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退休年龄一到就劳动合同和工伤补助权益终止?
发文时间:2020-08-20
作者:晏维
来源: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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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享受新农合养老保险,能否视为劳动合同终止事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作出禁止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是认定劳动合同终止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劳务关系的前提。


  新农合养老保险金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不同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故不宜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或认定为劳务关系。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该条例应理解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事由,即通常情况下,自然人建立劳动关系的能力资格始于用工年龄,终于退休年龄,故自然人在退休年龄之后的就业,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但鉴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却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其劳动关系可延续至实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时止。


  案例一:2017年9月19日,林某经人介绍到A公司工作,双方并未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1月7日,林某在工作时受伤,因A公司拒绝配合林某申请工伤认定,林某向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裁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另查明,林某于1955年出生,于2015年年满60周岁,林某自认其在老家有参加新农合养老保险并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其后,A公司向甲市法院申请起诉,甲市法院依法受理案件。


  案件争议焦点:


  1.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与A公司之间是否仍存在劳动关系;


  2.享受新农合养老保险能否视为劳动合同终止事由。


  法院裁判要旨:


  甲市法院经审理认为:


  1.林某与A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林某在A公司管理和安排下工作,A公司按月向林某支付了劳动报酬,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仍然延续,并无实际终止。本案中,林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A公司并未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双方劳动关系尚未实际终止。综上,判决林某与A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林某参加新农合养老保险并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新农合养老保险金属于地方政府政策性补贴,不同于国家法律规定的社会养老保险,但不宜按照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确认劳动合同终止或认定为劳务关系。


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因工致残者是否应当继续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虽因达到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未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劳动维持生计,就此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立法精神。用工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例二:王某系农村户籍外来从业人员,B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2月4日,王某在工作中受伤,此后一直未工作。2014年7月8日,乙市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王某的伤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26日,王某年满6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年3月20日,王某之伤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伤残程度为九级。2017年4月7日,王某就工伤保险待遇事宜向乙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


  2017年8月1日,乙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裁决,对王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不予支持。王某不服,其后向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以王某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驳回王某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请求。


  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系外来务工人员,经鉴定为工伤九级伤残。其在B公司工作期间,B公司并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生事故不久虽因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但并无证据显示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经通过社保部门依法享受养老及医疗保险待遇,其仍需通过提供劳动维持生计,其因工伤产生的医疗困难及劳动能力下降带来的就业困难并无相应的弥补途径,在此情况下,剥夺其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权利,违背立法精神。


  鉴于B公司未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应由工伤基金承担的工伤待遇部分亦应由该公司负担。2014年12月26日王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王某亦未再提供劳动,双方劳动合同终止。B公司应支付王某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并支付王某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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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收益预缴时到底能不能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报表的公告》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做第三次修订,于是,就有提出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收益可不可以在预缴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该问题引起“税月无垠”群群友热议,以下是对问题的分析。


  长投权益法税会差异与免税收入


  长投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是公认的税会差异,这种差异的形成表现为两方面:


  一方面是税会确认投资收益的实现点不同:准则认为确认应享有(或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在被投资单位账面净利润的基础上,进行适当调整便是真实的投资收益实现,而企业所得税法认为投资收益是被投资企业做出利润分配决策时点。由此,引起投资收益确认时点差异,这种差异类型被称为时间暂时性差异。


  另外一种被认为是永久性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法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符合条件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取得的”从另一层面说明了居民企业之间的利润实际分配时才能给予免税。


  以上差异形成了这样一种涉税调整思路:


  1.持有期间实现盈余,投资收益实现,纳税调减;如果确认亏损,纳税调增。


  2.持有期间分配股息、红利,准则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损益调整”(不确认收入)。税法确认投资收益实现,纳税调增(暂时性差异);同时,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免税收入调减。


  长投权益法下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享受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预缴时便可以享受。


  在年度纳税申报及享受优惠事项前无需再履行备案手续、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原备案资料全部作为留存备查资料,保留在企业,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时根据需要提供。


  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需准备如下资料:


  1.被投资企业的最新公司章程(企业在证券交易市场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获得股权的,提供相关记账凭证、本公司持股比例以及持股时间超过12个月情况说明);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或公告、分配表;


  3.被投资企业进行清算所得税处理的,留存被投资企业填报的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三《剩余财产计算和分配明细表》复印件;


  4.投资收益、应收股利科目明细账或按月汇总表。


  案例


  果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在2019年发生与长期股权投资有关的交易事项如下:


  2019年3月,果果公司预发行普通股和以一批固定资产核算的机器设备作为对价,从非关联方取得乙公司20%的股权,对乙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果果公司发行300万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股公允价10.5元,同时支付承销商佣金、手续费共10万元;设备原值700万元,累计折旧100万元,公允价值800万元,增值税税率13%;2019年4月3日并办妥相关法律手续。


  2019年4月15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20000万元,除一项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不同外,其他资产、负债与账面价值相等,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公允价值为18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2019年7月3日。果果公司向乙公司销售库存A型号节能灯,账面价值为200万元,公允价值为350万元,乙公司购入产品后对外销售80%(20%于2020年5月10日销售)。2019年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2000万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所有者权益变动。


  2020年7月1日,股东大会分配股息、红利,果果公司分得300万元。假设年初到第三季度,乙公司实现净利润为1500万元,当年度净利润为1900万元,无形资产摊销额各期平均分摊。果果公司年初到9月份累计会计利润为2000万元,当年实现的会计利润为2300万元(包括实现的投资收益)。


  试分析果果公司预缴阶段和汇算清缴阶段的税会差异,并填写相应涉税表格。(以上部分的A105000不存在其他调整事项,账务处理单位:万元)


  【分析】


  (一)会计处理


  1.初始投资时点


  投资时间为2019年4月3日,办妥相关法律手续可视为投资时点满足。


  初始投资成本:10.5*300+800*1.13=4054(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  405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4


  股本  3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850


  支付承销商等费用


  借: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10


  贷:银行存款  10


  设备处置:


  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


  累计折旧  100


  贷:固定资产  7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


  贷:资产处置损益  200


  2.后续计量


  实现盈利,抵销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后的净利润


  =2000+(1200-1800)/10/12*9+(200-350)20%=1925万元)


  果果公司享有的份额:1925*20%=385(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85


  贷:投资收益  385


  税务处理:纳税调减385万元


  2020年7月1日分派股息红利


  借:应收股利  3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300


  2020年乙公司1-9月调整后的净利润


  =1500+(1200-1800)/10/12*9+30


  =1485(万元)


  果果公司享有的份额为:1485*20%=297(万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297


  贷:投资收益  297


  2020年年底,乙公司调整的净利润为:1900+(1200-1800)/10+30=1870(万元)


  果果公司享有的份额为:1870*20%=374(万元)


  汇算清缴税务处理:2020年投资收益调减374万元;分红纳税调增300万元(暂时性差异),同时调减300万元(永久性差异)


  (“√”表示确认收入,“×”表示不确认收入)


  (二)填表


  1.2019年实现投资收益,纳税调减


  (1)2019年汇算填写《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2)《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A100000)


  2.2020年7月宣告分红


  (1)预缴阶段


  A.预缴主表


  B.填写《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A201010)


  C.《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A201030)


  (2)汇算清缴阶段


  A.《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30)


  B.《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


  C.《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A107011)


  D.《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0)


  E.主表


  结尾


  长股权益法投资收益能否扣除的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处理:


  1.投资企业应根据被投资单位实现的经调整后的净利润计算应享有的份额,确认为相关投资收益;对于该投资收益,税法并不认可,需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通过A105000表纳税调整。


  2.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利润分配决议,会计对于已经实现收益的分红不再确认,作为冲减长投账面;税法确认相关分红收入实现,同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的调减,该调减预缴时便可实现,汇算清缴通过A107010表进行处理。


  长投权益法下的投资收益扣减在预缴阶段其实不存在调整的问题,一个是没有表格可做调减,另外,实际调减的也仅是分红部分。至于长投权益法下因为被投资方实现利润导致投资方投资收益的实现,目前只能按照准则的口径进行会计确认,由此,引起对税会差异会占用企业一定资金的担忧,但这种差异最终在汇算清缴能够实现调整。然而,税会差异的那点子事情远非税收层面那么简单的事情——正规的会计处理对于追求利润业绩的上市公司来说无疑是保障财报公允、合理披露的最佳做法。如此,长投权益法下投资收益在平时能不能调,需不需要调,对哪些企业有利,哪些无益处——鱼与熊掌的关系,想来已经明了。


电子劳动合同该怎么签

2020年3月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以下简称“人社部”)发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复函》”)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是人社部首次提出用人单位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但《复函》并未对其中的关键概念进行明确规定,例如,什么是可靠的电子签名?如何确保电子劳动合同的完整、准确、不被篡改?因此,上述政策如何有效落地成为了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


  我们理解,不少用人单位对于劳动管理电子化仍持观望态度的原因是,如何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才能得到裁审机关的认可?针对电子劳动合同“雷声大、雨点小”的问题,在本文中,我们将根据上述《复函》的要求,结合现有司法判例,探讨电子劳动合同在实践中应当如何落地。


  用人单位在订立电子劳动合同时需要采取哪些步骤?


  在实践中,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如下步骤订立电子劳动合同:


  选平台:选择用人单位自建合同管理平台或者购买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提供服务;


  定意向: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以电子合同的形式签署劳动合同;


  验身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在电子合同签约平台提交主体基本信息,完成注册登记,并进行双方身份验证;


  谈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劳动合同内容协商一致确定合同基本内容;


  签名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对劳动合同进行电子签名;


  严加密:推荐使用电子合同签约平台的辅助加密技术,对劳动合同进行加密、认证;


  做备份:在电子劳动合同订立并签署后,合同的最终文本信息应当在电子合同签约平台中完成备份,以备未来调阅使用。


  为了让用人单位进一步了解电子劳动合同的签约步骤,我们将在下文对上述每一个签约环节进行简单介绍。


  第一步选平台


  对于用人单位选择自建合同管理平台,还是购买第三方电子合同签约平台提供服务,相较之下,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选择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要求并被当地司法机关认可的第三方电子合同平台。


  根据人社部的《复函》,采用电子劳动合同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的“可视为书面形式的数据电文”和“可靠的电子签名”。但《复函》及《电子签名法》均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技术才符合上述标准,导致用人单位通过自建合同管理系统签署劳动合同的有效性存在不确定性。


  在实践中,电子劳动合同采用符合《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其真实性被认可的可能性较大。在实操中,用人单位可以考虑采用上述技术手段的电子取证、存证平台对电子劳动合同进行认证。


  第二步定意向


  根据《复函》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协商一致”的要求,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以“结果导向”的观点认为,只要双方签署了电子劳动合同就构成了协商一致;以“意思表示导向”的观点认为,双方在签约前,应当协商确定以电子劳动合同的方式进行签约。


  对于上述问题,我们建议用人单位采取“双保险”的方式在前期固定相关证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电子劳动合同签约前,通过微信、短信或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沟通协商,征得劳动者对于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的事先同意;


  用人单位还应在电子劳动合同的正文中以加粗加黑等显著突出的方式,明确约定双方同意签订电子劳动合同,这样既可以突出双方对于采取电子劳动合同方式签约的协商过程,又可以在结果上确定双方的意思表示。


  第三步验身份


  第三步包含两个子步骤:订立主体身份登记+订立主体身份验证。


  为便于理解,我们可以将本步骤类比为日常生活中的“酒店预订”场景。当我们在生活中预订酒店时,首先,入住人会通过手机APP在网上选择酒店,然后输入入住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完成主体身份登记。接着,入住人将向酒店提供身份证原件,并在酒店的人脸识别系统中录入自己的头像,以供酒店完成身份验证。


  当用人单位使用电子合同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时,同样遵循上述操作逻辑。


  首先,在身份登记步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分别在系统中上传各自的名称(或姓名)、住所、社会统一信用代码(或身份证)、登记许可证(如有)、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在双方上传后,系统应当允许双方在缔约过程中互相查看对方的基本信息,以供双方初步判定对方的身份。


  其次,在身份验证步骤,系统应当采用适当方法对双方主体的真实身份进行核实验证。常见的验证方法有:人脸识别验证、手机验证、银行卡验证、身份证验证、公安部eID验证等。在司法实践中,据不完全统计,被法院判决认可的验证方法有:验证用户登录密码、手机验证码、E-TOKEN动态口令、客户证书、动态口令、静态密码、UKEY身份认证介质等。


  第四步谈合同


  在合同双方彼此确认无误后,下一步便是确定合同的基本内容。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具体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约时,双方地位平等,双方均享有选择签约对象、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应当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为满足上述规定的要求,用人单位在使用电子劳动合同签约系统时,应当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注意在系统后台中备份、记录、存储双方协商以及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的记录,以备后期发生争议时举证之用。


  第五步签名字


  在双方经过谈判确定电子合同的基本内容后,便进入了电子签名阶段。


  根据《电子签名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署电子劳动合同时,应当使用“可靠的电子签名”。但由于《电子签名法》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具体采取何种技术手段才能满足上述标准,导致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电子签名操作方法。


  在用人单位的实际操作中,比较稳妥的方式是选择第三方机构进行电子认证服务,对电子签名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根据《电子签名法》的有关规定,我们推荐用人单位与持有工信部颁发的《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合作,申请电子签名认证证书(又称:“CA证书”)。就目前而言,市场中存在的大部分主流电子签约平台均已获得了上述合法资质。用人单位在选择电子签约平台时,可以要求电子签约平台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并加以核验。


  此外,需要提醒用人单位注意的是,实践中往往发生电子签名被不法分子骗取或盗用的情形。电子签名的实际所有人作为受害方,通常主张电子合同中的签名非其本人所为,从而否定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为此,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在电子劳动合同中,以加粗加黑等明显方式增加一条“风险提示条款”。


  第六步严加密


  在完成电子签名认证后,需要对于电子合同全文进行辅助认证,从而保证合同在签署之时未被篡改。


  我们建议用人单位使用辅助加密或保密的技术设施,包括二维码、时间戳、水印、短信通知等方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11条,“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


  在实践中,较为广泛使用并得到认可的加密技术主要有两种:


  区块链技术;


  对于区块链技术,杭州互联网法院认可将电子合同有关电子数据的哈希值通过区块链技术储存于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的方法,从而证明电子数据的完整、真实、不被篡改。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是杭州互联网法院为解决电子数据的生成、存储、传输和使用,利用区块链技术搭建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的公信证据链。


  可信时间戳技术。


  对于可信时间戳技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可通过审查可信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电子数据的过程。可信时间戳服务是国家授时中心时间戳服务中心通过我国法定时间源和现代密码技术相结合而提供的一种第三方服务,保证了电子数据形成时间的准确性。此外,该技术可以实现每个电子数据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和认证电子证书,从而可以在庭审中将待验证的电子数据文件与时间戳文件相匹配,判断是否通过时间戳验证。因此,采用可信时间戳技术可以增强电子数据证据真实性的证明力。


  第七步做备份


  经过电子签名后的电子合同最终文本应当同步在电子合同签约系统或第三方储存服务商服务器中备份,以便在未来发生纠纷时调用查询。


  参照商务部发布的《电子合同在线订立流程规范》(征求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在对电子劳动合同进行备份时,可以关注以下问题:


  备份的内容:电子合同的完整储存信息应当包括:合同内容、签约时间、合同双方主体信息、电子签名信息等;


  备份的查询方式:电子合同双方可以通过在线或离线的方式随时在订阅系统中查阅自己签订的合同信息。具体而言,利用在线方式查询电子合同的,应当利用电子签名制作数据进入储存平台,并遵守相关操作程序;利用离线方式查询电子合同的,应当持有主体身份文件,前往储存平台的办公地点进行查询。


  备份的期限:电子合同的储存期限不得晚于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


  结语


  综上所述,考虑到用人单位电子化办公的实际需求,结合目前立法上对劳动合同电子化提供的法律依据和司法实践的认可趋势,用人单位有理由、也有必要逐步探索劳动管理电子化的进程。在用人单位的实操过程中,考虑到当前关于电子劳动合同的细化规则较少,结合各地审判标准和尺度的不同,我们建议用人单位树立“司法裁判结果导向”意识,优先选择已获得当地司法裁判认可的技术手段进行签署电子劳动合同。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以及司法裁判尺度的逐渐明晰,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采用电子方式签署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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