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应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发文时间:2018-06-15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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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一、汇算清缴对象

  (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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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一

2019年12月份,公司(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的食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公司员工,成本为100万元,对外销售的不含税价值为200万。

会计上处理:

借:应付职工薪酬——非货币性福利  226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6万元


同时结转相关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万元

贷:库存商品         100万元


注意:

增值税上应做未开票收入,计提13%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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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案列二

我公司2019年度收到个税手续费2120元,一般纳税人按“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6%的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  2120

贷:其他收益  2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20


用于相关人员的奖励:免征项目,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1000

贷:银行存款              1000


注意: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经纪代理服务,是指各类经纪、中介、代理服务。包括金融代理、知识产权代理、货物运输代理、代理报关、法律代理、房地产中介、职业中介、婚姻中介、代理记账、拍卖等。

因此,企业代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属于有偿代理服务,应按照“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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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列三

我公司从事网上电商业务,主要是销售儿童鞋等,属于一般纳税人,2019年度含税销售收入339万元,没有开具发票,全部属于未开票收入。

借:银行存款  33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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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对于企业发生的营业收入,虽然客户没有索取发票,但是提醒大家,应依法开具发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

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3.《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个税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免予申报还是免予补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4号,以下简称“94号公告”)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以下简称“44号公告”)的规定居民个人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无需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而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3月发布的《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以下简称“汇算指引”)第一章中明确“综合所得年收入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


  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是免予申报还是免予补缴?


  一、免予申报与无需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707号)列举了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四种情形,但均未规定无需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为了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确保纳税人顺利完成新税制实施后首次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94号公告和44号公告应当申报而免予申报的范围:(1)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但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的;(2)纳税人年度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而44号公告所规定的“纳税人已预缴税额与年度应纳税额一致或者不申请年度汇算退税的”则属于不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申报的范围。


  纳税人汇算清缴申报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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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免予申报是否需要补缴税款


  汇算指引在第一章中明确了“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如果您的综合所得年收入不超过12万元但需要年度汇算补税或者年度汇算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且在取得所得时扣缴义务人已依法预扣预缴了个人所得税,那么您无须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也无须补缴税款”。即在免除该纳税人年度汇缴申报义务的同时,还免除了其税款的补缴义务。


  三、无需补缴税款的合法性分析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明确了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税所得,但必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收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应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并无国务院可以授权所属部门制定减税、免税的权利。而无需补缴税款已经免除符合条件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属于减税、免税的范畴,而减免税需要由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或直属机关,无权做出减免税的规定,一句轻描淡写的“经国务院批准”好像不足以作为减免税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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