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要修改了,一早看到这个消息,心中顿时一喜,因工作中深感旧法之陈旧,早已不适合现在的形势,一直期盼着它有所改变。终于等到这一天,于是急忙浏览了一下征求意见稿,果然此稿比已经运行了30年的旧法看着顺畅多了。总体来说,该征求意见稿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变化。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扶正了
证券交易印花税,占据了全年印花税收入的半壁江山,但在印花税法中却没有一席之地。这也怨不得谁,毕竟88年印花税法实施的时候,压根就没有证券交易这回事,证券交易印花税一直是以一个外室的身份存在,大家知道它的存在,法律中却没有它的名分。
这次法律修改,总共二十条,就有十条涉及到了证券交易,总算取得了和它收入相称的法律地位。它若有感,定会觉得扬眉吐气。
前不久,有传言说要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我认为不太可能,毕竟印花税是一个最具有征税技巧的税种,痛感较低,税源稳定,这次征求意见稿给出了这么大篇幅关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相关规定,取消更不可能了,当然,因为它需要根据证券市场随时调整税率,这次法律专门授权它的税率由国务院决定,其他税目的税率还是全国人大通过立法来确定。
二、印花税票退场了
旧的印花税法一共16条,其中有7条提到了印花税票,可见在开征之初,印花税票对于印花税的征收负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随着凭证合同的日益增多,以及电子凭证的广泛使用,使用印花税票来缴税的情况已经越来越少,所以通过这次修订,印花税票已经退出了税收的历史舞台。从此,它应该只出现在收藏市场了。
三、计税依据是否含税说清了
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中是否包含了增值税,是一个被问过无数次的问题。终于,这个问题在修订稿中得以明确,简单来说,就是看签订的合同凭证,如果合同时含税价,就一起计算印花税,如果合同时价税分离的,就按不含税价计算印花税。看到这里,如何签订合同金额是不是就一目了然了。
四、法定免税增加了
以前的免税项目是2+1,也就是两个明确法定免税的加一个兜底的其他条款。新的法定免税项目是6+1,免税范围更广了。《征求意见稿》规定了六种免税情形:
一是对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二是对农民、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自产农产品订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税;
三是对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优惠贷款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订立的借款合同免税;
四是对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税;
五是对军队、武警部队订立、领受的应税凭证免税;
六是对转让、租赁住房订立的应税凭证,免征个人应当缴纳的印花税。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免征或者减征印花税的情形,但应当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五、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明确了
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直是谜一般的存在。因为按之前规定,以自行贴花方式缴纳,这是一个不可控的时间,所以基本上可以认定是签订合同当天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除非明确采取汇缴的方式,才是按月征收。
现在终于明确了,印花税可以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十五日内申报,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只有明确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才能明确滞纳金加收的起算日期。谁能想到,一个纵横税坛30年的老税种,滞纳金的起算日期一直处于一种不清不楚的含糊状态,法制之路漫长啊,现在终于有了一个可喜的进步。
六、部分税率税目变化了
税率的变化有:原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营业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
税目的变化有:购销合同变成了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变成了承揽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变成了建设工程合同;货物运输合同变成了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分成了两个税目,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增加了融资租赁合同、证券交易税目,这两个税目看似新增,不过之前已经纳入征收范围了,只是扶正了而已。名称的改变是否会引发征税范围的变化,暂时不知,需要看下一步细则或文件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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