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发文时间:2018-10-26
作者:小陈税务
来源:小陈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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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谁来扣


  谁去扣缴综合所得个税扣“专项附加扣除”——发工资的单位  


  1.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


  【提醒】纳税人如果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可以同时扣除。比如:个人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在发工资预扣预缴个税时同时扣。


  【提醒】纳税人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没有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信息/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纳税人向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自行申报享受。


  2.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可以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还同时有多项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是说所有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只能在一处扣,只是说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不能同时在两处扣。


  【例】小陈税务在A\B单位同时取得工资薪金,同时有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则:


  选择一: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都在A或B单位扣


  选择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


  选择三: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B单位扣,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


  选择四(不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在A单位扣,还在在B单位扣。


  3.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当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办理专项附加扣除。(【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六条)。


  【提醒】办理汇算清缴,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二、怎么扣


  发工资的单位怎么扣——个人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给单位


  1.纳税人首次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应当将相关信息提交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应尽快将相关信息报送税务机关,纳税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或者税务机关提供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发工资的单位,没有审核“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和“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资料”的义务,也不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是个人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前款所称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包括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被赡养老人等个人身份信息,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三条)


  【提醒】专项附加扣除相关信息的表格,总局会公布,大家不要急!


  三、单位要注意什么


  发工资的单位要注意什么—定位为传递信息者


  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纳税人说有5个孩子子女教育费扣除,发工资的单位即使不相信,也要“认”,不得擅自更改成4个孩子


  2.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申报虚假信息的,应当提醒纳税人更正;纳税人拒不改正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告知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五条)


  【提醒】“发现”不是必须的


  3.税务机关核查专项附加扣除情况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核查。


  核查时首次发现纳税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凭据的,应通报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五年内再次发现上述情形的,记入纳税人信用记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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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附加扣除重点解析:子女教育

本次个税改革首次确立了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在进一步降低税负的同时,也给纳税人带来一些甜蜜的负担——学习适用这一新制度。值得肯定的是,整个税务系统自税务总局以下,通过网络、微信、现场宣传、专题培训等多种途径进行了大力普及,可谓是全民言个税、人人算扣除。


  经研读专项附加扣除有关文件,笔者逐一对各项专项附加扣除的有关重点进行了归纳分析,希望可以帮助有需要的人充分、顺利地享受到国家释放的减税红利。


  一、子女教育


  (一)扣除范围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


  把握三个关键词:


  1.全日制


  全日制与非全日制是基于学习时间做出的划分,顾名思义,是指进行全天候学习的一种方式。区别于业余、函授、自考等学习方式。


  我国的全日制教育阶段可以覆盖学前教育(托管班、幼儿园、学前班)、义务教育(小学、初中)、高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按照税务总局的说法,3岁之前以抚育为主,故本次改革,除未满3岁的部分学前教育阶段,已将大部分全日制教育阶段纳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此外,对于学前教育,只对幼儿年龄提出限制条件,并不要求孩子必须入园接受教育。


  2.学历教育


  区别于非学历教育:参加学历教育的学生在完成学业后,由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对应学历,学位证书对应学位。非学历教育如培训、进修,学业完成后只获得结业证书。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中,属于学历教育的阶段为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高等教育。


  扣除期间包括全日制学历教育期间中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3.子女


  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二)扣除标准


  1000元/月/孩定额扣除。


  纳税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申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多个子女则按“子女数量*1000元”的标准计算月扣除额。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个税改革确定的专项附加扣除标准,除住房租金外,采取的都是全国统一扣除标准。虽然较少考虑了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民生负担情况,笔者认为还是弥足珍贵,毕竟在短短两个月时间里——2018年10月20日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到2018年12月13日正式发文,对先前施行多年的个税制度同时进行质、量改革,同时兼顾个体利益与国家财政,殊为不易,且国发(2018)41号也明确规定,将根据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扣除范围和标准。


  (三)扣除主体


  1.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


  2.父母之外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人。


  (四)扣除方式


  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由上可知,对于子女教育支出,要么一方扣100%,要么双方各扣50%,没有第三种方式。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子女有多少父母,或者父母有多少子女,都只能选择单方全额扣或双方均额扣两种方式之一,具体如何操作,大家可以协商,但不能突破一个孩子1000元的月扣除标准。


  (五)留存资料


  如果子女在境内接受教育,无须留存任何资料;如果在境外读书,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夫妻间各类“专项附加扣除”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措施的通知新个税法六种专项附加扣除有很多种分摊方式,有的仅限纳税人本人扣除,有的可以由纳税人或其配偶选择一方扣除,有的可以由夫妻双方各分摊扣除标准的50%。为了帮助纳税人更好地学习和记忆,本文试归纳总结如下:


  一、可由夫妻选择一方扣除情形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大病医疗


  纳税人符合大病医疗支出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一方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1.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其中一方扣除。


  2.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住房租金


  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可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50%扣除


  子女教育


  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可以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继续教育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时,可选择由夫妻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也可选择由夫妻双方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


  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方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限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继续教育


  除子女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父母按子女教育扣除之外,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均由本人扣除,无选择由配偶扣除的情形。


  赡养老人


  符合条件的赡养老人支出,限独生子女或兄弟姐妹之间分摊扣除,无选择由赡养人配偶扣除的情形。


  注意:以上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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