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个人综合所得的个税义务之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发文时间:2020-08-19
作者:刘老师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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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有会员咨询外籍个人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此时,需要区分情形如下:image.png

一、住所的判断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对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原因而在中国境外居住,在其原因消除后,必须回到境内居住的个人,其习惯性居所是中国。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一条


二、境内居住天数的计算


刘先生为韩国居民,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在北京工作,每周一早上来北京上班,周五晚上回韩国。刘先生是否构成居民?(假设:按全年52周计算、1月1日为周一)


刘先生周一和周五当天停留都不足24小时,因此不计入境内居住天数,再加上周六、周日在韩国也不计入。则每周可计入的天数仅为3天,按全年52周计算,全年在境内居住天数为156天,未满183天,不构成居民个人。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二、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三、华侨属于哪一类?


华侨虽然已取得住在国的居留权,但未加入住在国的国籍,仍然持有中国护照,不是外籍人员。


华侨定居在海外,法律意义上在境内没有住所,是无住所个人,应按照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判定居民身份后,最终确定如何纳税哦!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三、关于华侨身份界定和适用附加费用扣除问题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的通知](国侨发[2009]5号)的规定,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具体界定如下:


1.“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2.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3.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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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便利居民企业或居民个人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下简称《税收居民证明》),帮助纳税人享受中国政府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优惠待遇,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


  二、《公告》主要调整


  结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和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现有规定基础上,主要做如下调整:


  一是调整受理开具机关。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新税务机关挂牌后将承继原国税、地税机关征管的职责,故将《税收居民证明》的受理、开具机关调整为新的县税务机关名称,但受理、申请开具的办理流程保持不变。


  二是调整部分开具事项。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由一年调整成183天,故对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提交的资料进行调整和明确。


  三是精简部分涉税资料。根据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以及精简涉税资料的要求,我们对要求提交的涉税资料进行精简,使涉税资料更加清晰明确。


  四是修订调整表单样式。根据《公告》的相关调整和机构改革调整情况,结合国际惯例,对申请表和《税收居民证明》样式同步进行调整。


  三、《公告》生效时间


  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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