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法、民法典、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合同的对比及对印花税法的解读
发文时间:2021-06-13
作者:万伟华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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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日前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至施行尚有一年多的时间,应会有相关的配套文件发布,需以后续文件和规定为准。


  1、正列举


  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依旧是正列举,指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2、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合同)


  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10个税目(即合同)和《民法典》中的部分典型合同一一对应,不在此范围内的《民法典》中其他典型合同都是非应税合同。税目财产保险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应。


  印花税法的税目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原税目虽名称有所不同,实质并无太大的区别,参看文末所附的《印花税法、民法典、印花税暂行条例合同对比表》,其中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的税率由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


  印花税法应税的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的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印花税法应税的运输合同指货运合同和多式联运合同,不包括管道运输合同、不包括客运合同。


  印花税法应税的是财产保险合同,不包括人身保险。


  3、印花税法书立合同、民法典的订立合同和合同成立


  印花税法所述的书立应税凭证(合同),应等同于为民法典中的订立合同。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订立和合同的成立不是一回事。民法典中也有一些合同未订立但已经成立的情形,比如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因此合同未书立但合同已经成立不需要缴纳印花税。纳税人需要判断哪些为应税的合同外,还需要判断合同的书立时间。书面合同的形式多样,纳税义务时间即书立时间也需要按民法典的规定来判断。


  4、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是书面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的应税凭证明确为合同,尤其在税目表中则更加明确为书面合同。


  民法典中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因此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合同不是印花税法的应税凭证。


  5、印花税法没有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表述


  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应纳税凭证包括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明确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并且通过相关文件对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比如货物运输单、仓储保管单明确需要缴纳印花税,但现实中哪些单据应缴纳印花税存在征纳双方很大的争议,比如商超的小票、送货单、提货单等。


  民法典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可以认为送货单、提货单、商超的小票不属于书面合同。


  印花税法中没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的规定,仅从印花税法的规定来看,不应再包含合同性质的凭证,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凭证的书面合同,纳税人应按民法典、印花税等法律及印花税的相关文件规定,由企业自行判断。但在现有印花税相关文件依然有效以及税制平移的情形下,应税凭证合同似乎仍应包含其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需要后续文件予以明确,减少争议。


  6、合同书立即应纳税


  印花税法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的当日,延续了之前的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不影响书立时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7、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显然比“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更为合理。同时,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8、印花税法中免征印花税是一方还是两方


  印花税法规定了免征印花税的一些凭证,从字面理解,免税的是“凭证”,同一凭证免税,书立凭证的两方当事人本应同时免税,但从过去的印花税免税文件条文来看,似乎又不能如此理解,应注意免税是仅指一方还是双方或多方。


  以下情形应为一方免税,与免税一方签订合同的对方不能享受免税: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买卖合同把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排除在应税凭证之外,那么个人销售材料或着设备(代开发票的时候)就无需再缴纳印花税。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应针对的是个人这方,与个人签订动产买卖合同的对方是非个人纳税人的,仍应按买卖合同缴纳印花税。


  以下情形应为订立应税凭证的双方或多方均免税: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


  9、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有明确的定义,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印花税法与民法典将电子商务经营的电子订单视为合同书面形式的一种,明确了电子订单属于应税凭证,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就电子订单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法规定免征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的印花税,虽从文件规定条文来说容易误解为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也免征印花税,但我们分析认为,这一条应只是针对个人免征印花税,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仍应征收印花税,因此会对电子商务经营者产生线下和线上不同的印花税处理结果。另外用户在线上提交订单即视为合同书立,即使用户取消订单电子商务经营者也需要缴纳印花税。


  10、建筑企业项目所在地不需要就地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规定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建筑企业在项目所在地不需要就地缴纳印花税了。


  11、贴花


  印花税法虽没有取消但是淡化了贴花,印花税法规定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同时取消对权利、许可证照每件征收5元印花税,以及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的规定,印花税票的用途已经不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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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公布的《民法典草案》中有真意保留的规定,但是无戏谑表示的规定,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草案既未规定真意保留,亦未规定戏谑表示。


  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二项的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民事法律行为方能有效,该条款可能有点点粗放,有待后续立法的完善。


  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务来看,财产行为的真意保留情况下,除非真实表意方明知对方为虚假表意,否则,不因单方表意为虚假而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身份行为的真意保留以及真意保留与戏谑表示的界限有待进一步研究。


  实际上,法国、瑞士、奥地利、意大利以及荷兰等国也未规定真意保留,而是在合同解释中予以规定,我推测我国对此也是采用同样的方法解决该问题。


  实务中,除了品名不符的虚开外,其余所有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均为真意保留情况下的真实交易,税务执法中通常将其认定没有真实交易,要求购买方做进项转出或退还出口退税,严重威胁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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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则第七章的代理均为显名代理,基于商业外观主义和增值税的高度形式化原则,增值税中的视同销售中的代销应仅仅先于隐名代理。


  在真实交易判定中,有时容易错判显明代理与隐名代理、甚至任意带入表见代理来判定真实交易方向,以至于严重冲击经济秩序和危害国家税款。


  由于篇幅限制,文中的问题不展开分析,以后我们争取做一次讲座,结合实务案例来介绍相关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理(含发票处理)依据是民事法律行为所表现的法律形式,而并非是民事法律行为本身;这是基于税收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决定的,其他法律关系一般是由行为本身决定的,而税收法律行为是由民事上的法律关系所表现的法律形式决定的(大家可以百度一个词语:滥用法律形式选择权)。


  以后在介绍《民法典》合同编与真实交易判定的时候,大家将会看到很多货物流、资金流甚至权利义务指向与合同形式严重不符的民事法律行为,在这些民事法律行为中,纳税人极易错把非虚开行为误认为是虚开行为并按照虚开来提供口供(这非常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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