬,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大多发生于近期,不属于2019年度发生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捐赠”,因此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2019年12月30日,武汉市“不明原因肺炎”首次公开,可能存在极个别发生于2019年度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


  尽管公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灾区捐善款、捐口罩无法在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中进行扣除,但是可以在本人当月(2020年1月、2月)取得的工资薪金预扣预缴个税时扣除,当然也可以选择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2021年3月)。具体扣除方法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


  一、2019年度汇算的内容


  依据税法规定,2019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19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本年度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四、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应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


  (二)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三)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股权激励等所得,且按规定采取不并入综合所得而单独计税方式处理的,公益捐赠支出扣除比照本公告分类所得的扣除规定处理。


  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六、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其个人投资者应当按照捐赠年度合伙企业的分配比例(个人独资企业分配比例为百分之百),计算归属于每一个人投资者的公益捐赠支出,个人投资者应将其归属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益捐赠支出和本人需要在经营所得扣除的其他公益捐赠支出合并,在其经营所得中扣除。


  (三)在经营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以选择在预缴税款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四)经营所得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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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05
作者:华税
来源:华税

解读这些收入或免税,或不并入综合所得

 1.全年一次性奖金——可不并入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央企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可不并入综合所得

  中央企业负责人取得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3.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不并入综合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4.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缴纳时和投资收益暂不交税

  缴纳环节: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投资收益环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领取环节: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5.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3倍社平工资免税和不并入综合所得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6.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7.办理内部退养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并入工资薪金计税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人,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

  8.破产企业职工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税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9.取得单位低价售房的差价收入——不并入综合所得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10.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税

  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

  11.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税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

  12.实际领取的“三险一金”——免税

  个人实际领(支)取原提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时,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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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20-02-21
作者:彭怀文
来源:轻松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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